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意隐瞒事实,被告虚假陈述被处罚款5万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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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3-15 16:33:51 更新时间:2023-03-17 11:51:02

楼主:975626121  时间:2023-03-15 08:33:51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时俊亚 张小涛

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被告在法庭上“耍小聪明”,对买卖合同关系予以否认,隐瞒事实证据,最终付出了不诚信的代价。

2020年7月,原告甲公司向被告乙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地(项目发包方为丙公司)运送混凝土,合计1138363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被告乙公司在一审审理时,否认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未提交已给付原告货款的证据;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认为被告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被告认可原告提供的原料混凝土建设案涉项目,经双方对账盖章确认,被告共欠原告1138363元混凝土款未付,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遂判决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公司混凝土款1138363元及利息。

但在二审时,被告乙公司却陈述已给付原告货款250000元,且提交了对账单、手机转账截屏、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导致案件被改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公司隐瞒事实、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违背了诚实诉讼原则,浪费了司法资源,依法应给予惩戒。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对被告乙公司罚款5万元的决定。该决定作出后,被告乙公司不服提起复议,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乙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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