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成都市金牛法院执行法官程曼拒不执行严重渎职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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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1-01 18:57:50 更新时间:2022-11-01 17:34:15

楼主:默默夜带刀  时间:2022-11-01 10:57:50
摘要:申请人(举报人)杜季洪与江西铜安公司及杜北芳的民间借贷案于2016年3月立案、2018年7月审结,案号(2018)川01民终5934号。于2018年8月20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受理立案强制执行,案号(2018)川0106执4974号。申请人在第一时间对被申请人在四川省雅安市汉源水库局的工程款进行了保全。雅安市汉源水库局是协助执行方。申请人是该工程款的第一保全人,案号(2016)川0106民初3195-1号。半年时间过去后,本案执行法官程曼在申请人的询问、催促下一直没有行动,于是申请人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监督执行申请书》,之后,程曼终于向雅安市汉源水库局发了《执行通知书》,对方回函工程没有最后结算,于是,该执行案被终结。之后法院没有任何作为。该期间,其他法院(雅安汉源法院)的申请人都拿到法院从江西铜安公司执行的钱。而最先立案最先执行的本人至今没有拿到一分钱!因债权一直得不到实现,申请人陷入经济危机中。借银行的钱不能偿还、房贷不能支付,被银行起诉,按揭房、所有银行卡、微信支付等都被法院冻结。

万般无奈之下,申请人向四川省最高人民法院王树江院长发出求救信,王书记亲笔回复监督下,申请人从程曼手里取得《调查令》,对被执行人江西铜安公司的银行转账(该账户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调查。得知协助执行方对被执行人有转账行为。申请人将调查取证到的《银行转账单》递交给程曼,同时递交的还有《恢复执行申请书》、《责令追缴执行款申请书》,以及被申请人杜北芳的《逮捕令》,证明该期间工程实际已停工、不会产生农民工工资等证据。(主体工程竣工通水是2015年12月26日。扫尾工程耕地复耕也因为实施工人杜北芳在2016年8月8日被逮捕、工程款被所有债权人保全、继续施工得不到任何利益而停工。)新证据及《恢复执行申请书》等相关证据于2020年11月12日交给程曼,至今仍然无结果,申请人也没有收到《恢复执行通知》和执行裁定。期间,作为执法懂法的程曼法官这样说:“哪怕水库局的转款就不是农民工工资,哪怕法院就是去执行了,这笔钱执行回来也只能放在水库局账上,不能给你!(见通话录音)”我问她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她没有作答。


现在,2022年9月19日被执行人江西铜安已经申请破产。根据相关规定,所有冻结保全都要撤销。申请人以保全后非法转账为由向汉源水库局提起的执行申请是不是就失去了法律依据?程曼更有理由拒绝执行呢?果真如此,势必更对申请人造成实际损失!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利益。而造成这一切的损失都由执行法官程曼一直不作为和严重渎职行为造成的。申请人强烈要求程曼对杜季洪造成的实际损失¥3020453.71元进行赔偿!并强烈恳请上级机关坚决追查程曼的违法犯罪行为!并调查程曼跟被申请人是否有不正当利益关系。还法律公平公正!还司法正义!还人民对国家的信任!!!



一、案件基本事实:
(1)、有效法律文书:
1、2016年3月23日,申请人杜季洪因与被申请人杜北芳、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就民间借贷纠纷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以(2016)川0106民初3195号立案。并于2018年7月12日审结,案号为(2018)川01民终5934号。
2.应原告杜季洪申请,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下达(2016)川0106民初319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杜北芳、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价值346万元的财产。
3、2016年6月20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以(2016)金牛执保字864号向雅安市永定桥水库管理中心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暂停支付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64万元,(后期一直有续冻!)

(二)、协助执行人雅安市永定桥水库管理中心在金牛区法院冻结保全后向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转账的事实调查取证;

1.2020年11月11日,申请人杜季洪及律师一行手持金牛区法院的《调查令》,成功取证到协助执行人雅安市永定桥水库管理中心在金牛区法院冻结保全后向被执行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汉源县支行开设的民工工资专用账号51001776140051505625转账,共计¥3020453.71元的事实。单笔转账高达50万元40万元之巨。

2.2020年11月12日申请人提交《转账流水》及《恢复执行申请书》、《责令追缴执行款申请书》,以及被申请人杜北芳的《逮捕令》等证据。

3.2021年4月1日,承办法官程曼一行到协助执行人雅安市永定桥水库管理中心实地取证,调取了银行转账凭据,再次确认了违法转账属实。转账申请和批复证实是第45期第46期工程款而非农民工工资。

4.2021年8月19日,金牛法院组织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协助执行人三方听证会。专门针对¥3020453.71元转款是否是民工工资多方举证。刘洋副局长主持会议。

5.之后程曼法官一直以等水库局回复为由拖延至今。申请人多次书信向上级领导反映和多次在金牛法院星期三的领导接见日反映此事。最近的一次是2022年7月14日向四川省高院信访窗口递交《提级执行申请》。如今的回复是:转交给金牛法院了。还在处理中!请耐心等待!

