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审理法官不懂民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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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1-11 02:23:08 更新时间:2022-03-08 19:51:13

楼主:法家梁剑兵  时间:2022-01-10 18:23:08
致命错判:江歌的生命只值69万余元?

法学教授 梁剑兵



据人民日报今日报道,引人瞩目的“江歌勇救舍友民事赔偿案”于今日在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宣判,经七人合议庭评议,城阳区法院判决被告刘暖曦向江歌母亲支付各项损失49万6千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合计赔偿69万6千元。看到这个报道,我几乎不敢相信这是真的!

据报道,“法院审理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对于江秋莲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不予支持。本案中,江歌在救助刘暖曦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如此看来,这份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全部重点都放在对被管理人刘某的道德评判甚至“正能量”的道德谴责层面上,在法理层面上,则企图以确定刘某的过错作为原告的民事请求权基础,这其实是非常荒诞的。

在我看来,将此案归结为民事过错案件,这其实是法官在根本上误判了案件中江歌与刘某之间法律关系的属性。此案中,如果法院不是法盲的话,那么法官理应认识到,江歌为他人利益实施了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这才是正确的案件性质归结。

如果按照无因管理案件审理,那么结果完全可以预测:城阳区法院只能而且必须对江歌母亲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全部支持,而不是“酌情支持”496000元。

因为在在过错责任制度下,假设被告人刘某并未因自己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江歌的死亡,也就是说,如果刘某并未杀死江歌。那么仅仅以道德为根据,判决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不合法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在本案中只能依照公平责任酌定赔偿。

但是,在民法无因管理制度之下,无因管理人为被管理人的利益付出的所有代价,均应由被管理人全部赔偿。

在我看来,本案的法理实质,在一般公众舆论中,往往被称之为见义勇为。但是在民法原理层面上,江歌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的表现形式。而本案的判决说理,法院的判决依据多为道德说辞,却忽略了法律专业在民法上的归责根据:无因管理。

在我国法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见义勇为从性质上讲是无因管理,在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者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适用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第一,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第二,管理人主观上有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的意思。第三,管理人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我们将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进行比较,可知见义勇为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是无因管理的类型之一。见义勇为行为具有无因管理的基本特征,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见义勇为行为具备无因管理的全部构成要件。其一,行为主体均为自然人。其二,行为人主观上都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三,行为人客观上均实施了保护他人利益的具体行为,且表现形式都是积极的作为。其四,行为人都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第二,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立法宗旨均与无因管理相同。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的类型之一,如同一切无因管理行为一样,其法律性质属合法的事实行为。立法宗旨都在于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民法典》明文规定,管理人因管理他人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被管理人赔偿损失。那么,江歌因管理刘某的事务受到了什么损失呢?一条年轻的、高尚的和美丽的生命。我们不禁要问:江歌的生命究竟值多少钱?虽然这样问有些不准确,因为人的生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是在法律上,却必须对人命的价值做出数字化的计量。

众所周知的,一个工亡案件,或者是一个交通肇事案件,法院判决赔偿给死者的赔偿金动辄上百万、乃至数百万。那么,江歌的生命消失了,而刘某活了下来,这一个高尚者的人命难道就只值区区69万余元吗?

更何况,法院也承认。本案原告有证据支持的损失就高达1240279元,我很想质问一下城阳区法院,你们为什么就不依照证据判决本案呢?

试问你们凭什么?!

难道真是“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么?

2022年1月10日


楼主:法家梁剑兵  时间:2022-01-11 00:12:47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此案的民事案由不应该是生命权纠纷,而应该是无因管理纠纷。归责原则不同,裁判结果自然也不同。
楼主:法家梁剑兵  时间:2022-01-11 09:37:30
本案判决上的错误,其实是源于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时的定性错误,原告的代理人在起草诉状的时候就已经犯下了法理上的错误:将此案的请求权基础确定为侵权过错责任,使用了错误的归责理由。


