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中级法院吴培波法官,罔顾事实、枉法裁判,应该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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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1-31 05:24:56 更新时间:2021-05-10 20:06:36

楼主:ty_佳音324  时间:2021-01-30 21:24:56
该案属于民生问题, 原告经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合格,报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公示、审核、审批。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诿扯皮、拒不审批。 多年来原告一直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都以再等等为由拒绝。
行政起诉状
原告:马某霞
被告: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行政中心C楼西座。
法定代表人:何敏,该局局长。
被告: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府前大街。
法定代表人:祝成刚,该局局长。
第三人:盘山县甜水农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盘山县甜水镇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军,该场场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依法为原告办理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属于原盘山县甜水农场大阪分场的职工,1972年参加生产队劳动至1984年分到职工责任田。符合盘政办发[2004]102号文件规定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标准。原告第一批提出申请,并向第三人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及相关证明,通过了第三人资格初步认定。第三人称已将原告档案原件交给被告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但一直没有结果,而与原告同等条件、后申请的人都顺利通过资格认定,办理了养老保险并领取了工资。
经过原告不断向有关部门信访,2015年11月17日被告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玉敏终于在审批表上盖章审核通过,只差一个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章,王健不给盖。被告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但两被告迟迟不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是两被告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无需原告提供证据证明。
综上,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明显的不作为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合法诉求。
此致
辽河人民法院
具状人:马某霞
2020年 10月15 日
附:行政起诉状副本3份
盘政办发[2004]102号文件1份
盘锦市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1份
身份证复印件1份
向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证据1份















2020年11月18日作出裁定,2020年11月27日书记员高孟娜欺骗上诉人签收被告一审答辩状,明显造假,被告根本就没有提交答辩状,没有提交证据,裁定书足以证明。书记员竟然说对二审没有影响,因为我们法院工作没到位。没开庭说公开审理,没提交答辩状、证据后补,造假已经成为习惯。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行政中心C楼西座。
法定代表人:何敏,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盘山县太平镇府前大街。
法定代表人:祝成刚,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盘山县甜水农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盘山县甜水镇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军,该场场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盘山县甜水农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7401行初12号行政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20)辽7401行初12号行政裁定书;
2、发挥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求;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官张洁梅违反法定程序、未经开庭审理、隐瞒证据、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得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本案2020年10月15日立案(普通程序),2020年10月29日9时上诉人按法院电话通知到张洁梅法官办公室(张洁梅法官、书记员),给上诉人做笔录(约40分钟):“张洁梅法官:你是什么时候知道被告不给办理参保的?上诉人:被告始终没说不给办,只是让等。张洁梅法官:谁让你等?上诉人:盘山县是刘玉敏、盘锦市是王建。张洁梅法官:如果被告给你办理参保的话,得先进行身份认定,认定你有没有这个身份,下一步你得补缴,补缴你得交钱、建档,正常不得交满15年吗,就这意思。张洁梅法官:农场和分场谁负责这件事?上诉人:当时甜水农场是马某才、大板分场是XXX,但是他俩都退休了。张洁梅法官:活着没有?上诉人:还活着。张洁梅法官:说句不好听的,没死就没事,就能查清事实。...张洁梅法官(指着电脑显示器):这都是你说的,给你念一下,然后你签个字就完事了。”。
当时张洁梅法官将上诉人在2020年10月9日向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留言截图(向被告申请履行职责的证据)留下。
本案未经法定程序、未经开庭审理、未经举证质证辩论、隐瞒证据。原审判决书第1页下数第4行却写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明显弄虚作假。
二、本案属于辽河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依照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予以调整的公告,辽河人民法院管辖对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上诉人起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属于辽河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盘政办发[2004]102号文件,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该对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的材料依法备案,在各分场进行公示,公示和审核后,确认职工身份。该文件还规定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资格认定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政策是否落到实处,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承办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按有关文件精神严格审查,准确认定,认真落实。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在资格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显示,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职能包括:负责贯彻落实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工作,负责拟定全市企业单位年金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以上足以证明落实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工作、对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的材料依法备案,是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职责,本案属于辽河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这样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条是适用对行政行为违法提起的诉讼(因行政违法案件可以复议),不适用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本案诉求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而不是对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审批合格行为不服,原审法官张冠李戴、欲盖弥彰。
3、退一万步讲,即便本案不属于辽河法院管辖,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制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也应该由辽河法院移交。
三、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因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落实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不监督指导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工作,不对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的材料依法备案,不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导致上诉人至今16年无法参保、无法领取养老金。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直接侵害上诉人权利。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原审法官违反法定程序、未经开庭审理、隐瞒证据、闭门编造判决书;胡乱套用法律:一面编造不属于辽河法院管辖、一面编造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采取算命先生办法两头堵。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合法诉求。
此致
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某霞
2020年 11月23 日