(三)程曼法官看似作为、实则故意怠慢拖延不执行的行为叙述。

A.2020年11月20日,金牛区法院给雅安市永定桥水库管理中心去《函》,询问情况。2021年1月11日雅安市永定桥水库管理中心雅永管函【2021】3号《复函》,声称是农民工工资后该案被搁置。

B.申请人再次向法院提交证据:实际施工人杜北芳的《逮捕令>。证明该期间已经停工,没有农民工,更不会有农民工工资。要求法院去调查取证以证明其真实性。程曼不理会。

C.被迫无奈,我向四川省高院王书记写第二封求助信,及多次到金牛法院信访,终于在各位领导指示下,2021年4月1日,法官程曼一行到雅安市永定桥水库管理中心财务科调查取证,并做了《谈话笔录》(见视频录像)。申请人也开车同行。从取证的资料上证实是第45期第46期全部应付工程款,和50万元的工伤赔偿,不是农民工工资。申请人再次提交《再次责令追缴执行款申请》,并多次电话催促后,程曼终于在电话中说出了她的心里话:“哪怕水库局的转款就不是农民工工资,哪怕法院就是去执行了,这笔钱执行回来也只能放在水库局账上,不能给你!(见通话录音)”听到这样的回复时,申请人当时第一想法就想自杀!长达7年辛辛苦苦打官司为了什么?!法律法规有什么用?!最终还是法官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在程曼眼中都是儿戏!原来申请人从2016年打官司、基本每周不少于一个电话、每个月一次信访都是受欺骗的!什么领导接待日只是形式!是演戏给上级领导看的!是忽悠老百姓的!原来体现公平正义、体现国家尊严的法律法规就是忽悠老百姓的摆设!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跟法官个人意志相比就是空架子!

D.于是申请人流着眼泪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周磊局长写信将申请人2020年11月11日《调查令》取证及程曼一行2021年4月1日调查的情况反应后,在高院窗口指导下,2021年8月19日,金牛法院组织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协助执行人三方听证会。金牛法院执行局刘洋副局长主持会议。刘局长开场就说:债权人对发生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下达之后的¥3020453.71元转款有异议。杜季洪坚持认为不是民工工资!今天开听证会的目的就是论证转款是否是民工工资?该不该转?大家围绕这点进行多方举证(有会议记录。在金牛法院)。会议要结束时,刘局长要求他们:根据《农民工工资管理条例》,提交相应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册》《工程出勤考核表》《工程施工计量表>等以证明转款是否是民工工资,否则将立即执行!刘局长还说:这个案子拖很久了,不能再拖了。按照执行支付的规定,执行回来,按保全顺序顺位支付给杜季洪。并指出如果属实,水库局涉嫌犯法,是要被罚款的(见会议记录)。水库局5人出庭,其中律师一人。水库局代表会后表示:他们不能提供证据,让法院去执行好了。

E.之后我一直催促程曼去执行,她说要给水库局时间提交证据。直到2022年3月14日,雅安市永定桥水库管理中心向金牛法院再次提交《情况说明》。跟2021年11月11日申请人调查取证后水库局向法院提交的回复函内容基本一致。即便如此,程曼仍然据不执行。

二程曼法官的观点:程曼法官坚持认为:

1.申请人杜季洪应该执行的是到期债权!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跟雅安市永定桥水库管理中心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所以不能执行!

2.就算是雅安市永定桥水库管理中心不该付,他也只是不能付,追回后也应该放在水库局的账上,不应该给申请人!(见通话录音)(我问她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她不作回答。我还问她法院保全的意义何在?!债权人打官司有什么意义?!你们成立法院开庭审理有什么意义?!国家制定法律法规的意义何在?!)