在上面的诉状中,原告使用了含糊其辞的语句“被告有过错”作为归责的理由,在法理上是有缺陷的——毕竟江歌不是刘暖曦所杀,也就是说,刘暖曦并未实施杀害江歌的直接犯罪行为。至于刘暖曦关门的行为,在法理上仅仅只是导致出现江歌死亡后果的一个间接条件,并非是直接的致死原因。

而在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制度之下,法律要求在损害结果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换一句话说,原告若是起诉陈世峰,要求法院按照过错责任判令陈世峰赔偿全部损失,在法理上则毫无瑕疵。
楼主:法家梁剑兵  时间:2022-01-12 07:34:51
《就"江歌案"答崔境桐律师问》

【问】如果刘鑫没有让江歌出去应付陈世峰,是江歌怕刘鑫受伤自己出去的,那可以成立无因管理。根据判决中查明的事实是,刘鑫觉得危险所以请求住到江歌家,江歌同意后陈世峰提前到江歌家蹲守,应该不能认为是江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or主动提供服务。您认为呢?

【答】我觉得你的提问中内含的观点有一定道理。但还是要看事发当时现场的案情细节。

城阳区法院在判决中已经认定江歌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而我则是按大多数学者观点顺理成章地将见义勇为归结为无因管理的。

至于江歌同意刘鑫到自己家住,是否就等于产生了一个约定江歌出门去为刘鑫″当人肉盾牌"的约定义务?我觉得不能这么说。江歌同意刘鑫来自己家住,并不等于江歌就有了那种去当″人肉盾牌"的约定义务。

在这里为阐明法理,我不妨自创一个概念:顶峰义务,指那种为其他利益必须付出自己生命或赖以存活之物的特定义务,例如士兵上阵杀敌、在即将溺水时将救生圈推给他人等等。

"即使牺牲我自己,也要让你活下去"就是一项极端重大的付出生命的顶峰义务。这项付出生命代价的顶峰义务只有对特殊身份的人(例如士兵、消防员、警察、直系亲属等)而言,才有可能成为其法定义务。

至于除此之外的自然人,彼此之间是否可以约定″顶峰义务"?我认为不可以。就法理层面上论,因为生命对人而言是主体而非客体,并且太过珍贵,无与伦比。因此在法理上,生命完全不能成为任何契约的客体!所以,"顶峰义务"是不可约定的义务。

国外法学界有个概念,"自甘放弃",是指在某自然人确实明白自己必将面临死亡危险的情况下,明示同意或以行动决然放弃生命以维护他方利益。例如《铁达尼克号》中的杰克,甘愿牺牲自己去保全萝丝的生命利益。但是那也只能是一种"自甘放弃″,不能被认为是一个两人约定的契约层面上的顶峰义务。

具体到本案而言,因为″顶峰义务"除法定之外不可约定。所以,首先,鉴于江歌并不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当然没有法定的"顶峰义务″。其次,江歌也不存在付出生命的约定义务。

所以,在对本案进行法理分析时,我们可以演绎推理如下:江歌即使是(或假设)认识到出门就会被杀,自甘放弃生命,也不可以被认为是有义务放弃生命。因此,江歌为刘某″甘当人肉盾牌"的行为符合″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构成要件,并完全符合无因管理的其他两个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利及有管理行为),应属典型的无因管理行为。
楼主:法家梁剑兵  时间:2022-01-12 21:56:57
【城阳区法院判决此案适用按份责任?】

在城阳区法院对本案的一审判决中,有两段段文字耐人寻味,特别值得进行法理推敲和分析:“关于江秋莲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认定如下:……死亡赔偿金1118100元……共计1240279元。”“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

经计算可知,496000元恰好相当于1240279元的40%,也就是说,城阳区法院认为,刘暖曦只应承担原告方实际损失的40%。那么,另外60%应该由谁承担呢?该判决书并未写明。但是,结合本案案情,我们不难推理出一个结论:显然,城阳区法院认为另外的60%应该由陈世峰承担。由此可以看出,一审判决适用了共同侵权情形下的按份责任。

这是严重违法的!

