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法官为什么要禁止“公民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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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10-28 07:11:34 更新时间:2021-01-28 20:25:23

楼主:郴州桂阳县洪柏祥  时间:2018-10-27 23:11:34
作者:洪柏祥(非律师职业代理人)

2018年1月12日,中国法院网刊出了一篇名为《对社区推荐的公民诉讼代理人范围应作限缩解释》的文章。作者估计是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叫郑文龙。
2018年2月9日,搜狐网刊登了一篇名为《我们为什么应该取消“公民代理”》的文章,作者是一个姓贾的律师。
在这2篇文章中,郑文龙及贾律师极尽丑化之能事,恶意曲解立法本意、并以诽谤的语言对非律师职业公民进行污名化、妖魔化处理;将滥用公权的法官标榜为“替民行道”的英雄。
为正视听,本作者现针对贾文龙们(即所有持郑文龙、贾律师观点的法官、律师们)的歪理邪说一一进行驳斥如下:

一,贾文龙们法律知识低劣!
1,在我国,并没有“公民代理”这个称呼,只有“诉讼代理人”这个称呼;刑事案件中,刑事部分是叫“辩护人”,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叫“诉讼代理人”。“律师”及“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两个称呼是职业的名称,而“诉讼代理人”则是诉讼参与人的身份称呼,郑文龙们是诉讼代理人的“职业”与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傻傻分不清。可见贾文龙们的法律知识是多么低劣。
2,“公民”是一个自然人的国籍身份,无论是律师也好,法律工作者也罢,教师、法官、警察….等,都是公民。因此,将“律师”及“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两个职业之外的诉讼代理人称为“公民代理”,而将“律师”及“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两个职业的诉讼代理人称为“律师代理”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显然是十足的法盲,表露出其法律知识相当低劣。律师之所以能够参与诉讼活动,其实律师并不是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才是代理人,律师只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参加诉讼活动而已。正确的称呼应该是:诉讼代理人。亲属关系的,就注明为亲属;是本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推荐的,就注明为单位或社会团体推荐;是当事人所在地村委或者社区推荐的,就注明是村委或者社区推荐。职业并不需要注明,因为代理人的职业并不会影响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来自于当事人(即原告或者被告、或者第三人),而不是法律,亦不是自身的职业,更不是法官。没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即便你是律师、是最高法院的院长,也无权代理。
3,贾文龙们称“司法实践中公民代理人准入条件宽松、质量良莠不齐,其道德素养如何仍有待考究。有些代理人在庭审中不惜违背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挑词架讼、无理狡辩扰乱法庭秩序”。
对此,本作者驳斥:贾文龙们在位时,吹嘘自己诉讼能力强、专业知识高、能够听从法庭的纪律依法据理进行诉讼,是一名优秀的法官或者律师;那么,当贾文龙们被免去法官(吊销律师证)职位或者退休后,就不再是法官(或律师)了,如果此时再有人(比如贾文龙们的亲人)需要聘请你们代理诉讼时,你们也只能是“公民代理人”了,那么,莫非你们此时就成了“质量良莠不齐、诉讼能力不强、专业知识不足、道德素养低劣、不惜违背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挑词架讼、无理狡辩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了呢?
4,即便“公民代理人”真的“违背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挑词架讼、无理狡辩扰乱法庭秩序”,你法官完全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这样的“公民代理人”进行训斥、罚款、司法拘留,何必怕“公民代理人”?如果因为有小部分“公民代理人”存在不规范甚至违法乱纪行为就要禁止的话,那么,那么多法官因为违法、乱纪、犯罪而受到曝光,难道说也应该取消法官这个职位?
5,即便“公民代理人”真的“质量良莠不齐、诉讼能力不强、专业知识不足、曲解法律”,也不必然导致当事人(即原告或者被告)的官司会输。因为,律师承办的官司也有很多都是输,因此,导致当事人输了官司的原因,一是代理人的水平问题,二是法官的水平问题,三是法官的贪腐问题。可见,导致当事人输官司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处决于法官的法律水平是否低劣?职业道德是否质量差?是否会曲解法律?是否存在有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腐败本质?并不仅仅是代理人的原因。

