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德州市检察院许勍检察长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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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6-19 17:01:08 更新时间:2021-12-31 02:24:53

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1-06-19 09:01:08
尊敬的德州市检察院许勍检察长:
2021年4月6日,我们向德州市检察院联名举报临邑县法院付东兴、德州市中院孔祥波涉嫌枉法裁判,德州市检察院转到第五检察部调查处理,第五检察部又转到乐陵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调查处理,2021年6月2日,我收到乐陵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张建华检察官的电话答复,其后我一直向德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和乐陵市检察院张建华检察官追要书面答复,至今未果,现就乐陵市检察院的电话答复,向许勍检察长提出如下请求:
1、请求许勍检察长督促相关部门对我的举报调查结果尽快给予书面答复;
2、乐陵市检察院张建华检察官对我的实名举报调查结果完全错误,完全违背事实,我已把提出的十个方面的异议和16份证据邮寄至德州市院和乐陵县院,请求许勍检察长督促相关部门对我的举报重新进行调查;
3、请求许勍检察长督促相关部门对我的举报进行公开听证(公开听证申请书已邮寄至德州市检察院和乐陵市检察院);
4、我曾多次申请德州市检察院参与调查举报的部门到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进行调查,申请调查的内容关系到我的举报是否属实,关系到检察院的调查结果是否正确,但一直遭到有关部门的拒绝,请求许勍检察长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到双力破产组进行调查(调查申请书已邮寄至德州市检察院和乐陵市检察院);
5、乐陵市检察院在调查我的举报过程中,发现付东兴、孔祥波涉嫌归纪委监委管辖的违法违纪线索,请求许勍检察长督促相关部门把付、孔涉嫌的归纪委监委管辖的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而不要让举报人自己去纪委举报);
6、请求许勍检察长督促相关部门对德州中院(2014)德中商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是否经过德州市中院审委会讨论做出明确的调查结果,而不应该似是而非;
7、付东兴、孔祥波在民事案件中故意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公开披着法律的“合法”外衣进行财产掠夺,请求许勍检察长督促监督参与调查的检察官坚持公平正义,不要做枉法法官掠夺财产的帮凶。
当前,正在进行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请求许勍检察长能够监督参与调查举报的所有检察官不畏强权,坚持公平正义,依法依规做出公平公正的调查结果(这次投诉内容将以公开信的形式在各媒体发表)。
纪俊智2021年6月16日
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1-06-19 09:05:47
尊敬的德州市检察院许勍检察长:
2021年4月6日,我们向德州市检察院联名举报临邑县法院付东兴、德州市中院孔祥波涉嫌枉法裁判,德州市检察院转到第五检察部调查处理,第五检察部又转到乐陵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调查处理,2021年6月2日,我收到乐陵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张建华检察官的电话答复,其后我一直向德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和乐陵市检察院张建华检察官追要书面答复,至今未果,现就乐陵市检察院的电话答复,向许勍检察长提出如下请求:
1、请求许勍检察长督促相关部门对我的举报调查结果尽快给予书面答复;
2、乐陵市检察院张建华检察官对我的实名举报调查结果完全错误,完全违背事实,我已把提出的十个方面的异议和16份证据邮寄至德州市院和乐陵县院,请求许勍检察长督促相关部门对我的举报重新进行调查;
3、请求许勍检察长督促相关部门对我的举报进行公开听证(公开听证申请书已邮寄至德州市检察院和乐陵市检察院);
4、我曾多次申请德州市检察院参与调查举报的部门到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进行调查,申请调查的内容关系到我的举报是否属实,关系到检察院的调查结果是否正确,但一直遭到有关部门的拒绝,请求许勍检察长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到双力破产组进行调查(调查申请书已邮寄至德州市检察院和乐陵市检察院);
5、乐陵市检察院在调查我的举报过程中,发现付东兴、孔祥波涉嫌归纪委监委管辖的违法违纪线索,请求许勍检察长督促相关部门把付、孔涉嫌的归纪委监委管辖的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而不要让举报人自己去纪委举报);
6、请求许勍检察长督促相关部门对德州中院(2014)德中商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是否经过德州市中院审委会讨论做出明确的调查结果,而不应该似是而非;
7、付东兴、孔祥波在民事案件中故意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公开披着法律的“合法”外衣进行财产掠夺,请求许勍检察长督促监督参与调查的检察官坚持公平正义,不要做枉法法官掠夺财产的帮凶。
