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何在? 谁还一个教师公道 ——广西陆川县法院隐瞒证据篡改庭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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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7-18 03:24:57 更新时间:2021-07-19 00:19:15

楼主:ty_万年等一回  时间:2021-07-17 19:24:57
天理何在? 谁还一个教师公道
——广西陆川县法院隐瞒证据篡改庭审事实枉法裁判

摘要:广西陆川县一中学教师被陆川县法院公然隐瞒证据篡改庭审事实以诈骗罪判刑开除公职,沉冤入狱4年4个月。陆川县法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是:被告人万恒忠用吕富达的鱼塘(并认定经吕富达同意)伪造租赁合同提供给合作社申报中央鱼塘改造项目,获批后陆川县水产畜牧局与陆川县集发建筑公司签订项目施工合同,由该公司对项目施工,并竣工验收合格,陆川县财政局通过建筑公司转款给被告人,被告人诈骗财政资金19.5万元。陆川县法院在证明建筑公司给被告人转款时,刻意隐瞒该资金用途“沙石款”。庭审笔录显示,庭审中经不起被告人质疑的绝大部分证据,判决书却全是“双方无异议并经质证认证”。二审广西玉林中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中隐瞒了一审法院认定的“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施工验收合格,”,变成直接认定被告人给合作社提交租赁合同后财政就通过建筑公司给被告人拨款。简言之,陆川县法院定罪的逻辑就是建筑公司白施工不得钱而被告人拿了钱,所以玉林中院要改一改。

当事人:万恒忠,男,1974年生,广西玉林市陆川县人,原系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某中学教师,2016年1月4日被陆川县纪委县检察院以涉嫌行贿传唤拘捕,2016年12月22日被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2刑初117号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二审玉林市中院(2017)桂09刑40号刑事判裁决,维持原判,2020年5月11日刑满。
涉案项目简要情况和实施经过:
2013年上半年,陆川县15家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场向陆川县水产畜牧局申请广西中央财政现代化农业——优势水产品项目(池塘标准化改造)。2013年8月,陆川县财政局、陆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联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2013年10月30日,广西区财政厅(桂财农2013——254号文)文件作出批复,文件明确表示:一、对上报的方案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形成新的方案;二、严格按自治区批复的方案做好项目施工设计、项目投资评审和政府釆购等各项前期工作。新的方案明确表示"申请实施池塘二类改造8家,面积3966.7亩。其中,(一)陆川县乌石镇沙井村腾飞鱼业专业合作社养殖基地863亩。”2014年11月27日,广西陆川县集发建筑公司提交投标函,12月10日,收到中标通知书,成交竞标报价3035197元。2014年12月11日,陆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与陆川县集发建筑公司(国有)双方签订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其后陆续进驻项目点进行改造施工。2015年1月13日,项目验收小组签发池塘改造项目验收合格证书,竣工验收意见书。2015年1月腾飞合作社向陆川县集发建筑公司支付项目自筹资金171万元。 2015年2月3日陆川县集发建筑公司向陆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提交关于拨付腾飞合作社鱼塘改造工程结算款的报告,申请理由:“我公司承建的陆川县腾飞合作社池塘改造工程已经全部竣工且验收合格,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本期应拨付该工程项目的工程款129.45万元。”2015年2月13日,陆川县财政局向陆川县集发建筑公司拨款129.45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显示“资金用途:2013年池塘改造项目资金(腾飞合作社)。”2015年2月13日,陆川县集发公司支付117.859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显示“资金用途:腾飞合作社项目沙石款,收款人陈旭钦钦。