二,贾文龙们才是真正的曲解法律!
1,贾文龙们称“表面上看法律并没有对此处的公民代理人作出任何限制,实际上则不然。即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也应当与社区有一定关联,该公民不仅对委托人了解,对当地的风俗民情了解,而且社区也应对该公民代理人有所了解。只有对社区推荐的公民代理人的地域范围进行必要限制,才能更符合国家严格公民代理准入法律市场的基本立法精神,更符合法律的体系解释原则。”
本作者驳斥:首先,既然法律并没有对公民代理诉讼作出任何限制,那你郑贾文龙们“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也应当与社区有一定关联,该公民不仅对委托人了解,对当地的风俗民情了解,而且社区也应对该公民代理人有所了解。只有对社区推荐的公民代理人的地域范围进行必要限制”的观点就纯属自己的个人观点,并不是法律的立法本意。其次,我国没有哪部法律对法律服务市场作出了准入的行政或者司法许可,何来“只有对社区推荐的公民代理人的地域范围进行必要限制,才能更符合国家严格公民代理准入法律市场的基本立法精神,更符合法律的体系解释原则。”?虽然说我国有一部《律师法》,但这部法律仅仅是规范律师这个职业的行为,而不是针对诉讼代理人的行为或者法律服务市场。如果实在要说《律师法》有一点与非律师职业的公民沾边的话,那也仅仅是禁止非律师职业的公民以“律师”的名义代理诉讼。因此,只要不是以“律师”的名义代理诉讼,就不受《律师法》的规范。
2,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对于非律师职业公民的审查范围都只限于审查“诉讼代理人”是否有当事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身份证、代理人的身份证。但现实中,一些滥用公权的贾文龙们却强硬要求非律师职业公民提交《推荐函》,甚至还恶意制造“被推荐的公民必须与当事人是同一社区(村民小组)的。”的私法,美其名曰为“以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益的目的”。如果代理人不满足贾文龙们的要求,贾文龙们就不允许代理人参加庭审活动,从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委托权。
对此,本作者驳斥:当事人的自由委托权都被你法官都剥夺了,你贾文龙们还如何“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益”?

三,郑贾文龙们才是真正在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法官为什么会痛恨“公民代理人”?原因在于法官与律师是同学,而一些法官之所以选择当法官,他/她们的初心是为了捞钱(一般表现为与做律师合谋,吃了原告吃被告),大多数法官与律师职业的公民是同学或者师兄弟师姐妹,法官与律师合谋,风险小,较安全(比如,杨某民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他就供述说与律师何滨合作分代理费较安全),因此,法官与不良律师形成了一个稳定的法律服务市场黑色利益链,这就是腐败法官和讼棍律师之间的所谓“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而非律师职业的公民却因为与法官没有半点交情,法官与这样的公民合谋,怕出事,所以不敢与“公民代理人”合作,但“公民代理人”的出现就必然阻碍了腐败法官攫取代理费,因此,贾文龙们是非常痛恨“扰乱”他们那条黑色“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公民代理人”的。由此也能够证实:凡是不允许“公民代理人”代理诉讼的、以及污蔑“公民代理人”的法官,肯定是一个与律师有着攫取代理费的腐败分子!

