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柳生勾结众法官陷害我的控告书

字数:4379访问原帖 评论数:486条评论 TXT下载

发表时间:2021-02-17 06:30:34 更新时间:2022-01-31 05:34:31

楼主:uo4yjk4d  时间:2021-02-16 22:30:34
关于我与邓柳生、唐春玲、冤假错案中邓柳生(道县畜牧水产局原在职副局长)勾结众法官合谋陷害我的控告书
富塘街道办、道县县委、县政府、湖南省委、省政府、中国共产党中共中央及各级领导:
道县法院法官与人勾结,徇私舞弊,故意颠倒黑白立诉冤假案由作枉法裁判,非法敲诈抢夺他人合法财产,法院领导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隐瞒事实真相。将我在道县县城的七个门面(价值6—700万元)房产作为超低价57万元强行拍卖给自己的亲属从中获利。还将我家里的所有家具物品全部一抢而空。我家里还有很多收藏品,古董文物等也不知去向。害得我上无片瓦,下无寸土,倾家荡产,无家可归,全家人流落失所。道县法院官痞严重玩忽职守包庇违法犯罪,利用职务权力关系形成保护伞包庇,一手遮天,使我伸冤无路。
官霸行天,世道横行。请求国家有关领导予以重视,看清官霸凌行为带来的灾难。国家法律失去了尊严,将我推进了万丈深渊。血泪呼请,望能看见我的呼声,救我于水火!
控告人:莫汉生,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住道县潇水北路508号,《该房屋已被他们违法强行拆掉,现居无定所》汉族,身份证号:43292319641119101X,联系电话:13574613032。
被控告人:邓柳生,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住道县道江镇潇水北路522号,身份证号:432923195409230839,电话:15111617039。
被控告人:唐春玲,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923196706160325,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道县城中社区阴阳村。
被控告人:何明江,道县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张适,道县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谢宏文,道县执行局,执行法官。
被控告人:道县人民法院。
被控告人:道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我反映的主要问题: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4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和道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4民申13号民事裁定,唐春玲575400元的借款案件是典型的陷害我的冤假错案:特请求县、市、省、中央、国务院有关单位督促审理改判驳回再审被申请人唐春玲的诉讼请求,还我公道。
再审理由:
再审申请人莫汉生与再审被申请人唐春玲并不熟悉,双方没有形成真实的借贷关系,根据不存在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莫汉生于2016年8月10日出具的载明借款金额为575400元的借条,是唐春玲的姐夫邓柳生在与再审申请人莫汉生就之前的金钱往来关系,在通过双方的对帐以后,在邓柳生的要求下,由再审申请人莫汉生以出借人为唐春玲的名义出具的,再审申请人莫汉生与再审被申请人唐春玲并没有形成真实的借贷事实,再审被申请人唐春玲无法提供银行转帐流水证实双方形成了真实的借贷关系。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4民初2051号是邓柳生一手导演的虚假诉讼案件,所谓的原告唐春玲,她本人并没有起诉,民事诉讼状、授权委托书均由邓柳生一人签名,是自导自演而成。本案的审理,违反法定程序。道县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并没有依法对本案进行实质审查,未依法对本案进行审判监督,只以超过提出再审的时效为由,驳回了再审申请人莫汉生的请求,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助长了邓柳生虚假诉讼的嚣张气焰。基于以上事实,请依法启动再审审判程序,客观、公正审理本案,维护再审申请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4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和道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4民申13号民事裁定,改判驳回再审申请人唐春玲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依据:
一、1、控告人真实性没借唐春玲的钱,也不认识唐春玲,写给邓柳生将债务是转移给第三人唐春玲的三角债务,2019年6月11日在道县法院再审听证会上,唐春玲语无论次,表述不清楚,对债权的形成也无法举证,也无任何佐证予以证实借款的来源。因为本案原告和被告均未到场,是邓柳生和何明江串通合谋违法独自主张的冤假案件,本人强烈要求对此案进行再审,至今收到的再审听证《民事(不予再审)裁定书》是2020年4月13日,与再审听证的时间就相隔了10个月加3天,(挖我房子的时间是2020年3月30日晚上的九点多)由此所见,本人从未间断过诉访,何来巳超过诉讼时效之议,法院完全忽略了国家法律的程序。本案纯属合谋陷害。
2、于2020年5月21日周四上午,在道县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室104办公室再次约访,有专职委员吴芳媛,法院副院长何小艳,濂溪街道办事处周胜江,道县自然资源局莫小波,县委网络办刘跃胜,参加这次的约访:
主要约访内容有;(1).反映了该判决程序违法。(2).在执行过程中,因在停止拍卖期间未经过我和我夫人的同意,擅自将我七个门面及住房以五十七万元强行低价拍卖,低价给唐春玲完全是非法侵权行为。因为我爱人还有一半的产权在内。(3).我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不理采屡被拒绝,我爱人也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书也得不到回复。(4).法院拍卖我的七个门面,作为140.01平方米拍卖,但是拆迁时拆迁的面积远远大于140.01平方米。(5).拍卖我的房子成交只有57万元,评估的价值远远低于房屋实际价值。(6).房屋的产权已登记为准的房子还没有实际变更登记,所以现在还是我的房子,根据新《民法典》和老《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目前房子还登记在我的名下,房子的所有权还是属于莫汉生的。(7).拍卖我的房子,应该有拍卖腾房通知书,即使没有通知到位,被执行的房屋里有价值的物品应当提供第三方保存。(8).原告提出的借款约40万元,更是无稽之谈,瞎编乱造,颠倒黑白,难道自己借的钱自己都不知道是多少?(9).法院明明知道这是冤假错案,为什么法院还要继续执行?(10).我提交的再审申请,为什么法院等把我的房子暗中卖掉挖掉了,于2020年4月13日才给我不予再审裁定书?(11).于2019年6月11日在道县法院的再审听证会上为什么连可信字条都没有看到一张?(12).我要求法院再审听证的笔录给我一套,还有录音录像的全过程,为什么法院不拿出来?
二、邓柳生手中的六张借条实际就是一笔借款的总数本金为36万元。它通过与法官勾结后分多次被判决生效。包括已还他65万元在内。一共被法院违法判成了263万元。还擅自将我价值600多万元的七个铺面及住房,以57万元,强行低价拍卖。《36万元的借款被道县法院欺诈的行为错误判决使我背上损失1000多万元的代价》给我逼上绝路和死路。
三、关于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4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唐春玲57万元的判决问题,主审法官是何明江,起诉时间为2017年8月16日,起诉标题为575400元,判决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最后判决时为575400元加利息,按年利的24%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9554元,由被告莫汉生存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000元,被告在给付本案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在这里就可以看出了9554元,只交了2000元就可以立案审理,真是关系不浅,(包括利息就到了80多万)中饱私囊徇私舞弊行为。
四,道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4民申13号民事裁定书,听证再审时间是2019年6月11日,当我收到裁定书是2020年4月13日,相隔时间十个月零3天,这难道法院走一道程序要这么久吗?因此,诉讼时效问题完全是道县法官何明江一手故意泡制出来的,其实,我一未收到判决书。
五、关于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4民初195号裁定书,起诉时间是2018年1月12日,裁定时间为2018年2月7日,起诉标题为769900元及利息(审判长又是何明江),当开庭审理时何明江亲自叫他撤诉,这又意味着什么?
六、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4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起诉时间是2018年4月24日,起诉标题为812350元及利息(审判长还是何明江),判决时间为2018年5月28日,判决内容为限被告莫汉生在本判决生效之一起30日内给付原告邓柳生的合伙期间的欠款共计人民币3649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24%计算,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欠款履行完毕止);这个判决给他364900元再加上我给他65万元就变成了1014900元,再加上唐春玲2051号判决812350元,就变成了2025500元,这样的判决真让人寒心。
七、由于我不服道县人民法院的无理王法裁判,上诉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民中1758号裁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4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重审。
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9)湘1124民初208号判决(重审),是2019年9月24日,(审判长张适)判决结果,一、限被告莫汉生在本判决生效之一起30日内给付原告邓柳生合伙期间的欠款,共计人民币719900元及相关本金372000元(53800元+314000元)的利息(其中53800元按约定月利率0.97%计算、314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欠款履行完毕止);加等等(再加上唐春玲2051号判决,再加利率)就变成了300多万。这样的判决可能世界也难找,(一笔借款多次累计重复判决)我不服,再次上诉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维持原判,现已上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怎样?……只能等结果。
九、归总说来,法院法官聚集合谋,夺财害命是不道德的,有损害国家法律不公形象,败坏与国家法律的尊严。我在县城的7个门面以57万元拍卖,低价处理是不合法的,还有国土资源局拆迁办又连夜把我的房子挖倒,我家里还有所有的家具用具和收藏品,全部毁于一旦,物品不知去向,完全损害了我的合法财产和利益,害的我上无片瓦,下无寸土,无家可归,全家人流落失所。就这样36万元的借款本金,害的我损失上千万元的代价,让我叫天天无回音,叫地地无声。他们简简单单的创造一个冤假案件,让他们复杂化演变成如此的猖狂后果。一、没有打款凭证,二、没有实质借款凭证,三、借款是多少?连她自己都说不清楚,执政时说约40万元,是多少就是多少,哪有约多少钱的?,四、复印件法院也做证据使用,五、资金的来源也不清楚,六、重三倒四计算本金利息。这残人绝后的计算真让人难以理解,这就是法院的行为道德。
综上,控告人请求司法部门依法还我公道,对控告人的冤假错案予以新异地法院公正公判,以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还原事实真相,彻底还我清白于天下,我死不不相信,全国这么大,就没有一个讲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
控告人:莫汉生

大家都在看

猜你喜欢

热门帖子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