因为我国《民法通则》(对本案有效)第130条明文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共同侵权法律规定的责任形式为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城阳区法院认定刘暖曦和陈世峰为二人共同侵权,那么就绝对不能违反上述《民法通则》第130条的明文规定,而只能判决刘暖曦对原告的全部实际损失(即1240279元)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楼主:法家梁剑兵  时间:2022-01-12 22:18:50
【江秋莲不但痛失爱女,还要“倒贴”直接经济损失吗?】
但是,如果要判决刘暖曦对全部实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在程序上就势必需要追加陈世峰为民事赔偿诉讼的第一被告,将刘暖曦列为第二被告。而陈世峰在日本服刑,不可能到庭应诉,我国法律又没有相关规定为依据,让城阳区法院可以对陈世峰依照职权追加被告,进行缺席审判。

因此,按照侵犯生命权的案由进行审判的话,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会走进死胡同,使得原告江秋莲一方面承受了痛失爱女的巨大痛苦,另一方面还要承受“倒贴”直接经济损失744279元的巨大损失。这对原告江秋莲是极其不公正的!
楼主:法家梁剑兵  时间:2022-01-12 22:32:57
【江秋莲可否在陈世峰服刑期满回国后,另行对陈世峰起诉索赔60%的直接经济损失?】

我认为,这基本上是天方夜谭!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等到陈世峰服刑期满回国,基本可以肯定已经超过最长诉讼时效,原告江秋莲基本上丧失了对陈世峰的民事诉权(除非我国法院特准延长最长诉讼时效,这在我国尚无先例)。其次,即使陈世峰服刑期满,也未必就一定会回国。再次,即使陈世峰回国,我国法院同时又破例特准延长江秋莲对陈世峰的最长诉讼时效,诉讼程序重叠繁琐,陈世峰也未必有偿还赔款的实际能力……再加上在20年当中其他各种不可预测的情势变迁,江秋莲为此案再进行第二场诉讼并获得胜诉赔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几乎为零!
楼主:法家梁剑兵  时间:2022-01-12 22:48:59
【若按无因管理的案由进行审判,江秋莲的直接经济损失能否获得全额赔偿?】

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层面上,答案基本上是肯定的!

在这里,我将援引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以及具体释义来回答这一问题:

首先,《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明文规定了【无因管理】的赔偿原则:“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法律及司法解释释义】也就是说,从损害补偿角度分析,适用无因管理更能保护受害人(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原则是根据当事人具体财产状况或其他情况,公平地分担损失。而无因管理则“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按照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这里的必要费用一般包括:1、直接支出;2、必要的劳务报酬;3、管理人因此所受的损失;4、一般应以不超过受益人所得利益的总额为限。它规定对损失、费用不是分担,而是全额负担。
(笔者注:以上释义系检索所得,感兴趣的读者也可以自行检索)



楼主:法家梁剑兵  时间:2022-01-12 23:18:38
【相关教学案例】为形象化、具体化说明问题,我在网上搜索到以下教学案例,以便各位读者进行具体的对照分析:




楼主:法家梁剑兵  时间:2022-01-13 03:58:26
【再论江歌妈妈是否可以在2037年陈世峰出狱后在我国起诉陈世峰?】我的观点是,在假设现行法律一直有效的前提下,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到2037年时,江歌妈妈已经无权起诉陈世峰了。
因为在刑事诉讼方面,故意杀人罪是检察院公诉案件,被害人亲属不能提起公诉。
至于民事诉讼方面,我国法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江歌妈妈对陈世峰民事诉讼的最长时效将在2026年11月1日(陈世峰将在这一天出狱)期满,江歌妈妈也在这一天失去民事诉权。所以江歌妈妈无权在2037年对陈世峰提起民事诉讼。
楼主:法家梁剑兵  时间:2022-01-13 04:17:40
【江歌妈妈说,要在2037年陈世峰出狱后起诉他,这个愿望恐怕不可能实现】在假设现行法律一直有效的前提下,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到2037年时,江歌妈妈已经无权起诉陈世峰了。

