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院长石时态留言回复没有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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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5-03 22:55:02 更新时间:2022-09-25 18:53:54

楼主:审查与判决  时间:2022-05-10 18:31:48
村委会对一审判决农贸市场合同无效不服外,对市场前后工程分割,后期工程可另案诉讼不服,省法院维持一审,驳回上诉:



2004年12月科研所诉讼案终于结束了,什么结果也是成就了上传图片2003年1月1日农贸市场【现家具】协议书生效;农贸市场合同判决无效,上传图片2003年10月18日家具市场合同书已约定,那就双方把法院判决义务变更吧:

变更了,那就查封6760平房屋中的5020平房屋,谁也别想拿走:

94年投建,95年7月竣工,2000年起诉,2005年1月和解,科研所完成诉讼使命,退出:
楼主:审查与判决  时间:2022-05-10 21:26:19
自2003年1月签约至2005年1月和解,过2年了,即使村委会反悔,没有了撤销权:

楼主成热打铁,根据2003年10月18日家具市场合同书第五条约定,工商注册:

看来村委会没有反悔的意思,反悔也没辙了,解除合同就别想了。
楼主:审查与判决  时间:2022-05-11 07:51:17
徐州科研所这边,尽管有99年9月6日协议书,约定的明确,总感觉科研所与村委会所签合同,楼主不是当事人,一旦科研所有什么变动,会是什么麻烦呢?两家合伙排斥,楼主那是麻烦不尽,楼主与科研所签约:

1月28日执行协议送到法院执行局,承办人让再具体些,有了1月30日执行协议书。
楼主:审查与判决  时间:2022-05-11 08:04:35
科研所将其与村委会所签合同权利转让楼主,通知村委会,那就通过书面来认可,别说不知道:

该协议在行使的车里垫在膝盖上起草,也视为村委会将其与科研所签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楼主。
至此,无需通知科研所了,至于徐州六处,异议的没有。
楼主:审查与判决  时间:2022-05-11 08:52:48
此前签约是会计张玉恒把持村公章,该人2005年7月25日脑梗住院辞职,公章由村书记把持,此前所有家具市场合同均会计盖章,其中一份2000年7月12日家具市场股权协议书约定:村委会同意科村委会所和科研所签约的家具市场合同权利义务及执行协议转让楼主,双方合作30年【村出土地2万平方为股份,市场6760平房屋为楼主股份合作三十年】。

村委会负责经办家具市场的负责人张玉恒辞职了,换了新人,新人对其此前所签的家具市场市场相关合同表露出了不屑,背后和村书记说三道四。2005年11月换届,新任村主任就是2001年8月被罢免的村书记【损害徐州六处利益的罪魁】,村委会一伙子,党支部一伙子,尽管党支部书记把持村公章,但村主任是法定代表人,村主任及村民代表也提出把村公章交给村委会保管,但镇党委书记让村书记把持公章,控制财会,让村主任没有实权。
楼主见证两委班子是两把尿壶各尿各的,夜长梦会多,瞎几把尿,所以楼主需要得到新两委班子来认可楼主受让的家具市场合同权利,村党支部书记经手,村委会公章,有了楼主与村委会2006年2月28日合同保证书。
楼主:审查与判决  时间:2022-05-11 09:16:17
合同左一份右一份,履行了才是合同。此时第三人邹春捷占着市场经营收益,在科研所案发回再审追加邹参加诉讼,2004年7月判决书认定邹春捷退出市场属另一法律关系,村委会于2004年9月起诉邹春捷退出市场,经一、二审,2006年3月邹退出,工商局注销其营业外执照。
2006年4月19日楼主拿到营业员执照,占有市场:

94年投建、2000年起诉、2006年办的营业执照,新的矛盾来袭!
楼主:审查与判决  时间:2022-05-11 11:37:27
科研所诉讼资格问题,牡中院一审采纳徐州工商泉山分局出具的证明。
二审省高院采纳科研所91年把白云公司撤销并入科研所,债务债权由科研所的变更报告。

