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看!上海司法一片黑暗!!!

字数:3332访问原帖 评论数:92条评论 TXT下载

发表时间:2010-08-20 18:56:00 更新时间:2023-02-21 19:05:40

楼主:wejia_1  时间:2010-08-20 10:56:00
请看看!上海司法一片黑暗!!!

上海市委、市政府

中国法律和有关处理条例:在上海法院都己“形同虚设”???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作风“有错必纠”也己“形同虚设”???。

揭露 中国 上海法院惨无人道!一片黑暗!!!

本案背后定有不可告人“卑鄙无耻”的非法交易。老百姓依法抗争八年多,还无依法纠正?上海法院真是“不要脸”。不查法官的违法行为,依法纠正。却到处“踢皮球”逃避责任。

老百姓打官司都是“血汗钱”。法官(违法判决,权大于法)是强盗行为。

2002年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人身伤害案”,老百姓一个维权官司,由于法官的徇私枉法,颠倒黑白,故意违背事实,作出“不要脸的”违法判决(有辱国法)!!!事实错案。一中法院和市高级法院法官“官官相护”所谓的专业法官竟连“东、南、西、北”都不识?这是犯罪,给中国政府“丢脸”。这是上海司法的耻辱!!!

以下是本案事实,看看中国 上海法院是如此一片黑暗???

上海第六人民医院对患者造成伤害,事实清楚(拆线7公分长刀口4公分裂开)、证据确凿。医院伪造病史、私改医嘱(司法用语嫌疑)坑害、报复患者。
六院向法庭提供的病历。事实证明(病史,医嘱)有伪造、私改的嫌疑。
1、 病史中7月18日、21日有停用补液,改用口服和肌注抗生素记录,但医嘱无任何记录??

2、 六院盗用华东医院优锁药水写在六院病史之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人无需提供证据。为了配合法庭早日查明事实,本人向法院提供了华东医院住院收费清单,明确有优锁药物收费。六院至今没提供优锁和并发症证据。

3、 法庭上在证据面前,六院只能承认“术后刀口”拆线是7月20日!!!但病史中却无20日记录???医嘱中也无记录……???

4、 六院4张病史。前3张是11楼“东”40床,第4张是11楼“西”40床???医嘱中全都是11楼“西”40床……等。

5、 诊疗医嘱中明确记载;21日23日换药两次, 用纱布50块60块。25日换药两次, 用纱布80块。早上8点纱布20×2次:下午1点30分纱布20×2次; 同一时间如何换两次,25日到底换两次还是肆次?。从16日到31日,一共用纱布高达460多块; 试问;460多块纱布是怎么用的?如果真用了这么多,为何费用明细单中只记载130块?那么这诊疗医嘱的真实性如何保证……等?

徐法院法官违反法律程序,调换法律文书(有证据证明.2005年徐法院纪委已确认)原判决(法官颠倒黑白故意违背事实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伪造、变造、私改的嫌疑。有枉法判决的可能。

一、徐汇法院原审法官开庭“简易程序”突变“普通程序”故意违反法律程序。

二、本案承办法官是高霄雷。但令人不解的是, 开庭审理, 宣判高法官都没有参加,但案卷中记录“宣判”却是“高霄雷”法官和没有看见过的“书记员陈强”?本人认为本案在审理程序中明显违法、违纪, 甚至于可能存在“判者不审, 审者不判”的情况。
同时,本案开庭日期明明是2002年2月7日(见法院传票),但判决书中却错误地写成2月9日, 这是否是对前述疑惑的最佳注解呢?

三、法官调换法律文书。(有证据证明.徐法院纪委已确认)是否处理本人至今不知?

