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警察蔡东雨 李亮制造“惊天冤案” 李亮已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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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6-10 16:05:12 更新时间:2021-06-10 11:36:39

楼主:心雨晴也雨  时间:2021-06-10 08:05:12
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民警蔡东雨、李亮滥用职权,非法取证,制造“惊天冤案” 李亮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接受审查(主标题)


宿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及办案民警蔡东雨、李亮等在办理本人涉嫌2017年11月底一场交通事故中滥用职权,非法取证,制造惊天冤假错案,给本人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

蔡东雨、李亮等在侦察过程中,提取物证来源不明、程序违法、未随案移送,没有通知车辆持有人到场,也没有车辆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且提取物证时由司法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依据《刑诉法》67条规定他们不得担任本案的见证人,因此该物证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而且本人把车子开到事故大队停车场近一个月才提取有关物证,且是蔡东雨找我谈7次话唯一一次没让我到场的。为什么?

我苏NMB759轿车前号牌提取的蓝漆、前号牌“7”上方附着物提取程序违法,该物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该物证提取过程中制作的《现场检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未按《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57条规定注明提取物品的数量及特征,也未按照该条规定交物品持有人签名或盖章。检查照片均不能反映提取物品的数量、位置以及特征。提取该物质的检查笔录和物证提取过程的见证人身份也不合法。

公安机关怀疑苏NMB759轿车在11月24日晚上行驶过程中“撞到”所谓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车上的附着物以及尾灯碎片提取程序也不合法,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该物证的载体电动自行车未依法扣押,也未制作扣押物品清单。虽然现场勘查笔录中记录有一辆电动自行车遗留现场,但未履行扣押程序,物证来源不具有合法性。本案中,侦查人员将实体物证的扣押程序等同于痕迹物证的提取程序,以规避法律要求,显然是不合法的。痕迹提取,着重的是提取方法,提取实物着重的是程序,两者有本质区别。《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54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作为实体物证,应当在提取同时予以扣押,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附卷备查。因此,在未履行扣押程序情况下,直接提取电动车没有法律授权,不具有合法性。

该物证提取过程中制作的《现场检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未按《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57条规定注明提取物品的数量及特征,也未按照该条规定交物品持有人签名或盖章。检查照片均不能反映提取物品的数量、位置以及特征。勘验检查笔录见证人系侦查机关聘用人员,侦查机关也未作出任何说明,依法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

司法机关多次违纪违法延期办案,根据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安全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向所在单位告知的通知》有关规定,要五日内以司法文书形式通知所在单位,他们至今也没以司法文书形式通知我所在单位,侵犯人权,你们又将宿迁广播电视总台置于何地?

公安机关多次变更滥用强制措施,粗暴执法,过重执法,随意执法,司法恐吓,诱供逼供,导致我抑郁症加重,有精神分裂嫌疑、视力下降、腿部受伤加重等,均有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多次口头申请也没有给我做司法鉴定……

宿迁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事故认定书显示苏NMB759轿车“…从东向西行驶至嘉汇御景园南门向西7米处撞到…”;提供证人说拨打110报警,警情为在天目虹枫大酒店门口,尾数为759(尾数为759的车子很多)的白色轿车撞到电动车后往北逃逸”;我在看守所被逼说“行驶至四季青南门附近感觉有异常…”,好像在三个地点都有事故,事实不清,认定证据不足。多次要求民警蔡东雨调“事故”现场给我看,他也没调?

宿迁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及办案民警蔡东雨、李亮等在没有直接证据情况下,多次多处违法违纪办案,最终胡乱认定“肇事逃逸”。

本人先后给宿迁市副市长、公安局长韩军寄去9封实名举报,可至今没有解决实际问题!

2021年6月9日下午,本人通过与宿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人及事故大队有关同志联系得知,蔡东雨、李亮均已调离事故大队,李亮在2018年就调离了事故大队到高速公路三大队工作,蔡东雨调到湖滨中队!

李亮已于2021年5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审查(来源于宿迁廉风)。

李亮被调查不一定与我的冤案有直接关系,但可以基本确定的是李亮平时也不咋的,可以想像他平时又是怎么工作办案的?要不他怎么会被调查呢!
善恶终有报,天道好轮回。
不信抬头看,苍天饶过谁。






江苏省宿迁市退役军人,原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记者 仲其凯
电话13905249916 19805240468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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