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澳鑫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七名被告重罪轻判的 几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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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1-11 21:57:35 更新时间:2020-12-15 10:46:19

楼主:ty_水云间545  时间:2020-01-11 13:57:35

导致本案一审判决不公的众多事实疑点和法律适用瑕疵
(一)一审法庭对于事实的调查不清
第一、湖南省澳鑫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官网的公证材料在2018年9月20日上午10时在开福区法院庭前会议时,由受害人代表孙飞云、王政、季敏敏、诉讼代理人王笑之律师、张雷律师亲自送达,交给石时进法官。该份公证材料证明湖南澳鑫公司公开采用欺诈,虚假宣传的手段,对外宣称在其平台上投资有一对一的指导老师,且准确率99%以上,这是让所有受害人坚信在澳鑫平台上做投资能够盈利的最大诱饵。但在一审中,法官对这份关键证据未予以充分的质证。事实上,大多数受害人都有被所谓的指导老师引导反单造成巨额亏损的经历,而恰恰这个环节也是对七名被告犯罪定性的关键。
第二、一审庭审中,未对受害人提交的交易软件卡盘、滑点等证据进行充分质证,而卡盘和滑点是造成受害人直接亏损的重要原因。澳鑫公司主要就是采用操控虚假行情、限制、冻结受害人账户的手段,使得大量受害人短时间内爆仓亏损。而主审法官却没有认真审阅卷宗中所有证人关于一千多份限制、冻结受害人账户申请表所造成的后果的证言,未对受害人诉讼代理人当庭质证意见与卷宗中的证人证言进行核查,而忽略了这个通过控制受害人账户来保证会员单位盈利目的的诈骗罪的有力证据。
第三、本案中关于交易软件数据来源的问题,七名被告与深圳多元的证言相互矛盾,多元公司在公安的笔录中证明交易软件数据来源于加恒资本,澳鑫七名被告辩护人皆称澳鑫交易平台未与国内、外期货交易并网并轨。澳鑫公司风控部的林利多次在公安供述:曾经由多元公司修改K线图,且被告王成阳所用的ADMIN账户和黄星华的账户具有修改K线的权限。这些供述和辩解实质是被告人不想承认检方对他们非法经营罪的指控,而恰恰他们为了逃避非法经营罪的处罚而将事实真相暴露出来。澳鑫公司交易软件从未与国内、外期货交易并网并轨,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没有一分钱进入过任何一个期货交易市场,而是在资金入金后直接采用后台操控等手段,转入到会员单位的账户中去。因此澳鑫组织非法期货交易的经营是不存在的,而是他们采用期货交易的模式来掩盖诈骗的实质。深圳多元公司给澳鑫提供的交易软件同时还成为安徽香山(大宗商品)联合交易中心(铜陵市香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嘉琪汇文交易中心、智联鑫晟商品合约交易中心等与澳鑫平台性质相同的交易平台诈骗钱财的工具,上述案件已由铜陵市公安局侦破,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第四、一审法庭调查时,七名被告及所有证人证言证实澳鑫公司的交易实质是各个会员单位与特定的受害人进行对赌,这一事实完全就可以充份证明,澳鑫公司并非组织非法期货交易,澳鑫公司故意隐瞒了对赌实质,有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有关期货交易的定义在庭审中也有论述,即: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很明显,法庭调查已证实澳鑫公司无实物交割,无实物仓储,其在注册资本金都不能到位的情况下根本无经济实力从事交易额上亿元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经营(澳鑫公司也从未具备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意愿)。澳鑫公司注册时的注册资本2000万元是由代理公司代办的虚假注册。因此澳鑫设置这样的对赌交易纯粹就是为了诈骗。
