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态度:不许碰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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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06-22 13:12:00 更新时间:2021-04-07 19:06:15

楼主:elephantnj2015  时间:2015-06-22 05:12:00
我们的态度:不许碰孩子

最近关于要求对贩卖儿童罪一律实施死刑的辩论相当引人注目,特别是辩论双方明显呈现群众与专家对立的态势。我特地搜索了一下有关报道,主流网站刊载的多是这样的标题:某婚恋网承认“贩卖儿童判死刑”系“营销;专家称系群氓宣泄;“人贩死刑”刷屏源于安全感缺失,“人贩判死刑”或致被拐儿童陷险境;人贩死刑,解气但不解决问题;一律死刑震慑不了贩卖儿童。支持死刑的严惩派多存在于互联网论坛及移动互联网中。

很清楚,这场辩论分明也是一场“机构大户对散户”的战争,根据历史经验,散户虽人数众多却无法占据优势。此外,似乎至今少见知识界发声支持严惩派。因此,我愿意站出来辩论几句。

我支持“对人贩子一律死刑”,但愿意将之修正为“呼吁修改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大幅提高死刑判决力度,尤其是直接盗拐孩童的罪犯应适用于最高刑罚标准。同时,加强执法,加大力度打击拐卖儿童案”。因为后者才是“一律死刑”观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只有后者才具有严肃讨论价值。某些专家抓住“一律”二字做文章,完全缺乏学术的真诚和严肃性。“一律死刑”只是群众的呼声,真正的学者和官员理应对之正确地解读。故意抓住只言片语做文章否定对方的合理性,那才是文痞和流氓作风。

我相信中国的专家乃至知识界已经在诸多问题上表现出在智识上的低能、道德上的堕落。例如药家鑫案,不妨看看知名的自由派、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对于死刑的不同场合的相反观点。另一个例子,极可能属于冤案的“李天一案”,公共舆论扮演的丑陋角色。很多人会认为是否支持对人贩死刑是一场关于死刑多寡的法律争论,不过,笔者相信这是误解,真正的冲突反映了社会良心与由或在朝或在野的知识界以及公共舆论把持的所谓“公共理性”的对立。在这样的视角下,我们不难发现上述似乎不相关甚至看似矛盾的案例中背后的共性——那些充满慈爱的、倔强地追寻正义的母亲父亲——毕生找寻失踪孩子的父母、药家鑫父亲、梦鸽,他们成为冷酷残暴的中国特色“公共理性”的牺牲品。

在这场辩论中我们不妨看看反对“一律死刑”的几个主要观点。

说某婚恋网站借此搞营销。这观点很滑稽。难道商人不能做善事?追求私利就一定与公众利益相冲突?既然该网站(或许是其员工)主张和推动这场辩论,那么署上自己的名号岂不光明正大,何错之有?(员工擅自主张也是人家企业内部问题)。这是典型的中国文痞伎俩。两千年来,中国文化“生产方式”专事生产伪君子和小人,头悬梁锥刺股的痛苦,成就了他们的个人理想,攫取了社会精英地位,但同时也容易磨损其良知。这些自私无徳、铁石心肠之人最擅长用道德大棒取代和压制理性的思辨。婚恋网站宣讲家庭责任和父母之爱,关注儿童生存状态,正是它自身业务的自然延伸,而且是一种严肃而富有社会责任感的高尚作为。在此,我要向珍爱网致以崇高敬意,你们这一家机构就做了我们很多散户多年来想做而做不到的事情。就凭着一件事,人们就明白,你们真正懂得爱,因此你们值得人民的珍爱。

吴法天律师声称中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已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最高刑是死刑。(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c7cd330102vnkt.html?tj=1)。我这非法律人士怎么一看这一条就觉得这所谓法律专家很无脑。将有行为能力的妇女与处于被监护状态、智识上很多甚至达不到基本判断能力的儿童并列,这不仅涉嫌歧视妇女,也可能正是问题所在:对拐卖儿童处罚过轻某种程度源自概念的混同。仅就这一点而论,修改相关法律就是十分必要的。

