弱势群体维权的艰难——血和泪的控诉(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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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4-10-19 18:28:00 更新时间:2021-04-28 00:20:35

楼主:科科何况  时间:2014-10-19 10:28:00
云南省的冤假错案为什么会有这么多(转载)



楼主:冤民悲伤成河



云南省的冤假错案为什么会有这么多

云南十九怪——上下级法院联合起来造假案。话说云南省的冤假错案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因为云南省上下级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造假案,明目张胆的制造冤假错案,肆无忌惮的枉法裁判,而云南省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不去查处,反而包庇、纵容这些犯罪分子,为虎作伥、助纣为虐、执法违法,失职渎职。法院造假,检察院支持,法院和检察院已经不是在执法为民、为民司法,而是在“为人民币司法”,老百姓(冤民)还有什么希望呢?弱势群体还能到哪里去讨公道呢?这样糟糕的司法环境,冤假错案岂能不多???
常言道:“越穷越见鬼,越冷越刮风。”“屋漏偏逢连夜雨。”这些话说的一点也不假,想当初,受害人王女士到侵权人覃忠瑜家开的理发店消费受到意外伤害而造成左耳耳膜穿孔;在治疗过程中又遭到云南省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后群专家的故意伤害(后群这个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医学专家丧失医德丧尽天良灭绝人性偷梁换柱擅自用鸡蛋膜代替耳后筋膜为王女士做耳膜修补手术,造成王女士的耳朵化脓感染,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和并发症,不得不把王女士转到省城大医院重新做手术,让王女士受了多少冤枉罪);治疗终结后,受害人王女士与侵权人覃忠瑜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而向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的赵丽萍(本案一审的主审法官)不负责任、滥用职权、胡乱判案,判决极不公正,像打发叫花子似的只判了一千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给受害人,受害人的好多合理诉求得不到支持,受害人王女士(原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想不到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王丽仙(本案二审的主审法官、审判长)比一审法院的赵丽萍更黑更坏,不仅不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还指责上诉人王女士“你作为上诉方一点也不主动,人家其他那些上诉人上诉后马上就来‘蹦’来‘整’,哪个像你这样······”。王丽仙随心所欲、我行我素、不依法纠错,还叫王女士撤诉,王女士不同意撤诉,王丽仙就装模作样的走走过场,假模假样的开开庭、演演戏,然后稀里糊涂的来个“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就企图想把受害人打发掉。王女士不服判决又去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受理立案后,法院那边为了堵住检察院的抗诉和彻底堵塞住受害人的申诉渠道,竟然联合起来炮制出司法史上罕见而又卑劣的枉法裁判案【详细情况敬请各位网友关注受害人王女士发表在各大论坛上的文章:《一场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医生导演出来的离奇官司》、《两问云南省高院:没有申请再审却再审?立案在后却裁定在前?》、《法官胡裁乱判为何无人管???》、《云南省高院违法办案枉法裁判为何无人管???》、《请看云南省上下级法院联合起来伪造的天下第一假案》、《鸡蛋修补耳膜引发的离奇官司——潜规则又露狰狞面孔》、《请看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是如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形同虚设》、《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枉法裁判案问题的举报》、《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是史上最牛的法官——立案在后却裁定在前》、《史上最牛的医学专家——后群》、《云南的司法腐败已经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了》、《新拍案惊奇》、《云南省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后群是史上最牛的医学专家》、《杀鸡取卵饮鸠止渴——世界上最愚蠢的做法》等,这些帖子发表后到目前为止浏览量已经过亿,真正的是得道多助,大路不平众人铲。】

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受理立案审查后曾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抗”,但令人气愤的是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不认真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 不仅不依法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反而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伪造出来的假案作为“法律依据”而终止了受害人申请抗诉的审查,我们不禁要问:法官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伪造出来的假案具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没有,那为什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会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伪造出来的假案将计就计的以一句“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正在审查之中······”就轻而易举、轻描淡写、 不负责任、顺水推舟、“心领神会”地终止了审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曾经信誓旦旦地宣称要向“民事行政枉法裁判开炮”,可为什么说的一套做的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口是心非,阳奉阴违,让民众大失所望,不寒而栗,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站出来给全国民众一个解释和说法。

