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德州市检察院许勍检察长的第三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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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9-23 01:56:15 更新时间:2022-07-21 05:06:49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1-09-22 17:56:15
致德州市检察院许勍检察长的第三封信
尊敬的德州市检察院许勍检察长:
在您的关注下,我实名举报法官王富元、付东兴、德州孔祥波枉涉嫌法裁判案,终于在2021年8月13日下午进行了不公开听证,这次听证有些问题是我预料之中的,但有些问题却出乎我的预料之外,现向您反应如下:
1、我于8月13日下午两点就来到德州市检察院12309大厅准备参见2点30分的听证,整个安检过程,我感觉安检人员如临大敌,反复对我进行安检,上楼听证的过程中,一前一后两个警察跟着,我就好像犯人一样,也许这就是他们的日常工作,这也许是德州市院的日常规定,但我的感觉很不正常,对于我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人何必如此,这是我的亲身感受,我跟您说一下;
2、我原来申请的听证是公开听证,并申请录音录像,有媒体记者参加,在周一曹风报检察官告诉我本次听证是国家秘密不能公开时,我也勉强接受了。我从周一至周五都没有上班,专心准备这次听证的材料和证据,并给每位参加听证的听证员和检察官准备了一份听证材料和证据。我从心里很重视您给我的这次听证机会,可是令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主持听证的曹风报检察官竟然四次警告我以不能重复原来提交的证据和材料,不让我发言,虽然不能公开录音录像,但是检察院内部的录像应该能显示,3位听证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也亲自目睹了曹风报检察官阻止我发言的场景。请问许检察长:不允许控告人发言这是谁规定的?不允许控告人发言的听证还有效力吗?如果不让控告人发言,把之前的所有材料让听证员评议不就行了吗,何必再组织听证?听证的目的是什么,是案结事了,还是制造新的矛盾?心里无鬼,为什么怕我发言?对于听证员提出的三个问题,我在准备的听证材料中都有详细的论述和证据,为什么不让我说?对于这次听证,在最后陈述时我说:这次的听证不让我发言,我感到很失望,听证过程很不好,书记员在记录时没有记载,是我后来手写添上的;
3、在听证过程中,负责调查的张建华检察官和翟玉娟检察官可以说是很不负责任,做出了许多违背事实和证据的调查结果,这些也在我预料之中,在我准备的听证材料中都有详细的阐述和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对他们的调查结果进行反驳,我准备的材料和证据留给了曹风报一份,这次在检察院举报网上给您发了一份听证材料,我还准备把我的听证材料和证据给您邮寄一份,对于二位检察官的调查结果存在的问题,在我准备的听证材料中有详细的阐述,在此不再重复;
4、在这次听证中我提供了18页的听证材料,在泄露国家秘密部分提供了12份证据,在枉法裁判部分提供了16份证据,在原告虚假诉讼部分提供了两份起诉状,在损失部分提供了2份裁定书;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部分提供了调查取证申请书和立案申请书。我多次申请德州市检察院到双力破产组调查取证,却一直遭到拒绝,不得不再次申请,根据最近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检察机关对监督事项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时的调查取证工作有明确的规定,我再次强烈要求德州市检察院到双力破产组进行调查取证;如果检察官的调查结论正确,我确从双力破产组提走原告21.8万元的财物成立,就构成刑事犯罪,我请求检察院对我进行刑事立案(原告就此事已申诉到最高院);
5、许检察长,您可以问一下负责调查的检察官:他们敢拍着自己的胸脯说,他们的调查大公无私,他们的调查结果能经受任何检验吗!您也可以调查一下是否有人干预这个案子!今天的听证彻底打破了检察官原来留给我的印象。我不得不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一方面我要对某些检察官和这次听证进行实名举报,另一方面他们的调查结果迫使我不得不冒险采取其他措施。最后向您重申一点:今后不再去德州市检察院参加任何活动,有事可以电话或邮寄。生命不息,举报不止!
