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高校版农夫与蛇第三季:拍案惊奇维权奇遇之法律“底线”何在?(转载)
发表时间:2022-10-11 02:55:41 更新时间:2022-10-18 03:08:06
楼主:照亮天下事
时间:2022-10-10 18:55:41
河北工业大学教授被开除事件持续发酵,姚教授不得不拿起法律武 器,判决过程和结果瞠目结舌,奇诡事情一再发生。
面对多份不同的调查报告,石家庄F院认定“事实清楚”的底气何在?
河北省教育厅在法庭惊 爆存在“证明效力较高”的《治安调解协议书》,但当事人不在场,协议书如何做出?
第二季爆料后,两期文章为什么在多个平台接连遭到恶意下架,背后是有人在操纵吗?难道说仅仅是一个高校就可以左右互联网了吗?
备受关注的姚颖悟教授被河北工业大学开除事件第三季开播了!
姚教授作为高 级知识分子、党外民 主人士、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继续通过多种途径维 权,竟然遭受了更多非正常程序的对待,甚至行政过程涉嫌违法。
姚颖悟不得不拿起法律进行正当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石家庄桥西区F院诉河北省教育厅,可是桥西区F院齐玉华等在一审中对姚教授提交的包括《呼吁信》、经过质证的魏老师十点与姚教授在一起的询问笔录等在内的几十页证据索性只字不提。在石家庄中院,任高彬,张力和徐进富三人对这些证据在二审中直接不予采纳,且在裁判文书中拿不出不采纳的理由。
首先,这等无视证据的做法,究竟意欲何为?还是背后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原因?当庭无视证据,无视第三人的证词,显然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定程序。
更有意思的是,教育厅却从未拿出过发“六封”《呼吁信》,“四次”发QQ群,“四次”举报“王某某尾随女生”中的任何一次、乃至任何一份的证据。石家庄市中级F院和桥西区F院却能认定河北省教育厅提供的多份互相矛盾调查报告调查的“事实”。
令人称奇的还在后面,为了证明姚教授“殴打”耿士群事件的存在,教育厅在石家庄F院一口气拿出“治安调解协议书”、“诊断证明”以及两份询问笔录一共四份证据。四份所谓的“证据”,被石家庄中级F院认为“证据证明效力较高,互相印证能够证明河北工业大学对上诉人姚颖悟所作开除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二审F院判决
我们看看这几份“证明效力较高”的“证据”,足以让人“拍案惊奇”。
惊奇一:“治安调解协议书”
图中就是河北省教育厅提交到石家庄F院的“证明效力较高”的“天津市公A局红桥分局”做出的“治安调解协议书”的“原件”。不仅没有当事人签名,还不知被何人涂抹的面目全非。落款日期是2020年11月27日,当时姚教授别说去红桥分局参与调解了,他甚至都不在天津!
讽刺的是,姚教授作为所谓的“当事人”,竟然是通过河北省教育厅才在石家庄F院“有幸”首次见到这个《治安调解协议书》。如果不是河北省教育厅,姚教授都不知道还有这份《治安调解协议书》。
惊奇二:询问笔录
从教育厅提供的这份协议书上看,红桥分局在11月7日受理为“治安案件”后,“申莹”和“王涵”在11月10日做了“询问笔录”,但是两个人都没有留下身份信息。这两份笔录,一份笔录显示是听耿士群说老师打了他,另一份却说看到了耿士群被打了一下,互相矛盾,而且和耿士群的举报信内容也对不上,日期还有涂改的痕迹。更奇怪的是,作为F院审判“证明效力较高”的证据,“申莹”“王涵”这两个人却从来没有出庭接受过任何质证。
令人震惊的是,11月10日给“申莹”“王涵”做询问笔录的两个人都不是公A机关的执法人员。谁有这么大的能量和胆量,能够插手天津市公A局已经在11月7日就受理的治安案件?又是谁授予他们侦办天津市公A局受理治安案件的权力?
