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将房屋赠给女儿,能否反悔?法院:不予支持(转载)
发表时间:2022-12-23 17:51:37 更新时间:2022-12-25 21: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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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23 09:51:37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蒙向东
凌大爷与夏老太原是夫妻。二人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登记在凌大爷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独生女小萍,但后来未协助小萍过户。小萍将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父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凌大爷与夏老太协助小萍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小萍名下,驳回房屋归小萍所有的诉请。
原告小萍诉称,父母在协议离婚时,曾协议约定将登记在父亲凌大爷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自己,二人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但离婚后父母至今未配合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小萍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的赠与条款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夏老太辩称,其同意小萍的全部诉请,近期可配合小萍过户。
被告凌大爷辩称,其不同意小萍的全部诉请。离婚协议中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给小萍,是因为自己在婚内欠下了巨额赌债,为让母女安心,也是作为男人的担当,才在离婚时放弃了上述房产,独自背负赌债。但是,赌博只是离婚的原因,目前自己已还清赌债、再婚并育有一子。为给新家庭一个说法,要求修改赠与条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排除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撤销的相关条款,而应当以欺诈、胁迫为变更或者撤销的条件,并应在法定除斥期间内提出主张。离婚协议是凌大爷和夏老太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等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凌大爷虽以离婚时独自承担赌债、已再婚并育有一子等为由,申请变更离婚协议,但其未在登记离婚后一年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起诉讼,其在本案中提出该项主张已明显超过上述除斥期间,故不予支持。但小萍依据协议内容仅就房屋享有债权,而非物权。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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