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举行的听证严重违法违纪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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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2-06 02:12:37 更新时间:2023-02-20 20:31:42

楼主:正义歪邪  时间:2023-02-05 18:12:37
检举举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举行的听证严重违法违纪违规!
举报人:武星、武杰、武宁、武艺、武士、武莉。电话18756995689
2016年5月13日起始,举报人原申诉控告法院将已审医损案不判决而枉法裁定撤诉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2020年9月11日我们盼星星、盼月亮、渴望能够在听证会上解决多年久拖不决的问题!然而,合肥市检察院举行的听证竟然完全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完全不针对我们申诉的诉求进行听证和评议!(就像区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一样!)完全剥夺申诉人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权利!完全违反了法律规定,是违法听证!!【注:我们申请听证是要求检察院依法监督调查处理解决法院违法裁判等一揽子问题而举行的!但听证会召开时的主要内容、主题目的、争议焦点等,完全不是针对法院违法问题的听证!!此听证各项程序违法,是违法听证!是敷衍应付、欺骗糊弄上级和申诉人,而违法走形式、走过场、做样子!导致听证会等于没开、白开!不了了之、毫无结果!! (听证会的视频监控定能证明事实!)】
为此,我们要求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追究合肥市检察院在听证会上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向我们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依法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听证竟然违法剥夺申诉人的举证、质证、辩论权利!《安徽省听证办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第一项:“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适用依据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第21条规定第三项:“信访事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第五项:“信访事项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听证办法》第2条、《安徽省信访条例》第34条、《国家信访条例》第31条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证、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司法解释:“开展检察听证,使当事人充分享有参与听证、提交证据、质证辩论的权利。事不证不明,理不辩不清。强化证据开示程序,安排质证和辩论环节,切实保障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申辩、质证等权利。参与人就争议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在多方互听互证的过程中,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在听证会现场出示证据,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质证。”但合肥市检察院在举行听证会上,主持人许蔚军竟公然违法宣布不准举证质证和辩论!竟然竭力阻止申诉人针对庐阳区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中错误问题、以及庐阳区法院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严重妨碍了申诉人正当权利的行使!违反了法律规定!!(注:听证会的视频监控定能证明七大项违法事实!)
二、听证竟然违法剥夺申诉人的陈述权!以及公开听证权利!!听证会名义上通知的是公开听证,但是实际上竟然违法不准兄弟姐妹六个当事人全部进场!(当时还是有的兄弟姐妹硬闯进的!另外还有的家属被挡在大门外没有能够进场!!)更不用说其他旁听者不准进场参加听证!违反了中央重要部署的“全面推行公开听证”!!并且竟然也违法不准其他当事人在听证会上陈述和发言!竟然违法剥夺申诉人的陈述权!!注:我们兄弟姐妹中的另一位全权代理人武杰要陈述发言时,然而主持人许蔚军竟然也违法不准发言、不准陈述!期间竟然连代理律师、以及兄弟姐妹中的全权代理人武士的陈述权也都被剥夺!!
三、听证竟然违法不让被投诉单位人参加!《安徽省听证办法》第11条规定:“信访事项当事人包括信访人、被投诉请求的机关或者单位、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6条 :“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而合肥市检察院竟然违法不让被投诉单位的人参加!竟然只让庐阳区检察院的原办案人参加!!不让主要的被投诉单位人参加,是很明显的违法袒护包庇故意不想解决问题!不想监督纠错!!
四、听证竟然故意遗漏申诉人的申诉主题!听证会上,申诉人明确提出的听证诉求就是“查处法院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以及申诉人在维权期间,法院又做出的其他违法行为”!!但整个听证会并不是针对申诉人的诉求依法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和评议!(听证不仅不准举证质证和辩论!就连陈述权都被剥夺!有视频监控为证!!)实体上故意遗漏申诉人的主要诉求!对应当听证的事项不予听证!在最后宣布评议结果时也不针对申诉的诉求进行评议!!(拭问:为什么不解决问题!而导致我们反复重复的申诉与举报!!)