因为在刑事诉讼方面,故意杀人罪是检察院公诉案件,被害人亲属不能提起公诉。

至于民事诉讼方面,我国法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江歌妈妈对陈世峰民事诉讼的最长时效将在2026年11月1日(陈世峰将在这一天出狱?)期满,江歌妈妈也在这一天失去民事诉权。所以江歌妈妈无权在2037年对陈世峰提起民事诉讼。
楼主:法家梁剑兵  时间:2022-01-13 05:35:26
【法院认为江歌的生命"值"多少钱】首先要再次申明的是,在法理上,人的人生命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是在法律上,却不得不对死者的生命价值作出数字化的估量,这是生命不可承受之轻,同时也是不可承受之重。
其次,出于严肃思考的思辩和分析,我们在承认生命无价的前提下,不妨诘问一下法律和法院:请问江歌的生命在法律和审判上究竟″值″多少钱?
只要认真阅读城阳区法院的这份判决书,我们不难看到,法院竟然会认定:江歌的宝贵生命只"值"1118100元,按青岛市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
这让我特别难以理解和接受,并且觉得很吊诡:其一,陈世锋服刑20年,出狱时恐怕还活的好好的;江歌在这20年中的″命价",却只有1118100元,人却没了。其二,按照只赔20年的内在逻辑,是否可以请问一下法院,你们是不是认为1992年出生的江歌在法律上只能活到44岁?

当然,现在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法官也无权改变法律的规定,这也是没有法院没有办法的事情。

但我特别不理解的是,你们城阳区法院凭什么就"酌情"对江歌的生命价值″打了个六折″呢?
哪条国法规定着你们就有权对江歌的"命价"姿意妄为地″打六折"呢?请把这条法律拿出来给我们大家欣赏一下行不行
楼主:法家梁剑兵  时间:2022-01-13 10:07:31
【本案相关法律现象的离奇巧合】

常言道,无巧不成书。人世间总是有一些不在人们的意料之中、似乎不可能发生,但是在现实中确实已经发生的离奇巧合。在本案中,就有这种离奇的巧合:三个20年!

1、陈世峰在日本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其出狱时间为2036年11月1日;
2、我国法律规定江歌的死亡赔偿金只能计算20年,计算到2036年11月1日;
3、江歌妈妈对陈世峰提起民事诉讼的最长诉讼时效也是20年,截止于2036年11月1日。
楼主:法家梁剑兵  时间:2022-01-14 05:41:06
【假如我是主审法官,我将在判决书说理部分这样写】

本院经审理认为,江歌作为刘暖曦的闺蜜和好友,不但在刘暖曦遇到陈世峰无理纠缠和恐嚇危胁时为其提供避难性免费住宿,而且在刘暖曦遭遇生命危险时于午夜主动陪伴刘暖曦回住处,并在陈世峰突然出现在楼道里,企图着手对刘暖曦实施行凶之际,挺身而出,阻挡在陈世峰面前;舍己救人,在刘暖曦身后掩护刘暖曦脱离生命危险。江歌在没有法定和约定的救命义务情形下,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救助闺蜜好友生命,使闺蜜好友得以存活于世。江歌主观上有保护闺蜜好友人身安全的意思,客观上实施了阻挡陈世峰直接对刘暖曦行凶杀害的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上符合无因管理的各个要件,属于典型的无因管理行为。

江歌为保护闺蜜好友生命,牺性自己宝贵的生命,既符合毫不利已专门利人的传统美德,也体现了人类最高伦理道德,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江歌为拯救刘暖曦的生命,牺性自己使闺蜜好友刘暖曦获得珍贵重大的生命利益,并为此遭受实际损失。尽管生命珍贵,生命无价,不能用金钱衡量,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对因生命消逝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却必须依法进行赔付或补偿。本院认为,被拯救生命的刘暖曦,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义上,均应对牺牲生命拯救自己的江歌进行感恩回报,对因江歌的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承担全额补偿的法律责任。