发回再审是采纳科研所变更报告与工商泉山分局证明。
二审依然采纳科研所变更报告与工商泉山分局证明。
楼主:审查与判决  时间:2022-05-11 13:44:39
科研所诉讼资格没有问题,合同有什么问题?
1,94年3月农贸市场合同约定的产权是附生效条件履行的合同,涉及村集体土地变更国有登记不是法律禁止的,被法院确认无效,合同处在原始状态,但就投资权利必须有说法。今天最高法院审判观点是:合同已履行完毕,法院不应立案,如立案应裁定驳回。
2,2003年1月1日农贸市场【现家具】协议书忌讳了产权分配字眼,不提产权分配了,是一份附生效条件、时间履行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规定无效情形。
3,2003年10月18日家具市场合同,附生效时间履行的合同。
4、执行和解协议,变更法院判决履行义务,符合民诉法规定。
5,科研所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本人受让,符合合同法规定。
6,依据本人受让的合同,与村委会达成新的合同约定,成为合同当事人,没有繁琐,受法律保护。
基于以上合同编筐编篓全在收口的约定,本人注册登记经营合法!
楼主:审查与判决  时间:2022-05-11 20:19:25
2001年9月市场用地征为国有后,出让与新世纪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商品房建设用地,市场房屋处于待拆迁状态,其原有的房屋所有权性质发生变化,拆迁人是新世纪开发公司,6760平房屋的处分权是新世纪,任何单位拆迁市场,依法应当办理拆迁许可证。
2006年10月村委会盲从官商指使,要抢占属于新世纪开发公司的市场用地搞开发项目,让本人配合,理由市场土地曾经是村集体的,拆迁了市场,就让新世纪开发公司把土地退回来,让本人配合,拆一换一,楼主不相信拆了能把土地拿到,村书记提出党支部可担保。楼主劝不了,有了协议:

党支部签约拆迁协议,在中国拆迁史上,可能是孤本,该进博物馆珍藏的。
楼主:审查与判决  时间:2022-05-12 07:06:43
2006年10月26日晚间尚在烧火的司炉工被多人架出市场锅炉房,给推倒了,拆房人散去,110报警,警察到现场拍照,次日继续拆,110报警,警察到现场没有制止,离开,多次110报警,再也不见警察到场;市场家具摊位承租业户被迫搬离家具,数天内市场6760平房屋夷为平地。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拆迁没有拆迁许可,没有建设用地审批,仅凭党支部和楼主签约的拆迁市场协议,实施了拆迁。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世纪开发公司也是惊愕,但更加坚定了不放弃土地,看你官商村书记一伙能不能开发建设?
市场拆了对新世纪开发公司是好事,建筑物灭失了,也不需要临时安置业户经营等等。新世纪开发法公司没有指使委托拆迁,坐享其成准备开工吧!要补偿安置那就恢复原状!
楼主:审查与判决  时间:2022-05-12 07:56:07
爱恨有缘,些问题出现,有其因。距离家具市场150米处要见党政办公大楼,土地升值。村主任、村书记,某私企业户知道没有建设用地是不能开发的,但他们知建设用地过2年,政府是可以收回的。鉴于此,某私企看好市场用地,鼓动开发区官员要把新世纪开发公司土地变过来。
新世纪开发公司2001年9月拿到土地至2006年8月没有开发,依据土地管理法超过2年的建设用地没有建设,政府是可以收回。但新世纪开发公司也有理由:2001年9月拿到地,2003年3月市政府开始新区规划,年末才拿出规划方案,影响楼盘设计方案,言而总之,土地想收回,新世纪开发公司也优先取得。
开发区官员做工作也没辙了,除非新世纪开发公司放弃。
2007年2月市大会议决议,上海某区区长李耀新为市长,上海绿地集团紧随工商注册牡丹江绿地置业房地产公司,与市政府签约战略伙伴关系,租用工商银行一层办公楼,开发牡丹江新区建设,资金就来源于工商银行。2007年7月1日党庆日子在被拆市场北侧50米剪裁开工。
被拆市场附近规划10几万平土地归上海绿地开发建设,紧邻新世纪开发公司公司建设用地,基于规划要求被拆市场用地一小部分为上海绿地使用,上海绿地在其他相邻位置拿出相等面积置换。
新世纪开发公司也重新设计楼盘方案,准备开工。