四,《律师证》成了贾律师们骗取钱财的道具!
贾文龙们污蔑“一旦案件代理失误,公民代理人往往一走了之,拒绝承担代理失误或者错误所造成的案件败诉风险。” 对此,本作者不需要多说,只要大家在百度或其他搜索框中输入“律师骗钱”,就能看出律师骗钱的有多少?再输入“公民代理人骗钱”试试看,有没有?一些不良律师自持有《律师证》,张口就是“要找有《律师证》的人打官司”,而事实上呢,有《律师证》的人把官司打输了后,有将收取的钱退还给当事人的律师吗?当事人因为律师把官司打输了,问律师要钱,有谁能够要得回来?找律师职业的公民打官司要先收费,而且就算官司输了也不会退钱给当事人,说明找律师职业的公民打官司风险更大!找非律师职业的公民打官司一般都是熟人或者熟人介绍的人,就算是存在欺骗,也能找得到,何来“一走了之”?因此,《律师证》成了骗钱的工具。
再看“骗钱”的“公民代理人”又是如何保证当事人的利益的:本作者我就是一名腐败法官和讼棍律师眼中的“公民代理人”。首先,但我从来不屑以“律师”的名义去代理诉讼,别人叫我律师,我都告诉他/她们“我不是律师,我只是懂得一些法律而已的农民。” 其次,到目前为止,我帮别人打官司也输过2次,但我一分钱都没有收,因为我感觉打输了官司很丢脸,证据自己在起诉前都看过了,认为很充分,结果却输了,怎么还有脸收人家的钱呢?当然,我这2个案件输了其实是我认为文件中的“不存在任何纠纷”是不包含双倍工资在内的,而二审法官却认为包含了,所以就这样判我们败诉的。但我还是没有收人家的劳务费,也就是说,这2个案件我不但没有赚到钱,还花费了一笔钱。试问,有哪个律师敢用这样的责任心帮助别人?

五,郑贾文龙们素质不高。
郑贾文龙们污蔑“公民代理人”整体素质不高,那么,法官的素质高吗?律师的素质很高吗?同样的,我们只需要在网络搜索栏输入“法官被抓”和“律师被抓”就能看到很多人渣法官因腐败被抓判刑的新闻报道,女律师甘当法官小三的新闻报道。而“公民代理人”因与法官产生利益被抓的新闻却凤毛麟角。由此不难看出,法官和律师中的法痞败类远比“公民代理人”多。当然,无论是谁,无论是什么职业,都应当严格遵纪守法。无论是那个行业,都难免会有败类,我们在揭批败类的同时,应该实事求是,既不放过一个违法乱纪者,也不能因为少数败类的出现就抹黑整个行业的人。对法官、对律师如此,对“公民代理人”亦应如此。

声明:本作者文中所批判的腐败法官和讼棍律师,仅仅是指少数法官和律师,我坚信大多数法官和律师还是依法行事、以理服人的好法官、好律师。同理,我也坚信“公民代理人”中亦有不少人其实是半法盲,因为有些“公民代理人”甚至连如何质证都不懂。即便现状如此,我们仍应本着相互监督、相互教育、努力学习的心态去对待事情、处理事情,唯有如此,法治才能进步,社会才能和谐共存、有序发展。

欢迎社会上对法制和法治有兴趣、有高见的良师益友们与我联系、向我传授更多法律知识、诉讼经验。我的联系方式:微信/QQ号774523973。














楼主:郴州桂阳县洪柏祥  时间:2018-10-29 10:05:24
@光着膀子加油干 2018-10-28 01:16:37
这几年,因为我姐夫的案件,我翻阅了很多的法律材料,也写了几十万字的反映材料,经国内个案收费百万的名律师看过,他很肯定我写的材料的质量,说是比起他所里从名校刚毕业的硕士生写的辩护词的质量还要好。
我通读了你的这个帖子,条理清晰、逻辑严谨,以你的水平绝对可以胜任诉讼代理人,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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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支持和鼓励。我会继续努力的。不介意的话,请把你联系方式告诉我,我们可以多交流。
楼主:郴州桂阳县洪柏祥  时间:2020-12-17 19:34:19
@方凝思4n 2020-12-16 04:57:56
如果我选择一个委托代理人,人品好,能力好,特别负责人,但是受法律限制,无奈下我有换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代理人,案子处理的非常不满意,造成的损失是不是应该由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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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思维逻辑很先进,我双手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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