楼主:ty_佳音324  时间:2021-01-30 21:40:17
上诉人周五收到辽河中院的送达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周一开庭)




楼主:ty_佳音324  时间:2021-01-30 21:57:27
一审未经开庭审理,未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辽河中院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庭审中当事人多次要求提交四组证据,吴培波不让举证,明显枉法。

庭审直播46:54吴培波:咱们现在就是,现在二审质证对一审三份证据进行质证,你在一审未提交的证据,在合理期限内未向一审提交的证据,二审依照规定,二审是不予采纳的,听明白没有?

楼主:ty_佳音324  时间:2021-01-30 22:03:02
一、吴培波法官审理行政案件审法我们并不认同,行政案件属于举证倒置。被告行政机关应该对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举证,没有证据视为举证不能。但庭审直播37:54吴培波问上诉人:你知道哪条法律规定盘锦市人社局应该给你办理参保手续?我们也经常看行政案件的庭审直播,但是没看到法官向原告问这个问题。行政案件开始都是向行政机关发问。比如本案应该问:上诉人的参保最后审批办理由盘锦市人社局还是盘山县人社局负责?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行政机关应该举证,否则视为无证据。频繁向上诉人发问:你清不清楚盘山县人社局负责审批?盘锦市人社局只是备案?非常荒唐。这就好比法官问当事人:我审理这个案子,你知道依据哪条法律吗?吴培波多次发问:上诉人你还有什么证据证明盘锦市人社局应该履行办理参保法定职责?上诉人多次举证被制止。难道法官审理案件不是为了查明事实,而是为了越审越糊涂吗?
二、1、二审判决书第4页下数第8行:原审第三人盘山县甜水农场管理委员会没有陈述意见(到庭未发表意见)。庭审直播7:34吴培波:原审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到庭),本庭依法按缺席审理。
真相:因第三人负责农垦企业职工参保初审及审批表报送事务,保管农垦企业职工原始档案,参加庭审更能查明事实。但吴培波将第三人传唤至法庭后,为了掩盖一些事实,与被上诉人串通不让第三人出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枉法裁判。
2、原审法官张洁梅违反法定程序、未送达举证通知、未经公开审理、被告未提交证据、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审判决书第1页下数第4行却写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造假。
一审裁定送达后,书记员高孟娜送达两被告二审答辩状,同时要求再审申请人签收一审答辩状。当事人质疑,一审已经审结,没有收到答辩状,现在签收已经没有意义。高孟娜答,大姨我们工作没做到位,签收这个不影响二审。
2020年12月4日(周五)收到辽河中院邮寄的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2020年12月7日开庭(周一),吴培波拒绝再审申请人举证,理由是一审期间未在合理期限提供证据,二审法院不予审理。吴培波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枉法裁判。
3、庭审直播53:00盘山县人社局刘玉敏:(吴培波故意打断,不让继续往下说。接着问:你们对审批表真实性有没有异议?故意提醒,因为上诉人质证吴培波没有提醒)。
(吴培波故意打断,不让继续往下说。接着问:你们对她第一份证据审批表真实性有没有异议?故意提醒,因为上诉人质证吴培波没有提醒)。足以证明最后备案、审查是盘锦市人社局法定职责。
楼主:ty_佳音324  时间:2021-01-30 22:08:08

