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消费"得来款项不得转贷他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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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8-05 16:39:25 更新时间:2021-08-06 04:34:58

楼主:975626121  时间:2021-08-05 08:39:25

中国法院网讯(刘玉小)约定的利息不超过法律规定范围,却得不到法院支持,原来借款来源出了“问题”。近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胡某在期限内返还原告罗某借款本金4万元,对原告罗某主张月利率0.5%计算利息不予支持。

2013年,罗某使用其个人信用卡在胡某经营的商铺刷卡“消费”9万元,但实际上罗某并未在胡某的商铺进行消费。胡某返还给罗某5万元,尚欠4万元未还,遂向罗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并约定了利息。之后,罗某在信用卡的免息期内及时向银行归还欠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无论是否牟利,都增加了金融风险,扰乱金融秩序,违背了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应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罗某自述其于信用卡免息期内向银行归还了欠款,该笔信用卡“消费”未产生利息或违约金,即罗某未因此受到损失,故对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罗某免息期内向银行归还欠款并无相关损失,对罗某利息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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