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何以堪的“超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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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9-17 21:16:39 更新时间:2021-09-25 15:05:29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9-17 13:16:39
《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郑学林(民一庭庭长)、刘敏、于蒙、危浪平撰写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编者认为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权利义务的确定、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关于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规则、关于加付赔偿金的理解等5个问题尤为重要,且争议很大,现节选之,并将条文附文中以方便阅读。

一、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2条对此作了规定。准确理解这一条,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关于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再就业情况非常普遍,对于这类人员的用工关系如何定性,目前司法实践争议不大。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劳动者只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终止,不宜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与这类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否则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也违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制度初衷。因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二,关于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一般情况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一定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于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用工关系定性,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符合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非常复杂,可能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是由于该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因此不能享受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有的地方没有把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这些劳动者可能根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在这些情况下,一律禁止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不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我们认为,可以将该条规定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必然自动终止。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条规定适用情形作实质审查,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例如前述另一种意见中出现的情况,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以上文字展现的内容,已经超出普通百姓的认知了,既然明明知道“有的地方没有把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这些劳动者可能根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又明确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我们认为,可以将该条规定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必然自动终止。”,却依旧认为“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想不通,看不透。相对于企业一线职工普遍抵触的“延迟退休”和大多数普通家庭缺乏意愿的“二胎、三胎”政策的积极推行和落实,却放任着几千万既有工作能力,又吃苦耐劳的超龄农民工和城镇下岗职工游离在《劳动法》的保障范围之外的现状不加一丝改变,真是想不通、看不透呀。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9-17 21:46:41
弱势群体的悲哀在于,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9-18 12:23:59
个人认为,中国法律的最大问题在于,适用相同法律规定,基于不同理解,就可以得出相反的裁判结果,法官决定输赢,而不是法律,这才是滋生腐败和激化社会矛盾的症结。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9-19 17:59:22
适用相同法律法规,只是基于不同法官不同的理解,就可以得出相反的裁判结果,法官决定输赢,而不是法律,这极有可能滋生腐败和激化社会矛盾。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9-22 09:38:26
江苏省的“劳动关系特殊情形”,既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又保护了超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却迟迟得不到推广。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9-24 16:01:33
数千万超龄农民工,极度缺乏基本的劳动保障,这明显与《劳动法》的立法本意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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