1、行政案件举证倒置,行政机关应该举证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现在一个没有。2、当事人多次举证被吴培波制止。3、吴培波直接打断盘山县人社局刘玉敏陈述。4、吴培波直接问刘玉敏对证据真实性是否有异议。5、吴培波多次向当事人提问:你认为被上诉人应该履行职责的依据是什么?
庭审直播53:00盘山县人社局诉讼代理人金鹏:具体情况审批的时候我们对上诉人材料的核定,核定以后我们认为当时符合条件,所以我们县局盖章认可,移送至市局进行“备案、审查”,市局呢,具体什么情况?
53:29盘山县人社局刘玉敏:这个是当时我们按照甜水农场上报给我们盘山县人社局,对这些参保人员参保档案是一个上报。当时每人档案里都有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还有迁出迁入地派出所证明,还有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台账。根据这些材料,根据咱盘锦市14年有个会议纪要,满10年的话可以参加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我们当时县局根据这个政策,把符合条件的这些人盖章审核通过后,报到市人社局,当时报的时候是市人社局......(这时吴培波直接打断刘玉敏,不让刘玉敏继续往下说,再说就说到因为是盘锦市人社局没批,而不是盘山县人社局不上报。吴培波接着问盘山县人社局:你们对审批表真实性有没有异议?这种问法明显是提示、诱导,属于枉法行为)。
吴培波对此只字未提,二审裁定书第4页盘山县人社局答辩:本案履行职责的是本局。请问吴培波,举证倒置证据在哪? 庭审答辩与答辩状相矛盾,按理说应该继续问行政机关到底那个部门有最后审批权?而你为了怕刘玉敏继续陈述说出实话,而打断她,你的目的不是为了审清案件,而是为了浑水摸鱼。
楼主:ty_佳音324  时间:2021-01-30 22:13:17
为当事人办理参保最后审批确认的是盘锦市人社局的法定职责,吴培波是依据什么认为起诉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对?是被告提供的证据还是法律?
1、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显示,其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职能包括:负责贯彻落实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工作;负责拟定全市企业单位年金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盘山县社保局是盘锦市社保局分支机构,承担盘山县域内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相关事务性工作;负责指导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开展社会保险业务工作。
可以看出,盘山县人社局负责事务性工作,盘锦市人社局对于农垦企业职工参保具有最终审批、确认权。
2、盘政办发[2004]102号文件要求,盘山县社保局认定审核后报盘锦人社局。盘锦市人社局第一步备案、第二步公示、第三步审核、第四步确认,这是盘锦市人社局法定职责。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第3页“市人社部门意见(章)”,足以证明最后审核确认(盖章)是盘锦市人社局法定职责。
4、盘山县人社局诉讼代理人金鹏、刘玉敏承认盘山县盖章通过后,报盘锦市人社局“备案、审查”。
庭审直播53:00盘山县人社局代理人金鹏:具体情况审批的时候我们对上诉人的材料的核实,核实以后我们认为当时符合条件,所以我们县局盖章认可,移送到市局进行“备案”、“审查”。盘山县人社局刘玉敏:这个当时我们按照甜水农场上报给我们盘山县人社局,对这些参保人员参保档案是一个上报。当时每个人档案里都有本人身份证户口,还有迁出迁入地派出所证明,还有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台账。根据这些材料,根据咱盘锦市14年有个会议纪要,满10年的话可以参加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我们当时县局根据这个政策,把符合条件的这些人盖章审核通过后,报到市人社局,当时报的时候是市人社局...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之规定本案中履行职责的是盘锦市人社局(县级以上),而不是盘山县人社局(县级),法官对于“县级以上”和“县级”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结论错误。
楼主:ty_佳音324  时间:2021-01-30 22:17:51
要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让群众在反腐“拍蝇”中增强获得感。要坚决整治政法战线违纪违法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保护伞”,决不让其再祸害百姓。要紧盯党中央惠民富民、促进共同富裕政策落实,持续纠治教育医疗、养老社保、扶贫环保等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解决好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楼主:ty_佳音324  时间:2021-01-30 22:26:33