关于如何看待拐卖儿童罪,那些专家违反基本辩论规则,他们强调所谓罪刑相适应原则,好像对方反对这一原则。他们明知真正争论焦点在于拐卖儿童是否属于罪大恶极(关于这一点后面讨论),却故意用法律术语显示群众的无知,其文化流氓本性一览无余。

死刑无效论或所谓经济行为分析理论。现行法律存在对拐卖儿童罪行死刑处罚逻辑上不构成对“一律死刑”或“强化死刑”的反驳。那些所谓的经济行为分析同样粗陋不堪。大量使用类比而不是严格的分析,比如与贩毒、杀人类比。表现出可笑的愚蠢和无知。

我们不妨接受这种功利主义法律观念,在此基础上,分析强化死刑对拐卖儿童的成本收益影响。

拐卖儿童牟利与真正的暴利犯罪如贩毒不同,对暴利犯罪,死刑往往无法有效压制侥幸心理。

它也不同于杀人罪行,前者作案能力是有限的,儿童被拐卖很大程度依赖监护人疏忽,虽然人总是难免疏忽而给罪犯有机可乘。但这类犯罪扩张能力相当有限,不可能出现所谓类似杀人犯罪后恶性循环的问题。即是说,强化死刑,使得拐卖儿童犯罪成本巨大,却不会增加犯罪的机会和收益。进一步说,这样的功利逻辑也并不能构成必要的立法基础。按此说,那么连杀人犯罪也不应死刑,因为害怕罪犯穷凶极恶。

另一个很大不同在于,拐卖儿童在行为特点上与盗窃类似,其终止犯罪的可能和空间是很大的。说什么因拐卖儿童后害怕死刑而杀人灭口,完全是无耻的狡辩。任何终止犯罪同时未产生严重后果都可以得到法律宽恕,“一律死刑”者当然不会反对罪犯终止犯罪。

结论很明显,“强化死刑”法律辅之以加强执法,将有效遏制乃至立竿见影地杜绝拐卖儿童犯罪。如果同时实施对终止既往犯罪的赦免,将极大地帮助被拐儿童回到父母身边。

为什么说拐卖儿童罪大恶极?
首先盗拐儿童对于其孩子的父母亲人伤害极大,甚至无异于杀害他们的孩子。这样的情感是客观真实的,特别是当这种情感远超越了个别性而成为群体诉求,它必须受到尊重。法律之思维基础来源于将心比心,否则正义将成为无源之水,公共理性也将变成多数人暴政。盗拐孩童之刑罚无论在法律还是实际司法上远低于贩毒罪,而大致等同于拐卖妇女及组织卖淫罪,大大偏离了公众基本常识,是对这个国家的理智能力的极大讽刺。

其次,对被拐儿童构成严重的身心伤害,这种伤害在中国社会现实中具有极端性,突破了社会良知和公众情感的底线。由于儿童智识发展的薄弱,面对他们所承受的伤害,我们必须承认对于我们的理智而言,它可能还属于未知世界。但我们必须以人之作为人的标准,决不能将孩童等同于小动物,任何将人等同于物品,便是对人类基本伦常的侵犯,对人性的蔑视,盗拐儿童理所当然属于重罪。那些“法律无能为力”的说辞,其预设的立场实际上是否认拐卖儿童属罪大恶极。是我们这个物化一切的时代精神堕落的表现。

特别需要指出,法律从来不是抽象世界的产物和工具。它源于人们的良知和常识,最终也落脚于现实之中。无视现实的法律不管他看起来多么冠冕堂皇,都是对正义的亵渎。部分被拐儿童遭到残害沦为乞讨工具,这不是空穴来风,因为它合乎拐卖儿童犯罪的唯利是图的逻辑。公众缺乏相关证据不是他们的责任而恰恰是有关当局失责。如果当局无法向公众证明这样的担心是多余,那么无疑存在无视甚至隐瞒事实的问题。
这种极端罪行,将社会良知推向无以复加的痛苦中。哪怕1000个被拐儿童有1个沦为如此悲惨境地,也不能为我们的良心所容忍。那么问题来了,该如何清理犯罪链条的责任?为社会良心驱使的“一律死刑”看似简单粗暴,但当法律实证主义陷入无能,它所代表的恰恰是理性的出场:这种犯罪的残暴性、极端性超过了直接的杀戮,超过了恐怖主义等等极端罪恶,即使是低概率现象,其罪恶的数学期望值也足以得到极刑。这意味着拐卖儿童罪犯如果不能合情合理地表明其实施了最低限度的“责任”(类似于犯罪集团设置底线的行规)并将善待被拐儿童信息以某种方式告知孩子的亲人,那么这些犯罪链的罪犯都应以集体暴行受到最高刑罚严惩。