楼主也希望这伙子官商村书记或带着村委会开发,秋后算账呗,这时官商村书记也后悔莫及,楼主苦了!
楼主:审查与判决  时间:2022-05-12 12:16:31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世纪开发公司不是市场违法拆迁责任人,黑手是开发区管委会,但开发区管委会也没有公示通知拆迁市场,也没有任何书证证明开发区管委会是拆迁市场的责任人。
到开发区管委会问问,口头答复不承认,楼主也没有证据证明市场拆除是开发区管委会,考虑诉讼期限问题,到中级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立案庭窗口李凤阳看了起诉状,没有开发区管委会拆迁市场的书面证据,把起诉状撇给了楼主。楼主让其登记,李说不具备立案条件。楼主还急眼了,李风阳也急眼站了起来:你懂不懂行政诉讼立案要求?你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区管委会侵害你权益怎么立案?不懂就找律师咨询一下......。
楼主没打过行政官司,李凤阳急眼你懂不懂,刺激着楼主,看看行政诉讼法,理解相对和抽象的具体行政行为,认识到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区管委会拆迁,凭嘴说不行。
2006年10月26日拆除市场——2008年8月5日,造成停业,根源就在开发区管委会暗箱操作,2008年8月8日奥运会,5号到省信访局投诉牡丹江市开发区管委会暗箱操作,拆迁家具市场不予补偿安置。
开信函送到市信访局,开发区管委会让楼主到管委会:告知市场拆除与开发区没关系,等几天给书面答复。
楼主一听也得不到拆迁市场的证据,狗咬人就直接打狗吧。2008年8月19日东安区法院立案,起诉村委会赔偿停业损失。
楼主:审查与判决  时间:2022-05-12 17:32:10
石时态院长,头几贴内容可不理睬,接下来还是看看吧:

2008年8月20日交诉讼费,立案。27日开发区管委会红头文件答复:‘’市场拆除与开发区管委会没有关系,任何单位拆迁应当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条例》,予以补偿安置。信访人应当走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开发区管委会答复楼主讲法。

案子审到2009年10月第4次开庭,村委会出示:



楼主说的上海绿地2007年7月1日剪彩世纪城项目开工,开发区管委会2006年8月证明,怎么出来了绿地世纪城项目?


一年前2008年8月27日开发员管委会答复楼主:市场拆除与开发区管委会无关,让楼主走法律途径。楼主起诉了,开发区管委会出具证明:市场拆除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了。
开发区管委会是什么窝点,出尔反尔?
楼主:审查与判决  时间:2022-05-12 17:55:56
2007年7月1日绿地集团剪彩项目,怎么在2007年前家具市场周围100公里范围内没有世纪城项目,家具市场怎么影响了绿地世纪城项目正常施工?

开发区管委会伪造2006年8月10日‘’拆迁通知‘’,无疑是为了应和2009年6月24日证明内容,之后编造。

‘’百好花园‘’是新世纪开发公司建设项目,拆迁为什么你开发区管委会要求村委会拆迁?随后编造一份2006年8月拆迁通知?

庭审后,楼主到开发区管委会质问,答复两份书证属实。楼主投诉开发区出尔反尔,要求补偿安置,又是口头让楼主走法律程序。
楼主:审查与判决  时间:2022-05-12 21:03:53
石时态院长,请继续关注

2010年7月楼主考虑起诉期限问题,不等民事判决书下来,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被申请人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请求法院确认被申请人指令拆迁家具市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牡中院转到爱民区法院审理,市政府答辩:

答辩状是抵赖口气!
楼主:审查与判决  时间:2022-05-13 21:39:35
根据图片开发区管委会2009年6月证明和2006年8月拆迁通知,证明没有对依法经营的本人作出拆迁市场的文书通知,本人无从知道是开发区管委会指令村委会实施拆迁。

爱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冯守忠是混蛋还王八蛋,根据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条,石时态院长来断定吧!