中央已经指出:对政法系统腐败严惩不贷,对扶贫、民生领域腐败和涉黑涉恶“保护伞”一查到底。
楼主:ty_佳音324  时间:2021-01-30 22:40:21
被告靠一张嘴,法官靠一支笔,就认定最后审批是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是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看看盘锦市人社局官网:



楼主:ty_佳音324  时间:2021-01-30 22:53:47
在另一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中,明知被告一审没有提出反诉,支持被告违约金属于违法。采取先做好笔录诱导当事人签字办法,以便作出的判决“合法化”,当事人识别后拒绝签字,即便这样明知错误还是判决支持被告违约金。所以本案作出这样的判决并非偶然。

楼主:ty_佳音324  时间:2021-01-30 22:57:47
要以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抓手,坚决整治政法战线违纪违法问题。对“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充当“保护伞”等问题,坚决重拳整治,做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深查执法司法腐败,清除害群之马,维护政法队伍肌体健康。要聚焦政法队伍“关键少数”,深入查纠政法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推动问题整改走深走实,营造政法系统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要抓好中央巡视整改,扛起整改责任,持续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确保巡视反馈意见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楼主:ty_佳音324  时间:2021-01-31 10:56:49








楼主:ty_佳音324  时间:2021-01-31 11:00:23




楼主:ty_佳音324  时间:2021-01-31 11:04:28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霞,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行政中心C楼西座。
法定代表人:王贺广,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盘山县太平镇府前大街。
法定代表人:祝成刚,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盘山县甜水农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盘山县甜水镇政府办公楼。电话:15904938777。
再审申请人马某霞因与被申请人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盘锦市人社局)、被申请人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盘山县人社局)、原审第三人盘山县甜水农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辽河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7401行初12号行政裁定。再审申请人不服现提起上诉,辽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74行终10号行政裁定。再审申请人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八)项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2020)辽74行终10号行政裁定书;
2、再审此案,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原审诉求;
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辽河中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履职的行政机关应为盘山县人社局,而不是盘锦市人社局,证据不足;辽河中院的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起诉确有错误。
1、辽河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本案中,马某霞申请履职的行政机关应为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再审申请人认为,二审法官故意曲解法律、颠倒黑白。行政机关职责法定,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本案中履行审批职责的是盘锦市人社局(县级以上),而不是盘山县人社局(县级)。
2、辽河中院认为,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新证据:4页)显示,其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职能包括:负责贯彻落实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工作;负责拟定全市企业单位年金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可以看出,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为马某霞办理农垦职工养老保险的职责。
再审申请人认为,二审法官逻辑荒诞、歪理邪说。盘锦市人社局官网
明确:盘山县人社局是盘锦市人社局的分支机构,承担盘山县域内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相关事务性工作;负责指导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开展社会保险业务工作。盘山县人社局只是“事务性工作”没有“最后审批权(确认盖章)”,盘山县人社局已经盖章通过,为再审申请人最后确认盖章是盘锦市人社局法定职责。
