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的一个惊天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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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4-28 00:44:15 更新时间:2022-05-23 03:41:15

楼主:公而平  时间:2022-04-27 16:44:15
我的假案及泗阳县的腐败
—最后的举报

控告人:庄建飞,男,现年58岁,原系中共泗阳县委委员、县委农工办、扶贫办主任。
一、我的案件概要。
2010年5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我无罪,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将我释放,但泗阳县检察院却能以省市检察院退回的卷宗强行定我有罪!偷梁换柱办假案,实属胆大妄为,不计后果!!
2010年5月初泗阳县检察院以我贪污为由报请宿迁市检察院批捕,宿迁市检察院认为案件复杂,上报江苏省检察院请示。省检察院定我无罪释放,2010年5月26日宿迁市检察院下达释放证书。
但泗阳县检察院坚决不予放人,当天即以挪用资金罪又刑拘。然后责成泗阳县公安局经案大队把罪名改为挪用资金,经案大队认为构不成挪用,拒绝办理。
泗阳县检察院又协调泗阳县刑警大队把我办成挪用资金。所谓挪用资金案公安局办理竟然未侦查更无卷宗。
随后泗阳县检察院以挪用罪批捕,起诉却又是贪污罪,判决为贪污罪未遂(全中国首例〉。
二、宿迁市法检两院的假复查。
市法、检门再审理我案件,我提出:
当年省市检察院对我案件有意见,务必查清,此可以否定泗阳县公检法所有结论,泗阳县公安局刑大办我所谓挪用案未侦查无卷宗办案问题,此案程序有8个违法之处等问题也必须查清楚,案件真相才能大白。
2021年3月份宿迁市中院对我申诉开庭,其实5月份即己维持原判决,但直至8月份直至我去市法院索取结果,才把裁定书给我,故意拖延不通知,经调查,市中院以一书记员失职未通知我,把此书记员开除而推责任敷衍我。
2021年9月宿迁市检察院主动联系我,对我案件复查,还是维持原判决。对程序严重违法、江苏省检察院对我案件研究决定,市检察院依据决定释放我、泗阳县公安局办所谓我挪用案未侦查无卷宗办案,办案人竞称这些问题不归市检察院管,更不去了解调查!
三、我的艰难处境。
我现在除了坐牢七年,投资商600万元因我承包经营时,被泗阳县相关部门处理,2019年泗阳县政府已付投资商188万元,投资商后向县索要余款412万元无果。现在投资商朱产松转而向法院起诉我,向我追要412万元,我将面临赔偿412余万元的境地!!而这些资金资产在泗阳县相关部门手中。

我所举报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我身背冤案,且因冤案即将身背巨额债务,现在告状无门,我应该怎么办?能怎么办?最后会怎么办??
四、我的请求
1、调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对我案件研究意见,即可以知道泗阳县检察院等单位办假案问题,知道我是否有罪。市县两级相关部门无人调阅,害怕真相暴露!
2、调阅泗阳县纪委卷宗,投资商朱产松为什么在纪委否认自己投资300万元,而指认是我投资的!
3、查处原审计局科长孙建国恶意否定设备为固定资产的假审计违法犯罪问题!
4、查处泗阳县公安局刑大办理所谓挪用资金,未侦查及无卷宗违法办案问题!
5、查处谢兆宝(宿迁检察院专委),唐春雨(泗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对抗省市检察院对我案件的决定,弄虚作假把我强行办成有罪的违法犯罪问题!
6、查处谢兆宝及唐春雨包庇钱华琴醉驾致一死一伤且逃逸作不起诉处理的违法犯罪问题!
附:
一、申诉状
二、泗阳腐败举报之一

