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留学生勇战非洲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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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6-30 07:58:35 更新时间:2021-07-04 07:51:16

楼主:帅气狼  时间:2021-06-29 23:58:35
外籍来华留学生贝德·拉卡什·库玛(英文名BAIDRAKESHKUMAR),在得知自己的弟弟贝德·佩斯在广西医科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被人欺负之后,遂从他所在的城市赶至南宁,为弟弟报仇。

库玛得知与自己弟弟有矛盾的人叫阿里夫,当晚23时40分许,库玛与弟弟贝佩斯在广西医科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门口附近与阿里夫发生冲突,库玛持刀刺伤了阿里夫的左胸部,现场附近的多名印度籍留学生见状上前将其手上的刀夺下。

(案例来源:南宁市兴宁区法院)

期间库玛居然还持刀将劝架的萨基尔头部划伤,另有五人不同程度受伤。

正当库玛与弟弟欲离开时,被多名印度籍留学生一齐追赶。库玛与弟弟一起到公安机关请求帮忙,可是反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

经法医鉴定阿里夫、萨基尔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随后公诉机关指控库玛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将其起诉至法院。

库玛及其辩护律师对指控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不过库玛提出他不是故意伤害路人萨基尔,萨基尔怎么被自己划伤的他并不清楚,总之现场很多人,也很乱,不排除是他自己贴到了自己的刀口划伤的。

而辩护律师则提出,库玛主动前往公安机关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是自首,请求从轻处罚。

据了解案发后,库玛和被害人萨基尔、基兰、阿拉文、曼纳夫、纳米尔达成调解协议,犯罪嫌疑人库玛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萨基尔、基兰、阿拉文、曼纳夫、纳米尔1450美元,该款项由库玛的家属已先行赔付了。被害人萨基尔等5人也对库玛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请求法院对库玛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留学生库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虽然库玛虽然是主动到公安机关,但其是出于求助目的而非自首的目的,并未能如实供述其持刀捅伤人的事实,辩称持刀是为了防卫,不能认定为自首,不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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