纪俊智2021年8月13日晚
附、听证材料及证据。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1-09-23 08:54:47
尊敬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领导:
我数十次向各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小组实名举报山东省临邑县法院法官王富元,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具体答复,我认为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这次教育整顿成败的标准,不要只公布几个数字就草草收兵,不要让普通群众满怀希望而来,满怀失望而归,要继续深挖细究政法队伍的害群之马,真正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今第六 十一 次在12337平台对山东省临邑县法院法官王富元在(2007)临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案件判决中涉嫌违法违纪情况进行实名举报:
1、王富元把从庆云县公安局调取的的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4份笔录材料及其他案卷资料(属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该刑事案件已在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前撤销),允许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开庭前进行复印,民事案件当事人以此作为证据长期对我进行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王富元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均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和泄露个人隐私;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的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庆云公安局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卷宗材料属于国家秘密且涉及个人隐私),王富元违反上述规定;
3、王富元在(2007)临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案件判决中,明知本案原告进行虚假诉讼,却不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判决其胜诉(该判决已被山东省高院再审撤销),王富元涉嫌枉法裁判(该错误判决使我的两套房产从2010年1月4日被查封,给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该错误判决使我被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名单,名誉受到极大伤害);
4、王富元多次和原告到双力破产组调查取证,对原告的债权情况和发货情况是清楚的,在明知原告在双力破产组只有56.04元债权,双力破产组既没有给原告发货、抵货、支付现金,也没有给纪俊智发货、抵货、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却枉法判决纪俊智从双力破产组提走原告21.8万元的财物,王富元涉嫌枉法裁判;
5、本案原告就同一事实向公安部门报案后,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公安部门没有程序终结的情况下,王富元就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涉嫌枉法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如果民事案件事实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的审理尚未终结时,中止审理。庆云县公安局对于我的刑事案件是于2010年4月10日才撤销的,而王富元是2009年3月11日下达的判决书,王富元违反上述规定);
6、在原告诉中国工商银行陕西渭南东风街支行的民事案件中,王富元明知原告进行的是虚假诉讼,却在一审中判决原告胜诉,王富元涉嫌枉法裁判(王富元是该民事案件的主审法官);
7、王富元和临邑县法院的另一个法官及王道龙三人一起到聊城(大约是2006年5月17日),诱骗我给王道龙做假证,我们四个人一起在聊城香江宾馆吃的午饭,是王道龙付的饭费,王富元涉嫌违纪。
综上所述,王富元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泄露个人隐私、枉法裁判罪,再次恳求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督促相关部门对我的实名举报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清除政法系统的害群之马,还普通百姓公平与正义(违法法官披着法律的“合法”外衣,公开掠夺普通群众的合法财产,政法教育整顿部门对此若视无睹,对长期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涉嫌渎职,长此以往,会亡党亡国的)!生命不息,举报不止!
纪俊智
2021年9月23日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1-09-23 08:54:57
尊敬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领导:
我数十次向各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小组实名举报山东省临邑县法院法官王富元,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具体答复,我认为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这次教育整顿成败的标准,不要只公布几个数字就草草收兵,不要让普通群众满怀希望而来,满怀失望而归,要继续深挖细究政法队伍的害群之马,真正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今第六 十一 次在12337平台对山东省临邑县法院法官王富元在(2007)临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案件判决中涉嫌违法违纪情况进行实名举报:
1、王富元把从庆云县公安局调取的的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4份笔录材料及其他案卷资料(属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该刑事案件已在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前撤销),允许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开庭前进行复印,民事案件当事人以此作为证据长期对我进行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王富元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均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和泄露个人隐私;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的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庆云公安局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卷宗材料属于国家秘密且涉及个人隐私),王富元违反上述规定;
3、王富元在(2007)临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案件判决中,明知本案原告进行虚假诉讼,却不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判决其胜诉(该判决已被山东省高院再审撤销),王富元涉嫌枉法裁判(该错误判决使我的两套房产从2010年1月4日被查封,给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该错误判决使我被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名单,名誉受到极大伤害);
4、王富元多次和原告到双力破产组调查取证,对原告的债权情况和发货情况是清楚的,在明知原告在双力破产组只有56.04元债权,双力破产组既没有给原告发货、抵货、支付现金,也没有给纪俊智发货、抵货、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却枉法判决纪俊智从双力破产组提走原告21.8万元的财物,王富元涉嫌枉法裁判;
5、本案原告就同一事实向公安部门报案后,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公安部门没有程序终结的情况下,王富元就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涉嫌枉法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如果民事案件事实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的审理尚未终结时,中止审理。庆云县公安局对于我的刑事案件是于2010年4月10日才撤销的,而王富元是2009年3月11日下达的判决书,王富元违反上述规定);
6、在原告诉中国工商银行陕西渭南东风街支行的民事案件中,王富元明知原告进行的是虚假诉讼,却在一审中判决原告胜诉,王富元涉嫌枉法裁判(王富元是该民事案件的主审法官);
7、王富元和临邑县法院的另一个法官及王道龙三人一起到聊城(大约是2006年5月17日),诱骗我给王道龙做假证,我们四个人一起在聊城香江宾馆吃的午饭,是王道龙付的饭费,王富元涉嫌违纪。
综上所述,王富元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泄露个人隐私、枉法裁判罪,再次恳求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督促相关部门对我的实名举报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清除政法系统的害群之马,还普通百姓公平与正义(违法法官披着法律的“合法”外衣,公开掠夺普通群众的合法财产,政法教育整顿部门对此若视无睹,对长期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涉嫌渎职,长此以往,会亡党亡国的)!生命不息,举报不止!
