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冤屈向谁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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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8-23 05:07:48 更新时间:2021-09-01 10:01:12

楼主:ty_144282565  时间:2021-08-22 21:07:48
大家好!我叫时决忠,一个老实巴交的普通农村人,今年60岁。为了改善家庭生活,曾自学建筑技术,农闲时从事承包工程施工工作,因本人诚实不善交际,工程业务及收入一直不算太好,家庭条件在农村来说也就一般,正常吃饱穿暖没有问题。
谁知自从2014年与骗子赵晓堂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他开发的工程,被他诈骗数百万元后,一下跌入万丈深渊,特别是经过报案到东海县公安局,在公安局“避重就轻遗漏罪行包庇罪犯”、“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过程后,更是雪上加霜,叫天天不应,哭地地不灵,现已倾家荡产,债台高筑,走投无路,精神几近崩溃,已被逼到濒死边缘,实在万般无奈,跪诉于此,期盼众人转发支持,祈求苍天开眼,还我公道!
具体事实经过赘述如下,拜求赐读:
1、2014年初,我与骗子赵晓堂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他开发的张湾“广升花园小区1#楼”工程;
2、 2014年底,工程主体完工,赵晓堂没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拖欠我工程款数百万元;
3、2015年初(2015年春节前),赵晓堂主动提出用他租赁的360亩土地租赁权作为抵押,并亲自把他与张湾乡人民政府签订的“张湾乡王沟河渔场租赁合同“、张湾乡财政所出具的280万元的租赁费“收款凭证“交给我,同时在他和我双方委托的律师及其他多人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安排他的律师起草用租赁权担保欠款的“工程款支付协议“,保证过完春节后3、4月份付给我拖欠的工程欠款,不然就以上述租赁权折价冲抵欠款;随后几天,他的律师就通过qq邮箱把他起草的包含有用租赁权抵押担保欠款内容的“工程款支付协议“发给我,谁知从此再也联系不上赵晓堂;
4、后来我以赵晓堂犯合同诈骗罪报案到东海县公安局,东海县公安局经委托连云港市公安局鉴定,赵晓堂抵押给我的租赁合同、收款凭证以及这两份资料上的“张湾乡人民政府、张湾乡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张湾乡法律服务所”等三枚印章以及张湾乡人民政府乡长签字均属伪造,东海县公安局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立案侦查并上网追讨罪犯赵晓堂;
5、谁知,东海县公安局在上网追讨罪犯赵晓堂近一年后,竟然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于2016年9月将案件撤销;
6、2019年底,东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又主动打电话给我,说我的案子公安局又给与立案了;我在这次警官给我做的询问笔录中,再一次详细说明了赵晓堂犯合同诈骗罪的经过,并提供了多名证人证言,证明赵晓堂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
7、后来历经公安局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判决,均是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办理的,而偏偏遗漏了“合同诈骗罪”!
8、因不服上述结果,我与2021年1月再次报案到东海县公安局经案大队,要求立案侦查赵晓堂合同诈骗罪,结果,公安局竟然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再经申请复议、复核,仍然说是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请教各位老师:
1、 依据刑法第284条规定,从我和他签订的施工合同来说,赵晓堂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的;从工程款支付协议来说,虽然赵晓堂没有签字,但已形成事实抵押合同,是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的,这已形成双重的合同诈骗罪!
2、从司法解释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说,赵晓堂主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目的就是造假诈骗,逃避应该支付工程款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已达到不支付工程款而非法占有工程款的事实,也已形成标准的合同诈骗罪!
3、赵晓堂本人在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讯问笔录中亲自承认,其伪造租赁合同、伪造财政票据、伪造包括张湾乡人民政府在内的多枚印章的目的是为了招商引资,这也进一步证明了他的目的就是为了诈骗,如果他用上述一系列伪造材料招商引资,那就是对前来投资的客商实施诈骗;现在他把一些列伪造材料用于抵押担保拖欠的工程款,也就是达到非法占有欠款的合同诈骗!
4、综上所述,为什么赵晓堂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定性准确,而公安局却一而再再而三的不是遗漏罪行予以包庇,就是说没有犯罪事实?这难道没有罪恶的黑手插手办案、干预司法吗?这难道不是全国司法系统教育整顿严厉查处的“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顽瘴痼疾吗?

以上所说,全部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时决忠 跪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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