3、辽河中院认为,即使依据盘政办发[2004]102号文件,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只是履行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资格认定审核后的备案程序,这种备案行为对马桂霞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再审申请人认为,二审法官断章取义,掩耳盗铃。盘政办发[2004]102号文件明确要求,盘山县社保局对再审申请人身份审核后报盘锦人社局。盘锦市人社局职责第一步备案、第二步公示、第三步审核、第四步确认(盖章)。盘山县人社局已经盖章通过,为再审申请人备案、公示、审核、确认(盖章)是盘锦市人社局法定职责。吴培波法官只看到备案,看不到公示、审核、确认,这绝不是眼神问题,而是思想问题。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3页)第3页“市人社部门意见(章)”,足以证明最后审核确认(盖章)是盘锦市人社局法定职责。二审法官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在裁定书中只字未提、故意隐瞒。
5、二审庭审中,盘山县人社局诉讼代理人金鹏、刘玉敏承认再审申请人审批表经盘山县人社局盖章通过后,报盘锦市人社局“备案、审查、确认(盖章)”。足以证明,最后为再审申请人审批确认(盖章)是盘锦市人社局法定职责。
二审庭审直播(35:51)盘山县人社局代理人金鹏:本案履行法定职责的是盘山县人社局,在履行过程中应该最后报盘锦市人社局进行备案、确认(盖章)。
二审庭审直播(52:00)盘山县人社局代理人金鹏:具体情况审批的时候我们对上诉人的材料进行一个核实,核实以后我们认为当时符合条件,所以我们县局盖章认可,移送到市局进行“备案”、“审查”。市局呢?至于市局什么情况?(接着)盘山县人社局刘玉敏:这个当时我们按照甜水农场上报给我们盘山县人社局,对这些参保人员参保档案是一个上报。当时每个人档案里都有本人身份证户口,还有迁出迁入地派出所证明,还有当年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台账。根据这些材料,根据咱盘锦市14年有个会议纪要,满10年的话可以参加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我们当时县局根据这个政策,把符合条件的这些人盖章审核通过后,报到市人社局,当时报的时候是社保局是吧?金鹏:市社保局。刘玉敏:当时报的是社保局...(吴培波故意打断,不让继续往下说。接着提示:你们对审批表真实性有没有异议?)。刘玉敏:这里面当时好像缺东西,是吧(问盘锦市人社局)?因为当时每个人档案里都有...(金鹏马上从刘玉敏手中抢走卷宗,打断刘玉敏,害怕说出实情):这个表我们跟市社保局意见一致。吴培波:对审批表的真实性意见是...?金鹏:不予认可。
二审庭审直播(56:28)盘山县人社局代理人金鹏:我们提供的三份证据主要证明就是两点:第一点证明经过县局审核和市局备案审查以后上诉人不符合参保条件;第二点根据市人社局16年3号文件盘锦市从16年1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办理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上诉人马某霞质证:审批表及档案原件在甜水农场管理委员会,我是2015年11月17日经盘山县人社局审核通过的,市人社局的文件16年1月1日停办与我无关。
二、辽河中院吴培波法官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不让再审申请人举证、不让第三人出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枉法裁判行为。
1、第三人到庭,吴培波不让参加庭审,裁定书却显示参加了庭审。
二审裁定书第4页下数第8行:原审第三人盘山县甜水农场管理委员会没有陈述意见(到庭未发表意见)。庭审直播(7:32)吴培波:原审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到庭),本庭依法按缺席审理。
真相:因第三人负责农垦企业职工参保初审及审批表报送事务,保管农垦企业职工原始档案,参加庭审更能查明事实。但吴培波将第三人传唤至法庭后,为了掩盖一些事实,与被上诉人串通不让第三人出庭。
2、一审未开庭、未送达举证通知、未接收再审申请人证据。二审吴培波送达举证通知,再审申请人二审提交证据符合法律规定,但吴培波拒绝再审申请人提交证据进行举证,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
(1)原审法官张洁梅违反法定程序、未送达举证通知、未经公开审理、被告未提交证据、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审判决书第1页下数第4行却写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一审裁定邮寄送达后,书记员高孟娜向再审申请人送达两被上诉人二审答辩状,同时要求再审申请人签收一审答辩状。当事人质疑,一审已经审结,没有收到答辩状,现在签收已经没有意义。高孟娜答,大姨我们工作没做到位,签收这个不影响二审。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2)2020年12月4日(周五)收到吴培波邮寄的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2020年12月7日开庭(周一)。
二审庭审直播(46:48)吴培波:咱们现在二审质证就是对(一审立案提交的)这三份证据进行质证,你在一审未提交的,在合理期限未提交的证据,二审一般根据规定二审一般不采纳。
3、吴培波为了掩盖事实,不让刘玉敏继续陈述,并提示“你们对审批表真实性意见是...?”。(详见第一条第5项)。
4、行政案件属于举证倒置,职责法定,行政机关应该对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进行举证。但吴培波采用民事诉讼办法,诱骗再审申请人作出选择、确认。
庭审直播(1:00:00)吴培波:按照102号文件的话,第三项规定的话,具体对你们身份审核的是盘山县人社局,你清楚这事吗?就是按照102号文件对你们身份认定是盘山县人社局的职责,你对这个有异议吗?我现在就没问你听法庭询问,法庭询问什么你回答什么,你是否清楚对你身份的审核,你清楚吧?是盘山县人社局的职责。再审申请人:对、对、对,清楚、清楚。吴培波:那按照文件规定的话,市人社局只是备案的程序,这个清楚吗?再审申请人:市人社局备案,应该是市人社局备案。吴培波:你对这个问题也是清楚的?再审申请人:清楚,属于备案。
综上,为再审申请人履行最后审批盖章法定职责的是盘锦市人社局,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辽河中院吴培波法官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八)项,请求辽宁高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申请,并追究吴培波法官的法律责任。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2020年 12月 28日



