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悖论之解》(七):“依据悖论”之“审判权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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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9-02 18:19:20 更新时间:2021-09-04 22:56:00

楼主:xfzhb8ABC  时间:2021-09-02 10:19:20
2001年2月,丹尼斯在德克萨斯州射伤了保尔。受伤的保尔回到新罕布什尔州的家。六个月后即2001年8月,保尔在新罕布什尔州因伤而死。保尔既不是在2001年于德克萨斯州被杀死的,因为那时他还没有死;也不是在2001年8月在新罕布什尔州被杀死的,因为他不是在新罕布什尔州被射伤的。于是出现了一个问题:似乎没有确定保尔被杀死的其他时间和地点;但是,又必须确定保尔是在某个时间和地点被杀死的。
分析:这个案例是求答案的,需要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给出答案。
一个人被袭击之后如果当即死亡,肯定可以被定义为被杀死的,凶手就是袭击者;如果没有当即死亡,在多长时间内死亡算是被杀死的?一小时?一天?一周?一个月?一年?如果法律没有对此进行规定,就没有这方面的依据。这种情形下袭击者肯定是凶手,但算不算杀人凶手?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没有依据。这个案例的关键在于,保尔受伤六个月后死亡算不算被杀死的?如果算,就面临着“在什么地方被杀死”的问题,界定被杀地点是德克萨斯州不妥,因为他那时还没有死;界定被杀地点是新罕布什尔州也不妥,因为他不是在那里被袭击的。保尔总是在某个地方被杀死的,但由于他被袭击的地点与死亡的地点是不一致的,导致人们界定他被杀死的地方不妥,不界定他被杀死的地方也不妥,产生违反排中律的现象,且人们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因此产生了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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