纪俊智
2021年9月23日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1-09-23 08:57:51
尊敬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领导:
我数十次向各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小组实名举报临邑县法院法官付东兴,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具体答复,我认为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这次教育整顿成败的标准,不要只公布几个数字就草草收兵,不要让普通群众满怀希望而来,满怀失望而归,要继续深挖细究政法队伍的害群之马,真正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今 第 六 十 一 次在12337平台对山东省临邑县法院法官付东兴(2012)临商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中违法违纪实名举报如下:
1、原告的预付款是通过代理商进入原双力,原告在原双力破产时只有56.04元的债权,付东兴不顾这一事实,判决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原告21.8万元的财物,并承担返还责任,涉嫌枉法裁判;
2、在双力破产组既没有给我发货、抵货、支付现金,也没有给原告发货、抵货、支付现金的情况下,付东兴判决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原告21.8万元的财物,并承担返还责任,涉嫌枉法裁判(原双力破产前和破产后,对发货、付款都有严格的规定,提货单位必须提供带公章的介绍信、收条、现金收据,任何个人是无法提走单位的财物的);
3、在多次开庭审理中,代理商都承认是按正常程序从双力破产组提走的财物,并表示愿按比例承担返还责任(法院在强制执行阶段已执行代理商14万元的现金),但付东兴仍判决我承担返还责任,涉嫌枉法裁判;
4、付东兴在判决中,采纳原告提供的已经被庆云县公安局无罪撤销的刑事案件的笔录材料等案卷资料(属于国家秘密且涉及个人隐私,现正在追究相关人员的泄密责任)作为证据,涉嫌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枉法裁判;
5、依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的事项不得进行公开审理或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付东兴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民事案件,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6、付东兴判定原告交给我一张20万的承兑汇票,并和我形成委托关系是完全错误的。事实是:原告的20万元的承兑汇票是更换的50万元汇票中的一张,不是新交货款;我是原双力的销售经理,和原告没有任何委托关系,且原双力安排有专职的销售人员(王玉臣)长年在原告处服务,自原双力和原告建立业务关系以来,我从未从原告处拿过任何汇票(我们从业务单位拿汇票、现金都会打收到条),付东兴违背事实判决,涉嫌枉法裁判;
7、付东兴判定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原告21.8万元的财物,明显与事实不符:(1)在法院、公安局多次到双力破产组调查取证,且我被刑事拘留期间和拘留之后,双力破产组还把原告的财物发给我,明显违背事实,原告和法庭为什么不敢追究双力破产组的责任,且拒绝追加双力破产组为诉讼参与人?(2)如果被原告在双力破产组有债权的话,原告在公安部门报案后和在法院起诉后,为什么不冻结自己的债权,而眼睁睁的让别人(长期)多次把自己的财物领走!(3)我在被刑事拘留期间,取保候审期间还敢领走原告的财物,这么严重的违法,公安机关为什么还会做出无罪撤销案件决定书!(4)如果我从双力破产组领走原告21.8万元的财物,我已构成刑事犯罪,付东兴就应该把我移交到公安部门,追究我的刑事责任,付东兴发现犯罪线索不进行移交,同样构成枉法。
综上所述,付东兴涉嫌构成泄露国家秘密、泄露个人隐私、枉法裁判罪,再次恳求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督促相关部门对我的实名举报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清除政法系统的害群之马,还普通百姓公平与正义(违法法官披着法律的“合法”外衣,公开掠夺普通群众的合法财产,政法教育整顿部门对此若视无睹,对长期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涉嫌渎职,长此以往,会亡党亡国的)!生命不息,举报不止!