最后,拐卖儿童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免于恐惧的权力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因此保护这一权利构成法律之基本目标之一。拐卖儿童造成的社会性恐慌,因着独生子女普遍化,同时社会从上到下唯利是图、不择手段而凸显出来。从哲学角度看,肉体的死亡并不是终极的恐惧,比肉体死亡更悲剧的是希望的死亡,是绝望。儿童代表人类的传承和希望,对后代之爱有着超出人类认知的生物学基础,任何轻视甚至践踏这些情感和传统的政治和法律将丧失自然法基础。

一些复杂问题。无疑,拐卖儿童犯罪是十分复杂的。我们的立法常给人印象是基于政治控制而非正义目标。偏重严惩所谓集团犯罪,即所谓的情节特别严重。这样的倾向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它传递了错误的法律观念,好像拐卖一两个孩子只是轻罪,搞大了才是重罪。纵容了低组织化的犯罪。事实上,就拐卖儿童来说,无组织低组织犯罪可能比有组织犯罪更加恶劣,这些无组织罪犯更可能将被拐孩子随意地推向危险和悲惨境地。其次,盗拐与买卖需要有区分。即使按照现行法律,直接参与盗拐犯罪应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此外,正如很多有识之士已经指出的,收买(养)被拐儿童应入罪,这在法律认定上是非常清晰的。不管如何善待被拐孩子,至少它已构成对于孩子的父母亲人的极大伤害。特别是,应加强强迫儿童乞讨的打击力度,对那些无法证明监护人身份以及儿童自愿乞讨的行为,都应以虐待儿童入罪。

“强化死刑”立法并不等于实际增加死刑。一些人以所谓国际上减少死刑的趋势,反对“一律死刑”。问题在于,对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呼声,间接反映了民意对于罪恶的认知和排序,盗拐儿童的罪恶无论在情感还是理性上都应被视为极恶。如果认同拐卖儿童罪大恶极,那么这些人的同情心和进步立场应该指向别处,而不是为这些十恶不赦的罪犯辩护。

另一方面,正如前面所论证,“强化死刑”将导致拐卖儿童犯罪大大减少,同时,由于这类犯罪的自身特点,中止犯罪、戴罪立功的机会长期存在。即使无法完全杜绝此类罪行,整个拐卖链的罪犯们出于自我保护,也将更多注意被拐儿童的未来状况,实际地改善被拐儿童的境遇,同时使其亲人受伤害的心略加宽慰。这本身也将减轻对罪犯的刑罚。

最后,我也附上一段不算题外的文字。在我看,这位南都周刊专栏作者,以少有的直白道出了我们国家相当部分知识分子的心声。他的观点让笔者感觉似曾相识。类似的逻辑,我们在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批判布鲁诺?鲍威尔时就领略过。只能说我们的文化人在偏激程度上更胜一筹。

逆向歧视在这个时代是一种文化时髦,但我们的知识分子竟能够将罪恶与苦难等量齐观实在是令人叹为观止。我也说句直白话,很难相信还能看到比这更无耻的言论。
将这段文字附在这里,意在提醒那些善良的国人,那个标榜为自由解放,科学理性的主义,至少在中国早已成为自私、偏狭、野蛮、铁石心肠和政治机会主义的代名词。这种中国社会的文化病毒,杂交了伪西方基因,因而变得无比强大。这正是中国人绝望的根源。

附:刘远举 : 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暴露民众焦虑
http://toutiao.com/a4550856113/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5/0618/13/14433701_478974421.shtml


