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了老虎胆,太原“一勺烩”调解中心竟然敢替全国人大“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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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1-29 06:45:47 更新时间:2023-03-31 22:31:56

楼主:太原梁老太  时间:2022-11-28 22:45:47
吃了老虎胆,太原“一勺烩”调解中心竟然敢替全国人大“释法”


2019年11月14日,太原市迎泽区政法委整合全区司法、信访、公安、劳动仲裁14家专业性调解组织,建立了一个集人民调解、法律服务、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一体的“迎泽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
一时间,全国都在学习,模仿,宣传,当我亲身经历过后才弄明白,其实这就是一个践踏宪法,践踏法律,践踏人民合法权利的“司法形象工程”,彻头彻尾的青面獠牙的“一勺烩”调解中心!
2018年我依据《人民调解法》向迎泽区郝庄镇司法所所长杜俊萍提出人民调解申请,完全遵守《人民调解法》委派了国内调解代理人,写了委托书和调解诉求,但是还未调解完,杜俊萍因贪腐被送进监狱服刑,我又要求新任所长付瑞正接续未完成的调解,她拒绝受理,让我到“迎泽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调解。
我的国内调解代理人,带着我的原套材料到“迎泽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申请,第一次,接待人说,必须当事人本人或者聘请律师才能调解。
问他法律依据是什么?
他说:你到网上查去。
我的国内调解代理人,要求见调解中心主任王太忠交涉此事,无人告知,拒不理睬。
我写信给迎泽区政法委书记岳旭强投诉此事。
第二次,一位杨姓女工作人员接待我的调解代理人,说,“因为《人民调解法》没有对代理人明确规定,所以“迎泽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在处理人民调解时,参照《民法典》中关于代理人的条款处理。”
《人民调解法》和《民法典》全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两法之间有本质的不同:《人民调解法》属于民间调解,而《民法典》属于司法调解。如果《民法典》的条款可以替代《人民调解法》的条款,那《人民调解法》的存在意义是什么?《人民调解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怎样保障?
退一万步,即使迎泽区政法委和“迎泽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在执法中遇到难题,首先应该按法律程序向全国人大申请释法,但迎泽区政法委和“迎泽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根本就没有要求全国人大释法的基本概念,自己就决定参照《民法典》条款处理《人民调解法》法定的人民调解,并且从2019年11月14日至今一直就这么处理。
我再次致信迎泽区政法委书记岳旭强明确告诉他:处理人民调解必须遵守《人民调解法》,迎泽区政法委和“迎泽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无权决定参照《民法典》条款,是否可以参照《民法典》条款,只有全国人大有权释法,即使山西省人大也无权释法。迎泽区政法委私自决定处理人民调解参照《民法典》条款已经构成职务犯罪,请他们立即停止,但是至今置之不理。
这我才弄明白,山西的祸国殃民的形象工程还不足以祸国殃民,又开启了太原市“祸法殃民”的形象工程,迎泽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
说白了“迎泽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就是一个“一勺烩”调解中心,不论民间调解,民事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全部一勺烩,什么法律不法律,就像相声中说的:一个基层党支部书记,非党员也就凑乎了。
这使我想起1984年的“严打”,公检法联合办公,随抓随捕随判。
宪法的尊严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人民的权力何在?
《人民调解法》赋予人民的权益在“一勺烩”调解中心全部被剥夺。
《人民调解法》赋予民间调解人员的权益在“一勺烩”调解中心全部被剥夺。
最让人恶心的是“迎泽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的调解人员,不知从哪里招来的一帮青面獠牙的法盲。
我的国内调解代理人是一个已经70多岁的老人并且还有心脏病。
第一次去,他们不答复法律依据,让到网上查。
第二次去,事情还没有了结,到了下班时间,杨姓调解员没有做任何解释,竟然直接把老人锁在门外。
我致函迎泽区政法委书记岳旭强和调解中心主任王太忠请他们为此事道歉并改正,至今置之不理。
再打电话向杨姓女调解员询问,几次都是另外一个女人冒充杨姓女调解员,问她姓名一直不说,问她为什么要冒充,她也不说。
但她说了:不会道歉,因为下班了!
我为自己是一个太原市民骄傲,我为太原市有这么一个青面獠牙的“一勺烩”调解中心感到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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