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必须依靠法律来维护,这是法律的本质,如果公平得不到维护、正义得不到伸张就根本谈不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国曾经花了几十年的时间不断探索和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而今天的严酷现实告诉我们,仅仅是完善法律体系还远远不够,有法不代表“法行天下”,而真正的法制是建立在社会道德体系之上的,当社会道德正在“堕落”,再完善的法律体系也没有人去执行 ······
“公平和正义永远是司法追求的宗旨。”如果连执法部门都不按法律法规办事,那法律法规制定了还有什么意义?法律的执行必须具有严密的逻辑性,从而才能让人信服!
法律的意义在于实现公平和正义。回归生活视觉,公平正义地处理纠纷,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一种保护,对于侵权人而言何尝不是种解脱?受害人获得应得赔偿,侵权人承担应当责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处理,从而从矛盾中解脱出来,回复到正常的生活秩序,这正是法律的现实意义所在。但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这样一个小小的民事官司,一件很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后不可思议地发展成为个人和公权力的抗争;正义和邪恶的较量。云南省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后群、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科长荣燕(荣燕私自违规调查案件)、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等全部卷入!为了维护那个侵权人覃忠瑜老板娘家的利益,帮她家减少一点赔偿费用,检、法人员可谓是煞费苦心、绞尽脑汁、竭尽全力、千方百计、想方设法、不择手段、廉耻丧尽、败德丧行、惜指失掌、剑走偏锋、胡作非为、胆大妄为、肆无忌惮、胆大包天、无法无天、欺上瞒下、瞒天过海、利欲熏心、口蜜腹剑、前腐后继、甘之如饴、趋之若鹜,犹如虫蝇之逐臭,饿狗之噬屎,纷纷出谋划策,倾力相助,甚至不惜“肝脑涂地”、践踏法律、蔑视法律、戏弄法律、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左右联合、上下窜通、同流合污、狼狈为奸、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恃强凌弱、助恶压善、欺压百姓、胡弄小民,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视法律如儿戏,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滥用职权,胡乱判案,上演了一幕幕精彩绝伦、荒谬荒唐、龌龊不堪、滑稽可笑、离奇离谱的“司法大戏”,让我们目不暇接、眼花缭乱、大饱眼福、大开眼界······权力和法律的博弈,其贴身肉搏的惨烈程度可以用惊天动地来形容。当然正如好莱坞大片一样,法律在经过生死搏斗后最终会战胜邪恶,以完美的英雄形象出现。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是法院和检察院的名誉重要还是覃忠瑜家的利益重要?是检察官和法官的前程重要还是覃忠瑜家的面子重要?为什么这些法官和检察官为了给侵权人覃忠瑜家减少一点赔偿费用就不惜“自毁长城”?难道覃忠瑜家的利益就重如泰山,而法院和检察院的威望和声誉就轻如鸿毛?“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这些人到底得了覃忠瑜家的多少好处?为什么会如此不顾一切?简直是到了利令智昏丧心病狂的地步!
司法腐败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原因。之所以刹不下去,是因为制度不严,查处不力,威慑不够。加上地方政府官官相护,欺上瞒下,相互遮丑,生怕暴漏问题,影响自己升迁,监督查处不到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使贪官们有空可钻。呼吁全社会为此呐喊,共同努力,形成反腐倡廉的汹涌潮流,洗涤、冲掉祖国和党的肌体上的污垢和顽疾,还社会公平正义,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稳定,减少恶性案件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2款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就是说构成枉法裁判罪一是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有徇私和枉法的直接故意,明知裁判结果违背事实和法律而故意为之;二是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也就是行为人为了达到不公正或偏袒一方的裁判结果而作出违法的行为;三是客观方面存在枉法裁判的结果;四是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央明确要求:解决涉法涉诉信访,各级政法机关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办案民警、法官、检察官是直接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共同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可是,王女士的这个冤案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得到纠正和解决,造假案的马俊杰和孙勇斌等法官不仅没有受到追究和处理,反而升官发财了——马俊杰由副庭长升为庭长,孙勇斌被提拔为立案庭的副庭长、信访办主任。马俊杰和孙勇斌等法官与下级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炮制出如此惊天动地、空前绝后、登峰造极、骇人听闻、惊世骇俗、匪夷所思、卑劣无耻、龌龊不堪、令人发指的枉法裁判案,当事人王女士及时向中央和地方的各有关部门进行了层层举报(实名举报)和控告,可这些犯罪分子就好像穿了铜墙铁壁衣一样毫发无伤,稳坐法椅,不仅没有受到一丝一毫的处理,而且还平步青云、步步高升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这样做是不是在鼓励其他法官要向这些会制造冤假错案、会枉法裁判的胆大包天的犯罪分子学习???这让冤民们情何以堪?这种做法天地不容、天怒人怨、人神共愤、天理难容、国法不容!!!
要赢得群众信任,必须严于律己,必须从严治党。在大是大非面前不含糊其辞,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不讲条件,对干部队伍中违反原则的利益诉求不迁就照顾,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作风问题不漠然视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是不是应该站出来对这些问题给予回应一下???
明清两朝所有州县衙门的头门内,甬道之上,都立着一块碑,上边刻着十六个字,曰:“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这叫戒石铭。这句话的地位大概相当于现在政府大门影壁上的“为人民服务”。 不过我觉得,古人的这句话比“为人民服务”更有分量,因为古人讲理。说你的俸禄就是民脂民膏,这已经规定了你与人民的基本关系。说欺负小民天理不容,这又宣布了恶行将要导致的结果。这是一个无法确证的结果,所谓抬头三尺,即有神明,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些话在那时人们心目中的分量,绝对不同于现在的说笑。这种神秘的威胁是永远无法证实,也永远无法打消的,它永远是一把悬在贪官污吏头上的剑:欺压百姓不得好死。就算得了好死,地狱里也有油锅等着你。
这么多人联合起来欺负一个在身体、身心乃至精神上都受到严重伤害的弱女子,于心何忍?于心何安?请问这些人:你们的良心被狗吃了吗?你们为何如此歹毒啊???“善恶到头终有报。”这些检、法人员终有一天会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他们应该付出的代价!把他们自己搞得身败名裂,永远的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而遗臭万年!!!

