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全体法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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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1-29 18:28:00 更新时间:2021-05-14 02:10:51

楼主:高风亮节abc  时间:2016-01-29 10:28:00
致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全体法官的
尊敬的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全体法官:
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九日上午9时左右,裕安区法院行政庭胡法官及法院司机在原告待拆迁房外,经过建筑壳子板隔离缝向原告送达【2015】六裕行初字第00020号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原告非常惊讶非常愤怒。理由如下:
一、被告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或六安住建委】没有权力超越宪法、法律、法规,被告所作的六拆裁字【2015】2号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当属违法无效。
第三人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开发。商业拆迁是平等的交易关系,平等的买卖关系,除了协商还是协商,不存在强迫交易。被告的裁决行为违反了【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二、第三人不是适格的裁决申请人。
第三人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已于二零一二年底之前相继自行失效。第三人已失去合法性的基础。第三人是商业开发,不是公共利益,其经济属性是纯私有经济,与被拆迁人的原告相同,共同受法律保护。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收购与被收购的民商事关系,而不是商业欺诈、强迫交易。
三、安置方案违法。
第三人需要原告的商业房地产在先,原告是被迫选择第三人的商业房地产。作为被拆迁的原告,具有房屋的优先选择权。原告选择第三人的一号楼09、12及其售楼部,置换原告所属第三人的商业拆迁地块,用书面文字确定下来。如商谈不成,双向评估,多退少补。原告的置换条件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李克强总理说:“对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对市场经济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
四、评估报告书违法,不能作为裁决的合法依据。
房地产价值是土地使用权价值与房屋价值之和。土地使用权价值是房地产的核心价值。房屋的价值是随着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存在而存在,而房屋的价值则是其自身的建筑造价及装潢。并且房屋超过两年,就要开始折旧【九折】。因此,所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自称地产商或地产公司,没有一家自称房产公司。如第三人自称恒远地产,恒科公司自称恒科地产,振华公司自称振华地产。本案第三人只对原告的部分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不对原告的商业地产进行评估,造成原告所属第三人拆迁地块的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严重失真。所以,皖寿公正房估字【2015】384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只评部分房屋价值,却有意漏评土地使用权价值,致使皖寿公正房估字【2015】384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违法无效。
五、没有经过房地产专家委员会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原告并没有拒绝被告委托房地产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也没有拒绝第三人委托房地产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委托房地产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是被告应当作为的事,而不是原告的应当。
被告并没有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也没有对第三人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也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原告意见,对当事人原告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更没有采纳当事人原告提出的应当的合理要求。
六、被告裁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上严重违法。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
在本案前,原告就已经对237号延期批复进行诉讼,对房地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在诉,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没有行政裁决的机会,【2015】六行终字第00016号判决书,是受国家法律法规所束缚,并没有违宪违法违规的法律权限。【2015】六行终字第00016号判决书,并没有要求被告违法裁决。【2015】六行终字第00016号判决书,初衷是让被告公平公正的做好协商调解的工作,而不是被告按照第三人的“意思”去评估、去裁决。
没有程序上的正义,哪有实体上的正义?!
七、237号延期批复上面的印章涉嫌伪造
经南师大司法鉴定,237号延期批复上面的印章与被告的实物印章异同。在多次诉讼中被告均以无纸化办公OA生存差异为借口。金安公安分局介入,被告又以损毁的第一枚印章与237号延期批复上面的电子印章是对应的。现在的印章是第二枚。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没有对237号延期批复上面的印章真假合法性进行认定。因237号延期批复上面的印章与245号延期批复上面的印章是一样的。
八、245号延期批复正在审查之中,其合法性未确定。
245号延期批复是六拆裁字【2015】2号裁决书裁决依据之一。245号延期批复本质上是违法的。从原告送给胡法官的新证据庭审笔录可以证明:被告六安市住建委在第三人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欠缺前置要件的前提下,被告六安市住建委用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第三人颁发了违法的地字第34150020100006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那么以违法的地字第34150020100006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发生的后续的一切行政行为皆是违法无效的行为。245号延期批复乃是无本之木。
九、裕安区法院违反审判纪律,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枉法判决。
本案在开庭前,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五】项、【六】项、【七】项的相关规定,向裕安区法院行政庭胡法官递交了【行政诉讼中止申请】、关于245号延期批复行政复议申请后【再次行政诉讼中止申请】,裕安区法院 既没有作出【不予中止诉讼裁定】,也没有作出【中止诉讼裁定】。
在开庭过程中,法官多次以“不要重复”为借口,阻止原告的自辩、质证。迫使原告少说话、不说话并打乱原告的维权思路,造成原告短时间的“大脑空白”。法官以“你怎么用这种语气”阻止原告向被告及第三人提问。原告无奈只有耳闻目睹被告代理滔滔不绝无稽之论以及第三人毫无法律依据的胡言乱语之述。在最后陈述时,法官又以“简单说一下”施压。原告只能说出四个字“判如所请”。
原告认为,以问题的焦点为中心展开论述,这是强调,而不是重复。国家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在庭审中诉讼当事人在自辩、质证、陈述中有“不要重复”之规定。此案从立案受理开始,被告不向原告提供证据,开庭过程已注定原告被枉法判决。庭后原告先后依法向行政庭长及法院院长寄去了有关其它案件影响本案的判决之依据。依法履行原告告知的义务。
尊敬的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全体法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作为法官应当知道无本之木的法理,无米煮不出饭的道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古之精辟。作为法官对法律应当案前知悉、案中适用、案后运用。本案中不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来判,驳回原告诉讼于法无据。
原告认为,每个法官都有维护国家宪法法律尊严的责任与义务,对法院司法不公案件都有责任质疑;人民法院院长对发现本院判决不公的案件,有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出重新审理自行纠错的责任。
希望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办案,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面对多次不公正的裁判保留向最高检最高法进行举报、投诉、控告的权利。
网 上 此 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全体法官
致信人:鲁文贤
二零一六年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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