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公检法流程和执法方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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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6-03 18:04:03 更新时间:2021-06-05 00:35:28

楼主:真相挖掘2018  时间:2021-06-03 10:04:03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关于我多年因为陈某某一案在深圳各部门进行维权救济,信访投诉的目的其实不是针对个人;而是针对一个官僚体系的漏洞以及执法逻辑。

深圳以及各大发达城市的人思维多受西方影响,不愿意讲政治立场和谈马克思主义,陷入了一个形式主义误区,注重程序而忽略了毛泽东思想的本质:事实求是,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从实际出发,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喜欢坐办公室,从书面材料主观推断,而与底层社会脱节,理解不了民间疾苦及受害者朴素的农民思维;忽视新型犯罪如金朝阳/深房理等社会组织的危害性,仅仅是套过去的犯罪模型,用“法无禁止,即可行”西式逻辑办事必将引发混乱。

一 事实求是是中国法制的基础

中国的社会法制思想的基础就如《刑事诉讼法》第6条中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是在法律之前,事实就是世界和社会现象的客观存在,法律必须实事求是,甚至需要根据新形势制定新的法律。学过逻辑学,大家都知道,逻辑推理会有悖论,再详细的司法解释和程序都会有争议和漏洞;“人类一定义,上帝就发笑”,“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所以仅仅从法律理论和过去的模型去生搬硬套现在新社会组织和现象,一定会陷入主观错误和无休止的辩论。

二 中国的法制一定是民主,立场在多数人的专政

金朝阳2006年到现在,演变成深房理和各式的炒房组织,已经完成了病毒式的裂变和传播,至今无法定性。这类金融传销组织的本质就是极少数人通过巧妙的设计规避法律风险,以夸大的宣传和零风险的虚假承诺,向公众集资诈骗和套取信贷。受害者把信用卡和银行卡交付或者按上级指示去炒房,本身就触犯了法律;但如果因此把受害群众都抓起来,估计全国的监狱都不够用,而让组织受益者、真正的主谋逍遥法外。中国不是美国,不能允许出现辛普森案件,高薪聘请律师就能逍遥法外。不能允许资本和高智商“合法犯罪”。

三 中国的法制必须公正,需要发动群众,才能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资本的天性: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十四章“所谓原始积累”。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会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它们。在金朝阳、深房理等炒房事件中,弱势群体多数没有投资风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所以能鼓动如此多的人炒房投资,该组织一定是做了虚假宣传,同时会利用政策的漏洞形成利益集团。

从金朝阳到深房理,这么多年来,各大部门挤压了大多的信访案件,得到解决的寥寥无几。群众举报和投诉之后,最多就是换个人,并没有从本质解决问题。政府也到处宣传防范意识,诈骗还层出不穷。深房理事件,各部门没有发现问题,反而是网上自媒体曝光出来。所以我们仅仅需要的是打造一个“百花齐放,舆论自由”的社群,扶持公益组织和社群,与那些纯资本运作的组织制衡。根据资本论,资本为了追逐利润,无底线宣传、炒作及分销,没有制约则一定会危害社会。

四 中国的法制流程不能变成个人和部门利益斗争

棘手的案件,很多民警接手后无法处理,甚至延期处理,有些只好推到其他部门。其实能应诉和接手的民警都是好同志,一定是其他人不敢接,或者上级赋予重视的。但案子得不到处理,受害者必定信访投诉,这不是我个人利益问题,而是数十名受害者,包括他们家庭的生死存亡的抗争。案件背后是我们看不见利益和思想斗争,甚至可能是国际之间的经济阴谋。毛泽东说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能接受群众批评的都是好同志,群众喜欢批评是希望改进,最怕是没有批评和投诉,党群脱离。

五 公检法各部门程序的一些建议

司法程序设计不是我的专业,我仅根据我这几年在深圳的公检法之间维权的想法:

1 派出所不能插手经济纠纷是对的,但前提需要你给案件定性啊。不能仅仅口头告知,或者是信访答复。要么立案,要么不立案;不立案在报案人要求下,必须开《不予立案通知书》,因为对法院和检察院来说,这是他们受理的关键。
2 谁给案件定性,必须明确一个部门去调查和定性,而不能推到法院,目前没有法律赋予法院对刑事案件定性的义务,只是规定了法院需要移交涉嫌刑事的义务(法院有定罪权,但没有主动调查权,有时难以初步定性)。如果一个案子连公安都定性不了,如何强求法院定性?
3 建议授权一个部门通过网络或者电话给予案件初步判断,比如12348,我打多次12348,律师多数说涉嫌刑事。但12348仅是建议,他们没有权利监督警方立案。
4 建议对于公安机关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行为,除了到公安部自己纪检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申诉,还可以拿报案回执到检察院申诉,或到法院发起行政诉讼。因为仅仅公安内部的申诉,完全可以因为自己人护短无限期拖延。
5 不能插手经济纠纷不等于不能调解经济纠纷:对于暴力冲突和自残自杀,有可能演化成刑事案件等可能,公安局应介入协调。比如信用卡交给对方不还,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公安局可以传讯双方协调。所以公安局对特定类型的经济纠纷是有协调义务。协调无果,才开个不予立案通知证明,转到法院或其他部门。



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楼主:真相挖掘2018  时间:2021-06-04 11:44:12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公检法制约机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案件直接定性但是不能进行判决,判决是法院权力。判决公安机关在侦查之前要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受理,并在侦查完结以后以某项罪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此公安机关是可以对案件直接定性的,也就是决定以哪项罪名进行侦查和移送。
但移送到检察院以后,检察院进行审查后可以变更公安机关所定性的罪名,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程序瑕疵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具体侦查、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及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执行等;检察机关负责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及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等;法院属于审判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以及自诉案件的受理侦查等。
当然,如前所述,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权都在法院,只有法院有权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这是无一例外。公检法三家相互制约是现代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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