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北京知识产权局上诉文件(在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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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9-04 19:12:31 更新时间:2022-09-05 02:51:09

楼主:小魏征  时间:2022-09-04 11:12:31
向北京知识产权局上诉文件(在更新中)

事实与理由

一、首先要在理念上要确定,这里在讨论的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而不是发明专利。初审人员定论为修改文件附图超越原申请文件所申请范围,而本人要求他们找出那一点超出了本人在原申请文件内容时,前置审查委员会(天津协作中心)的可笑而可怕的回答是水龙头的白色连接件以前没有。我的天呀!那是水龙头连接的结头与水管,代表水龙头连接水源一个标志,它与水龙头也没关系,与我的发明更没有半点关系,而且在其它附图里都有水源的装置,只是不一样而已,它居然成为驳回的主要理由,这不可怕吗?后来,在要求复审时,本人在复审理由中,要求他们答复本人的申请文件,在哪里超出了原申请文件中的四项技术,难道有第五项权利要求吗?复审组人员没有继续以此为理由,说明初审驳回不成立。那么本应该可以 通过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了。但他们决不放过,一定要把这个申请拖人到他们所需要的实质审查(是否是实质审查,请法院向复审组提取《复审意见书》与《复审决定书》原件)中去,因为在实质审查里她们可以制造事端、制造不能理解、不清楚、矛盾、没有效果等等机会就多了。复审组所进行的复审内容,实质上已经是进行了实质审查了。只是可惜的很,他们不仅没有找出驳回的可以站的住脚的理由,而且必将会引起全社会对专利局复审与无效审查部的强力关注,他们的所作所为,同时也暴露了他们的严重问题。然而,不可轻看了她们,她们不仅将审查拖入了复审阶段,而且还将会拖入庭审阶段。这在客观上已经起到了在紧急抗疫与防疫阶段,全国人民不能用上新发明的作用了。大家都会明白,她们的审查在客观上已经起到了助纣为虐、拖延疫情的作用。这是否是主观故意?从她们驳回的理由来看,这也是应当考虑的问题。
这里对他们问一下: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与实质审查要求是一样的吗?同等审查难道不是违反专利法对两者的不同界定吗?难道不是违法吗?
本人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防疫末道自洗水龙头”,但在专利局的审查过程中遭到了初审与复审审查员们的枉法驳回。与审查过程联系起来判断,他们的枉法驳回可能有的原因:1.是审查员的水平低于专利法所要求的最低标准。审查人员不能正确阅读与应用专利法实施细则;不能正确阅读与理解申请文件中所表达与阐述事物的正确的文字内容;对申请文件所属领域里的专业技术,没有掌握或懂得极少。2.是审查员在某种原因驱使下所产生的“不可给他授予专利权”的理念支配下的恶意打压;3.是审查员既是水平不够,又是恶意打压者这两种情况。设想一下:当复审审查员的没有生活经验、没有手动与实践(包括实验)能力的时候,他们怎么能够代表所属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而作驳回决定呢?如果他们在长期的业务关系中构成了利益集团,以否定的理念为指导,那么他们怎么能够不制造各种各样的时端或这里不通或那里不清楚不完整呢?
楼主:小魏征  时间:2022-09-04 11:18:29
更正:向北京知识产权局上诉文件(在更新中),改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文件(在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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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小魏征  时间:2022-09-04 11: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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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呢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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