积善如登高,久之必高;积恶如穿穴,久之必陷;古人言:“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我们为善加福于人,我们自然还得其福;我们为恶加害于人,我们自然还得其祸。”玩火者必自焚,多行不义必自毙,久走小路必遇鬼,“某些人”那种见利忘义、不计后果的做法就如同临渊醉酒,临高策马,险象环生······总有一天,“这些人”终会作茧自缚,自食其果,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法律是尊严而神圣的,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和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也是铁面无私的,法律的圣洁性和尊严性决不容许任何人的玷污和亵渎!
一个人可以超越世俗,但决不能蔑视天道。你可以欺骗任何人,但你却不能欺骗自己,更不能欺骗自己的良心,因为良心是会被“发现”的,一个人,当他(她)天良发现时,他(她)是会受到良心的惩罚和责备的。如果蔑视道德,放弃操守,无论位高名重还是权倾天下,都将被大众嗤之以鼻!
“佛争一柱香,人争一口气。”不讨到一个公道和说法,誓不罢休!!!

冤案当事人

【注:受害人王女士于2009年5月2日写了《关于云南省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专家)后群医德败坏、欺骗患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行为的情况投诉》实名寄给了云南省政府和云南省卫生厅及国家卫生部;对于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的赵丽萍(本案一审的主审法官)及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王丽仙(本案二审的主审法官、审判长)执法不公、有法不依、滥用职权、不负责任、胡乱判案等问题以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违法造假案等问题,受害人多次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政法委、云南省人大、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第二地方巡视组等部门实名举报;2010年6月25日写了《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枉法裁判案问题的举报》实名寄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同一天(2010年6月25日),受害人王女士还写了《关于对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科长荣燕违规调查案件情况问题的举报》实名寄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按照相关规定,公、检、法和国家机关对公民的实名举报应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复,可时至今日,受害人王女士未收到以上机关的任何回复。】



楼主:科科何况  时间:2014-12-27 22:32:52
公开事实,维权到底;团结起来,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奋斗!

楼主:科科何况  时间:2014-12-31 13:13:31
我们所走过的每一天,都有它独特的意义。生活中没有多少轰轰烈烈的大事,更多的是平常琐碎的小事。在这些个小事当中,我们不断地得到关爱,得到智慧,得到成长,得到记忆,得到那些值得珍惜的一切。如果我们能把每一天都当做生命的最后一天来过,这样的人生无疑是最有价值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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