当前,正在进行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请求许勍检察长能够监督参与调查举报的所有检察官不畏强权,坚持公平正义,依法依规做出公平公正的调查结果(这次投诉内容将以公开信的形式在各媒体发表)。
纪俊智2021年6月16日
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1-06-19 09:18:51
实名举报临邑县法院法官付东兴涉嫌枉法裁判
尊敬山东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三指导组孟富强组长:
现把临邑县法院法官付东兴在(2012)临商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中涉嫌枉法裁判的情况向您及指导组领导举报如下:
举报人:纪俊智,原山东双力集团公司销售经理,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25号内,联系电话:18063521071。
被举报人:付东兴, 现任临邑县人民法院审委会成员
1、原告(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的预付款是通过代理商(原庆云县永鑫农机销售处)进入原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原双力集团),原告在原双力集团(2005年11月6日)破产时只有56.04元的债权(原告原来直接和双力集团发生业务关系时形成的余额),付东兴不顾这一事实,判决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原告21.8万元的财物,并承担返还责任,涉嫌枉法裁判(原双力集团对收割机预付款客户都给开具收款收据,原告没有原双力集团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原告没有直接把预付款交到原双力集团);
2、在双力破产组既没有给我(纪俊智)发货、抵货、支付现金,也没有给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临邑东方)发货、抵货、支付现金的情况下,付东兴判决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临邑东方21.8万元的财物,并承担返还责任,涉嫌枉法裁判(原双力集团破产前和破产后,对发货、付款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原告没有向双力破产组提供带公章的发货信函和收款收据,就证明双力破产组没有给原告发货、抵货、支付现金,原告仍有权向双力破产组追要属于自己的财物);
3、在多次开庭审理中(见庭审笔录),原庆云县永鑫农机销售处(代理商,简称庆云永鑫)负责人魏爱军都承认是原庆云永鑫按正常程序从双力破产组提走的财物,并表示愿按比例承担返还责任(法院在强制执行阶段已执行魏爱军14万元的现金),但付东兴仍判决我承担返还责任,涉嫌枉法裁判;
4、付东兴在判决中,采纳原告提供的已经被庆云县公安局无罪撤销的刑事案件(撤案决定书见附1)的笔录材料等案卷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现正在追究相关人员的泄密责任)作为证据,涉嫌枉法裁判;
5、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进行公开审理或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付东兴违反上述规定,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和枉法裁判;
6、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付东兴就判定原告交给我一张20万的承兑汇票,并和我形成委托关系是完全错误的。事实是:我是原山东双力集团的销售经理,和原告没有任何委托关系,且原双力集团安排有专职的销售人员(王玉臣)长年在原告处服务,自原山东双力集团和原告建立业务关系以来,我从未从原告处拿过任何汇票(我们从业务单位拿汇票、现金都会打收到条),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从原告处拿过汇票,付东兴涉嫌枉法裁判;
7、付东兴在判决中判定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原告21.8万元的财物,为了更好地查清事实,在庭审中我要求法庭把双力破产组追加为共同诉讼参与人,却遭到原告和付东兴的拒绝。(1)在法院、公安局多次到双力破产组调查取证,且纪俊智被刑事拘留期间和拘留之后,双力破产组还把原告的财物发给纪俊智,明显违背事实,原告和法庭为什么不敢追究双力破产组的责任?且拒绝追加双力破产组为诉讼参与人;(2)如果原告在双力破产组有债权的话,在公安部门报案后和在法院起诉后,为什么不冻结自己的债权,而眼睁睁的让别人(长期)多次把自己的财物给领走!(3)纪俊智在被刑事拘留期间,取保候审期间还敢领走原告的财物,这么严重的违法,公安机关为什么还会做出无罪撤销案件决定书!(4)如果纪俊智从双力破产组领走原告21.8万元的财物,纪俊智已构成刑事犯罪,付东兴就应该把纪俊智移交到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立案申请书附后)。付东兴发现犯罪线索不进行移交,同样构成枉法。
恳请第十三指导组的领导能够对我的实名举报进行彻底调查,依法惩治政法系统的害群之马,还普通百姓公平与正义。
纪俊智18063521071
2021年4月6日
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1-06-19 09:20:10
联名举报(控告)信
尊敬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九督导组领导:
我们联名举报(控告)德州市中院副院长杨坤,法官孔祥波、孙文成、李进生、陈涛等,德城区法院法官曲培华、袁冬梅、门玉华等;临邑县法院王富元、付东兴、王敏,乐陵市法院袁铭东,他们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有的故意违反法律程序办案;有的违背事实,捏造事实;有的刻意采信非法证据;有的故意伪造法律送达文书。我们联名向各位领导依法举报(控告),请领导依法调查核实、处置,依法打击司法腐败!依法维护公平正义!依法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我们请求亲自向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九督导组领导递交我们的联名举报信)。
2021年4月6日

联名举报人:
纪俊智
李光辉
王朋
李金兰
王春建
徐建
宋朝祥
李桂荣
李建荣
李文栋
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1-06-19 09:22:11
实名举报德州市中院法官孔祥波涉嫌枉法裁判
尊敬山东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三指导组孟富强组长:
现把德州市中院法官孔祥波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商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中涉嫌枉法裁判的事实再次向您及指导组领导举报如下:
举报人:纪俊智,原山东双力集团公司销售经理,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25号内,联系电话:18063521071。
被举报人:孔祥波, 德州市中院庭长
1、被上诉人(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的预付款是通过代理商(原庆云县永鑫农机销售处)进入原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原双力集团),被上诉人在原双力集团(2005年11月6日)破产时只有56.04元的债权(被上诉人原来直接和双力集团发生业务关系时形成的余额),孔祥波却判决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被上诉人21.8万元的财物,并承担发还责任,涉嫌枉法裁判(原双力集团对收割机预付款客户都给开具收款收据,被上诉人没有原双力集团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被上诉人没有直接把预付款交到原双力集团);
2、在双力破产组既没有给我(纪俊智)发货、抵货、支付现金,也没有给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临邑东方)发货、抵货、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孔祥波判决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临邑东方21.8万元的财物,并承担返还责任,涉嫌枉法裁判;
3、在多次开庭审理中(见庭审笔录),原庆云县永鑫农机销售处(代理商,简称庆云永鑫)负责人魏爱军已承认是庆云永鑫按正常程序从双力破产组提走的财物,并表示愿按比例承担返还责任(法院在强制执行阶段已执行魏爱军14万元的现金),但孔祥波仍枉法判决我承担返还责任;
4、孔祥波在判决中,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已经被无罪撤销的刑事案件的笔录材料等案卷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现正在追究相关人员的泄密责任)作为证据,涉嫌枉法裁判;
5、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进行公开审理或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孔祥波违反上述规定,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和枉法裁判;
6、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孔祥波就判定双力集团按纪俊智的指定给被上诉人发货,这是完全错误的。事实是:双力集团在破产前和破产后都是根据客户提供的盖公章的提货信函来发货,客户的提货信函作为客户收到货物的依据是要附到财务账上的,没有客户盖公章的提货信函任何人都不可能发走他的货;同样,客户不提供现金收据,双力破产组也不可能支付现金,因此,没有被上诉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可能提走其财物;如果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发货信函和收款收据,就证明双力破产组没有给被上诉人发货、抵货、支付现金,被上诉人仍有权向双力破产组追要属于自己的财物。因此,孔祥波判定双力集团按纪俊智的指定给被上诉人发货,涉嫌枉法裁判;
7、孔祥波在判决中判定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被上诉人21.8万元的财物,明显与事实不符。(1)在法院、公安局多次到双力破产组调查取证,且纪俊智被刑事拘留期间和拘留之后,双力破产组还把被上诉人的财物发给纪俊智,明显违背事实,被上诉人和法庭为什么不敢追究双力破产组的责任?且拒绝追加双力破产组为诉讼参与人;(2)如果被上诉人在双力破产组有债权的话,在公安部门报案后和在法院起诉后,为什么不冻结自己的债权,而眼睁睁的让别人(长期)多次把自己的财物给领走!(3)纪俊智在被刑事拘留期间,取保候审期间还敢领走被上诉人的财物,这么严重的违法,公安机关为什么还会做出无罪撤销案件决定书!(4)如果纪俊智从双力破产组领走被上诉人21.8万元的财物,纪俊智已构成刑事犯罪,孔祥波就应该把纪俊智移交到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立案申请书附后),孔祥波发现犯罪线索不进行移交,同样构成枉法。
8、孔祥波积压我的再审申请书超过1年之久,使我的再审延长近2年的时间,孔祥波涉嫌枉法;