纪俊智
2021年9月23日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1-09-23 08:58:47
尊敬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领导:
我数十次向各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小组实名举报德州市中院法官孔祥波,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具体答复,我认为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这次教育整顿成败的标准,不要只公布几个数字就草草收兵,不要让普通群众满怀希望而来,满怀失望而归,要继续深挖细究政法队伍的害群之马,真正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今第 六 十 一 次在12337平台对德州市中院法官孔祥波在德州市中院(2014)德中商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中涉嫌枉法裁判进行实名举报:
1、被上诉人的预付款是通过代理商进入原双力,被上诉人在双力破产组只有56.04元的债权,孔祥波不顾这一事实,判决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被上诉人21.8万元的财物,并承担返还责任,涉嫌枉法裁判;
2、在双力破产组既没有给我发货、抵货、支付现金,也没有给被上诉人发货、抵货、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孔祥波判决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被上诉人21.8万元的财物,并承担返还责任,涉嫌枉法裁判;
3、在多次开庭审理中,代理商都承认是按正常程序从双力破产组提走的财物,并表示愿按比例承担返还责任(法院在强制执行阶段已执行代理商14万元的现金),但孔祥波仍判决我承担返还责任,涉嫌枉法裁判;
4、孔祥波在判决中,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已经被庆云县公安局无罪撤销的刑事案件的笔录材料等案卷资料(属于国家秘密且涉及个人隐私,正在追究相关人员的泄密责任)作为证据,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和密枉法裁判;
5、依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的事项不得进行公开审理或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孔祥波违反上述规定,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6、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孔祥波就判定双力破产组按纪俊智的指定给被上诉人发货,这是完全错误的。事实是:原双力在破产前后都是根据客户提供的盖公章的提货信函来发货,客户的提货信函作为客户收到货物的依据是要附到财务账上的,没有客户盖公章的提货信函任何人都不可能发走该客户的货,因此,被上诉人的不提供带公章的提货信,任何人都不可能提走其财物;因此,孔祥波判定双力集团按纪俊智的指定给被上诉人发货,违背事实,涉嫌枉法裁判;
7、孔祥波判定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被上诉人21.8万元的财物,明显与事实不符:(1)在法院、公安局多次到双力破产组调查取证,且我被刑事拘留期间和拘留之后,双力破产组还把被上诉人的财物发给纪俊智,明显违背事实,被上诉人和法庭为什么不追究双力破产组的责任?且拒绝追加双力破产组为诉讼参与人;(2)如果被上诉人在双力破产组有债权的话,在公安部门报案后和在法院起诉后,为什么不冻结自己的债权,而眼睁睁的让别人(长期)多次把自己的财物给领走!(3)我在被刑事拘留期间,取保候审期间还敢领走被上诉人的财物,这么严重的违法,公安机关为什么还会做出无罪撤销案件决定书(4)如果我从双力破产组领走被上诉人21.8万元的财物,我已构成刑事犯罪,孔祥波就应该把我移交到公安部门,追究我刑事责任,孔祥波发现犯罪线索不进行移交,同样构成渎职枉法;
8、孔祥波积压我的再审申请书超过1年,在此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调解,涉嫌违法;
9、孔祥波多次强调我的二审判决是由德州市中院审委会决定的,他把责任都推给审委会,请求对该案的审委会会议资料进行调查,调查一下这么简单的案子为什么要上审委会?调查一下有没有具体领导干预这个简单的案子。
综上所述,孔祥波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泄露个人隐私、枉法裁判罪,恳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督促相关部门对我的实名举报进行调查核实,还普通百姓公平与正义!生命不息,举报不止!
