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违法房屋土地登记、颁证,百姓除了杀法官以外,别无他法,以实务案例(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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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3-30 00:35:26 更新时间:2023-03-31 16:47:08

楼主:中国百姓心声  时间:2023-03-29 16:35:26
于2000年1月15日,我与胡桂仁就办理房屋土地之事签订集资房预购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价款,竣工后胡桂仁交付房屋给我,后一直居住了上十年。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在2002年11月4日,湘潭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在文明和没有提供权属来源证据的情形下,将原本属于我的土地资料违法登记在文明和的名下,后湘潭市人民政府依据该土地登记资料将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给文明和。后房产管理局又依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将房产证颁发在文明和。致使我失去该房屋土地所有权。
众所周知,房屋土地证明涉案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是房屋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据。而法院却不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湘高法行终字第65号土地颁证一案裁定书认定我不具有利害关系是以湘潭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的违法土地登记资料作为证据而对颁证行为作出的判决,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 行终5号判决书反过来又(2015)湘高法行终字第65号土地颁证一案裁定书作为土记登记资料的证据,申请再审最高院作出的(2015)行监字第1184号行政裁定,都是这样否认我不是本案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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