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卢氏县法院无视仲裁,枉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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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8-13 02:14:43 更新时间:2022-08-13 00:30:49

楼主:ty_145098988  时间:2022-08-12 18:14:43
事发卢氏县:一起简单确认纠纷,劳动仲裁和法院两种说法:孰真孰假?
无视承揽合同,拒绝参保投保,盗取偷拍证据,涉嫌敲诈小微企业?



承揽协议,法院不采信





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






我叫王启友,男,汉族,50岁。系卢氏县横涧乡启友废品收购门市负责人。电话:13839843568
当事人周小虎:本案原告,卢氏县沙河乡颜东村人。
我对卢氏县法院(2022)豫1224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提出强烈质疑,办案法官管瑞芳无视卢氏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2022)05号,违背事实和法律,公然采信原告周小虎盗取拍摄的证据,枉法判决我与周小虎的“劳动关系”成立。特提出控告。

一,合法有效劳动仲裁
卢氏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查明,申请人周小虎于2021年12月通过被申请人网上发布的招工信息到被申请人处从事电焊、切割工作。干了18天后春节回家过年。年后于2021年4月10日再次到被申请人处干活,其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于2021年4月11日,4月24日,双方签订承揽协议。双方约定每天工资280元,或者按照工程量计付工资。每次有活了干,没有活休息,每次活干完后通过微信支付。申请人在工地的每天干活时间都是申请人自己根据工作量多少自行掌握,被申请人不对申请人的工作时间进行监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证人证言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规定,本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属于经济关系,申请人是按约定提供劳务服务,被申请人是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两个平等的主体,双方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行为。现裁决如下:申请人周小虎与被申请人卢氏县横涧乡启友废品收购门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布满疑云的“伤情”。
周小虎为什么要和我门市确立什么“劳动关系”呢?一切源于他的一次“意外受伤”。
2020年腊月,周小虎上门找我,自称会气割、电焊技术,想找活干。我说,可以,我这里有零星活,需要承揽完成。周承诺可以。当年腊月,他干了16天零工,他走时我就用微信当场结清支付。到2021年4月11日、24日,周再次来找活干。我两次与他签订了承揽协议,周小虎在协议书另外亲笔注明,一切安全事故由周本人负责,与甲方门市无关。承揽协议还要求周购买意外险,周也没有履行。我要送周小虎本人一份意外险,因为周小虎拒绝参保,始终不提供身份证。
此后,周小虎先后时断时续,在我门市承揽的零工,活干完就微信结账,一直到2021年10月9日。
当天,我去外地送货。家里有梁保恩、马随明两名民工看到周小虎下午三四点钟干完活离开门市。晚上,周小虎给我打电话,说他的手被碰伤了,到中医院检查,是左手食指粉碎性骨折。我说,你该住院就住院,听医生的。我现在查你的保险。电话挂掉后,一查由于他没有提供身份证,因此没有参保。
10月16日,我回家后,当即询问在场工人,是否见周小虎受伤。在场人都说,没有见他受伤,当天,周小虎是欢天喜地下工。
之后,我到卢氏县中医院看望周小虎,发现周的左手无异常明显外伤。我当场拍了照片,仔细观察,该手指皮肤表面有陈旧伤痕。
当时,我表示,不管谁的责任,虽然签有协议,从人情上出发,看你家庭困难,我可以用帮助你的方式帮助你一部分。但周小虎出院后,没有去见我,也没有与我协商解决,就直接投诉到卢氏县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县劳动监察部门让我和周小虎的律师联系,看看双方能否和解。我按照他们提供的号码和周小虎的律师见面。我问周小虎有什么想法?他准备咋办?周的律师告诉我,现在还没有工伤鉴定,如果鉴定成九级伤残,加上误工损失,你要赔偿十八九万,二十万左右。
我一听,感觉周小虎不是想要几个医疗费,而是变相敲诈巨款了。
2022年5月22日,卢氏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依据调查的事实与理由,依法作出裁决:申请人周小虎与被申请人卢氏县横涧乡启友废品收购门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让人预料不到的是,卢氏县人民法院,却作出了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

三,一审法院无视合法的劳动仲裁决定,判决“劳动关系”成立!
2022年6月9日,周小虎不服仲裁结果,就周与启友废品收购门市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周小虎又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向法院提供的两份承揽协议、仲裁书、在场两名工人出庭证言、零工结算微信转账记录、伤情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我和周小虎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周小虎提供的两名证人,始终没有出庭作证,我们门市所有人员均没有见过这两个证人,也从未来过我们门市场所,所做的证言均系伪造的。
被法院据以认定我们门市与周小虎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证据就是锁在我办公室的记录表,这是周小虎盗取偷拍的记录信息,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该证据属于非法取证,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22年7月29日,卢氏县法院办案人员无视我合法真实的承揽协议,采信周小虎提供的非法证据和未经法庭质证的证人证言,罔顾仲裁机关裁决,违法判决周小虎与我门市“劳动关系成立”,是彻头彻尾的公然枉法裁判!
四,依法提起上诉.
一、一审法院认定卢氏县横涧乡启友废品收购门市与周小虎建立劳动关系存在法律和事实错误。二、王启友向被上诉人支付报酬属于承揽合同结算,不能认定为工资报酬。三、一审认定2021年10月9日周小虎被吸盘砸伤事实错误,缺少相应的证据支持,属于超诉讼范围审理,明显程序违法。
王启友对2021年10月9日周小虎被吸盘砸伤该事实不予认可,庭审中提供工人证言并出庭予以作证。周小虎主张被吸盘砸伤,庭审中连基本的证据都没有出示,对于是否在承揽中受伤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所谓的证人不是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没有目击事件过程、庭审没有出庭,不符合《证据规则》规定。本案属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周小虎是否在承揽中受伤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不是本案需要查明的问题,一审在周小虎缺少基本证据情况下认定该事实属于证据不足、超诉讼范围审理。
当前,中央要求地方加强对小微企业支持和保护,但是,卢氏县法院却公然支持用虚假证据讹诈小微企业主?是可忍,孰不可忍?
目前,我己经向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依法提起上诉,要求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一审违法判决,改判维持卢氏县劳动仲裁决定。

实名控告人:王启友
电话:13839843568
202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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