纪俊智
2021年9月23日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1-09-23 13:56:40
生命不息,举报不止!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1-09-24 09:00:05
尊敬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领导:
我长期向德州市检察院实名举报法官王富元、付东兴、孔祥波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和枉法裁判,德州市检察院于2021年8月13日下午进行了不公开听证,对德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曹风报在这次听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举报如下:
举报人:纪俊智,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25号,电话:18063521071。
被举报人:曹风报,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举报事实:
1、我于8月13日下午两点就来到德州市检察院12309大厅准备参加2点30分的听证,整个安检过程,我感觉安检人员如临大敌,反复对我进行安检,上楼听证的过程中,一前一后两个警察跟着,我就好像犯人一样,也许这就是他们的日常工作,这也许是德州市院的日常规定,但我的感觉很不正常,对于我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人何必如此,这是我的亲身感受,向人大的领导反映一下;
2、我原来申请的听证是公开听证,并申请录音录像,有媒体记者参加,在周一曹风报告诉我本次听证是国家秘密不能公开时,我也勉强接受了。我从周一至周五都没有上班,专心准备这次听证的材料和证据,并给每位参加听证的听证员和检察官准备了一份听证材料和证据。我很重视这次听证机会,可是令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主持听证的曹风报检察官竟然四次警告我不能重复原来提交的证据和材料,不让我发言,虽然不能公开录音录像,但是检察院内部的录像应该有显示,3位听证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也亲眼目睹了曹风报检察官阻止我发言的场景。(是谁规定不允许控告人发言的?不允许控告人发言的听证还有效力吗?)对于听证员提出的三个问题,我在准备的听证材料中都有详细的论述和证据,曹风报不允许我发言,也不允许我把给听证员准备的听证资料和证据提供给听证员。对于这次听证,在最后陈述时我说:这次的听证不让我发言,我感到很失望,听证过程很不好,书记员在记录时没有记载,是我后来手写添上的(在听证程序结束后,书记员多次长时间的出入听证室,是在向谁请示笔录材料?);
3、在听证过程中,负责调查的张建华检察官和翟玉娟检察官可以说是很不负责任,做出了许多违背事实和证据的调查结果,这些也在我预料之中,在我准备的听证材料中都有详细的阐述和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对他们的调查结果进行反驳,但主持听证的曹风报不允许我发言。
4、在这次听证中我准备了18页的听证材料,在泄露国家秘密部分提供了12份证据,在枉法裁判部分提供了16份证据,在原告虚假诉讼部分提供了两份起诉状,在损失部分提供了2份裁定书;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部分提供了调查取证申请书和立案申请书,但曹风报都没有让我发言。
5、在这次听证过程中,德州市检察院选择的听证员王攀峰和我的民事案件的对方当事人的律师是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德州联邦律师事务所)。
对于这次听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已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平台向德州市检察院许勍检察长进行了实名控告,并把控告材料及我准备的听证资料和证据邮寄给许勍检察长,但一直没有具体答复,另外,对于这次听证中存在的问题我也进行了网络曝光,我请求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对我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追究曹风报的责任,并对我的实名举报重新进行公开听证,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利。
纪俊智18963555265
2021年9月24日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1-09-24 09:13:06
尊敬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小组领导:
我数十次向各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小组实名举报德州市中院法官孔祥波,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具体答复,我认为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这次教育整顿成败的标准,不要只公布几个数字就草草收兵,不要让普通群众满怀希望而来,满怀失望而归,要继续深挖细究政法队伍的害群之马,真正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今 第 六 十 二 次在12337平台对德州市中院法官孔祥波在德州市中院(2014)德中商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中涉嫌枉法裁判进行实名举报:
1、被上诉人的预付款是通过代理商进入原双力,被上诉人在双力破产组只有56.04元的债权,孔祥波不顾这一事实,判决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被上诉人21.8万元的财物,并承担返还责任,涉嫌枉法裁判;
2、在双力破产组既没有给我发货、抵货、支付现金,也没有给被上诉人发货、抵货、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孔祥波判决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被上诉人21.8万元的财物,并承担返还责任,涉嫌枉法裁判;
3、在多次开庭审理中,代理商都承认是按正常程序从双力破产组提走的财物,并表示愿按比例承担返还责任(法院在强制执行阶段已执行代理商14万元的现金),但孔祥波仍判决我承担返还责任,涉嫌枉法裁判;
4、孔祥波在判决中,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已经被庆云县公安局无罪撤销的刑事案件的笔录材料等案卷资料(属于国家秘密且涉及个人隐私,正在追究相关人员的泄密责任)作为证据,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和密枉法裁判;