对犯罪事实认定存在多个不同版本,随意删取,定罪逻辑明显错误、漏洞百出
1、控方版本:2016年4月25日广西陆川县检察院指控: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万恒忠在自己没有鱼塘的情况下,利用吕富达的鱼塘伪造有关协议合同等材料向陆川县水产畜牧局申请鱼塘改造项目,骗取了国家鱼塘改造项目补助款19.5万元。
2、一审版本:陆川县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书p2):经审理查明,在2013年度陆川县申报中央财政现代农业——优势水产品产业发展项目时,被告人万恒忠谎称吕富达租赁经营的鱼塘是其所租赁经营的鱼塘,并伪造虚假的鱼塘租赁协议书,提供给其所加入的陆川县腾飞合作社往上申报中央项目中的池塘标准化二类改造,并通过广西财政厅及水产畜牧兽医局的审核批复,其中批复同意对被告人万恒忠虛报的130亩鱼塘进行改造。后陆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与广西陆川县集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陆川县集发公司对陆川县腾飞合作社申报的池塘改造项目进行施工,并于2015年1月13日通过竣工验收。2015年2月13日陆川县财政局将池塘改造项目资金转账给陆川县集发公司,同日,陆川县集发公司将款转到陆川县腾飞合作社法人陈旭钦账户,2015年2月14日至16日,从陈旭钦账户转款19.9万元鱼塘项目补助款到万恒忠使用的账户。被告人万恒忠于2015年2月16日转款5万元到吕富达女儿吕海霞账户”、 ……“致使不应改造的项目进行了改造,国家财政支出了项目改造资金,造成国有资金损失”。
3、二审版本:玉林市中院认定(二审裁定书P6):经核查,万恒忠伪造的152亩水田协议书、银行专用客户存取记录明细、申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验收材料等书证、吕富达证人证言,证实万恒忠利用吕富达所租赁的鱼塘并提供伪造的鱼塘租赁合同,通过陆川县腾飞合作社申报,骗取审核批准,最终通过项目审批,( ? )广西陆川县集发公司收到陆川县财政局2013年池塘改造项目资金后,以项目沙石款名义转付给陆川县腾飞合作社,再由该合作社发放 池塘己改造的业主,款项实质就是业主的鱼塘补助款,万恒忠通过提交申报材料获得130亩改造补助资金19.5万元。

对比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明显看到二审认定的犯罪事实( ? )部分掩盖了原一审认定的“后陆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与广西陆川县集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陆川县集发公司对陆川县腾飞合作社申报的池塘改造项目进行施工,并于2015年1月13日通过竣工验收。”作为代表国家法律公平公正的审判机构——广西玉林市中级法院公然明目张胆掩盖事实。从下到上,一直坚持认定万恒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本案中,到底是谁在隐瞒掩盖事实真相?
4、申诉回复版本:玉林市中院申诉回复称:本院复查认为,根据一审、二审庭审举证,万恒忠伪造的协议书、池塘平面图、鱼塘照片、银行存取凭证、陈旭钦、吕富达、丘俊文证言,陆川县腾飞合作社申报改造项目、验收材料、陆川县财政局付款票据、以及主管部门证人周洪新、吕小丽、何飞龙证言等证据均证实了你伪造152亩水田租赁协议书及伪造你和吕富达与农户租赁鱼塘合同等虚假材料,骗取中央项目资金19.5万元。.

这里坚持隐瞒“项目由建筑公司施工”事实经过,并且连其二审时坚持认定的“陆川县集发公司收到财政拨款后,以项目沙石款的名义转付给陆川县腾飞合作社,款项实质是业主的鱼塘补助款”的认定也全都不见了。因为万恒忠质疑“项目由建筑公司施工,项目改造资金为什么要通过施工方转付给万恒忠”、“为什么是名义和实质?”。没有项目施工的事实经过,不再说名义和实质。直接认定万恒忠只要提交了租赁协议书,就直接获得鱼塘补助款,并且不再是通过集发公司转款了。并且原先一、二审一直坚持用吕富达的鱼塘合同来证明万恒忠没有鱼塘,从而构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里又变成伪造你和吕富达与农户租赁鱼塘合同等虚假材料(即吕富达的鱼塘合同也是伪造的),更为可笑的是,还称“质证属实(吕富达)的池塘平面图、鱼塘照片”证明吕富达的鱼塘合同也是伪造的。现在说成吕富达的鱼塘合同也是假的了,你再怎么说吕富达同意也没有用了。更为重要的是原一、二审一直坚持用两张银行客户回单来证明“财政通过建筑公司给被告人转款”,(一审判决书P6证据11),现也只选择其中的“陆川县财政局付款票据”,又隐瞒了集发公司支付的“项目沙石款”的关键证据。然而,没有集发建筑公司支付“项目沙石款”这一过程,又如何证明当事人万恒忠拿到了财政通过集发建筑公司转来的“财政资金”?万恒忠诈骗的“鱼塘补助款”又是哪里来的?