五、听证竟然让听证人员提问的问题也不针对主题!听证竟然不提问申诉的主要问题!竟然安排听证人员中的两个人只询问了两句无足轻重的问题!一句是问我方“要求撤销裁定继续判决与要求退费是不是冲突”。另一句是问庐阳区检察院办案人“法院回复检察建议的内容是什么”。注:毫无疑问,法院始终都在不承认违法!因此,其回复的内容肯定都是像我们申诉材料中所说的那样:为了推脱各类违法责任,而仍然继续在违法违背事实、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伪造证据!而且庐阳区检察院的原办案人罗润,也在替法院、替自己胡编乱造的狡辩违法!并反过来诬陷申诉人!!【特注:法院并没有给予检察建议回复!因为当时检察建议下达后,法院超过法定期限没有给予回复!检察院的人都说:“法院不给予检察院回复,检察院也没有办法”!既使现在有了这个回复,也是在我们投诉检察院下达检察建议后,法院没有给予回复是违法的!而是在超过法定期限后又过去几年,检察院为了应付申诉人的投诉,为了完善两个单位相互之间工作的问题而指使法院后补的!!(详见另一份“检举举报事实真相申明”的材料,第二条!)】因此,此次听证各项程序违法!是违法听证!!
六、听证竟然不是解决问题、不是化解矛盾!竟然是增加问题、激化矛盾!竟然与法律背道而驰!!举行听证,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于案件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评议等方式查证事实、明辨真相、认定是非、分清责任,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处理问题、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然而,合肥市检察院举行的听证竟然违法反其道而行之!竟然不是查证事实、不是解决问题、不是化解矛盾!而是反过来违法颠倒是非、增加问题、激化矛盾、制造恶化!甚至在制造严重后果!!导致我们现在又多告检察院乱作为、违法作为!又要继续在维权的道路上劳累奔波、劳命伤财!更增加了申诉人的累告、累诉!这些又再三的雪上加霜、继续造成了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注:这七大项违法都是事实!是无法狡辩、抵赖、推翻的!!)
七、听证竟然违法走形式、走过场、做样子!竟然毫无结果、不了了之!等于没开、白开!!听证竟然剥夺申诉人的举证、质证、辩论权利!甚至剥夺陈述权利、以及公开听证权利!故意遗漏申诉主题!不让被投诉人参加等等!因此导致听证会等于没开白开、不了了之、毫无结果!!
听证违法不让被投诉人参加!只让庐阳区检察院的人参加!竟然在听证时违法宣布不准举证、不准质证、不准辩论!!听证会中,主持人许蔚军竟然控制我方原告以及律师的发言时间!(竟然不控制庐阳区检察院的人发言时间!)并且在陈述时竟然只准原告申诉人讲了简单的两页材料的大概内容!期间的陈述时间竟然全部都给了庐阳区检察院原办案人罗润!!【在听证期间,竟然都不准申诉人发言!还是申诉人抢着讲了罗润反复所说的回避申请和违法收费的事!(在只说这两件事时,主持人许蔚军竟然也多次阻止不准说!)】而竟然让原办案人庐阳区检察院的罗润畅所欲言、想讲什么、就讲什么、想讲多长时间、就讲多长时间,从未阻止他的发言!(竟然还给他时间,让他两次举个例子说!)而且竟然让罗润把准备好的材料全部讲完!并且竟然不针对主题!不依法监督纠正法院的违法!竟然转变主题只提区检察院是否履行职责!更竟然只安排听证人员问了两句不针对主题的提问!!更禁止我方有辩论言词!竟然不准辩论!!竟然竭力维护被投诉的庐阳区法院以及庐阳区检察院办案人的乱作为、违法作为行为!竟然反过来又违背事实、捏造事实、胡编乱造、诬陷原告申诉人缠访闹访!(多年久拖不决!导致申诉人重复、再重复的申诉、甚至越级上访!竟然恬不知耻地诬陷、诽谤申诉人缠访闹访!!)竟然串通、勾结、安排自己找的听证人员维护庐阳区法院以及庐阳区检察院办案人的违法行为!竟然还胡言既使认定了违法,检察院也纠正不了其违法行为!(拭问:检察院纠正不了违法,何为依法监督!何为督查督办!!)此听证很明显违反了多项法律!是滥用职权乱作为违法作为!!
