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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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7-26 18:57:27 更新时间:2022-07-29 19:51:32

楼主:千叶多余  时间:2022-07-26 10:57:27
一楼审核
楼主:千叶多余  时间:2022-07-26 11:01:49
吴啊萍以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寻衅滋事罪是个万金油罪名,
很多案例,当事人有问题,又找不到合适的罪名,就给安上个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对照一下吴阿萍的行为,上面四条貌似都不符合。
楼主:千叶多余  时间:2022-07-26 11:04:59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如果硬套,这条司法解释算是沾点边。
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有点像。
但我还是觉得勉强。
楼主:千叶多余  时间:2022-07-26 11:18:46
我觉得,中国完全可以仿效德国,堂堂正正的制定一些法律,来规范这类行为。
比如,
为日军侵华翻案,
为南京大屠杀翻案,
为审判日本战犯翻案,
都可以制定出明确的法律条文,
为司法机关处理这类事情,提供法律依据。
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没招了,随便按个寻衅滋事的罪名。
这很不严肃,也容易授人以柄。
楼主:千叶多余  时间:2022-07-26 14:35:46
谢谢大家参与,接着灌水。

1,个人行为,还是有组织的行为?
我倾向于前者。
我觉得,这就是一个有轻度精神疫病的人,在心智不清的情况下,
做了一件常人难以理解的蠢事。

事情本身很低调,如果不是被人偶然发现,可能永远也没人知道她做了这件事。
现在虽然事情搞得很大,但这显然不是吴阿萍的本意。

2,宗教团体该承担什么责任?
失察的责任肯定有,但也仅仅是失察,不用上纲上线。

3,顺应民意和依法治国
民意是要尊重,但有些时候,民意会情绪化的,会有非理性成分,会走向极端。
在意见领袖泛滥的年代里,理中客四平八稳无法吸引眼球,激烈言论更容易带来流量。
越是这样,越需要依法治国。
顺应民意,但不被民意裹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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