一、申诉状
( 律师团队结论)
申诉人:庄建飞,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江苏泗阳人,身份证号码320825196401150230. 汉族,大学文化,原任中共泗阳县委农村办公室主任,泗阳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住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东路26号海天小区28幢306室。
申诉人对(2010)泗刑初字第0385号刑事判决书,(2011) 宿中刑二终字第0059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对本案提审,作出公正合法判决。宣告申诉人庄建飞无罪。
事实和理由:
案件基本事实:申诉人庄建飞因涉嫌贪污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 2010年5月26日,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申诉人庄建飞,当日,申诉人被泗阳县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 2010年6月8日,申诉人庄建飞被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批准逮捕,2010年6月9日由泗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申诉人庄建飞挪用资金案、 贪污案分别由泗阳县公安局、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2010年7月1日,挪用资金罪被移送审查起诉;2010年8月4日,贪污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挪用资金案于2010年8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0年8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于9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0年8月10日,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贪污案补充侦查,2010年9月 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0年10月8日,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将挪用资金案、贪污案并案处理,并于2010年10月12日提起公诉。
泗阳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1月22日、2011年1月28日、2011年5月9日、2011年6月10日四次决定延期审理: 2011年7月8日,申诉人庄建飞以贪污(未遂)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上诉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裁定维持原判。
申诉理由:本案在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严重影响公正审判;实体上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且原判决、 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提出申诉。
一、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严重影响公正审判
1.借公安名义超期羁押
《刑事诉讼法》对于强制措施有严格的规定,尤其是涉及羁押的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本案中申诉人于2010年5月26日被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应当立即释放。但实际上申诉人并未能走出羁押场所一步,而是当即被泗阳县公安局以挪用资金罪(与贪污案同一事实)的名义刑事拘留。被公安拘留后;没有任何公安人员对申诉人进行正常的刑事侦查措施,反而还是泗阳县检察院人员对其继续侦查。这显然属于泗阳县检察院借名违规办案,并且在检察院没有合法羁押手续的情况下,检察院侦查的证据都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绕开法定提捕程序,内部消化案件
2009年9月2日高检院发布《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检察院自侦案件批捕权上调一级。本案亦在此列。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在提捕申诉人涉嫌贪污一案被不予批准后,知道再以贪污的案由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逮捕行不通,因此借泗阳县公安局办理申诉人庄建飞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为名,直接在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申诉人,绕开法定程序,显属违法办案。
3.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超期
根据泗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14日书面答复申诉人。“经其
查阅档案,申诉人挪用资金一案,已于2010年6月13日移送泗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泗阳县检察院起诉书却载明“2010年7月1日,挪用资金罪被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起诉日期差额达18日。或许这在其他刑事案件中属于不足以影响案件本质的程序瑕疵,但是在本案中,这是对他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羁押措施的非法延长。2010年6月8日对申诉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是泗阳公安局,6月13日泗阳县公安局将案件移诉,检察院应当于当日办理换押手续,否则即为泗阳县公安局超期羁押,且时间长达18日。 案卷中没有换押手续,申诉人请求省高院调取查明事实。

