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督申请—朝阳检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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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8-05 18:29:14 更新时间:2022-08-06 10:32:09

楼主:我家有个小九妹  时间:2022-08-05 10:29:14
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被执行人):王桂荣,女,1951 年 6 月 28 日生,汉族,
退休职工,身份证号码:1101021951******,住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土沟新村 20 号楼一门 101 室,联系方式:1352139***8。
其他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徐春起,男,1962 年 11 月 29 日
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身份证号码:110101196211****533,住北京
市朝阳区胜古南里 38 号楼 1406 号。
其他当事人(原审第三人):徐浩鹏,男,1989 年 2 月 7 日出
生,汉族,公司职员,身份证号码:11010119890****512,住北京市
东城区演乐胡同 86 号。
申请人王桂荣与徐春起、徐浩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
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 0105 民初 47003 号民事判决已生
效,并作出(2019)京 0105 执 1254 号、(2019)京 0105 执 33185
号执行裁定。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
反法律规定,已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作出(2020)京 0105
执异 1997 号、(2021)京 0105 执异 867 号、(2021)京 0105 执异
780 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异议申请。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
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特向北京市请求事项:
1、申请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针对(2016)京 0105 民初
47003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行为,请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撤
回(2019)京 0105 执 1254 号、(2019)京 0105 执 33185 号、(2020)
京 0105 执异 1997 号、(2021)京 0105 执异 867 号、(2021)京 0105
执异 780 号执行裁定,纠正执行违法行为。
事实和理由:
一、执行法院的执行顺序没有遵守法定程序,侵害了申请人的合
法权益。
王桂荣与徐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
院审理终结,作出的(2016)京 0105 民初 47003 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
律效力,判决写明:
“原告(反诉被告)徐春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
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王桂荣支付购房款三百一十五万元,其中于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部分购房款直接支付给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用于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行、被告(反诉原告)王桂荣于原告(反诉被告)徐春
起还清第三人兴业银行借款本息后三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徐春
起办理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甲 8 号楼 1 层 1 门 101 号房屋的解抵押手
续;解除抵押后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王桂荣协助原告(反诉被徐春起将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甲 8 号楼 1 层 1 门 101 号房屋过户至第
三人徐浩鹏名下,过户当日原告(反诉被告)徐春起给付被告(反诉
原告)王桂荣房款一百五十五万元:过户后三日内,被告(反诉原告)
王桂荣将房屋交付给第三人徐浩鹏,原告(反诉被告)徐春起于交付
当日给付被告(反诉原告)王桂荣剩余全部购房款。”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作出(2019)京 0105
执 1254 号执行裁定,将申请人王桂荣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静安
里甲 8 号楼 1 层 1 门 101 的房产过户至第三人徐浩鹏名下,现该裁定
已生效并已执行完毕。截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5
执 33185 号执行裁定时,王桂荣已经协助徐春起将案涉房屋进行解抵
押手续,且案涉房屋已过户至徐浩鹏名下。
然而,徐春起并没有依据(2016)京 0105 民初 47003 号民事判决
向王桂荣及时支付剩余购房款,截至今日,王桂荣都没有收到剩余全
部房款。依据民事判决规定的执行顺序,案涉房屋解抵押并过户至徐
浩鹏名下当日,徐春起应向王桂荣支付房款一百五十五万元,然后再
进行案涉房屋的交付。可让人无法置信的是,在徐春起没有支付房款
的情况下,执行法院直接将案涉房屋强行交付给徐春起,其执行顺序
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造成王桂荣财产和精神严重损害!
二、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的生活、居住
条件,未考虑被执行人年老、疾病等困难,粗暴执行,执行行为涉嫌
严重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的规定》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
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五条:
“对
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
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
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王桂荣系年满七十周岁、身患严重疾病的老人,
且案涉房屋系王桂荣用于生活居住的唯一住房,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抵
债。然而,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但没有保障被执行人的最低生
活标准所需的居住房屋,反而粗暴的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强行驱赶。
王桂荣在失去唯一住房后,不得已在昌平区某偏远小区租赁房屋用于
居住,每次进市区办事需要近四个小时,让七十多岁的老人何等不便。
此外,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允许北京电视台诸多电视栏目对执行
过程进行报道,将王桂荣姓名、肖像公布与众,造成王桂荣持久的、
不可愈合的精神伤害!
综上所述,执行法院的执行顺序没有遵守法定程序,且执行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恳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
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纠正其违法行为。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王桂荣
2022年7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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