文章到最后,说点不算题外话的题外话。孩子被拐,是所有父母的恐惧。究其根源,在于社会公共服务数量与质量的低下,不能很好地响应父母的安全需求。但与此同时,不能回避的是,这个系统,不但没有响应农民工把孩子留在自己身边的需求,甚至还驱赶他们的孩子。所以,每一种底层苦难背后,都对应着一种中产的焦虑。某种程度上说,中产父母不能奢望留守儿童普遍存在的时候,自己的孩子能免于被拐的恐惧。毕竟,在同一片土地上,独善其身只能是一种臆想。




楼主:elephantnj2015  时间:2015-06-22 13:52:39
同发凯迪猫眼。
楼主:elephantnj2015  时间:2015-06-22 23:55:59
年青一代不了解中国政治的复杂,以为已经是开放社会了。
事实是,关于传媒与洗脑,理论基础已经变了,从绝对变成相对。

例如,最开放的凯迪论坛,我的文章不给上首页,对方观点好几篇,何解?

凯迪,你做事能掩饰一点吗?
楼主:elephantnj2015  时间:2015-06-24 03:56:28
网站评论版拒绝登载。媒体啊
楼主:elephantnj2015  时间:2015-06-27 22:20:46
@田崇善 2015-06-26 15:53:01
立法无非两个考虑!一,针对现实制止犯罪,二,定罪本身的轻重程度是否合理。
从一讲,似乎就是越处罚重越有效。但相应带来人道主义或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即是坏人都不能随便酷刑,那样是社会倒退和整体人没有价值。事实上看一个社会人的地位高低就看处罚罪犯,如果对罪犯都讲人道,那这个社会成员地位是高的。比如北欧!指向是不犯罪的人,犯罪的都这么爱惜,那不犯罪的还不是天?当然也离不开社会现实,普遍如果没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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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没有这样的原则或精神,说是只有造成死亡后果才有死刑的刑罚。

司法实践也有大量相反的情况。
楼主:elephantnj2015  时间:2015-06-27 22:23:07
两天没来,出来这么多人支持。很欣慰,谢谢大家。
楼主:elephantnj2015  时间:2015-06-27 22:29:28
@纳兰狗剩0 2015-06-27 08:39:27
“以牙还牙 以眼还眼”是一种原始的正义 法律一方面应当承认这种“报复”的正义 一方面应当致力于超越
楼主的文章迎合了这个时代的大众呼声 但是作为一个大学教授 一个知识分子 不应满足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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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文章并没有将立论建立在“报复”的基础上。而是根据中国实际状况和现行法律原则,认定,盗拐儿童造成严重伤害及社会危害,普遍死刑惩戒是必要的。
参见另一篇短文:

http://bbs.tianya.cn/post-no01-502339-1.shtml
楼主:elephantnj2015  时间:2015-06-28 15:10:30
http://heilongjiang.dbw.cn/system/2015/06/28/056621226_01.shtml

被拐儿童沦入乞讨的最新证据。
楼主:elephantnj2015  时间:2015-06-28 17:26:29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10981977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10983725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10988255

凯迪用沉默来封杀不同声音,无论我怎么自己顶贴,就是不回应,一个原来声称要辩论的,也不做声了。

可笑可耻!
楼主:elephantnj2015  时间:2015-06-28 17:31:02
@纳兰狗剩0 2015-06-28 17:00:06
如果我是被拐儿童的家长 我会和你们一样 恨不得活剐人贩子
但是如果国家法律对人贩子使用凌迟剥皮之类酷刑 则说明这个国家没有对人性的尊重
这个和“一律死刑”的道理是一样的
这个问题 看起来似乎仅仅是“怎么惩罚人贩子” 但是不要忘记行使惩罚的主体是国家、法律
因此实际上是“国家法律怎样对待犯罪的国民” 以及“司法公权的权限”
这么一个问题 却拼命渲染成民众与权贵的对立 真是傻得一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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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特别在文章里指出了,不要滥用类比推理。

什么叫“一律死刑”道理上也是一样的?

根本是不同情况吗?

