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恶势力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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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6-20 03:34:33 更新时间:2021-06-20 23:44:43

楼主:ty_143260333  时间:2021-06-19 19:34:33
举报材料绵阳涪城区

举报人:马磊
性别:男,
身份证号:510824196606154111
住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石门乡七星村1组。
联系电话:13981283353
被举报人:绵阳市涪城区公安局民警周恒
主要举报:绵阳市涪城区公安局民警周恒对应该立案的刑事案件不立案,给受害人造成数百多万元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16年8月,马磊在游仙经济开发区注册成立了绵阳南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开始筹建电动车生产线,并于同年7月开始投入生产。
在公司成立之初,因业务需要已与其他厂家签订了电动车配件外加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马磊认识了刘汉玖、郑主兴。马磊的生意利润丰厚,刘汉玖、郑主兴得知这个消息后,强行让马磊与对方其解除合同,并要求与他们签合同。马磊不同意,刘汉玖、郑主兴就让几个社会青年天天坐在其办公室,阻挠正常经营。在刘汉玖的施压下,马磊不得已与签订合同厂家取消了合作,并赔偿了对方损失。随后与刘汉玖签了一份配件供货合同。
在马磊和刘汉玖签订配件外加工合同后,多次催促刘汉玖履行合约,尽快交货,刘汉玖拒不履行合同,也不交货,他以自己是个人,无法开具税票为由,要求重新签合同。随后,刘汉玖作为为投资人,以郑主兴为法人,注册了公司。刘汉玖强迫马磊又与郑主兴重新签订了合同,直到9月8日,也没有交付过一件产品。
在2017年7月20日,马磊再次找刘汉玖要求尽快交货。并且告诉刘汉玖,自己和购货方式签订了合同的,约定不按期交货,要付购货方违约金。刘汉玖说履行不了合同,让马磊先去外地买一部分产品进行加工,应付交货。马磊称自己没有资金,刘汉玖称可以想办法。
马磊为了挽回经济损失,在没有资金进货的情况,只好按照刘汉玖的安排开始民间借贷。刘汉玖将借条与借款合同写好,借款额60万,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让马磊签字,上面写明出借人为刘汉勇。当时马磊问刘汉玖,刘汉勇是谁?刘汉玖称是个朋友,过后得知这是刘汉玖的弟弟。
2017年9月8日,刘汉勇叫马磊去茶楼喝茶,马磊到茶楼后见到刘汉玖,等了一会一个叫郑兴主的人领了一个人来,介绍称是刘汉勇。刘汉勇让马磊马上还钱,马磊称期限没到,刘汉勇称今天必须还钱,并上来抢走马磊车钥匙。这时刘汉玖告诉后进来的几个社会青年:“不拿钱就不能让马磊走”。此后限制马磊人身自由达四十个小时。
报警后,四川绵阳市涪城区公安局小浮桥派出所出警,将刘汉玖手下四人,带回派出所。当天下午3点多钟,刘汉玖和郑主兴带领七、八个人再次来到小浮桥派出所,刘汉玖让人抢走马磊的手提包、厂门钥匙、公司印章、身份证和车钥匙等物至今不还。刘汉玖和郑主兴在这期间带领五六十人,十几台大货车将马磊的绵阳南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的货物、设备拉走,价值达900多万元,致使南宇公司彻底停产倒闭。
在马磊的不断反映下,绵阳市涪城区公安分局对绵阳南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调查后认为:马磊于2016年8月在游仙区五里梁开办南宇公司,2017年6月22日与刘汉玖签订月供1万套电动车保险杠、大架的生产合同,2017年7月又与郑主兴签订生产合同。2017年7月26日因资金周转,马磊与刘汉玖弟弟刘汉勇签订借款合同,向刘汉勇借款60万元用于购买零部件组装电动车。合同约定借款3个月,期限2017年7月27日至10月27日,月息4%,每月27号支付下月利息。2017年9月,刘汉汣与马磊在御营坝“了园”茶楼见面后,刘汉勇与其司机吴广桂遂赶到,以马磊借款后到期未支付利息,找不到人为由,要求马磊归还欠款。
为了通过逼债,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刘汉勇安排吴广桂向马磊收钱,吴广桂又叫来李毅、彭磊、邹玖坤采取走哪跟哪的方式一起向马磊索要债务。2017年9月9日晚,吴广桂、李毅、彭磊、邹玖坤与马磊同住涪城区御营坝九天假日酒店同一房间内,继续向马磊索要债务。2017年9月10日10时许,马磊通过朋友贾成洪报警,后马磊、吴广桂、李毅、彭磊、邹玖坤等人被带至小浮桥派出所,小浮桥派出所认为是民事纠纷。
一个贷款没有到期的债务纠纷,应该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利用催收贷款为由实施非法收贷行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巨额合法财产的目的,这样的行为岂能是一个简单的经济纠纷。
11日上午,把马磊被带回“了园”茶楼,后李毅、彭磊、邹次坤驾车与马磊一同前往苍溪找亲戚借钱还账,四人到达苍溪并与吴广桂汇合,马磊再次报警后,吴广桂,马磊被带至城东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让马磊去验伤后,马磊害怕再次遭遇殴打,离开后未归。
2018年3月,马磊向小浮桥派出所报案称2017年9月10日之前被限制人身自由并被殴打,并反映了9月10日之后被带至苍溪的情况,小浮桥派出所遂受理为刑事案件进行初查。初查后,涪城区公安分局于2018年4月16日立为非法拘禁案进行调查,后于2018年6月11日对刘汉勇、吴广桂、李毅、彭磊、邹玖坤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年10月31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现已将该案移送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对刘汉勇、吴广桂、李毅、彭磊、邹玖坤批准逮捕。经调查,目前,尚无证据证实刘汉玖涉嫌非法拘禁案,也尚无证据证实刘汉玖、郑主兴、王婷将南宇公司货物拉走抵债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涉嫌寻衅滋事。
涪城区公安分局向相关部门回复、汇报的情况和事实不符。在马磊举报被非法拘禁案件查实处理过程中,是办案民警周恒等人不依法办案,不按照刑事案件办理,把刑事案件办成民事纠纷的结果。