两审法院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存在明显逻辑错误
1、政府业务部门与建筑公司签订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发包给建筑公司施工并竣工验收合格,财政不用付款给建筑公司,而是通过建筑公司给鱼塘己改造的业主(被告人万恒忠)拨付什么鱼塘项目补助款。建筑公司施工不得钱?天下竟有这样的道理?


2、既然证据13吕富达的证言认定原鱼塘主吕富达同意申报,那么其逻辑就是“被告人万恒忠在吕富达同意的情况下,用吕富达的鱼塘伪造协议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去申报国家项目,共同诈骗国家项目资金19.5万元,其中吕富达分得5万元”。所以玉林市中院在回复申诉时,又要重新认定协议是万恒忠是和吕富达共同伪造的,并且是在经“质证属实的池塘平面图、鱼塘照片”证明吕富达的鱼塘真实存在的前提下“共同伪造”的。简单来说,就是万恒忠和吕富达用真实的鱼塘虚构事实共同伪造协议诈骗国家鱼塘补助款。
3、二审法院坚持认为被告人万恒忠诈骗了国家鱼塘项目补助款,为什么始终无法找到国家发放鱼塘补助款的文件依据?为什么要掩盖“项目由建筑公司施工”的事实?为什么无法解释“项目沙石款”实质就是鱼塘补助款,以至最后又要极力回避?为什么不敢把所有的事实、所有的证据都公诸于众?
要想拿到财政资金,必须先存在财政给其付款的理由为前提。一审庭审中被告人万恒忠质疑公诉人,哪个文件证明陆川县财政局要求陆川县集发公司给被告人万恒忠转款?以什么理由给被告人转款?文件何在?证据何在?公诉人无言以对。法院判决书也始终没有提供文件证据证明陆川县财政局要给鱼塘业主发放什么鱼塘补助款,这就是证据不足。事实是,一审判决证据11银行客户回单清清楚楚证明,被告人万恒忠取得的是陆川县集发公司支付的“项目沙石款”,并不是什么财政“鱼塘补助款”。
隐瞒证据
陆川县法院一审判决书在证明陆川县财政局通过集发建筑公司给被告人万恒忠转款时,采用证据11分别为陆川县财政局给集发建筑公司拨款、集发建筑公司给陈旭钦付款的两张银行客户回单,其只陈述前者的用途“陆川县腾飞合作社2013年池塘改造项目资金”,后者的用途“项目沙石款”故意隐瞒不说了,并且整份判决书共11页都没有任何地方出现。一审庭审中,被告人万恒忠和辩护人多次质疑“项目沙石款如何证明是鱼塘补助款”?一审判决书极力回避。谁都知道,如果把 项目沙石款的用途公开来,还能不能认定万恒忠诈骗了鱼塘补助款。