5、依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的事项不得进行公开审理或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孔祥波违反上述规定,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6、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孔祥波就判定双力破产组按纪俊智的指定给被上诉人发货,这是完全错误的。事实是:原双力在破产前后都是根据客户提供的盖公章的提货信函来发货,客户的提货信函作为客户收到货物的依据是要附到财务账上的,没有客户盖公章的提货信函任何人都不可能发走该客户的货,因此,被上诉人的不提供带公章的提货信,任何人都不可能提走其财物;因此,孔祥波判定双力集团按纪俊智的指定给被上诉人发货,违背事实,涉嫌枉法裁判;
7、孔祥波判定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被上诉人21.8万元的财物,明显与事实不符:(1)在法院、公安局多次到双力破产组调查取证,且我被刑事拘留期间和拘留之后,双力破产组还把被上诉人的财物发给纪俊智,明显违背事实,被上诉人和法庭为什么不追究双力破产组的责任?且拒绝追加双力破产组为诉讼参与人;(2)如果被上诉人在双力破产组有债权的话,在公安部门报案后和在法院起诉后,为什么不冻结自己的债权,而眼睁睁的让别人(长期)多次把自己的财物给领走!(3)我在被刑事拘留期间,取保候审期间还敢领走被上诉人的财物,这么严重的违法,公安机关为什么还会做出无罪撤销案件决定书(4)如果我从双力破产组领走被上诉人21.8万元的财物,我已构成刑事犯罪,孔祥波就应该把我移交到公安部门,追究我刑事责任,孔祥波发现犯罪线索不进行移交,同样构成渎职枉法;
8、孔祥波积压我的再审申请书超过1年,在此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调解,涉嫌违法;
9、孔祥波多次强调我的二审判决是由德州市中院审委会决定的,他把责任都推给审委会,请求对该案的审委会会议资料进行调查,调查一下这么简单的案子为什么要上审委会?调查一下有没有具体领导干预这个简单的案子。
综上所述,孔祥波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泄露个人隐私、枉法裁判罪,恳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督促相关部门对我的实名举报进行调查核实,还普通百姓公平与正义!生命不息,举报不止!
纪俊智
2021年9月24日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1-09-26 08:57:01
尊敬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小组领导:
我数十次向各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小组实名举报德州市中院法官孔祥波,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具体答复,我认为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这次教育整顿成败的标准,不要只公布几个数字就草草收兵,不要让普通群众满怀希望而来,满怀失望而归,要继续深挖细究政法队伍的害群之马,真正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今第 六 十 三 次在12337平台对德州市中院法官孔祥波在德州市中院(2014)德中商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中涉嫌枉法裁判进行实名举报:
1、被上诉人的预付款是通过代理商进入原双力,被上诉人在双力破产组只有56.04元的债权,孔祥波不顾这一事实,判决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被上诉人21.8万元的财物,并承担返还责任,涉嫌枉法裁判;
2、在双力破产组既没有给我发货、抵货、支付现金,也没有给被上诉人发货、抵货、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孔祥波判决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被上诉人21.8万元的财物,并承担返还责任,涉嫌枉法裁判;
3、在多次开庭审理中,代理商都承认是按正常程序从双力破产组提走的财物,并表示愿按比例承担返还责任(法院在强制执行阶段已执行代理商14万元的现金),但孔祥波仍判决我承担返还责任,涉嫌枉法裁判;
4、孔祥波在判决中,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已经被庆云县公安局无罪撤销的刑事案件的笔录材料等案卷资料(属于国家秘密且涉及个人隐私,正在追究相关人员的泄密责任)作为证据,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和密枉法裁判;
5、依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的事项不得进行公开审理或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孔祥波违反上述规定,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6、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孔祥波就判定双力破产组按纪俊智的指定给被上诉人发货,这是完全错误的。事实是:原双力在破产前后都是根据客户提供的盖公章的提货信函来发货,客户的提货信函作为客户收到货物的依据是要附到财务账上的,没有客户盖公章的提货信函任何人都不可能发走该客户的货,因此,被上诉人的不提供带公章的提货信,任何人都不可能提走其财物;因此,孔祥波判定双力集团按纪俊智的指定给被上诉人发货,违背事实,涉嫌枉法裁判;
7、孔祥波判定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被上诉人21.8万元的财物,明显与事实不符:(1)在法院、公安局多次到双力破产组调查取证,且我被刑事拘留期间和拘留之后,双力破产组还把被上诉人的财物发给纪俊智,明显违背事实,被上诉人和法庭为什么不追究双力破产组的责任?且拒绝追加双力破产组为诉讼参与人;(2)如果被上诉人在双力破产组有债权的话,在公安部门报案后和在法院起诉后,为什么不冻结自己的债权,而眼睁睁的让别人(长期)多次把自己的财物给领走!(3)我在被刑事拘留期间,取保候审期间还敢领走被上诉人的财物,这么严重的违法,公安机关为什么还会做出无罪撤销案件决定书(4)如果我从双力破产组领走被上诉人21.8万元的财物,我已构成刑事犯罪,孔祥波就应该把我移交到公安部门,追究我刑事责任,孔祥波发现犯罪线索不进行移交,同样构成渎职枉法;
8、孔祥波积压我的再审申请书超过1年,在此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调解,涉嫌违法;
9、孔祥波多次强调我的二审判决是由德州市中院审委会决定的,他把责任都推给审委会,请求对该案的审委会会议资料进行调查,调查一下这么简单的案子为什么要上审委会?调查一下有没有具体领导干预这个简单的案子。
综上所述,孔祥波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泄露个人隐私、枉法裁判罪,恳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督促相关部门对我的实名举报进行调查核实,还普通百姓公平与正义!生命不息,举报不止!
