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两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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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4-18 22:10:58 更新时间:2021-04-19 11:54:36

楼主:千叶多余  时间:2021-04-18 14:10:58
介绍一个案例。
夫妻协议离婚,孩子归男方,房产归女方。
七年后,男方偶然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遂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如下:
1,重新分割房产,
2,追索孩子的抚养费。
3,精神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男方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
男方为了获得孩子抚养权,从而放弃了房产的权利,两者之前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
现在既然孩子不是男方的,男方有权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二审法院改判,支持2和3,否定1,最重要的理由,和一审法院正好相反:
楼主:千叶多余  时间:2021-04-18 14:28:14
可能有人会觉得,二审判决对男方有点不公平。
起初我也这么认为,后来我咨询了一些其他人的意见,观点如下:
孩子的抚养权,不能用钱来做衡量尺度。
也就是说,孩子的抚养权,不能折算成金钱,从而和其他财产的分割,形成对价关系。

换一种说法。
假设夫妻离婚,一方认为孩子是无价的,愿意放弃财产,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或许双方会本能的认为,孩子的抚养权,此时被折算成了财产,从而和其他财产,形成对价关系。

但是,法院对这种对价关系是否成立,是有疑问的。
楼主:千叶多余  时间:2021-04-18 16:12:53
又看到一个相关案例,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夫妻协议离婚,房子和孩子都归女方。
几年后,由于女方出了点问题,男方起诉,要求如下:
1,变更孩子抚养权。
2,重新分割财产。

理由如下:
当初双方说好,谁抚养孩子,谁拿房子,将来房子归孩子。
现在孩子归自己抚养,房子理应归自己,将来他会把房子给孩子。

法院调解的时候说,孩子的抚养权,和房子的归属权,属于两个问题。
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不是重新分割财产的理由。

也就是说,男方如果觉得女方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但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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