“一律死刑”在中国法律上是有现成规定和实践的。
如“贩卖50克海洛因,死刑”,就属此类。

而我现在提出,盗拐一名儿童适用死刑。
就是对“一律死刑”的细化。法律上没有问题。

楼主:elephantnj2015  时间:2015-06-29 13:40:12
@纳兰狗剩0 2015-06-29 08:35:44
@淡泊龙者 2015-06-29 08:18:36
辩护只能是分辨是不是拐卖,如果是就判死刑。无须辩护拐卖的轻重。法只要是大多数理性人的意志就行,不在乎轻重。
————楼主来 对这位朋友的说法“正确地解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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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在,你的问题主贴已经全面做了回答。至于你设计的王婆案,并无任何疑义。

所有立法适用死刑的,也存在情节轻重。我还可以提出更极端的案例,故意杀人还有个人实施正义的呢,当然不适用死刑。

我同意法律需要考量多数人理性的意志。哪怕自然权利受到侵蚀,像个人拥有武器,本来属于人之天然的权利,但出于多数人理性意愿,世界上众多国家法律都否定了这一权利,这是可以理解的。这一观点,霍布斯已经明确给予论证。对此我表示大体可以理解。

当然,很多国家统治者出于私利而剥夺私人拥有武器。

楼主:elephantnj2015  时间:2015-06-29 13:52:59
@saberta86 2015-06-29 06:14:30
@elephantnj2015
漏洞太多。。。随便说一条好了。“我支持“对人贩子一律死刑”,但愿意将之修正为“呼吁修改。。。。你要是表达的是后面的意思我相信很多人就不会反对了。白纸黑字写的一律死刑,你还能解读为后面的意思,你也是够拼的。现在说的是修改法律,这是个严肃严谨的行为,你想告诉我法律修改为一律死刑,然后等抓到犯人审判时,你再来解释所谓的一律死刑压根不是一律死刑的意思,而是加强执法,加大力度打击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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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文章没有漏洞。

一律死刑我使用时多加上“”。其次,我认为这也是个立场问题,我认为群众的呼声是基本合理的。再次,群众的呼声只是简单的口号,并非修改立法提案。

我的经过论证的严谨提法是,直接盗拐(一名)儿童适用死刑。这也是“一律”的意思。
最后,即便这个直接盗拐(一名)儿童适用死刑的“一律”当中,理所当然有情节轻重而在量刑中需要有弹性的。这根本无需多言。

现在的根本问题是,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拐卖儿童刑罚过轻。未明确盗拐儿童罪适用死刑。仅限于“情节特别严重”,对此的司法解释也不够清晰。
楼主:elephantnj2015  时间:2015-06-29 14:00:23
关于本话题,无论这里的跟帖,还是所谓专家的议论,都在围绕所谓的“一律死刑”做文章。
这实在荒唐!

主贴对“一律死刑”作了解释,并且已经细化到可以直接形成人大提案的程度。不想再多说。



但值得指出,那些批评“一律死刑”者,当你们说这个提法太极端太不理性的时候,你们应该提出你们认为理性的观点,并加以论证。有吗?我没有看到。

“一律死刑”的民众呼声与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并非非此即彼,说民众呼声非理性,就认定现行法律没问题,这是什么狗屎逻辑???
楼主:elephantnj2015  时间:2015-06-29 14:05:02
http://bbs.tianya.cn/post-no01-502339-1.shtml

这个帖子也请大家关注下,这是对最新人大立法修正案的批评。
楼主:elephantnj2015  时间:2015-06-30 00:40:27
@SHENXIAN1998 2015-06-29 20:52:08
虽然很长但我看完了。楼主,你说出了大家说不清楚的意思,谢谢你!并且支持你!支持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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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认真读完我的文章。

因为问题复杂,且提出具体要求需要论证。不得不长。
其次,把道理讲清楚而不是光提要求,否则对手会利用掌握的话语权把广大群众渲染成群氓,他们确实已经这么说了。。

楼主:elephantnj2015  时间:2015-06-30 14:39:44
@纳兰狗剩0 2015-06-30 13:41:32
有些病人家属 好不容易筹到亲人的救命钱 却不幸被小偷偷了  从他们的心态出发 也会恨不得将小偷千刀万剐  但是法律如果规定小偷偷几万块钱就判死刑 这样的法律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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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躺闭眼望世界 2015-06-30 13:48:54
朋友,您咋还在跟“一律”俩字较劲呢?您已经赢了,换个话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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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兰狗剩0 2015-06-30 14:10:52
我不是和谁争胜负来的
我看到有人过于代入受害者心态来谈法律问题 我认为不合适 所以我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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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将心比心就没有法律的正义。代入没问题,但带入的必须是一般人的心态,而非特殊。