9、孔祥波和再审法官李加付多次强调我的二审判决是由德州市中院审委会决定的,他们把责任都推给审委会,特请巡察组领导对该案的审委会会议资料进行调查,调查一下这么简单的案子为什么要上审委会?调查一下有没有具体领导插手、干预、过问这个简单的案子。
恳请德州市第十三指导组领导能够对我的实名举报进行彻底调查,依法惩治政法系统的害群之马,还普通百姓公平与正义。
纪俊智18063521071
2021年4月6日
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1-06-19 09:43:28
尊敬的德州市检察院许勍检察长:
2021年4月6日,我们向德州市检察院联名举报临邑县法院付东兴、德州市中院孔祥波涉嫌枉法裁判,德州市检察院转到第五检察部调查处理,第五检察部又转到乐陵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调查处理,2021年6月2日,我收到乐陵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张建华检察官的电话答复,其后我一直向德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和乐陵市检察院张建华检察官追要书面答复,至今未果,现就乐陵市检察院的电话答复,向许勍检察长提出如下请求:
1、请求许勍检察长督促相关部门对我的举报调查结果尽快给予书面答复;
2、乐陵市检察院张建华检察官对我的实名举报调查结果完全错误,完全违背事实,我已把提出的十个方面的异议和16份证据邮寄至德州市院和乐陵县院,请求许勍检察长督促相关部门对我的举报重新进行调查;
3、请求许勍检察长督促相关部门对我的举报进行公开听证(公开听证申请书已邮寄至德州市检察院和乐陵市检察院);
4、我曾多次申请德州市检察院参与调查举报的部门到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进行调查,申请调查的内容关系到我的举报是否属实,关系到检察院的调查结果是否正确,但一直遭到有关部门的拒绝,请求许勍检察长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到双力破产组进行调查(调查申请书已邮寄至德州市检察院和乐陵市检察院);
5、乐陵市检察院在调查我的举报过程中,发现付东兴、孔祥波涉嫌归纪委监委管辖的违法违纪线索,请求许勍检察长督促相关部门把付、孔涉嫌的归纪委监委管辖的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而不要让举报人自己去纪委举报);
6、请求许勍检察长督促相关部门对德州中院(2014)德中商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是否经过德州市中院审委会讨论做出明确的调查结果,而不应该似是而非;
7、付东兴、孔祥波在民事案件中故意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公开披着法律的“合法”外衣进行财产掠夺,请求许勍检察长督促监督参与调查的检察官坚持公平正义,不要做枉法法官掠夺财产的帮凶。
当前,正在进行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请求许勍检察长能够监督参与调查举报的所有检察官不畏强权,坚持公平正义,依法依规做出公平公正的调查结果(这次投诉内容将以公开信的形式在各媒体发表)。
纪俊智2021年6月16日


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1-06-19 11:04:22
联名举报(控告)信
尊敬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九督导组领导:
我们联名举报(控告)德州市中院副院长杨坤,法官孔祥波、孙文成、李进生、陈涛等,德城区法院法官曲培华、袁冬梅、门玉华等;临邑县法院王富元、付东兴、王敏,乐陵市法院袁铭东,他们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有的故意违反法律程序办案;有的违背事实,捏造事实;有的刻意采信非法证据;有的故意伪造法律送达文书。我们联名向各位领导依法举报(控告),请领导依法调查核实、处置,依法打击司法腐败!依法维护公平正义!依法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我们请求亲自向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九督导组领导递交我们的联名举报信)。
2021年4月6日

联名举报(控告)人:
纪俊智
李光辉
王朋
李金兰
王春建
徐建
宋朝祥
李桂荣
李建荣
李文栋
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1-06-19 12:48:54


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1-06-19 12:49:21


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1-06-19 12:49:41


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1-06-19 12:53:52
德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乐陵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我于2021年4月6日向德州市检察院实名举报临邑县法院付东兴、德州市中院孔祥波涉嫌枉法裁判,德州市检察院把我的举报材料转到第五检察部处理,德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又把我的举报材料转到乐陵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调查处理,2021年6月2日下午15时25分,我收到乐陵市第三检察部张建华检察官给我的电话答复,在其后的几天中,我一直向德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的杜检察官和乐陵市第三检察部的张建华检察官索要书面答复,至今没有收到任何书面答复。针对张建华检察官的电话答复,根据我提供的16份证据(见附1),提出如下异议:
1、证据1-3是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简称双力破产组)出具的3份证明,这三份证据证明:(1)代理商(庆云县永鑫农机销售处)在双力破产组的债权是59万余元,双力破产组是给代理商发货、抵货、支付现金59万余元;(2)双力破产组没有给原告(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发货、抵货、支付现金,也没有给纪俊智发货、抵货、支付现金,因此付东兴、孔祥波根据这三份证明就证明纪俊智从双力破产组提走原告21.8万元的财物是完全错误的;(3)原告在双力破产组的债权是56.04元,在没有经过债权转移的情况下,付东兴、孔祥波就认为代理商在双力破产组的债权就是原告的债权,双力破产组发给代理商的财物就是原告的财物,在需要纪俊智需要承担责任时,又判定双力破产组是把这些财物发给纪俊智,付东兴、孔祥波二人简直是在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披着法律的“合法”外衣进行财产掠夺,希望检察官坚持正义,不要做法院掠夺财产的帮凶;(4)原告如果在双力破产组有债权的的话,为什么不直接向双力破产组追要属于自己的财物,而且在多次带着公安、法院到双力破产组调查取证之后(原双力破产时聊城市中院院长就是临邑县人),还眼睁睁的让别人(长期)多次把自己的财物领走,这明显违背事实,也有违常理!(5)在法院、公安多次到双力破产组调查取证,且在纪俊智被刑事拘留期间和拘留之后(双力破产组给代理商抵货40320元发生在纪俊智被刑事拘留期间,双力破产组支付给代理商7万余现金发生在纪俊智被刑事拘留之后)双力破产组仍然发给代理商11万余元的财物,这足以证明这些财物不是原告的,不归原告所有;(6)原告和法院以双力破产组把原告的财物发给纪俊智为由,只追究纪俊智的责任,而不追究双力破产组的责任,双力破产组把原告的财物错发给别人,双力破产组难道不应该承担责任吗!原告不应该继续向双力破产组追要属于自己财物吗!原告和法院不追究双力破产组的责任,违反法律,有违常理!从而证明双力破产组没有发错货;(7)庆云县公安局以票据诈骗为由,对纪俊智进行刑事立案,其后撤销案件,如果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如发现其他犯罪,是应该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原告认为的纪俊智在被刑事拘留期间和取保候审期间领走原告的财物,是构成刑事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有权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纪俊智真的从双力破产组领走原告的财物,公安局应该继续侦查,是不会做出无罪撤销案件决定书的;(8)请检察官特别注意:付东兴、孔祥波在判决书上是判定纪俊智从双力破产组提走原告的21.8万元财物并承担返还责任,因此按照他们的认定纪俊智已构成刑事犯罪,付东兴、孔祥波发现刑事犯罪线索不进行移交,同样是构成渎职和枉法;
2、证据4是原双力给代理商出具的70万元(包括原告的50万元)的收入凭单(收据),证据5是代理商更换50万元汇票的证明,这两个证据证明:(1)原告的50万元汇票通过代理商进入原双力,原双力没有给原告出具任何收入凭单,证明原告和原双力没有直接业务关系,原告在双力破产组没有债权,双力破产组不会直接给原告发货、抵货、支付现金;(2)法院多次庭审查明,原告是交给代理商50万元货款,代理商给原告发货28.2万元形成的21.8万元余额,原告在诉状中所称“在原双力交款20万加原来余额1.8万元形成21.8万元的余额”是捏造事实;(3)原告所交的20万元汇票是更换50万元汇票中的其中一张汇票,不是新交的货款,和交给谁没有关系,这张汇票实际上是由业务员王玉臣和魏爱军在客车上接到后,交到原双力财务室的;(4)这两个证据证明原双力、代理商、原告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原双力欠代理商的货款,代理商欠原告的货款。原告在双力破产组没有债权,原告也不可能既在双力破产组有21.8元的债权,又在代理商处有21.8万元的债权,又在纪俊智处有21.万元的债权(2010年在山东省高院听证时,听证法官问原告,到底是谁欠他的钱,原告竟回答不上来),因此付东兴、孔祥波判决纪俊智从双力破产组提走原告21.8万元的财物是完全错误的,是枉法裁判;
3、证据6-14是双力破产组给代理商发货、抵货、支付现金的59万余元所有资料:(1)在证据6中的《经销商发货收益余额表》中的备注一栏中,有制表人李光辉填写的“已和纪经理确认”,付东兴、孔祥波根据这几个字就判定纪俊智从双力破产组提走原告的发货收益是完全错误的:其一:纪俊智作为销售经理确认其分管的经销商的发货收益金额是其工作职责,和是否占有发货收益没有任何关系;其二:在表中纪俊智确认的是代理商的发货收益金额,而不是原告的发货收益金额;其三:在该表中没有显示原告有发货收益金额,从而证明原告在双力破产组没有发货收益;其四:所谓“发货收益是交现款发货按比例返还欠款”的政策,原告没有交现款发货,因此也不可能享受欠款返还政策,也就没有发货收益;其五:双力破产组的三份证明也证明双力破产组没有给纪俊智发货收益;(2)在证据7的11万余元的抵货证明中有纪俊智的签字,这也是在代理商的所有发货资料中纪俊智唯一的签字,付东兴、孔祥波根据纪俊智在这张证明中的签字,就判定纪俊智从双力破产组提走原告21.8万元的财物是完全错误的:其一:在这张证明上除了纪俊智的签字外还有其他人的签字(包括破产组领导的签字,这同时也证明双力破产组的抵货是很严格的,不存在抵错货的情况);其二:在这张证明上有代理商的公章,证明是双力破产组给代理商抵货;其三:这批抵货的出门证(证据8)上,明确写着发货单位是代理商(庆云县永鑫农机销售),经办人是王守明,制表李树新;其四: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批11万余元的抵货归原告所有;其五:这张证明同样证明了双力破产组没有给原告抵货(请负责调查我举报的张检察官说明,这张证明条是如何证明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原告的21.8万元的财物的);(3)在双力破产组给代理商的所有发货、抵货、支付现金的资料中,均严格执行双力破产组的有关规定,需要提供带公章的委托书、介绍信、收据、收条等,需经过破产组领导及原双力市场部领导的严格审核,所有出门证需经过破产组所有领导的签字后才能发货出门,代理商的所有发货、抵货、支付现金的手续完全符合规定,因此付东兴、孔祥波判定纪俊智多次从双力破产组提走原告21.8万元的财物是完全错误的,是不可能实现的,孔祥波在二审判决中判定双力破产组根据纪俊智的指定发货更是完全错误的,没有任何根据;