“申莹”“王涵”的询问笔录,和耿士群的举报信,公道自在人心。
惊奇三:时间穿越
河北省教育厅和河北工业大学是什么时候得到这份2020年11月27日做出的《治安调解协议书》的呢?根据教育厅提交给F院的《申诉处理决定书》显示:
请大家自行阅读,不做评论。
惊奇四:诊断证明
教育厅拿不出这个“证明效力较高”的“诊断证明”原件,也未注明出处,更没有加盖印 章,这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涉嫌程序违法。从办案流程来说,公A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再次梳理一下耿士群在10月23日的行程:上午,耿士群接到D委常W、副校长赵斌的电话后,在10:07分拍下了被姚老师“殴打”“受伤”的照片;中午13:32分,耿士群找到自己的指导教师杨某,对谈话进行录音;晚上20:04分天津市人 民医院弄了个“诊断证明”。中间间隔超过十个小时。
惊奇五:治A案件公A机关两年未查清
公A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A批准,可以延长30日。这起治安案件天津市公A机关受理至今将近两年仍未查清,究竟是因为什么,阻力何在,我们无从得知。
惊奇六:河北省教育厅“跨省”“外包”“查明”了天津市公A局受理治安案件
震惊的是,根据教育厅提交给石家庄F院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天津公A机关没有查明的案件,竟然早在将近两年前就让河北省教育厅通过外包的方式给“查明”了(先将其转给一名寇姓人员侦办,其后寇姓人员又进行二次外转),还做了个“右耳外伤,软组织挫伤”的伤情认定。那么是谁给了河北省教育厅“跨省”“外包”查明天津市公A局受理治安案件的权力?
既然河北省教育厅把外省公A机关受理的案子给“查明”了,那问题来了,以后老百姓遇到治A案件是找110,还是找教育厅呢?
在姚教授维护自我权益的每个环节,遇到的人和事,都在引向这一个欲加之罪的结果,河北工业大学和河北省教育厅的工作人员,不出庭、没有留下身份信息的“证人”,甚至是F院法官,多重关系构建了一个巨大的网络,试图掩盖姚颖悟遭遇事件的事实真相。
姚颖悟拿起法律武 器后的遭遇,现在不禁要问,法律的“底线”呢?
执法人员如果参与其中,那还能否保 证维 权者伸张正义?
姚教授作为高 级知识分子、党外民 主人士、统 战对象,通过国W院互联网+督C平台、我向总 理说句话平台、12337、12389与河北省纪委等多个平台反映问题,均无果。
河北工业大学在天津,请天津市委(含政F委),天津市人 民Z府(含公A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涉属地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同时再一次请河北省委(含政F委、统Z部)、河北省人 民Z府和河北省纪W监委等成立联 合调查组对河北工业大学、河北省教育厅和石家庄市两级F院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真相总会有水落石出,沉冤得雪的一天,姚教授会坚持维 权,不仅为自己,也为找回法制的“底线”,为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在更多的人身上。
面对多份不同的调查报告,石家庄F院认定“事实清楚”的底气何在?
河北省教育厅在法庭惊 爆存在“证明效力较高”的《治安调解协议书》,但当事人不在场,协议书如何做出?
第二季爆料后,两期文章为什么在多个平台接连遭到恶意下架,背后是有人在操纵吗?难道说仅仅是一个高校就可以左右互联网了吗?
备受关注的姚颖悟教授被河北工业大学开除事件第三季开播了!
姚教授作为高 级知识分子、党外民 主人士、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继续通过多种途径维 权,竟然遭受了更多非正常程序的对待,甚至行政过程涉嫌违法。
姚颖悟不得不拿起法律进行正当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石家庄桥西区F院诉河北省教育厅,可是桥西区F院齐玉华等在一审中对姚教授提交的包括《呼吁信》、经过质证的魏老师十点与姚教授在一起的询问笔录等在内的几十页证据索性只字不提。在石家庄中院,任高彬,张力和徐进富三人对这些证据在二审中直接不予采纳,且在裁判文书中拿不出不采纳的理由。
首先,这等无视证据的做法,究竟意欲何为?还是背后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原因?当庭无视证据,无视第三人的证词,显然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定程序。
更有意思的是,教育厅却从未拿出过发“六封”《呼吁信》,“四次”发QQ群,“四次”举报“王某某尾随女生”中的任何一次、乃至任何一份的证据。石家庄市中级F院和桥西区F院却能认定河北省教育厅提供的多份互相矛盾调查报告调查的“事实”。
令人称奇的还在后面,为了证明姚教授“殴打”耿士群事件的存在,教育厅在石家庄F院一口气拿出“治安调解协议书”、“诊断证明”以及两份询问笔录一共四份证据。四份所谓的“证据”,被石家庄中级F院认为“证据证明效力较高,互相印证能够证明河北工业大学对上诉人姚颖悟所作开除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二审F院判决
我们看看这几份“证明效力较高”的“证据”,足以让人“拍案惊奇”。
惊奇一:“治安调解协议书”
图中就是河北省教育厅提交到石家庄F院的“证明效力较高”的“天津市公A局红桥分局”做出的“治安调解协议书”的“原件”。不仅没有当事人签名,还不知被何人涂抹的面目全非。落款日期是2020年11月27日,当时姚教授别说去红桥分局参与调解了,他甚至都不在天津!