纪俊智
2021年9月26日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1-09-27 08:33:03
尊敬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小组领导:
我数十次向各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小组实名举报德州市中院法官孔祥波,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具体答复,我认为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这次教育整顿成败的标准,不要只公布几个数字就草草收兵,不要让普通群众满怀希望而来,满怀失望而归,要继续深挖细究政法队伍的害群之马,真正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今第 六 十 四 次在12337平台对德州市中院法官孔祥波在德州市中院(2014)德中商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中涉嫌枉法裁判进行实名举报:
1、被上诉人的预付款是通过代理商进入原双力,被上诉人在双力破产组只有56.04元的债权,孔祥波不顾这一事实,判决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被上诉人21.8万元的财物,并承担返还责任,涉嫌枉法裁判;
2、在双力破产组既没有给我发货、抵货、支付现金,也没有给被上诉人发货、抵货、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孔祥波判决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被上诉人21.8万元的财物,并承担返还责任,涉嫌枉法裁判;
3、在多次开庭审理中,代理商都承认是按正常程序从双力破产组提走的财物,并表示愿按比例承担返还责任(法院在强制执行阶段已执行代理商14万元的现金),但孔祥波仍判决我承担返还责任,涉嫌枉法裁判;
4、孔祥波在判决中,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已经被庆云县公安局无罪撤销的刑事案件的笔录材料等案卷资料(属于国家秘密且涉及个人隐私,正在追究相关人员的泄密责任)作为证据,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和密枉法裁判;
5、依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的事项不得进行公开审理或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孔祥波违反上述规定,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6、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孔祥波就判定双力破产组按纪俊智的指定给被上诉人发货,这是完全错误的。事实是:原双力在破产前后都是根据客户提供的盖公章的提货信函来发货,客户的提货信函作为客户收到货物的依据是要附到财务账上的,没有客户盖公章的提货信函任何人都不可能发走该客户的货,因此,被上诉人的不提供带公章的提货信,任何人都不可能提走其财物;因此,孔祥波判定双力集团按纪俊智的指定给被上诉人发货,违背事实,涉嫌枉法裁判;
7、孔祥波判定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被上诉人21.8万元的财物,明显与事实不符:(1)在法院、公安局多次到双力破产组调查取证,且我被刑事拘留期间和拘留之后,双力破产组还把被上诉人的财物发给纪俊智,明显违背事实,被上诉人和法庭为什么不追究双力破产组的责任?且拒绝追加双力破产组为诉讼参与人;(2)如果被上诉人在双力破产组有债权的话,在公安部门报案后和在法院起诉后,为什么不冻结自己的债权,而眼睁睁的让别人(长期)多次把自己的财物给领走!(3)我在被刑事拘留期间,取保候审期间还敢领走被上诉人的财物,这么严重的违法,公安机关为什么还会做出无罪撤销案件决定书(4)如果我从双力破产组领走被上诉人21.8万元的财物,我已构成刑事犯罪,孔祥波就应该把我移交到公安部门,追究我刑事责任,孔祥波发现犯罪线索不进行移交,同样构成渎职枉法;
8、孔祥波积压我的再审申请书超过1年,在此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调解,涉嫌违法;
9、孔祥波多次强调我的二审判决是由德州市中院审委会决定的,他把责任都推给审委会,请求对该案的审委会会议资料进行调查,调查一下这么简单的案子为什么要上审委会?调查一下有没有具体领导干预这个简单的案子。
综上所述,孔祥波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泄露个人隐私、枉法裁判罪,恳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督促相关部门对我的实名举报进行调查核实,还普通百姓公平与正义!生命不息,举报不止!
