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院法官任恩科、任娲、金秀丽、慈连娟之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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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0-12 09:21:37 更新时间:2021-10-21 07:17:14

楼主:一箫一剑0077  时间:2021-10-12 01:21:37
致中央驻辽宁省督导组的实名举报信

督导组领导您们好

实名举报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任娲、任恩科、金秀丽三名法官,以及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前法官慈连娟,他们以手中的公权力一起策划了一起“抢劫案”。虽然大连相关部门给予了两个任姓法官一定的处理,但实属太轻,不足以平民愤,也不足以使违法犯罪的法官正视他们的错误,更不足以使其不再使用公权力违法,灯下黑,他们这是实实在在的犯罪,犯罪成本却极其低廉,与党中央精神不符;甚至金秀丽法官仕途坦荡,步步高升,当初就是因为金法官的一个终审裁定书把简单的执行案件变成了折腾我们全家近四年的梦魇,裁定书中很多语言及其不负责任,不经调查就说我查封了被执行人全部财产,并说被执行人已穷尽,事实证明被执行人还有大量可追查的财产,这份冰冷的裁定书的下达,跟金秀丽法官和任娲的密切关系是分不开的,二人曾在2017—2018年组成合议庭,共同判决了五百多宗案件,这对亲密战友相互间办人情案、金钱案的几率有多大不得而知,对任恩科的处罚就显得避重就轻了,任恩科与其胞弟任恩礼一起垄断了大连司法拍卖房的很多资源,更严重破坏大连的营商环境,我相信这一定是个大案,希望领导们重视,让其继续享受待遇提前退休,这难道不是在变相保护他么?整个案件的始作俑者任娲更是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仅仅一个无足轻重的警告便继续当她的大法官,任娲这种德不配位,劣迹斑斑的法官怎么可以继续判案呢,谁能保证她会给百姓公平公正。下面请领导们看下这几个害群之马的罪行。
任娲罪行1.其利用手中公权力以权谋私请托任恩科(时任大连中院执行局指导处处长)干预基层法院执行法官违法停止执行我的执行案件,又利用职务之便请金秀丽法官帮忙枉法裁判,这是一起影视作品中才有的窝案。

任娲罪行2.任娲伙同丈夫孙思民间放贷四百多万元,年获利达百万,身为法官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在借款方无法还款后,以丈夫孙思出面起诉欠款人,在不能成为第一查封人的情况下,使用手中公权力及人脉策划抢钱大戏。

任娲罪行3.任娲以法官身份去美国生子,崇洋媚外淋漓尽致,不爱国何以爱民。这种对物质的追求攀比心理不是一名法官该有的,也正符合了她策划抢钱的所作所为。这么早就谋划让孩子将来享受有钱人的“资本生活”。而且目前我国没有与美国签订引渡条约,不能排出利用权力赚钱后跑路美国的可能。

任娲罪行4. 其丈夫是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律师,任娲明知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具有律师身份的应当施行任职回避,为了给自己及家属谋取暴利,冲当司法掮客,故意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法官任职回避规定,与孙思办理假离婚,离婚不离家,离婚后仍然与孙思住在一起,出双入对、公用车辆(辽B0031K)。欺骗组织,性质严重,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执业的法院领导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夫妻二人,分工明确,一个当法官,一个招揽业务,立案后,任娲利用当法官的职权和便利条件,违规干预司法案件,疏通法院上下关系、孙思采取直接代理、暗中代理、等方式二人相互配合、勾结,搞暗箱操作、办人情案、关系案,谋取私利。

任恩科罪行1. 任恩科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大连法拍网和辽宁法拍网入围甘井子区法院、中山区法院、开发区法院,据知情人士透露其弟任恩礼疑似公司幕后老板(请领导核实)据知情人透露,在以上法院内部几乎是公开的秘密。任恩礼曾任大连市嘉诚拍卖有限公司经理及股东与知情人透露的一致,并且在大连市法拍房行业是大佬级人物。