讽刺的是,姚教授作为所谓的“当事人”,竟然是通过河北省教育厅才在石家庄F院“有幸”首次见到这个《治安调解协议书》。如果不是河北省教育厅,姚教授都不知道还有这份《治安调解协议书》。
惊奇二:询问笔录
从教育厅提供的这份协议书上看,红桥分局在11月7日受理为“治安案件”后,“申莹”和“王涵”在11月10日做了“询问笔录”,但是两个人都没有留下身份信息。这两份笔录,一份笔录显示是听耿士群说老师打了他,另一份却说看到了耿士群被打了一下,互相矛盾,而且和耿士群的举报信内容也对不上,日期还有涂改的痕迹。更奇怪的是,作为F院审判“证明效力较高”的证据,“申莹”“王涵”这两个人却从来没有出庭接受过任何质证。
令人震惊的是,11月10日给“申莹”“王涵”做询问笔录的两个人都不是公A机关的执法人员。谁有这么大的能量和胆量,能够插手天津市公A局已经在11月7日就受理的治安案件?又是谁授予他们侦办天津市公A局受理治安案件的权力?
“申莹”“王涵”的询问笔录,和耿士群的举报信,公道自在人心。
惊奇三:时间穿越
河北省教育厅和河北工业大学是什么时候得到这份2020年11月27日做出的《治安调解协议书》的呢?根据教育厅提交给F院的《申诉处理决定书》显示:
请大家自行阅读,不做评论。
惊奇四:诊断证明
教育厅拿不出这个“证明效力较高”的“诊断证明”原件,也未注明出处,更没有加盖印 章,这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涉嫌程序违法。从办案流程来说,公A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再次梳理一下耿士群在10月23日的行程:上午,耿士群接到D委常W、副校长赵斌的电话后,在10:07分拍下了被姚老师“殴打”“受伤”的照片;中午13:32分,耿士群找到自己的指导教师杨某,对谈话进行录音;晚上20:04分天津市人 民医院弄了个“诊断证明”。中间间隔超过十个小时。
惊奇五:治A案件公A机关两年未查清
公A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A批准,可以延长30日。这起治安案件天津市公A机关受理至今将近两年仍未查清,究竟是因为什么,阻力何在,我们无从得知。
惊奇六:河北省教育厅“跨省”“外包”“查明”了天津市公A局受理治安案件
震惊的是,根据教育厅提交给石家庄F院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天津公A机关没有查明的案件,竟然早在将近两年前就让河北省教育厅通过外包的方式给“查明”了(先将其转给一名寇姓人员侦办,其后寇姓人员又进行二次外转),还做了个“右耳外伤,软组织挫伤”的伤情认定。那么是谁给了河北省教育厅“跨省”“外包”查明天津市公A局受理治安案件的权力?
既然河北省教育厅把外省公A机关受理的案子给“查明”了,那问题来了,以后老百姓遇到治A案件是找110,还是找教育厅呢?
在姚教授维护自我权益的每个环节,遇到的人和事,都在引向这一个欲加之罪的结果,河北工业大学和河北省教育厅的工作人员,不出庭、没有留下身份信息的“证人”,甚至是F院法官,多重关系构建了一个巨大的网络,试图掩盖姚颖悟遭遇事件的事实真相。
姚颖悟拿起法律武 器后的遭遇,现在不禁要问,法律的“底线”呢?
执法人员如果参与其中,那还能否保 证维 权者伸张正义?
姚教授作为高 级知识分子、党外民 主人士、统 战对象,通过国W院互联网+督C平台、我向总 理说句话平台、12337、12389与河北省纪委等多个平台反映问题,均无果。
河北工业大学在天津,请天津市委(含政F委),天津市人 民Z府(含公A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涉属地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同时再一次请河北省委(含政F委、统Z部)、河北省人 民Z府和河北省纪W监委等成立联 合调查组对河北工业大学、河北省教育厅和石家庄市两级F院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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