陆川县法院非法篡改庭审事实经过,把无法通过质证的证据歪曲为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并非法釆纳。
一审庭审期间,被告人万恒忠与辩护人对绝大部分控方证据均提出质疑,并用较长篇幅进行深入陈述。庭审笔录清楚显示控方证据1—11共11条证据被告人辩护人均提出较大异议与质疑,法庭当庭的意见都是“上述证据待本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确认”,事后其判决书也未作任何评议。一审判决书出于可以理解的目的,故意篡改庭审事实经过,把上述所有证据都全部歪曲为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并非法釆纳。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均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己排除合理怀疑。
陆川县法院明知,在建筑公司施工的前提下被告人不可能拿到项目改造资金,明知控方证据无法通不过辩方质疑,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情况下,不惜通过篡改歪曲庭审事实、隐瞒关键证据,并得出世上罕见的怪论“项目由建筑公司施工,建筑公司不得钱,而是财政通过建筑公司给被告人万恒忠拨款”。
二审中,由于被告人万恒忠坚持质疑“项目沙石款如何证明是鱼塘补助款”?玉林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以“陆川县集发公司收到陆川县财政局2013年池塘改造项目资金后,以项目沙石款名义转付给陆川县腾飞合作社,再由该合作社发放池塘己改造的业主,款项实质就是业主的鱼塘补助款”来回应辨方的质疑,同时又没能够说明其中“名义”和“实质”的理由和根据,既然是“名义”和“实质”必定有文件为依据,为什么找不到?为什么不敢说?事实上,在项目由建筑公司施工的前提下,可能找到“名义”和“实质”的理由和根据吗?所以最后连“名义”和“实质”都不敢坚持说了。
当事人万恒忠在一审及以后的各级申诉中,一直提出三个核心质疑:
1、在项目由建筑公司施工的事实前提下,建筑公司为什么不得钱,财政为什么要(或者通过建筑公司)给业主(万恒忠)发放鱼塘改造补助款?
2、“项目沙石款”为什么是“业主的鱼塘补助款”?
3、在原鱼塘主吕富达同意的前提下,是否构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中央一再说有错必纠,然而从下到上,各级司法机关在回复申诉时,一直回避申诉人万恒忠的重大质疑,末作任何回应解释,一再坚持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是一审的“建筑公司施工被告人万恒忠拿钱”的事实清楚,还是二审的掩盖建筑公司施工后国家给被告人发放鱼塘补助款的事实清楚?也就是说“项目沙石款”确实充分是鱼塘补助款。这是“有错必纠”,还是官官相护?
本案中,两审法院牢牢抓住伪造协议书这一点,并以此作为本案的核心证据,完全不顾有没有鱼塘,完全不顾吕富达是否同意和参与,完全不顾项目是谁施工,完全不顾项目改造资金的用途与流向,一再歪曲事实,掩盖事实,隐瞒证据,故意错误认定只要协议书是虛假的,就铁证是诈骗。一纸伪造的协议书,并不代表没有鱼塘(或者虚报),并没有导致项目错误交给万恒忠施工,更没有导致项目资金改变用途并被万恒忠骗走的严重后果,并不存在法理层面上的犯罪故意和社会危害性,其只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瑕疵,就性质而言,并无犯罪动机和犯罪后果。不管如何,铁打的事实是,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是政府部门与国有建筑公司所签,铁打的事实是项目是政府发包给国有建筑公司施工,并验收合格。两审法院一再坚持认定万恒忠诈骗了国家鱼塘补助款,加工也好,隐瞒也罢,不管其如费尽心机,在项目由建筑公司施工的事实前提下,其始终都无法找到国家给业主发放鱼塘补助款的依据,始终都无法找到被告人万恒忠拿到财政鱼塘补助款的理由和证据。
《刑法》、《刑事诉讼法》共同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仅以一纸虛假的协议书,就认定万恒忠诈骗,完全不考虑事实,完全不考虑证据,完全不考虑逻辑,于法于理都是一个错误。本案事实清清楚楚,证据清清楚楚,两审法院掩盖主要事实,隐瞒加工关键证据进行枉法裁判,完全是人为故意绚私舞弊制造的冤假错案。
法院判决强制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19.5万元(财政资金)。为了取得减刑并查清事实真相,2018年6月当事人万恒忠亲属曾到受害人陆川县财政局退赃,该局没有受理,理由是没有与申请人万恒忠有任何项目资金来往。到底万恒忠骗了谁的钱?受害人又是谁?
本案中,证据可以隐瞒、事实经过可以掩盖、庭审事实可以歪曲、法律的尊严何在?代表法律公平正义的国家审判机构,完全无视申诉人的重大质疑,毫无证据可言,毫无法律可言,肆意妄为,不论什么方法、不论什么手段,行贿不成搞诈骗,(当事人先是以行贿为名被传唤拘捕),终其目的就是不惜一切一定要给被告人治罪,千错万错国家司法机关不能错,进来了总要找顶帽子(罪名)给你戴。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回复申诉,一计不成又生一计,一个庞大的国家审判机关竟然通过一步步隐瞒证据掩盖事实给一个弱小的被告人判刑,法律尊严何在?就这样把一个教师判了4年多的刑,这就是“尊重证据”,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是“宽严相济”,这就是“有利于被告人”,就这样“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国家的司法审判变成了主审法官自家的一亩三分地,一个本是保障法律公平正义的国家审判机构如此作为,如何让世人信服?国家法律公信力何在?
本案中,1、万恒忠诈骗了谁的钱财。2、法院为什么要隐瞒证据掩盖事实?能不能隐瞒证据掩盖事实? 事实清清楚楚,证据清清楚楚,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广西陆川县玉林市两级法院,以及陆川县法院李丽明法官、玉林市中院彭嘉崎、陈一田法官必须给当事人万恒忠一个说法,必须给全社会一个说法。
作为体现国家法律公平正义人民的法院、人民的检察院,如何体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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