4、证据15是原告和原双力的往来明细账,该证据证明原告没有直接向原双力交50万货款,原告在双力破产组没有21.8万元的债权,双力破产组不会直接给原告发货、抵货、支付现金;
5、证据16是代理商(庆云县永鑫农机销售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证据证明代理商是以魏爱军为负责人的个体工商户,是独立的经营实体,和纪俊智没有合伙关系。付东兴、孔祥波不根据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来认定事实,而根据已经撤销的(且是不同案由)的刑事案件的的有关笔录材料(属国家秘密)来认定事实,涉嫌枉法裁判,希望检察官能坚持公平正义,对这一问题进行重新认定;
6、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清晰明了,就是双力破产组欠代理商的货款,代理商欠原告的货款,因为纪俊智有两套房子,原告为了达到追究纪俊智偿还其债务的目的,捏造了如下事实进行虚假诉讼:(1)2005年10月,原告交给纪俊智一张20万元汇票购买农机,和纪俊智形成委托关系;(2)原告在原双力的21.8万元的预付款,由这20万的汇票和原来结存的1.8万元货款构成;(3)纪俊智以代理商的名义从双力破产组以发货收益及抵货款方式收回原告的21.8万元货款。付东兴、孔祥波不顾事实证据,判决原告胜诉,涉嫌枉法裁判。希望检察官能坚持公平正义,对这一问题进行重新认定,不要做法院掠夺财产的帮凶;
7、关于乐陵市检察院调查的关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商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是否经由审委会讨论的问题,调查的不清楚,对于这一问题,应该有更加明确的调查结果,不应该似是而非;
8、原告的法人代表王道龙曾多次进行虚假诉讼(或称为恶意诉讼、诉讼欺诈)和诬告陷害:(1)王道龙曾与2005年11月,捏造20万承兑汇票丢失的虚假事实进行公示催告;(2)王道龙曾与2005年12月,捏造20万承兑汇票丢失的事实对中国工商银行陕西渭南东风街支行进行虚假诉讼(在二审中败诉)。(3)王道龙曾与2006年12月26日到庆云县公安局报案,以票据诈骗为由对纪俊智进行诬告陷害,使纪俊智受到刑事处罚;(4)2007年3月,王道龙捏造20万元汇票丢失的事实在临邑县法院对纪俊智进行虚假诉讼(该案经多次审理最后以起诉事实不存在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5)2012年9月,王道龙又捏造了3条事实对纪俊智进行虚假诉讼,本次提供的16份证据足以证明王道龙这次也是进行虚假诉讼。请求检察院对王道龙多次进行虚假诉讼和诬告陷害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控告王道龙涉嫌虚假诉讼、诬告陷害材料见附4);
9、乐陵市检察院在调查付东兴、孔祥波涉嫌枉法裁判的过程中,发现二人涉嫌归纪委监委管辖的违法违纪事项,应整理其犯罪线索,直接移交到纪委监委,而不应该让举报人自己到纪委监委举报;
10、为了证明纪俊智的举报属实,也为了检察院的调查结果准确,纪俊智曾多次书面申请检察院到双力破产组调查取证,但检察院总以没有取证权为由拒绝我的申请,我不知道检察院在什么情况下才有取证权,即使没有取证权,也有调查权吧,我再次申请乐陵市检察院到双力破产组进行调查(调查申请书见附2)。
综上所述,乐陵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对我实名举报付东兴、孔祥波涉嫌枉法裁判的调查结果完全错误,严重失实,我申请根据我提出的异议和提供的证据重新进行调查,并申请检察院对我的实名举报进行公开听证(听证申请书见附3),同时请求德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做好监督调查工作。
纪俊智
2021年6月14日
附1、16份证据(复印件);
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1-06-19 17: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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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1-06-19 22: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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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1-06-20 09: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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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1-06-20 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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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1-06-20 23:44:33