附:行政再审申请书副本5份;
(2020)辽7401行初12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4份;
(2020)辽74行终10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4份: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截图复印件(4页)2份;
盘政办发[2004]102号文件复印件2份;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复印件(3页)2份;
《举证通知书》复印件(3页)2份;
身份证复印件2份。








楼主:ty_佳音324  时间:2021-01-31 11:07:59
坚持法治思维,切实维护人民利益,我们要加大民生领域执法司法保障力度。紧盯人民群众在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生态等方面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需求,做好涉民生案件审判执行工作。
楼主:ty_佳音324  时间:2021-01-31 11:10:23
最高法指出,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中央政法委统一安排,以全面开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在全国法院来一场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来一场激浊扬清式的“延安整风”,来一场铸魂扬威式的主题教育,坚决打赢这场刀刃向内、正风肃纪的攻坚战。
最高法强调,要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管理,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在法院系统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要以钉钉子精神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驰而不息纠“四风”树新风,落实为基层减负规定,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真正让制度“长牙”、让纪律“带电”。要紧盯法官和律师交往、滥用自由裁量权、离任人员充当诉讼掮客等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堵塞制度漏洞。坚决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对贪赃枉法、徇私枉法和办“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的一律严惩、绝不姑息,确保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楼主:ty_佳音324  时间:2021-01-31 11:12:32
政法机关是执法之公器、司法之利器,政法队伍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一段时间以来也有个别“害群之马”知法犯法、执法违法。2020年,包括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上海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龚道安,重庆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邓恢林,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在内,多名政法领域中管干部及一批厅局级干部被查。法官枉法裁判、“纸面服刑”等背后暴露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备受舆论关注。电视专题片《正风反腐就在身边》揭露了孙小果案桩桩件件离奇事,背后都是相关司法权力失去监督制约。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今年将加大对政法系统腐败惩治力度,严肃查处执法犯法者,堵住司法权力寻租的后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给人民以踏实的安全感。
楼主:ty_佳音324  时间:2021-01-31 11:28:43
在另一起案件中,辽河中院全程53分钟直播做卫生,法律尊严何在?






楼主:ty_佳音324  时间:2021-01-31 11:49:03
要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让群众在反腐“拍蝇”中增强获得感。
要坚决整治政法战线违纪违法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紧盯党中央惠民富民、促进共同富裕政策落实,持续纠治教育医疗、养老社保、扶贫环保等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解决好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楼主:ty_佳音324  时间:2021-02-01 12:38:25
要围绕不断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战略目标,结合执法司法权运行和政法队伍教育、管理、监督特点,把正风肃纪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更好发挥预防、惩戒、震慑等综合作用,不断提升政法机关全面从严治党效能。要深入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部署,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从源头上、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执法司法腐败问题的发生。要完善队伍教育管理、预警预防、监督惩处等各项制度措施,完善政法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机制,切实从制度上堵塞漏洞。要坚持严在平时、管在日常,构建全方位、立体式、动态化的日常监督体系。要完善制度执行机制,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加强问责问效,真正发挥制度的刚性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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