四、原判决(法官颠倒黑白故意违背事实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伪造、变造、私改的嫌疑。有枉法判决的可能。 (2002) 徐民一(民) 初字第10号(质疑)

2002年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上诉,法官超出三个月“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病史中有个别不符在“情理之中”(病史有十数个不符,连楼面也写错,这也是“个别不符”???患者的合法利益如何受到法律保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驳回上诉(质疑)违法判决(2002) 沪一中民一(民) 终字第1518号(质疑)

2003年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听证会庭审中审判长讲:“二审已发现问题,这种案子原审应该解决,怎会到再审,……依法赔偿”。庭审后却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质疑)违法驳回?(2003) 沪一中民一(民) 监字第46号(质疑)

2003年向徐汇区人民检查院“申诉”承办检察官明确告知:依这只官司冤是冤的结棍来。后却以……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终止审查。(质疑)沪徐检民行终查[2003]31号(质疑)

2003年依法向上海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法官讲:加小案件,何必弄了加大。以……本院对该案进行复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质疑) 高院经手都几百万,几干万的大案? 本人一生中第一次打官司,高院为了“加小案件,何必弄了加大”就惨无人道地驳回了公民的合法利益?(2003) 沪高民一(民)监字第183号(质疑)

上海法院如此黑暗,本人申诉、上访、走访2004年终因疲劳过度突发“冠心病,不稳定心绞痛”二次住院治疗,经济受到极大损失,现已失去劳动能力。第一次住院时,市高院范法官找我讲:上海法院现在在查冤、假、错案,你的案子我们会处理的。后毫无音信?我打电话联系,接电话的人讲:姓范的已调走?你的案子我们不管??我写信毫无音信?

2005年再向市一中院申诉。复查再审听证会,庭审中审判长讲:“依法赔偿”。庭审后却又以…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质疑)又是违法驳回(2005) 沪一中民一(民) 监字第44号 (质疑)

2006年向市一中院申请国家赔偿确认。市一中院以……法官滥用职权,(至当事人突发重病,失去劳动能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申请国家赔偿,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笫一项“依法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规定…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2006)沪一中确字第5号决定书

2006年向市高法院申请复议。市高法院以申请复议人向市一中院提出徐法院审理其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审理程序变更,承办法官变更以及法官滥用职权等情形违法的申请…本院复议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不属国家赔偿受理范围…维持一中院5号决定。 (2006)沪高确复字第2号复议决定书

上诉、申请再审,法庭上审判长都说;“依法赔偿”庭审后却以……本院对该案进行复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本案背后定有不可告人“卑鄙无耻”的非法交易。法官的“承诺”都象放屁一样,毫无诚信。

上海三级法院(徐汇法院、一中法院、市高法院)一片黑暗,所谓的专业法官“官官相护”竞连“东、南、西、北”也不识?这是犯罪,给中国政府“丢脸”。

本案上海法院“有错不纠”却以“经研究法院程序”走完?一脚踢到检察院,检察院又踢回法院。老实讲;有的事,我原来不想多讲。现被逼无奈只能“实事求是”告知大家•

本案徐汇检察院2003年立案,承办检察官明确告知:依这只官司冤是冤的结棍来。后却“终止审查”??

2005年检察院网上举报徐汇检察院立案,后以2003年终止不再处理。(徐汇检察院终止理由是上海检察院一分院不受理)? 本人向上海检察院多次投诉、举报,上海检察院答复:你的案件转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2009年3月5日徐汇检察院,星期四检察长接待日,我把书面材料等证据给检察长看,旁边的检察官看了都只能摇头,检察长当场签字立案。4月15日“×承办检察官”叫我自己去找法院?又是不了了事。

2009年4月18日向“徐汇区检察院监察室”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监察室” 上海检察院 投诉、举报,全部“石沉大海、毫无音信”。

2009年12月17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回信: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处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至今还是“石沉大海、毫无音信”。这就是上海司法“所谓的公正执法”???

本案背后定有不可告人“卑鄙无耻”的非法交易。法官的“承诺”都象放屁一样,毫无诚信。

强烈要求有“良知”的上海“市领导”,为了中国法律的尊严。依法立案处理,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和权益。依法查办。为民讨回公道!!!

大家都在看

猜你喜欢

热门帖子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