合肥市检察院举行的听证,主办人许蔚军(包括张庆虹、樊泽霞)滥用职权、胡作非为、竟然在听证会上不准申诉人举证、不准申诉人质证、不准申诉人辩论!竟然明目张胆地剥夺了申诉人的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甚至是陈述权!举行听证,不让举证、不让质证、不让辩论、甚至不让发言,怎么能认定是非对错!怎么能认定违没违法!!注:不准申诉人反映问题!不准申诉人反驳区检察院原办案人罗润为自己也为法院所说的各类违背事实、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伪造证据、以及诬陷诽谤申诉人的言词!更不准申诉人反驳听证人员不司法、不公正的言词!(完全是早有预谋和安排!)其分明是在袒护、包庇、充当保护伞!!(法院的各类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事实存在,违法行为都很清楚明显!检察院竟然不依法让申诉人举证质证与辩论!竟然不依法监督纠错!竟然不解决问题!!拭问为什么剥夺我们的权利!为什么不解决问题!?)
最高检发布的《检察院听证规定》指示:“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听证、就是将这项工作的成熟经验尽快在全国推广,让检察听证成为化解社会矛盾、落实司法为民、实现办案效果、法治效果。充分体现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是检察机关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客观准确地适用法律、认定事实、依法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以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解开当事人的心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然而,合肥市检察院举行这样的听证,完全剥夺了申诉人以及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完全违反了法律规定!完全彻底的与法律背道而驰!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严重影响、损毁、损害了国家制定的听证会的声誉与尊严!阻碍了最高检号召的听证向全国推广!以后谁还敢同意听证、申请听证!!法律规定举行听证是查证事实、明辨真相、分清责任、解决问题的!因此申诉人才申请听证!渴望正义能够伸张、问题能够得到合法解决!然而此听证会竟然开成了打击正义、开成了维护违法、开成了霸道、强权、冷漠、蛮横的听证会!这简直是太违法、太猖狂、太霸道、太滥用职权、太肆无忌惮、太胡作非为了!!因此,此次听证是违法听证!所有申诉人以及两位律师全都拒绝签字!!
合肥市检察院举行的听证、特别是不针对申诉人的诉求而举行的听证,就这样以不准举证、不准质证、不准辩论、甚至是不准讲话而不了了之毫无结果的告终!拭问:这举办的是什么听证!?这听证是为谁举办的!?为什么目的举办的!?这很明显的不是为申诉的受害人而办!不是为解决问题而办!而是为检察院自己办的!!合肥市检察院的这次违法听证肯定又是全国首例!(如同申诉人原交过费、开过庭、不判决的医损案被法院枉法撤诉一样是全国首例!)
合肥市检察院的违法听证!导致申诉人千辛万苦依法维权申诉了七年的信心与忍耐已经丧失!使申诉人悲愤失望、深恶痛绝、痛不欲生!(在依法维权期间还多次遭受损害!)申诉人都想决定不再依法维权了!就自己来解决所遭受的这些问题!!(看来不造成法律中的严重后果,这些执法犯法者是不知道厉害!只有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影响!法律才会制裁他们!!)
综上所述,合肥市检察院举行的听证,无论是听证事项还是程序上都违法剥夺了举报人的举证质证辩论权!实体上故意遗漏申诉人的主要诉求!目的上故意不依法监督纠错、不查证事实解决问题!侵害了申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存在严重违法问题!! 因此,举报人要求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追究合肥市检察院2020年9月11日在听证会上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向举报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依法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让全体举报人从多年维权的艰辛痛苦中解脱出来!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实现息诉罢访!!!