申请人讲:若真是到期债权就不是申请执行¥302万元,而是申请执行¥680万元了。因为按照金牛法院《民事判决书》内容,时至今日,本金、利息、延迟利息、律师费、起诉费、保全费累加就是约700万元左右。申请人讲:之所以只申请执行¥302万元,是针对协助执行方雅安市汉源水库局在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的违规转账的¥302万元提出的执行申请。但是程曼根本就不听!并且还胡搅蛮缠说:“工程没结算之前付的款它就是工程进度款,他能够付的钱都是工程进度款。比如说是员工的工资材料费。···他即使说是不该付,他也只能说是不能付,追回来就只能在他的账上,我们也不可能执行给你,也不可能执行给你。(见通话录音)”

债权人认为:被执行人借我们的钱就是拿去做工程支付材料款等,现在她的工程款就应该拿来还债权人的钱!按照法律规定,除了民工工资外,包括材料款管理员工资等等,在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下达后都不能支付!(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37条规定)。

并且,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只能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民工工资要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见国办发(2016)1号)。

身为法官的程曼难道连基本的法律法规都不知道吗?!还是有意识在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胡言乱语,为她的拖延不执行找借口!她是由庭审法官转为执行法官的,对法律法规应该非常清楚。但是,她为什么要这么说这么做?

开始申请人一直想不明白,等待被执行人江西铜安公司申请破产时申请人恍然大悟:程曼这是在为被执行人争取利益!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程曼被江西铜安公司和杜北芳收买!她有没有想过,因为她个人的行为,影响的是整个法院的形象!影响的是国家的公信力!影响的是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影响的是整个国家法律的权威和正义感!!!

普通人一辈子都难得打一次官司,结果就这么一次就让人民群众对咱们的国家公信力产生怀疑!对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产生疑惑!对法官的公平不信任!还怎么让人民群众相信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三、申请人的观点:金牛区人民法院法官程曼严重渎职、拖延不执行就是违法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有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的规定。雅安市永定桥水库管理中心无权擅自向被执行人转账。若果真是发放农民工工资需要,也应先向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经法院证实用途确凿并通知债权人知晓,再根据《农民工工资管理条例》优先发放。但是雅安市永定桥水库管理中心并没有在转账前向法院报备,事后,法院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至今没有证据证明是农民工工资。法官程曼为被执行人辩解说:转款就是农民工工资。银行转账单备注上面写的就是农民工工资!申请人反驳她:关于备注,完全是单方面的操作,是填写的!根本就不具备真实性!如果被执行人的真实目的就是借助农民工账户不被监管的便利,非法转移财产,唯一可行的方式就是假借农民工工资,利用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转款!正因为如此,申请人才坚持恳请法院调查取证,要求雅安市永定桥水库管理中心提交相应证据佐证。并且,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观点正确,向承办法官提交了被申请人的《逮捕令》,证明该工程全部停工。没有农民工。该工程主体通水在2015年12月26日5个标段全部通水,并举行了通水竣工仪式。剩余复耕工程也因为实际工程人杜北芳被逮捕、剩余工程款被所有债权人保全、继续施工得不到任何利益而停工的事实真相。程曼法官据不采纳。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58条规定:“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程曼法官应当对协助执行方雅安市永定桥水库管理中心采取执行。但她拒不执行!2018年,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程曼在受理申请人强制执行申请后一直怠于执行,使得申请人权益受损,其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理之后长达5年的时间里都没有帮申请人执行回来一分钱。法官程曼说出的理由根本不具备一个法官的职业水平和职业操守!什么材料款也是可以支付的,执行回来也不给你等等牵强可笑的理由。申请人反复强调申请人要求执行的只是针对本次协助执行方水库局的违规转账¥3020453.71元转款提出执行申请!而不是工程结算后的全部债权。如果是全部债权就是700多万了。而本次申请执行的只是针对调查到的违规转账部分。程曼法官胡扯没有结算,申请人辩解:“¥3020453.71元转款应该是雅安市永定桥水库管理中心跟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结算清楚的。如果没有结算清楚,水库局凭什么支付给被执行人的。并且已经支付了!应视为现金的支付。”适用法律应该是《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现金的支付)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但是程曼拒绝采纳意见,却给不出合法理由。今天被执行人江西铜安公司申请破产,程曼法官一定会以此理由拒绝执行。程曼的行为让申请人有理由怀疑是被被执行人收买。根据刑法第397条,申请人强烈要求上级机关依法调查程曼跟被申请人是否有不正当利益关系,并依法追究程曼法官不作为及严重渎职的刑事责任!并要求程曼渎职和不作为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3020453.71元进行赔偿!


举报人:杜女士18982086448

程曼法官的行为并非个案。请看在《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上面刊登的反应成都市金牛法院的《12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签名呼吁,能否叫停一起荒唐的执行案》就由此可见一斑。

再看西南政法大学袁建平老师的《法官不依法执行民事判决、裁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法理依据》说明法官渎职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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