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纪俊智 男 汉族 1967年8月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25号内,电话:18063521071 ,18963555265.
被申请人:山东省乐陵市检察院
申请事项:
申请乐陵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向聊城市国资委所属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调查如下事项:(1) 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在原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2005年11月6日)时的账面余额;(2) 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给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的发货、抵货、支付现金金额;(3)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给纪俊智的发货、抵货、支付现金金额。
地址:聊城市国资委(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组)
事实和理由:
我于2021年4月6日向德州市检察院实名举报临邑县法院付东兴、德州市中院孔祥波涉嫌枉法裁判,德州市检察院把我的举报材料转到第五检察部处理,德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又把我的举报材料转到乐陵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调查处理,乐陵市检察院于2021年6月2日给我的电话答复完全错误,严重违背事实,上述申请调查事项是关系到我是否举报属实的关键证据;是关系到付东兴、孔祥波是否构成枉法裁判的重要证据,也关系到乐陵市检察院的调查结果是否正确的关键证据,因此特申请乐陵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对上述事项进行调查。
申请人:纪俊智 身份证号:371423196708255059
2021年6月14日
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1-06-21 18:26:51
申请公开听证
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1-06-22 07:48:34
公开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纪俊智 男 汉族 1967年8月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25号内,电话:18063521071 ,18963555265.
被申请人:山东省乐陵市检察院
申请事项:申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名举报临邑县法院付东兴、德州市中院孔祥波在民事案件判决中涉嫌枉法裁判,进行公开听证。
申请理由:
我于2021年4月6日向德州市检察院实名举报临邑县法院付东兴、德州市中院孔祥波涉嫌枉法裁判,德州市检察院把我的举报材料转到第五检察部处理,德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又把我的举报材料转到乐陵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调查处理,乐陵市检察院于2021年6月2日给我的电话答复完全错误,严重违背事实,我在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的同时申请对我的实名举报事项进行公开听证。
申请人:纪俊智 身份证号:371423196708255059
2021年6月14日
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1-06-23 07:27:40
公开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纪俊智 男 汉族 1967年8月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25号内,电话:18063521071 ,18963555265.
被申请人:山东省乐陵市检察院
申请事项:申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名举报临邑县法院付东兴、德州市中院孔祥波在民事案件判决中涉嫌枉法裁判,进行公开听证。
申请理由:
我于2021年4月6日向德州市检察院实名举报临邑县法院付东兴、德州市中院孔祥波涉嫌枉法裁判,德州市检察院把我的举报材料转到第五检察部处理,德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又把我的举报材料转到乐陵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调查处理,乐陵市检察院于2021年6月2日给我的电话答复完全错误,严重违背事实,我在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的同时申请对我的实名举报事项进行公开听证。
申请人:纪俊智 身份证号:371423196708255059
2021年6月14日
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1-06-23 0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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