2018年11月份,绵阳市涪城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人员周恒,电话:13778009881,给马磊打电话,电话里说,让马磊去绵阳市涪城区刑警队一趟,他们把刘汉勇约好了,坐下来协商一下,先要些东西回来,要到多少算多少。
过了两天,马磊就开车去了刑警队,去了刑警队,找到周恒的办公室,周恒让马磊先等一下,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周恒还有一个不知道名字的警官,开车带马磊去城乡派出所调解室。
在车上,另外一个警察说,先给你要些东西回来,总比不要回来的好,剩下的东西以后再说。
上午10点多到了城乡派出所调解室,另外那个民警说让马磊跟刘汉勇沟通一下,把非法拘禁先协调一下,给马磊拿点损失,不要追责,不要追非法拘禁和公安机关责任,跟刘汉勇写个谅解书。说完然后他就走了,调解室就剩下周恒、马磊、刘汉勇三人。
周恒让马磊跟刘汉勇好好的沟通一下,马磊问刘汉勇怎么给他补偿,刘汉勇说让马磊说。马磊说要么一次性给我一些损失补偿,要么东西还给马磊,继续借给他150万元,让他恢复生产,使用期五年,不给利息。
刘汉勇不同意,之前走的那个警察来了,把马磊叫出调解室,他让马磊先不要开口开大了,先从刘汉勇那拿点钱,把拉走的东西还给马磊,损失以后再说。
马磊问民警,说多少合适,民警告诉马磊说20、30万,然后马磊进入调解室跟刘汉勇说40万,刘汉勇不同意,协议没达成,就都走了。
又过了几天,周恒又给马磊打电话,说跟刘汉勇协商好了,先拿20万给马磊作为启动资金,恢复生产,让马磊去刑警队找周恒。
过了两三天,马磊坐车到涪城区刑警队,找了周恒,周恒开着刑警队一个黑色的桑塔纳,带马磊去城乡派出所调解室。
周恒与马磊进去的时候,刘汉勇已经到了调解室,周恒让马磊与刘汉勇好好协商一下,有多少东西先还多少。刘汉勇说只剩下了39台电瓶车,其余的50辆他都卖了。
马磊问刘汉勇已经卖了的电瓶车怎么算,刘汉勇说按580元/台计算,50辆车一共29000元,马磊不同意,说连成本都不够。刘汉勇说他就卖的就是这个价,马磊不同意那就谈不成了。周恒又把马磊叫出调解室,告诉他先按照刘汉勇的这个说法做,拿点钱手里有周转资金,其他的以后又再说。当时马磊没办法,就按照周恒的说法做了。马磊与周恒一起进了调解室,马磊对刘汉勇说就按刘说的办,刘汉勇拿出一个事先写好的协议,让马磊抄下来。
当天下午,刘汉勇就把2017年9月8号,抢走的宝马X5还给马磊。
第二天,马磊到了石塘镇,刘汉玖的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汉玖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电动车放在回收公司的仓库里,马磊请了三个小型货车把39辆电动车拉到游仙区六里村,放在朋友家里。
然后,在回收公司,马磊给刘汉勇打电话,问其他的设备与配件在什么地方,刘汉勇告诉马磊,那些东西不是他拉的,是他哥哥刘汉玖与郑主兴拉的,叫马磊找他们两个要。
马磊再给周恒打电话,周恒告诉马磊,如果其他东西不还,就去游仙区报警。马磊到游仙区小枧派出所,在小枧派出所值班室报案,值班民警告诉马磊,事发当天报的110,出警派出所把马磊带回派出所期间,东西叫别人拉走,应该由当时出警派出所处理。至今,没有任何人与单位对马磊的事过问
总共拉走的东西价值900多万元,扣除所谓的借款60万,和经过追要给的20万,还有800万被刘汉勇、刘汉玖、郑主兴非法占有、非法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刘汉勇、刘汉玖、郑主兴采取暴力手段索取没有期债务且取得的财物远远超出债务范围,以非法占有目,被强抢的财物价值与债务数额相差巨大,刘汉勇、刘汉玖、郑主兴不以解决债务纠纷为目的,仅以债务纠纷为借口,实际上是意图永久占有马磊人财物,涉嫌构成抢劫罪。
比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在刘汉勇、刘汉玖、郑主兴以讨债为幌子,暴力追讨所谓的“借款”60万元,却强行拉走马磊价值价值900多万元的货物,超过索要价值的十几倍,非法占用处置属于马磊的财产,经过公安民警“协调”才退还20多万元,尚有800多万元资产拒不退还。非法占有、非法处置行为明显。应按照抢劫罪定罪处刑,但是,涪城区刑警队周恒等民警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办理,涉嫌构成玩忽职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十二条 (职业纪律)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四)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十)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一)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二)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三)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九十四条 (上级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措施或者决定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变更或者责令下级机关撤销、变更;发现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九十五条 (外部监督)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对人民警察的违纪违法行为,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九十六条 (督察制度和投诉委员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遵守纪律情况实施监督。公安机关设立投诉委员会,受理核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依法维护投诉人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第九十七条 (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人民警察有本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举报人:马磊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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