另外,起诉书载明“因案情复杂,挪用资金案于2010年8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0年8月11退回补充侦查,因此从2010年8月1日之后的每一次延长和退查均属于程序违法,因为如果存在所谓的挪用资金罪,其实际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为2010年6月13日,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应当于2010年7月13日之前办理延期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4.办理刑事案件没有卷宗
卷宗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基础和证据综合,但是本案却存在一个没有卷宗的“案中案”,违背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经申诉人从宿迁市中院、泗阳县法院、泗阳县检察院、泗阳县公安局核实调阅,泗阳县公安局无法提供出申诉人“挪用资金案”的卷宗,只是出了一个2010年6月13日移诉的书面证明。泗阳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唐春雨与申诉人的电话中明确答复:“并没有所谓的“挪用资金案”的卷宗,就是公安拿着检察院的卷宗用的“(有电话录音)。申诉人认为,泗阳县检察院,泗阳县公安局在没有审查挪用资金案的案卷的情况下,对申诉人刑事拘留乃至决定逮捕,属于权力的任性使用,这是程序上极其严重的违法。
5.相互矛盾的案件在同一单位同一部门同一时间共存
挪用资金罪,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客体是私有企业的款项,利用的是私营企业人员的职务之便;贪污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客体是公款,利用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两者犯罪构成有本质上的不同,同一行为不可能既构成挪用资金罪又构成贪污罪,这在法律上是相悖的。根据卷宗显示,申诉人庄建飞贪污案向宿迁市检察院提捕前,先移送给泗阳县检察院侦监科审查给出应当提捕的意见后,再向上报送提捕的。申诉人庄建飞挪用资金罪的案件也是泗阳县检察院侦监科批准逮捕的。也就是说,泗阳县检察院就申诉人的同一行为,认为既构成贪污罪又构成挪用资金罪,且都证据确凿,并有逮捕的必要性。这一情况的发生显然存在法律和逻辑上的双重矛盾。
二、实体认定有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原一、二审均认定申诉人庄建飞系凌云养殖场实际受益人,因此如果合同到期,庄建飞贪污既遂系客观事实,认定错误,
1.本案并不存在可被贪污的公款
根据相关书证证明,所有奖补资金都已明确进入养殖场账目,并无体外循环,已经属于养殖场的资金。证人郝增才(八集乡财政所长)也证实:财政奖补资金300万元一旦拨付就归养殖场所有了,政府不存在将这笔钱收回,最多就是把牛舍收回来,不可能向他们要钱的,
从《公司法》角度而言,也的确如此,无论扶贫合同如何规定,从各渠道进入养殖场的投资资金,包括财政补贴和自然人投资,只要入账就是法人的资金,也就是养殖场的钱,而不再是公款。
如果,申诉人庄建飞未将奖补资金打入养殖场账户,而是体外循环,且朱产松不知情,才有可能是对公款的处置。从这个角度来说,庄建飞对奖补资金和朱产松投资款混同在养殖场的使用行为不可能是对公款的处置,无论其把奖补资金用于出借还是经营,均是对私营企业养殖场的资金的使用,与公款无关,
2.“占为他有”不能构成贪污罪
2019年初,庄建飞就账目和养殖场所有人朱产松对过账。朱产松对奖补资金情况有着清醒地认识,这也是其被申诉人庄建飞说服来泗阳进行投资的原因之一。承包协议是朱严松基于对庄建飞个人的信赖,主动要求庄建飞签订的,否则不予投资。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没有就承包期满后权属进行约定,其原因是承包仅是经营行为,法律上并不存在承包后企业权属发生变化的情况,所以根本无需特别约定,这也符合日常经济活动中一般承包经营合同的做法。事实上,朱产松本人也认可这一说法,且其愿意就本案到法庭作证。因此奖补资金进入养殖场后,属于养殖场,法律上所有权必然是属于朱产松,而并非申诉人庄建飞。公诉机关及一二审认定:“庄建飞作为养殖场的实际受益人。当然享有承包经营期间的经济利益,包括奖补资金的拨付,养殖场是否归其所有并不妨碍认定其实际受益”,从而推定其对奖补资金有所有权是错误的。
实际受益人这个概念并非法定概念,阐述并不明确,庄建飞对养牛场只有经营权,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金在承包期满后或者承包中断后,扣去成本、利润等部分,都属于朱产松所有。庄建飞的受益是其经营所得扣去成本和承包费后的数额,但对朱产松的投资款,奖补给养殖场的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所有财产都没有所有权,只有经营、使用权,其不可能将资产占为己有。养殖场归谁所有,是影响贪污罪认定的关键因素,原审法院的认定有误。
3.庄建飞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庄建飞对奖补资金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奖补资金无论多少,全部进入养殖场的账目,归养殖场所有。申诉人庄建飞作为承包人,对养殖场的资金有使用权的情况下,仍然告知朱产松将部分资金用于出借获取收益,弥补亏损,不存在体外循环。因此其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犯罪数额逻辑混乱且公诉方及一二审关于固定资产的范围认定错误首先阐述下公诉方其一二审定罪数额的逻辑, 即犯罪数额99.44万元是如何而来,即奖补资金总额300万元减去土建使用金额200.56万元,差额99.44万元就是犯罪数额。公诉人在庭审中明确说明:本案中固定资产只认定土建使用的数额,会计学上的固定资产范围在本案中不适用。
关于固定资产的范畴认定应当适用法律,而非个人理解
泗阳县“2008年3号6号”文件第三条奖补资金资产权属规定:“实施主体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数额必须大于等于省奖补资金数额”,且下款规定,完成扶贫合同规定条件后,奖补资金归实施主体所有。
并未排斥会计法的适用,何况该文件中关于固定资产的范畴即使排除适用也因与法律冲突而无效。因此公诉方及原一二审仅以土建工程作为养殖场固定资产的范围是错误的。
(2)固定资产的价值认定错误
公诉人即一二审法院认为固定资产的价值就是为其投资的资金额,但固定资产的价值应当以企业投资后形成的法律范畴内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为准,而并非为其支付的数额。即便仅是土建工程也是如
此。举个例子,如果某人盖房,用的材料都是自行采集,工人也是好友助力,分文不取,是否就可以认定某人的房子没有价值?这显然不
符合客观事实。 原审过程中,辩护律师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审计认定,原本可以从客观角度还原法律事实,但一审法庭以申诉人庄建飞供述结合养殖场会计胡传友的口供就不予准许这一申请,致使目前客观证据已经灭失,无法进行审计。
综上所述,申诉人庄建飞虚增工程量获取奖补资金后,转入扶贫实施主体账户(补贴拨款不是依据发票拨付,是根据实际进度及县领导决定拨款,企业竣工后达固定资产到投资达到要求即合法)。在企业所有人知情的情况下,作为承包人,对企业资产资金进行使用,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存在对公款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侵害,不是犯罪。请求省高院提审本案,依法宣判申诉人庄建飞无罪。

附二:
泗阳县腐败举报之一

一、谢兆宝问题(原泗阳县检察院检察长,现宿迁市检察院专委)
1、道德败坏。
帮助情人张艳推销混凝土,在泗阳任检察长帮张艳做生意敛财无数。
泗阳检察院内包养多名情人,其中一个在歌厅现场捉奸在床!实属道德败坏!
2、包庇犯罪嫌疑人。
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起诉。
包庇泗阳商人钱华琴,钱华琴在泗阳驾车醉驾致一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谢兆宝竞作不起诉处理!已构成包庇罪!全国首例!同期及前后类比没有这样处理的!
谢兆宝生活作风等问题宿迁纪委已处理。但谢兆宝涉嫌犯罪问题为何不查处?
3、对抗上级决定办假案。
对抗省市检察院,把我无罪办成有罪违法犯罪问题。
沈家山问题。(原泗阳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后任宿迁市审计局长)…
三至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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