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悖论之解》(十一):“依据悖论”之“半费之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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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9-06 17:09:28 更新时间:2021-09-07 01:32:32

楼主:xfzhb8ABC  时间:2021-09-06 09:09:28
在古希腊,有一个叫爱瓦梯尔的人,他拜著名的辩者普洛太哥拉斯为师学习法律。关于爱瓦梯尔如何支付学费,二人事先进行了约定:先付一半,另一半待爱瓦梯尔毕业后在第一场辩护胜诉后再支付,若是败诉了就不再支付。可是,爱瓦梯尔毕业后一直没有从事辩护工作,所以不愿再支付剩下的另一半学费。普洛太哥拉斯声称要起诉爱瓦梯尔,他说:“如果我胜诉了,法官会判你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我败诉了(我败诉就是你胜诉),按照我们当初的约定你还是要给我另一半学费。无论如何,你都要支付另一半学费。”爱瓦梯尔说:“如果我胜诉了,法官自然会判我不必支付学费;如果我败诉了,按照我们当初的约定我也不需要给另一半学费。总之,我肯定不必付另一半学费。”
分析:这个故事是求答案的,要求对“学生要不要付另一半学费”给出答案。
究竟要不要付另一半学费?我们不妨推演一下。推演的过程与几审终审密切相关,这里推演一下一审终审与二审终审的情况。
一、一审终审的情况。
(一)老师起诉,学生辩护。
这种情况下法官该怎么审判呢?法官是以老师和学生的约定为依据进行审判的。按照约定,如果学生辩护失败,就不付另一半学费;如果学生辩护胜利,就付另一半学费。如何判断学生辩护是胜利还是失败呢?是以法官的判决为依据的。如果法官判决学生付另一半学费,则学生辩护失败;如果法官判决学生不付另一半学费,则学生辩护胜利。所以,是法官的判决在先,然后才能判断学生的辩护是胜是败。法官不能以学生的辩护是胜是败为依据来判案,判决出来之后,也不能再以学生的辩护是胜是败为依据改变判决。既然二人已经通过诉讼渠道来解决,就必须以法官的判决为最终答案,他们也不能再以法官的判决为依据判断学生的辩护是胜是败,然后再据此去履行约定。因此,法官一旦做出判决,就是最终答案。法官是以约定为依据进行审判的,而约定又是以学生的辩护是胜是败为依据判断学生是否付另一半学费的,学生的辩护是胜是败又是以法官的判决为依据判断的。法官在审判的时候,他的判决尚未做出,因此,法官在审判的时候事实上不能判断学生的辩护是胜是败,因而也不能以约定为依据进行判决,他需要寻找别的依据。他能否找到别的依据、找到的依据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所以我们也不能猜测他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但不管他做出了什么样的判决,都是老师和学生必须遵守的最终答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既可能判决学生付另一半学费,也可能判决学生不付另一半学费,答案是模棱两可的。
(二)老师起诉,学生不辩护。
这种情况下法官该怎么审判呢?同样,法官是以老师和学生的约定为依据进行审判的。按照约定,如果学生辩护失败,就不付另一半学费;如果学生辩护胜利,就付另一半学费。学生不辩护,就无所谓他的辩护是胜是败,约定也没有规定在学生不辩护的情况下该怎么办,所以法官不能以约定为依据审判,他同样需要寻找别的依据。他能否找到别的依据、找到的依据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所以我们也不能猜测他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但不管他做出了什么样的判决,都是老师和学生必须遵守的最终答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同样既可能判决学生付另一半学费,也可能判决学生不付另一半学费,答案同样是模棱两可的。
二、二审终审的情况。
(一)老师和学生都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诉讼终结,一审判决为最终答案,答案同样是模棱两可的。
(二)老师和学生都不服一审判决,或其中一人不服一审判决,二人都上诉或有一人上诉。有以下情况:
1.一审时学生进行了辩护。
(1)一审判决学生付另一半学费(这种情况下上诉的应该是学生),则学生辩护失败(需要注意的是一审法官并不是以此为依据审判的),二审法官应该以此为依据,改判学生不付另一半学费。最终答案是学生不付另一半学费。
(2)一审判决学生不付另一半学费(这种情况下上诉的应该是老师),则一审时学生辩护胜利(需要注意的是一审法官并不是以此为依据审判的),二审法官应该以此为依据,改判学生付另一半学费。最终答案是学生付另一半学费。
2.一审时学生没有进行辩护。
(1)一审判决学生付另一半学费(这种情况下上诉的应该是学生),由于学生在一审时没有进行辩护,二审法官不能以约定为依据审判,他也应该寻找别的依据。别的依据能否找到、找到的依据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不能猜测他是否会推翻一审判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答案也是模棱两可的。
(2)一审判决学生不付另一半学费(这种情况下上诉的应该是老师),同样,由于学生在一审时没有进行辩护,二审法官不能以约定为依据审判,他也应该寻找别的依据。别的依据能否找到、找到的依据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不能猜测他是否会推翻一审判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答案也是模棱两可的。
以上的几种情况都是正常的,不违反人们的认知。人们之所以把这个故事当成悖论,是因为:
(1)法官是以约定为依据进行审判的,而约定又是以学生的辩护是胜是败为依据判断学生是否付另一半学费的,学生的辩护是胜是败又是以法官的判决为依据判断的。
(2)在法官判决的时候,学生的辩护是胜是败还没有确定,尚不能作为法官判决的依据,人们以为学生的辩护是胜是败可以作为法官判决的依据,使用的依据是不相关的。
(3)既然二人已经通过诉讼渠道来解决,就必须以法官的判决为最终答案,他们也不能再以法官的判决为依据判断学生的辩护是胜是败,然后再据此去履行约定,决定学生是否应该付另一半学费。因此,法官一旦做出判决,就是最终答案。人们以为在法官的判决出来之后,老师和学生可以以其为依据来履行约定,决定学生是否应该付另一半学费,也是使用了不相关的依据。
以上的原因导致人们以为,老师认为学生应该付另一半学费没有错,学生认为自己不应该付另一半学费也没有错,因此产生了违反矛盾律的现象。人们知道这是判断的依据存在问题导致的,却不知道具体原因何在且不知道如何解决,所以将其当成了悖论。
提出这个悖论的人,是想在胜诉-败诉-判决-约定之间形成互为依据的关系,循环不止,这样的依据不完整、不周延,不能单独使用而必须共同使用,共同使用则又不一致,存在违反同一律的问题,导致给不出答案。但我们通过以上推演,知道问题所在之后,可以把所使用的依据由推演中“不相关的”改为“相关的”,解决使用的依据不相关的问题,就可以消除回答时违反矛盾律的现象,从而消解这个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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