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令湖北省高法再审的案件,湖北省高法再审错案不纠请监督

字数:38413访问原帖 评论数:1528条评论 TXT下载

发表时间:2018-05-20 00:53:40 更新时间:2022-09-25 18:13:06

楼主:janesuc  时间:2018-05-19 16:53:40
尊敬的领导、法律专家及有良知的朋友们: 您们好!
我叫程红,湖北武汉市人,是我丈夫一案的申诉代理人和辨护人。我的丈夫2010年7月中旬因在工作中依照医院规定管理科内一名护士,无意间卷入到医院领导们的权利之中反被无故停职。又由于2011年2月22日到北京信访局投诉医院党风不正和处理不公及记者要曝光医院而遭来打击报复。在所谓的行贿和受贿人被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及刑讯逼供诱供骗供下,以所谓受贿十万余元被冤判十年徒刑。依法申诉到最高法,我们终于拿到最高法(2016年8月15日签发)“再审决定书”。最高法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多次收受回扣82275元的证据不充分,根据《刑诉法》第242条第二款规定,指令湖北省省高法“重新审理”此案。
我丈夫案所谓的有罪供述共6次,前3次没进行录音像,是在限制人身自由且3天3夜不让睡觉在精力憔悴已接近生理极限情况下,又诱骗他说只要按要求承认并说出银行卡密码,只关你15天就可回家的情况下,使笔录内容做成的。后3次笔录进行了录音录像,第一次是在检察院办案区中午4个小时的录音录像,笔录是在4天没有睡觉且全部复制第3次没录音录像内容(但开庭时他们却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此次录音录像被后续讯问覆盖了无法提供).第二次是当晚送到看守所进行的50分钟录音录像,笔录也全部复制中午4个小时笔录内容(但50分钟录音录像只播放20多分钟就放完了),第三次是下逮逋证时在看守所进行的1个小时录音录像,笔录内容除所定钱数有所改动其他内容同样是复制的(庭前会上开了封但没让放)。如此的录音录像根本无法排除取证违法,更无法证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庭上检察院提交1份所谓新证据的笔录只是重复原口供并没提供新的事实且有的内容还是孤证。而提交的4份情况说明更是对我在庭前会上所指他们违法取证事实的狡辩,并不能证实其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请看:1份情况说明是解释在检察院办案区进行4个小时的录音录像是上级没有硬性规定录的,该录音录像被后续讯问覆盖了无法提供是可以的;另1份情况说明是说后来的讯问因内容相同就采取了“复制粘贴”;再1份情况说明是说当时笔录没来得及签字而没参加讯问的人员过后以为自己参加了讯问就在笔录上面补签个名字;还有1份情况说明是说在检察院办案区我丈夫和他们是同吃的盒饭和喝水来证实没刑讯逼供没疲劳审讯。如此的“新证据和情况说明”仍被省高法采纳并写进了判决书中。对于辨护人对原错误判决用事实进行的辩驳及对提交的所谓1份新证据及4份情况说明以事实和法律分析真实性和合法性以说明此证据无证明能力的辨解,判决书里既不采纳也不说出不采纳理由。简言之,对最高法所认为的原判犯罪事实的证据不充分,再审时提交的新证据既无法使其达到确实充分且还没有证明能力,更未能对我丈夫的刑讯逼供、疲劳审讯及用非法方法所获得的言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加以证实,判决书就自圆其说的维持了原判。没有体现出公平正义。
我丈夫一案,综合全案分析,正如最高法审查后认为的原判认定申诉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不充分。换言之,根据司法解释“不充分”是指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或者不能排除其他的合理怀疑。然而,在以审判为中心的今天,从省高法的再审及裁定书内容不难看出:法庭审判仍流于形式、审判程序形同虚设,开庭仍然是一个证人和办案人员都没能出庭接受质证。“举证”“质证”和“辨论”失去了实质性的意义。对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获得的证据不排除。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并不是以庭审中所口述的事实来审查完成,仍是将侦查案卷笔录“照单全收”,显然不符合真正的直接和言词原则。对于侦查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并未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就给予确认。裁判文书上,仍局限于出庭意见书、情况说明、书面材料及案卷中没经质证的证人证言摘录表述,仍以刑讯逼供、疲劳审讯、限制人身自由所获得的不合法、不真实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并未有理有据、翔实可信的说理,并未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违反了刑事诉讼“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省法院的领导在我丈夫案中顾虑重重。开庭7个多月都不下判决(未给判决书)在应当严格司法的关键时刻,失去了敢于担当的精神。甚至于有“宁可委屈一个人,不愿得罪一群人”或“宁可判有罪保险,不可判无罪冒险”的错误心理,违心地宣告被告人有罪(即驳回申诉、维持原判)。让老百姓只能走程序,得不到纠错的结果。在司法改革的今天,仍未体现出: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公正司法、严格司法、保障人权!因此,我恳请上级领导能行使监督职责,也恳请最高人民法院能够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能够提审,依法纠正此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让我们真正的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本人在此对各位表示由衷的感激!
程红 电 话:13995610432


楼主:janesuc  时间:2018-05-20 19:43:46
公平、正义在阳光下运行是人心所向!!
楼主:janesuc  时间:2018-05-21 14:29:13
冤案是人类司法永恒的痛。
楼主:janesuc  时间:2018-05-22 09:26:46
防范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行为导致冤假错案发生,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
楼主:janesuc  时间:2018-05-23 18:44:31
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楼主:janesuc  时间:2018-05-24 15:24:10
一个冤假错案就会毁掉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
楼主:janesuc  时间:2018-05-25 09:44:28
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就是在动态的过程中,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
楼主:janesuc  时间:2018-05-26 10:16:30
为何法律遇到权力,就象鸡蛋碰到石头?为何行政的权力,能干涉司法的判定?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
楼主:janesuc  时间:2018-05-27 15:09:33
中国不缺法,缺的是公正执法的人 .
楼主:janesuc  时间:2018-05-28 16:12:18
老百姓需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依法查处,依法处理! 腐败不除,国无宁日,民不得安!!!
楼主:janesuc  时间:2018-05-29 10:00:45
要建设和谐社会,就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事件中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楼主:janesuc  时间:2018-05-30 09:07:01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是有罪的。对人权的侵犯,就是职权的滥用。
楼主:janesuc  时间:2018-05-31 15:20:44
司法裁判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楼主:janesuc  时间:2018-06-01 21:16:41
在一个法治的时代,法治要给弱势群体以希望,信心和保障,让普通百姓看到:正义是可以依靠法治实现的。
楼主:janesuc  时间:2018-06-02 10:03:16
老百姓需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依法查处,依法处理! 腐败不除,国无宁日,民不得安!!!
楼主:janesuc  时间:2018-06-03 09:35:48
公正必须以高效为支撑,迟到的正义会使正义大打折扣,同样影响法治实施的权威和公信。
楼主:janesuc  时间:2018-06-05 15:22:01
若当今的司法都是实事求事有条有理的判决,那当今的社会上就不会有这么多人呐冤了。
楼主:janesuc  时间:2018-06-06 20:58:33
一个国家的执政文明,就表现在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上。
楼主:janesuc  时间:2018-06-07 15:06:45
如何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楼主:janesuc  时间:2018-06-08 15:25:21
正义的实现,不仅要让有冤者伸冤,还要让制造冤案者承担他们应当承担的责任。不仅要让人们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还要让人民对法律有信仰,对司法有信心。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