任恩科罪行2.利用职权之便违法帮助任娲干预基层法院执行法官办理执行案件,为任娲夫妇谋取暴利,做违法分子的保护伞。

任恩科罪行3.有网友透露此人个人作风问题严重,请领导查证。

金秀丽罪行:办人情案,利用职权之便帮助任娲及其家属枉法裁判牟取暴利。

慈连娟罪行:瓦房店市法院执行异议法官慈连娟,身为副院长的慈庭长,负责审查执行法官刘晓光给予孙思下达裁定这件事是否合理合法,下面看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明文规定: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副院级别的慈庭长至少耽误了一个半月还多的时间,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应该三日内立案,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在明知道孙思的执行异议材料不齐备还予以受理?刘孝光法官是九月二十一日下达驳回申请的裁定,加上十天时间,也不过十月初,慈连娟是十一月二十一日下达的裁定,这中间这么多天是故意拖延时间?以慈庭长这么老的资历应该是熟读法律条文,不会看不出刘孝光下达的这份驳回申请其实是违法的,为何视而不见?将错就错?这个位置就是负责把关的,在下达的裁定中对这些问题都未提及,慈庭长居然看不出孙思来提交的时候也是没有任何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执行依据的,后来找她调案卷也是百般阻挠。最终也没给调案卷,想来也是太心虚。我想既然任娲可以找任恩科和金秀丽帮忙,当然也可以以中院职务之便找慈庭长帮忙的。虽然慈庭长已经退休,但还是请领导们彻查这起司法内部的窝案。

整个案情
当时我在瓦房店市法院正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案,我的民事判决书在2018年7月20日生效,8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在瓦房店法院准备将执行款放款到我的账户时,大连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任恩科处长电话干预瓦房店法院执行法官刘孝光,不让放款(有我和刘孝光法官录音为证)。称有案外人孙思要参与分配,终止执行。(孙思的强制执行立案在11月13日才生效)比我晚了三个多月。我认为是无理要求,赤裸裸的抢钱行为!而且孙思当时的(2018)辽0202民初3084号民事判l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即孙思还不确定是债权人,瓦房店执行法官不能仅凭中院领导任恩科一个干预电话就停止执行,涉嫌渎职。
1.我是诉前保全,而且是首封。也未查封被执行人全部财产。为杜绝虚假诉讼,所以采用轮候查封规定。
2.案外人孙思申请参与分配时,他的民事诉讼判决尚未生效,也未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即案外人孙思这时尚未取得金钱债券执行依据。
3.孙思妻子任娲是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应主动回避丈夫的案件,却亲自为丈夫开路,请托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指导处处长任恩科电话干预瓦房店市执行局办案(有电话录音为证),帮其丈夫孙思参与分配,任娲、任恩科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的底线,视法律为儿戏涉嫌以职务之便联合任恩科为丈夫孙思放贷充当保护伞、藐视法律。(有任恩科的通话录音为证)作为年轻法官家庭参与民间借贷四百万巨款,任娲不可能不知情,属于知法犯法,资金来源纪委应查明。
4.根据法规执行异议和复议相关规定,法院应在三日内立案,十五日内下达裁定。其他被执行人须已经取得债权执行依据。而瓦房店市法院执行法官刘孝光在没有收到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按规定本应裁定不予受理,确给出了裁定驳回的决定,(裁定不予受理是未立案,裁定驳回是立案后驳回)有渎职嫌疑,再加上负责复议的慈连娟庭长不负责任的一系列操作,使本没有生效的判决拖进了生效期,令本案走向进入了中院两名法官任娲、任恩科的可控范围,瓦房店法院法官看似不经意的错误裁定,帮助了案外人孙思把不合法的申请变得“合法”。只能说这几位法官从始至终都是在知法犯法,都是预谋好的。
本案于情于理于法都难圆其说,后来发现是在跟好几位资深法官打官司啊,这些人是怎么混进司法队伍的?他们这是公然在跟党和人民做对,下场必定是受到法律的惩罚。
下面是我与大连中院法官任恩科以及瓦房店法官刘孝光的录音证据,以及其他证据!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在审判中徇情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对法院声誉形象损害最严重的行为。
楼主:一箫一剑0077  时间:2021-10-12 08:11:43
















楼主:一箫一剑0077  时间:2021-10-12 10:51:16
这种害群之马大连中院还在重用 真不知道是怎么想的
楼主:一箫一剑0077  时间:2021-10-12 14:15:29
我何德何能 这么一个小执行案子 居然惊动了你们这么多高手来对付我
楼主:一箫一剑0077  时间:2021-10-13 07: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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