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维权之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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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7-09 21:20:52 更新时间:2022-07-10 10:43:55

楼主:ty_王磊420  时间:2022-07-09 13:20:52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王立邦,男,汉族,1954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和田县塔瓦库勒乡喀克夏勒村汉族六小队460号,身份证号:142723195410110**8,联系电话:17799045511
被申诉人: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电力公司)住所地:和田市迎宾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07703554572。法定代表人:徐永全,公司董事长,
案 由:
原告:电力公司诉王立邦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王立邦(反诉原告)诉合同无效一案,不服一、二审判决及高级法院的裁定,特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①、请求依法撤销(2016)新3221民初151号和田县法院一审民事判决。②、(2016)新32民终601号和田地区中院二审民事判决。③(2017)新民申1028号高级法院民事裁定。请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一、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8月13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二、要求依法判令原告赔偿或补偿被告投入1150亩土地开发及种植红枣的资金9214622.5元:
三、要求依法判令原告承担鉴定费25000元:
四、本案的一审诉讼费76477.36元,二审诉讼费80074.19元,
和田县法院执行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
合计金额:9406174.05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8月13日,原告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和田和能实业有限公司和田县分公司)与被告王立邦就位于和田县塔瓦库勒乡1150亩农用土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就土地用途、承包期限(自2008年8月13日至2036年8月13日)、租金、费用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被告投入大量的资本开发土地种植枣树等农作物。期间,双方就《土地承包》的问题发生过争议,但均未能得到合理的解决。2018年3月12日,原告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和田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关于清退土地的报告》,载明:根据相关文件,和田县塔瓦库勒乡1150亩租赁给王立邦的国有土地,自愿清退该土地。同年3月21日,和田县国土资源局向和田县政府提出《关于收回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求》载明:根据相关文件,请示收回案涉土地。同年5月17日《政府会议纪要》决议,为了有力保护国有土地和生态环境决定收回案涉国有土地。目前,案涉土地已经被收回,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无法继续履行,故依法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在此期间,被告经过近10年在租赁土地上开发、种植枣树等农作物,投资巨大,被告对收回案涉土地无异议,但应当得到对地上投入及附着物(包含但不限于:滴灌带、房屋、土地平整等)部分合理的赔偿或补偿。期间,被告就案涉地上投入及附着物(包含但不限于:滴灌带、房屋、土地平整等)赔偿或补偿问题多次找原告协商,但均未结果。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法律规定,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为盼!

此 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附:本状副本一件
一审判决书一件
二审判决书一件
三审裁定书一件
新的证据:
中共和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协助清退土地的函一件
和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和田和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土地的情况说明一件:
和田县国地资源局:关于收回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一件。

申诉人:王立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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