第五、七名被告和所有证人的供述证明澳鑫公司的高管和业务人员知道会员单位如何通过喊反单来让受害人亏损。如在2017年5月23日办案人员问及常兆澳鑫公司盈利是如何来的问题时,她说:我认为我们的盈利就如同麻将馆的老板抽水。又问会员单位如何盈利时,她说:会员单位与客户在平台是一个对赌关系,会员单位为保障自已的盈利,会指导客户反向操作。又问指导客户反向操作是什么意思?她说:就是指导客户买相反的方向,让客户亏钱,会员单位就能盈利。而实质上受害人也是听从了所谓的指导老师的喊单造成巨额亏损,这一点证明澳鑫公司与会员单位是沆瀣一气,互相串通,共同诈骗。2015年湖南都市频道卧底记者的调查就能证明澳鑫公司当初在湘潭开办培训班,从社会上招募人员以白富美、高富帅的形象,冒充喊单指导老师,进行诈骗。从他们能通过以喊反单的形式让受害人准确亏损的现象看,印证了澳鑫平台交易软件可以后台操控,修改数据的实质,不然试问中外任何一个期货、证券操盘手有本事准确喊反单(能喊反单就知道正单)?澳鑫公司的诈骗罪行已是昭然若揭。一审法庭调查,主审法官并未对此证据向七名被告进行发问调查。严重违背法庭调查的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
第六、关于澳鑫平台十一个交易品种。其他的国家限制类固态的商品先不提,单提这个天然气,澳鑫公司把天然气作为他们的交易品种实在是荒唐之极,天然气是可燃易爆气体,他的存储是管道或灌装,有极其严格的安全要求。澳鑫公司没有任何存储设备,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观点将其认定为期货,合约到期也是要进行实物交割的。澳鑫公司如何交割?合约又在哪里呢?而且受害人买入后,在极短的时间内就爆仓,谈何交割?正如王成阳在公安供述的那样,没有交割的总额有2万多亿。由此来看一审主审法官并没有弄清期货的交易实质而错误理解澳鑫是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我请鲁法官注意被告王成阳在公安的供述,在供述中他说:澳鑫公司如果按照工商登记上的经营范围是赚不到钱的,为了盈利,我们把交易的商品变成了虚拟的代号。按其所说,只要澳鑫愿意就可以将任何物品定个价放到他的交易平台上来炒。反正是数字游戏,代号叫什么都是同一个行情。
第七,本案中有很多与本案有直接关联,且参与分赃的犯罪嫌疑人并未到案受审。比如:常兆在供述中称一个叫范荣的人与在逃的黄星华是师徒关系,掌握了解澳鑫公司交易实质,在澳鑫发生重大事项时,范荣都会到场,且参与澳鑫的分赃;作为澳鑫公司的财务主管,周耀强掌握澳鑫公司非法所得资金去向,且能证明澳鑫公司与会员单位资金往来的实质;肖劲,作为澳鑫公司筹划部主管,掌握澳鑫公司虚假宣传,利用省级官员充当保护伞的实质;聂奇作为澳鑫公司敢于打法律擦边球的法务部主要负责人,掌握澳鑫公司违法犯罪的内幕;上述人员在澳鑫犯罪事实中都起到至关作用,特别是常兆、范荣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参与澳鑫公司犯罪所得的分赃,却不构成犯罪,这是不可思议的。
第八,一审主审法官甚至都没有把77749名受害人的总损失资金计算清楚。庭前会议,我们就向法院提出对澳鑫公司的交易软件和财务数据重新鉴定。因为这份鉴定报告漏洞百出,数据不能相互印证,没有逻辑关系,对交易软件的功能、权限、后台设置情况、行情数据来源等结论不明,交易金额不确定、不完整。这样的一份鉴定报告无论是对受害人还是对被告都不公平,且被告方也同样申请重新鉴定,但法院不知为何没有同意。所以根据这份鉴定报告来定案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和严谨。
第九、从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黄利锋等人设立平台之初就已经具有通过在交易平台上做手脚的方式骗取钱财的犯意,并付诸行动,经与各会员单位共谋合作,由黄利锋等人在交易平台上设立对赌关系并限制、冻结客户账户,由会员单位恶意引导反向交易、频繁交易,来实现客户交易的亏损和产生交易手续费的结果,以此种方式成功骗取被害人的钱款。所以,被告人黄利锋等人的“经营行为”只是他们行骗的手段,是以经营之名行欺骗之实,是在经营行为中弄虚作假、暗中串通、操纵交易并以此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他们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目前为止只有不到1%的受害人在公安机关报案的原因,他们的骗局让被害人完全被蒙在鼓里,误认为自己是在合法的平台上进行正常的交易,误认为只是因为自己运气、技术不好而亏钱。
第十,本案的涉案金额达上百亿,受害人有七万之众,但在庭审中大量的证据没有出示和质证,主审法官对七名被告也都没有发问,大量的庭审时间浪费在等待被告出庭,处理法庭纪律等问题上,这是极不合理的。法庭应当坚持集中审理原则。规范庭前准备程序,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迟延和中断。当被告的辩护人用长篇大论把被告从一名罪犯描绘成一个企业家时,主审法官竟然泰然处之,这分明是在挑战法庭的威严,挑战庭下几百号受害人的底线!