你总是类比乃至举例证明,逻辑思维水准问题。
楼主:elephantnj2015  时间:2015-06-30 14:49:21
@纳兰狗剩0 2015-06-30 14:06:41
孩子不是你的一部分,不是你的财产,搞清楚法律意义上孩子和你之间的关系,你们是完全独立的个体,你们之间只是存在监护关系。拐卖伤害的对象是你的孩子,本质上不是你。
你为自己的孩子付出的情感是法律不能衡量的东西,你为自己孩子付出的物质花费更多是民事赔偿需要考虑的因素,对于刑事判决是很次要的因素。
————这样的说法我认为也不尽合理
如你所说 法律很难界定情感的伤害 因此在刑事量刑中主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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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值得辩论。

对此主贴有专门的一句:儿童代表人类的传承和希望,对后代之爱有着超出人类认知的生物学基础,任何轻视甚至践踏这些情感和传统的政治和法律将丧失自然法基础。


记住,理性是无法解释父母与子女的情感。最终如何理解,只能将心比心!
滥用理性只会将人变成机器。
楼主:elephantnj2015  时间:2015-06-30 15:11:31
@纳兰狗剩0 2015-06-30 14:59:58
这个问题值得辩论。
对此主贴有专门的一句:儿童代表人类的传承和希望,对后代之爱有着超出人类认知的生物学基础,任何轻视甚至践踏这些情感和传统的政治和法律将丧失自然法基础。
记住,理性是无法解释父母与子女的情感。最终如何理解,只能将心比心!
滥用理性只会将人变成机器。
————呵呵
关于法律应当正视父母与孩子血缘亲情关系的特殊性这一点 我与你看法一致
关于父母的情感伤害不......
-----------------------------


你瞎捉摸半天,不仅显示你缺乏基本逻辑训练,也显示你的思维能力,根本抓不住重点。
现在,终于摸到关键问题了。

但这问题,涉及政治哲学和法哲学,我认为你们层次还不够。不妨请出专家级的出来,我愿意听听不同意见。



楼主:elephantnj2015  时间:2015-06-30 15:18:02
不过,笔者相信这是误解,真正的冲突反映了社会良心与由或在朝或在野的知识界以及公共舆论把持的所谓“公共理性”的对立。在这样的视角下,我们不难发现上述似乎不相关甚至看似矛盾的案例中背后的共性——那些充满慈爱的、倔强地追寻正义的母亲父亲——毕生找寻失踪孩子的父母、药家鑫父亲、梦鸽,他们成为冷酷残暴的中国特色“公共理性”的牺牲品。

__________

主贴还有这样的表述也请注意。

我已经充分理解了中国当今社会的反人性的主流思维,所谓的理性,它们远离社会良知,故此特别提出。

最新的两个id的回帖,把这个问题重新提出来了,这很好。
我十分怀疑中国的专家们有勇气直面上述问题,而为他们辩护。所以来两个id也不错,他可以充分展示它们的反人性的思维。



楼主:elephantnj2015  时间:2015-06-30 15:54:40
@纳兰狗剩0 2015-06-30 15:14:15
你瞎捉摸半天,不仅显示你缺乏基本逻辑训练,也显示你的思维能力,根本抓不住重点。
现在,终于摸到关键问题了。
但这问题,涉及政治 哲学 和法 哲学 ,我认为你们层次还不够。不妨请出专家级的出来,我愿意听听不同意见。
————我再次向你对我个人情况的关注表示感谢 也再次向你指出 我允许你具体指出我的任何一处逻辑错误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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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文章开篇就解释了“一律”,大家都清楚这个词根本不是法律术语。你几页里都在纠缠一个主贴早就回答了的问题,是否属于逻辑不行?

最近提出的问题,我直接黏贴我的文章的段落就可以回答,这不也同样可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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