第41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冯守忠2010年10月15日作出牡爱民【2010】爱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荒唐地认定本人自2009年10月开庭知道村委会出示2009年6月开发区证明和2006年8月拆迁通知,应当在2个月内起诉,2010年7月起诉,过了2个月起诉期限,裁定驳回本人起诉。
楼主:审查与判决  时间:2022-05-14 07:50:01
石时态院长,请继续关注混蛋王八蛋审案:
本人不服一审行政裁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理由:本案应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
2011年2月牡中院【2011】牡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一审,发回重审。
重审是第二个混蛋王八犊子尹洪明审。

第一个混蛋冯守忠规避41条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重审的王八犊子尹洪明依然规避第41条规定,于2011年8月送达牡爱【2011】爱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人过了2年起诉期限,驳回起诉。
该裁定依然规避第41条之规定,但选择2年起诉期限内容,认定本人应当在2006年10月市场被拆时为起诉计算点,在规定的2年内提起诉讼。
楼主:审查与判决  时间:2022-05-14 08:11:51
2009年10月楼主民事案开庭,村委会出示开发区管委会2009年6月指令拆迁的证明以及伪造的与事实不服的2006年8月拆迁同通知。
两份书证说明,2006年拆迁市场时没有公示告知,即便暗箱操作也没有告知或是本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书证、行为的证据。若有本人不起诉行政机关吗?开发区管委会也不会在2008年8月红头文件答复本人:市场拆除与开发区管委会没有关系.................。
若本人有证据证明,为什么不缴纳50元诉讼费起诉行政机关?却要缴纳巨额民事讼费起诉村委会赔偿停业损失?

两个混蛋王八犊子正副庭长,典型的人民法院里枉法裁判的害群之马,应当除之!
楼主:审查与判决  时间:2022-05-14 10:35:48
2022年3月两会期间,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举报网站举投诉,没音

举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行政庭长冯守忠、尹洪明枉法裁判
举报人:王泽荣。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兴隆村,电话,13694689638
被举报人:冯守忠,爱民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被举报人:尹洪明,爱民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举报人经营的牡丹江市南岗家具市场占用地,于2001年9月征为国有并出让与牡丹江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商品房建设用地,市场处于待拆迁状态,拆迁人是新世纪公司。
2006年10月没有拆迁许可,没有市场所有处分权的兴隆镇中乜河村委会于晚间强行拆除市场6760平房屋,没有对举报人补偿与安置。

2008年8月举报人起诉村委会赔偿停业损失,案件审理到2009年9月庭审中村委会出示了牡丹江市开发区管委会2009年6月证明,证实市场拆除是管委会指令实施。

2010年7月举报人根据开发区管委会2009年6月证明,提起国家赔偿的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管委会拆迁市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010年10月15日牡东安区法院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认定举报人主张被拆市场补偿安置权利,应向行政机关主张。

爱民区法院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爱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主审冯守忠以举报人过2个月起诉期限,裁定驳回。举报人上诉,牡中院【2011】牡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一审,发回重审。

2011年8月牡爱【2011】爱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主审尹洪明又以举报人过2年起诉期限,裁定驳回。

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举报人2009年9月庭审中知道开发区管委会出具证明知道其指令中乜河村村委会实施了违法拆迁,2010年7月起诉没有过起诉期限。
2021年7月司法教育整顿举报,投诉,爱民区法院不知哪人给投诉人打电话,让耐心等待!

请求:追究冯守忠、尹洪明枉法裁判的责任。
举报人:
2022年3月13日
楼主:审查与判决  时间:2022-05-14 20:27:55
2011年8月上诉,2012年6月下裁定,牡中院行政庭法官也当起了混蛋王八犊子,维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
到省院申诉,让回牡中院,7月13日将申诉状送到中院立案庭,让等通知,年末没信。
2018年8月黑龙省委在各地驻巡视组,楼主投诉,10月11日牡中院负责信访的副院长孙维群和爱民区法院副院长季明、行政庭庭长接谈,要了申诉材料,让等信,没信。
接谈中接待人提出楼主到检察院抗诉。2009年准备了抗诉材料到检察院,告知必须有申请再审的法院裁判文书才可抗诉。

2021年9月进京最高法院信访,黑龙江高法院人过来接谈,登记填表,今天也没他妈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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