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同济律师事务所的曲延兴隐匿我的法律文书什么时候还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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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1-06 22:17:35 更新时间:2022-01-08 02:37:21

楼主:烈日狂风2019  时间:2022-01-06 14:17:35

我请求烟台市司法局撤换原有的调查人员,向曲延兴严肃查处,查证我之前提交的《投诉信三》,《投诉信四》中所有的事实。严肃查处,查证下列事实(投诉信五):

一,请求烟台市司法局依据法律规定,责令曲延兴交出隐匿我的所有法律文书:立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芝罘区法院证据交换传票,2017.4.7日开庭传票,芝罘区法院出具的证据收据,及法院收取起诉状的书面凭证,法院开具的书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等等所有法律文书。

1,这些法律文书曲延兴本应及时交与当事人,却一直到现在都被曲延兴隐匿。隐匿,销毁国家公文应负刑事责任。

2,这些材料是查证事实真相的关键证据。

曲延兴有责任证明芝罘区法院是否是虚假立案,或者真正的立案日期是什么时间;曲延兴以原告的名义向芝罘区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到底是什么,交换的证据是什么;曲延兴有责任证明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原告当事人的的证明事实的“10页“单据,和中医院,烟台山医院的门诊病历是到底什么时候提交法院的,是在鉴定前还是鉴定后;曲延兴有责任证明提交法院的住院病历到底是多少页。曲延兴在2017.4.11日三方串通违法开庭,违法开庭的目的和内容是什么?等等相关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司法局有责任向曲延兴调取证据材料调查事实真相,曲延兴有责任有义务答复当事人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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