(二)一审判决严重错误
第一、在开庭前,我们就已向公、检、法递交了大量的关于澳鑫公司培训业务员冒充分析师、澳鑫公司招商过程教授如何盈利的方法、利用政府官员为澳鑫打广告、大量的虚假宣传、澳鑫公司官网公证书、部分受害人与业务员、分析师的聊天记录、受害人账户被操控等证据,庭审过程中七名被告及多名澳鑫公司主要成员的供述,我们认为这些证据都不是孤证,都能相互印证。虽然由受害人向公、检、法提供的大量的澳鑫公司漏罪的线索和证据没有被调查和采信,但上述证据已足够证明澳鑫公司伙同会员单位犯有诈骗罪行。
第二、我们对判决书中第二十二页起列示的证人证言部分有重大质疑。证人周耀强、林利、王航、于景廉等皆在公安供述中证明澳鑫公司操控受害人账户,修改K线图,了解会员单位通过恶意喊反单等手段来达到盈利的目的,这些证言在判决书中也都没有提及。
第三,关于一审法庭对澳鑫公司是现货交易模式还是期货交易模式的分析评判。中国证监会湖南省证监局给出的复函已肯定了澳鑫公司的交易模式是期货交易模式。但这只是交易模式而已并不代表澳鑫公司就是期货交易。澳鑫公司是利用期货交易模式行诈骗之实。澳鑫交易平台上的交易品种只是代号,交易行情数据只是交易软件的模拟盘数据,其交易软件并未在国内、国际并网并轨,并不能影响任何一个期货交易市场的价格。因此一审法庭对澳鑫公司交易模式是期货交易模式而判断澳鑫平台的交易是期货交易是错误的。不是现货交易,也不是期货交易,澳鑫公司的犯罪行为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不相符,却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因此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是诈骗罪。法庭调查认为澳鑫公司只和会员单位有接触而不直接与受害人接触,以受害人理应知晓是期货交易模式而并不会产生错误认识为由从而判定是非法经营罪而不是诈骗罪实在是牵强附会,严重与实际不符。
第四,关于澳鑫公司会员单位的定性。澳鑫335号会员单位于2018年5月29日被平顶山人民法院认定为诈骗罪。2019年5月10日河南高院做出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澳鑫626号会员单位于2019年5月27日被浙江慈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诈骗罪。澳鑫多个会员单位被受害人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调查。会员单位的诈骗行为并不是孤立的,会员单位实施犯罪离不开澳鑫公司的配合,无论是软件、硬件还是人员,澳鑫公司给395个会员单位均提供了大量的帮助。澳鑫公司设置对赌的交易模式、制定期货交易制度、后台限制受害人账户保障会员单位盈利、印制宣传册、在各大网站进行虚假宣传、对会员单位进行培训,教授会员单位如何盈利。当被害人的账户被限制、冻结后,无法进行操作产生亏损时,交易平台给的答复却是平台遭到黑客攻击等无稽之谈。会员单位与澳鑫公司是不可割裂的,是共同犯罪。
黄利锋的7次笔录中反复提到:“客户赚钱会员单位就会亏钱,会员单位赚钱客户就亏钱,我们公司才能盈利”。
王成阳的11次笔录中反复提到:“客户在平台上进行的交易,实际上就是客户与会员单位之间的对赌,通过对赌的模式,会员单位把客户资金吃掉,”同时王供述其负责公司的客服部和风控部,对客户账户的限制、冻结都是由王批准同意的。
欧阳琼的4次笔录中反复提到:“公司的招商部发展会员单位,会员单位与客户之间是对赌关系”
魏德军的供述:“如果有意向的公司同意按我们公司规定的利润三七分成,就可以直接签合同。客户与会员单位之间是一种对赌的模式,会员单位会把客户的资金吃掉。”
姚前的供述:“澳鑫搭建平台,招收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招揽客户,平台不招客户。在交易中,会员单位只能看到他自己招揽的客户,也只能与他自己的客户产生交易,客户与客户不产生交易,会员单位与客户之间是对冲关系,客户与会员单位对赌,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的方式,会员单位把客户的资金吃掉”。
“公司以常兆为主成立了一个培训部,把业务流程给我们详细讲解,让我们在发展会员单位时按照这些流程来进行。员工培训时,公司高层也会来”
周成的供述:“客户与会员单位对赌,会员单位把客户的资金吃掉”。
仇皓的供述:“公司以常兆为主成立了一个培训部,把业务流程给我们详细讲解,让我们在发展会员单位时按照这些流程来进行。员工培训时,公司高层也会来”。
林利的供述:“客户所属的会员单位为了不在与客户对赌中输,就会通过网络向我们交易管理部提供投资者账户受限申请表,我就会对会员单位报过来的账户进行交易限制,让他不能交易,让客户亏本,从而保障会员单位盈利。”“让客户买到期货后无法对账号进行操作,就会出现卡盘、滑点。”“因为会员与客户是对赌关系,依据期货涨跌来对赌,客户亏了会员单位就盈利,只有让会员单位盈利才会有更多的会员加入,带来更多的客户,客户越多,交易就越多,这样澳鑫才能赚得更多。”七名被告与同案人员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方向均是被告人实施了诈骗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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