经审查,因江歌对刘暖曦实施无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如下:1、死亡赔偿金1118100元…………本院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全部予以支持。刘暖曦在履行完上述补偿责任之后,有权依法另行起诉陈世峰,向其追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楼主:法家梁剑兵  时间:2022-01-14 06:29:41


以上是城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书中说理部分原文。请各位读者与我的"假设"说理两相比较一下,并判断谁的说理理由更能充分支持全额补偿
楼主:法家梁剑兵  时间:2022-01-15 08:13:00
按我的假设做出判决的话,可以收到多个法律效果:首先是不再纠结于对陈暖曦行为法律认定和归责的各种争议,包括她是否锁门、是否递刀以及是否紧急避险……等等争议,因为在无因管理的归责原则下,这些问题均不在法院审理范围内,法院只需确定江歌行为为无因管理属性,而刘暖曦属于被无因管理人即可。其次,法院在判决书中给刘暖曦设定了对陈世峰进行追偿的权利,将后续诉讼的原告从江歌妈妈变成了刘暖曦,既解脱了江歌妈妈沉重的人生负担,也给了刘暖曦一次将前男友陈世峰推上被告席,以自己的原告身份实现公平正义的宝贵机会。第三,如果这么判决的话,因为刘暖曦对陈世锋的最长诉讼时效是从2022年1月10日判决之日开始计算20年,到2042年1月9日才届满,而陈世峰2036年就已经出狱,若被日本国遣返回国,则刘暖曦可以对他提起追偿权之诉。如此则解决了江秋莲为原告时难以解决的诉讼时效问题。另外,如此判决更大的效果可能是:化解江歌妈妈与刘暖曦全家之间的仇冤!
楼主:法家梁剑兵  时间:2022-01-16 08:34:50
这份判决在道德说教的光环之下,其实遮盖着更严重的问题:法院已经认定原告实际损失1240279元,但是法院只判49万6千,这等于是原告的女儿不但既丢了命,原告为女儿的牺牲还倒贴进去7244279元。世间司法裁判之不公,莫过于此!
楼主:法家梁剑兵  时间:2022-01-17 13:45:00
法律上最适合本案的清楚规则就是无因管理规则了,因为适用过错规则既不能清楚厘清江歌的无因管理行为,更不能彻底穿透刘暖曦的″自利-紧急避险″的自私行为。毕竟,刘暖曦既没有杀死江歌的侵权故意,也没有协助陈西峰杀死江歌的临时同谋。她的逃跑和关门,只是懦弱者的本能,固然在道德上应受遣责,但在法理上很难说就是一种违反《民法通则》具体哪个条款的侵权行为。
楼主:法家梁剑兵  时间:2022-01-23 08:45:32
【上诉期将在1月25日届满】虽然在法律层面上,在过错归责原则被法院做为裁判依据的情形下,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的原被告双方都有上诉的法律依据和较为过硬的理由,但是截止目前,在下周二上诉时效届满之前,尚未有江秋莲或刘暖曦任何一方提起上诉的信息或报道。

(上图为案件发生的现场)
楼主:法家梁剑兵  时间:2022-01-24 13:36:15
刘鑫已提起上诉 江歌妈妈回应:没关系这是她的权利
北青网 2022/01/24 12:15
1月24日,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刘鑫的代理律师胡贵云以邮寄的方式,向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据媒体报道,其中还包含刘鑫的一份特别声明。声明称:刘鑫愿做牛做马孝敬三叔妈妈,愿给予三叔妈妈比一审判决更多的钱!但以刘鑫现在的能力,也只能向三叔妈妈说声苍白的:对不起!
刘鑫还表示: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凭空捏造、道德审判,完全抹黑了刘鑫与三叔的真实感情和真实情况。她说:“为了我,为了三叔,为了三叔妈妈,也为了我和三叔绝世友情的真实再现,我必须上诉!”
对此,1月24日中午,江歌的妈妈江秋莲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没关系,上诉是她的权利。”
江歌妈妈表示,自己的状态很平静,一点都不感到意外,从女儿遇害那天就已经看透了这家的人性,上诉是她的法律权利,这点我没有意见,我会依法应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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