特注:区检察院下达的检察建议、以及市检察院举行的听证、全都违法故意不针对申诉人的诉求!不解决问题!不出任何结果!!拭问:这下达的是什么检察建议!这举行的是什么听证!国家法律赋予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何在!?(应当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依法办案、案结事了!)
此致: 申诉举报人:武星武杰武宁武艺武士武莉18756995689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指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安徽省听证办法》、《信访条例》等等。
第一条: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
检察听证的司法解释:
检察听证,听证质量要保证,整体质量是提升问题,个案质量是保证问题。组织检察听证是要解决实际问题的,决不能为听证而听证,搞形式主义。要警惕和防止听证“凑数”、“走过场”等倾向,坚决防止和纠正为求数量而降低质量标准的现象。
确保听证质量,要重点从“听”和“证”方面做好工作。要围绕听证目的、梳理争议焦点、收集信息、展示事实证据、确认事实、做好证明论证。
听证的“证”,既有证据的意思,更有证明、论证的意思。对事实有争议的,要围绕争议焦点详细展示案件证据,证“真伪”;证“是非”。
听证的“听”,首先应是听证员的“听”,要让听证员能够“兼听”双方诉求,从各方的陈述、申辩、辩论中确认事实证据,据以作出评议,然后才是检察官“听”听证员的评议意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保证评议意见的高质量。
听证程序要合规,听证是为了做到“兼听”,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同时接受监督,避免“偏信”,提高决策或案件审查质量。检察听证作为正当程序原则的具体化,需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程序合规,质量才有保证;程序有瑕疵,不仅影响质量,可能还会出现负面“产品”。张军检察长曾把公开听证比作“检察开庭”,形象地说明了听证程序的重要性。事不证不明,理不辩不清。强化证据开示程序,安排质证和辩论环节,切实保障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申辩、质证等权利,确保“证”的过程有理有据。
参与人就争议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在多方互听互证的过程中,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在听证会现场出示证据,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质证。借用听证会平台,做到当面理清事实、讲透法律,让办案更公正,使当事人更信服,不断增强检察办案透明度。“不仅要听,而且要证”。
为什么要开展检察听证?“通过检察听证,使当事人充分享有参与听证、提交证据、诉说心曲、质证辩论的权利”。检察听证通过在检察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关办案单位、第三方听证员之间构建起良性互动机制,“让当事人有理能讲、有怨能诉、有冤能伸、化解矛盾,促进息诉罢访”。检察听证就是民主、公开、咨询、论证,以‘兼听’避免‘偏信’,更加客观、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检察听证怎么“听”、如何“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指示:要以“如我在诉”的境界和“求极致”的精神,扎实规范推进检察听证工作。围绕这一要求,正确把握“应听尽听”,严格规范听证程序、保证听证质效、最大限度彰显检察听证的功能和价值。“程序合规,质量才有保证”。听证中,重在‘听’、‘证’、‘结’,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张军指出:检察听证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做好检察公开听证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实践中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能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
注:根据各类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听证全部都有举证质证和辩论!否则,听证怎么能够得到“证”!怎么能够得到“结”!!听证不仅需要有举证、质证和辩论!还必须要针对性的围绕听证目的、争议焦点、事实证据、确认事实、证明论证!证“真伪”;证“是非”!由此证明: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举行的听证不准举证质证和辩论、不针对不围绕申诉人的诉求予以听证、不让被投诉人参加等等,违反了法律规定!是违法听证!!因此,应当依法查处,纠正,追究其违法听证!否则,将严重影响、损毁、损害国家制定的听证会的声誉与尊严!阻碍中央号召的听证向全国推广!否则,以后谁还相信听证、谁还敢同意听证、谁还敢申请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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