纪俊智
2021年9月27日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1-09-29 21:03:01
尊敬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领导:
我长期向德州市检察院实名举报法官王富元、付东兴、孔祥波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和枉法裁判,德州市检察院于2021年8月13日下午进行了不公开听证,对德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曹风报在这次听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举报如下:
举报人:纪俊智,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25号,电话:18063521071。
被举报人:曹风报,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举报事实:
1、我于8月13日下午两点就来到德州市检察院12309大厅准备参加2点30分的听证,整个安检过程,我感觉安检人员如临大敌,反复对我进行安检,上楼听证的过程中,一前一后两个警察跟着,我就好像犯人一样,也许这就是他们的日常工作,这也许是德州市院的日常规定,但我的感觉很不正常,对于我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人何必如此,这是我的亲身感受,向人大的领导反映一下;
2、我原来申请的听证是公开听证,并申请录音录像,有媒体记者参加,在周一曹风报告诉我本次听证是国家秘密不能公开时,我也勉强接受了。我从周一至周五都没有上班,专心准备这次听证的材料和证据,并给每位参加听证的听证员和检察官准备了一份听证材料和证据。我很重视这次听证机会,可是令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主持听证的曹风报检察官竟然四次警告我不能重复原来提交的证据和材料,不让我发言,虽然不能公开录音录像,但是检察院内部的录像应该有显示,3位听证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也亲眼目睹了曹风报检察官阻止我发言的场景。(是谁规定不允许控告人发言的?不允许控告人发言的听证还有效力吗?)对于听证员提出的三个问题,我在准备的听证材料中都有详细的论述和证据,曹风报不允许我发言,也不允许我把给听证员准备的听证资料和证据提供给听证员。对于这次听证,在最后陈述时我说:这次的听证不让我发言,我感到很失望,听证过程很不好,书记员在记录时没有记载,是我后来手写添上的(在听证程序结束后,书记员多次长时间的出入听证室,是在向谁请示笔录材料?);
3、在听证过程中,负责调查的张建华检察官和翟玉娟检察官可以说是很不负责任,做出了许多违背事实和证据的调查结果,这些也在我预料之中,在我准备的听证材料中都有详细的阐述和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对他们的调查结果进行反驳,但主持听证的曹风报不允许我发言。
4、在这次听证中我准备了18页的听证材料,在泄露国家秘密部分提供了12份证据,在枉法裁判部分提供了16份证据,在原告虚假诉讼部分提供了两份起诉状,在损失部分提供了2份裁定书;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部分提供了调查取证申请书和立案申请书,但曹风报都没有让我发言。
5、在这次听证过程中,德州市检察院选择的听证员王攀峰和我的民事案件的对方当事人的律师是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德州联邦律师事务所)。
对于这次听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已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平台向德州市检察院许勍检察长进行了实名控告,并把控告材料及我准备的听证资料和证据邮寄给许勍检察长,但一直没有具体答复,另外,对于这次听证中存在的问题我也进行了网络曝光,我请求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对我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追究曹风报的责任,并对我的实名举报重新进行公开听证,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利。
纪俊智
2021年9月29日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1-10-05 11:47:49
生命不息,举报不止!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1-10-13 08:38:40
联名控告德州市中院院长孟祥刚在政法队伍
教育整顿中不作为敷衍推责
尊敬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领导:
尊敬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九督导组领导:
尊敬的山东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领导:
我们是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当事人,我们联名控告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孟祥刚在第一批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不作为,弄虚作假,敷衍推责,消极对抗中央整顿政法队伍的大政方针,包庇纵容法官枉法裁判。
举报事实:
在第一批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我们通过多种方式向各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部门实名举报(控告)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县级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我们的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这些实名举报(控告)都转到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德州中院对我们的举报(控告)统一电话答复(大部分)仅一句话一"你反映的问题不存在",无任何调查、无任何解释,也无任何书面答复,致使我们举报(控告)的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孟祥刚院长领导下的德州市中院的一句话答复,明显与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目的背道而驰,是明显的不作为,是消极对抗中央的大政方针,是包庇纵容违法法官。

我们请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部门的领导对我们的联名控告进行调查核实,并督促有关部门对我们在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反映我们具体案件的举报(控告)进行公开听证。
联名控告人签字:(见附件)
2021年10月13日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1-11-25 09:50:18
尊敬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现对山东省德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许勍实名举报如下:
1、许勍包庇纵容德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曹风报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2、许勍包庇纵容德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翟玉娟违背调查事实,徇私枉法;
3、许勍包庇纵容乐陵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张建华掩盖调查取证结果,捏造事实,徇私枉法。
请求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督促有关部门对我的实名举报进行调查核实。不要让“莆田悲剧”重现.
纪俊智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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