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国政法第四督导组支树平组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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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0-25 03:42:59 更新时间:2021-10-25 08:14:07

楼主:ty_144122522  时间:2021-10-24 19:42:59
——内蒙高院等“法官集团作案、隐瞒证据”迫害外地投资人。
——山高皇帝远,法官说了算;杜少领奇冤何日拨开乌云见青天?
我叫杜少领,晋商,中国策克口岸阳光物流园项目筹备组负责人,阿拉善盟阳光商贸物流公司总经理,电话:15135896888.
首先,感谢您对内蒙古自治区政法整顿的重视和惩治决心!
其次,请您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关心和督查一下内蒙高院等“法官集团作案”案件整顿情况:
一、起因:当地官员诈骗36万元,三无不法商人强迫交易等。
2010年我们在内蒙古额济纳旗策克口岸筹建涵盖百货、煤炭等商贸进出口、汽修、餐饮、旅游、国内外经济开发、法律服务等十大产业的“中国策克口岸阳光物流园大型多功能停车场项目”期间,遭遇当地官员阿拉善盟工商局信息科科长额某等诈骗36万元;当地三无不法商人李某明“拉屎占摊、强揽工程、强迫交易”等。
二、“法官集团作案” 隐瞒证据,先民后刑、应刑压民、枉法裁判、制造顽瘴痼疾。
1、“民事隐证法官” 内蒙高院等三级法官(2012)内民申字第931号《民事裁定书》审判长武某煜,以及额济纳旗法官那某巴特尔、阿拉善盟中院法官苏某拉其其格,“故意隐瞒《司法鉴定申请》等案件材料”,为三无不法商人李某明(无《施工资质》、无《施工图纸》、无《开工通知》在在项目地未勘察、未设计的情况下, “霸占”三无项目地(无《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伪造《工程量确认单》证据,恶意诉讼、谋取违法利益199余万元,枉法裁判、迫害晋商投资人杜少领。
2、“刑事隐证法官”内蒙高院等三级法官(2017)内刑申20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刑事审判长(姓名、性别,不详),以及额济纳旗法院法官李某亮、阿拉善盟中院法官安某雷“知法犯法、‘先民后刑、应刑压民’,刑事法庭不开庭、不质证、判有罪,并隐瞒当地官员诈骗杜少领36万元的2013年7月2日内蒙古阿拉善盟检察院侍某江、海某对证人做的《询问证人笔录》等9个新证据、徇私枉法、拿被诈骗人、无罪的外地投资人杜少领当替罪羊。
3、“民事压案检察官”内蒙自治区检察院《内检十部民复〔2021〕Z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不予复查通知书》的承办检察官(姓名不详)明知律师于2020年1月17日从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阿拉善盟恒信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档案登记资料》是新证据,竟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故意‘顶风作案、对法律断章取义’、压案不查、为‘恶意诉讼’的三无不法商人李海明充当保护伞”。
4、“刑事隐证检察长”内蒙古阿拉善盟检察院副检察长、 (2013)阿刑再终字第1号裁定的公诉人侍某江,至少隐瞒当地官员诈骗杜少领20万元的2013年7月5日由侍某江本人、海某对证人做的《询问证人笔录》等3个新证据、不质证、不监督。使明知被诈骗人、无罪的杜少领受追诉。 不“自查自纠”。 更讽刺的是,侍某江还被确定为内蒙古自治区“推动检察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身边典型’”人物。
5、“隐证检察官”阿拉善盟检察院处级检察官吴某在杜少领刑事申诉听证会上展示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已认定‘阿拉善盟阳光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实缴注册资本金类型企业’”。杜少领不存在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杜少领是无罪的。还继续使被诈骗人、晋商杜少领背负罪名。
6“造假干警”额济纳旗公安局2020年1月22日给杜少领出具的策克边境派出所《接处警材料证明》中的干警(姓名、性别,不详), “弄虚作假、捏造‘阳光公司拖欠八道桥石料厂的石料钱没有付清’等事实,为三无不法商人“拉屎占摊、强揽工程、强迫交易等充当保护伞”。 十二年“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行为, 不“自查自纠”。
7、“虚假公证主任”内蒙额济纳旗公证处主任、(2010)额公证字395号公证书(申请人李某明)的公证员尹某等“团伙作案、充当帮凶”,为给三无不法商人李某明谋取非法利益,在2010年12月25日以2010年4月23日就“不存在”的阿拉善盟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恒信工程造价公司名义,出具了虚假错误的(2010)额公证字395号《公证书》,并拒不撤销;亦不“自查自纠”。
以上事实仅是“冰山一角”,亦不是个案。
自2010年至今,十二年申诉路上,遇到内蒙“隐证案件材料、枉法裁判”的案件、成百上千。蒙冤企业家、当事人大多与我一样“项目逼迫停建,或公司倒闭、员工失业,或家破子散、流离失所、损失特别巨大、苦不堪言”等等。……
此致
举报人:杜少领
2021-10-16
附件:
一、内蒙高院民事法官武某煜等故意隐瞒案件材料之一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申请》,下图:
1、举报人(申请再审人、被告)2010年4月11日依法提交原审法院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申请书》(原审卷宗71页);下图:



2、“隐证审判长”武某煜“枉法裁判”(2012)内民申字第931号民事裁定书:



证明:
1、武某煜故意隐瞒“申请再审人杜少领依法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申请书》”这一至关重要的案件材料。故意违背事实、枉法认定“原审、再审期间,申请再审人虽对阿拉善盟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结果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武某煜故意隐瞒案件材料、压案不查、制造顽瘴痼疾,枉法裁判。

二、内蒙高院刑事法官(2017)内刑申20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刑事审判长等隐瞒当地官员诈骗36万的9个证据“未开庭、不质证、判有罪”后的文书等,下图:
1、一审“三假审判长、基层隐证院长”李某“为掩盖当地官员诈骗36万元等证据和事实”, 不质证、不辩论、不移交、不开庭判杜少领有罪的假《刑事判决书》,下图:



2、一审法院“未开庭、判杜少领有罪”的裁定书,下图:




3、“基层隐证院长”明知的、一审法院审判法官宝某移交给再审法院的证人4次证明:杜少领对公司注册事宜“不知道”的检察机关查明事实的《证人询问笔录》,下图:




4、诈骗嫌疑人被立案、移送起诉的《公安局案管中心接报案登记表》,下图:



5、当地刑警队时任指导员何某退还杜少领公安机关追缴额某诈骗赃款10.3
万元的事实录音整理(常律师陪同并数钱)”,下图:




6、“中院隐证院长”阿拉善盟中院副院长安某说:杜少领无罪。下图:




7、“中院隐证院长”阿拉善盟中院副院长安某,一边又裁判杜少领有罪,下图:




8、内蒙高院“隐证法官” (2017)内刑申20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刑事审判长、继续隐瞒杜少领被诈骗、是无罪的9个证据的《通知书》,下图:



10、一审“三假审判长、隐证院长”李某亮不但未获罪,更讽刺的是
还能高升阿拉善盟中院任职,照样当法官,下图:




11、“隐证检察长”侍某江至少隐瞒3个新证据、徇私枉法。竟确定为
内蒙自治区“推动检察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身边典型’”人物,下图:




三、内蒙“造假干警”弄虚作假、十二年“有案不立”,下图:
1、举报人于2010年9月17日拍下的三无不法商人李某明在没有“《施工资质》、《施工图纸》、《开工日期通知》等施工批文的情况下、“拉屎占摊、强揽工程、强迫交易等”霸占未勘察、未设计、未环评、未规划的三无项目地上、直接在戈壁滩上面、摊风化石的项目地情形照片,下图:



2、举报人于2012年4月15日拍下的三无不法商人李某明“拉屎占摊、强揽工程、强迫交易等”直接在戈壁滩上面、摊风化石,2年后的项目地情形照片,下图:




3、举报人于2020年1月21日拍下的三无不法商人李某明“拉屎占摊、强揽工程、强迫交易等”直接在戈壁滩上面、摊风化石,12年后的项目地情形照片,下图:




4、三无不法商人李某明组织当地社会人员杨某等无理滋事、扰乱秩序、讹诈工钱、工程款的情形,下图:




5、三无不法商人李某明组织当地社会人员以及铲车堵门、破坏经营、强迫交易、讹诈钱财等的情形,下图:



6、李某明组织当地社会人员用卡车堵门、破坏经营、强迫交易、讹诈钱财等的情形,下图:



7、额济纳旗公安局2020年1月22日给我出具的策克边境派出所的《接处警材料证明》,下图:



可以证明:
1、2010年10月24日杜少领电话报过警;
2、在策克口岸庆华公司南门阳光物流公司有几人在公司不走,扰乱公司正常办公秩序,.....
3、处警干警捏造“阳光公司拖欠八道桥石料厂的石料钱没有付清。阳光国际物流公司支付了八道桥石料厂的石料钱”的事实。存在违反“《警察法》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情形”。
4、处警存在“弄虚作假、包庇纵容”三无不法商人“拉屎占摊、强揽工程”涉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破坏生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情形。
5、处警干警存在十二年尤其是政法整顿以来“有案不立”等不“自查自纠”的情形。
6、……
注:
1、谁要是认定以上“处警情况”属实,请他拿出符合三性的证据。
2、当地相关部门说:以上事实“不存在”。是不是“背着牛头不认账、雪埋死尸,无视国法、故意
违反法律法规办案、地方保护.......、破坏内蒙古的营商环境;迫害晋商企业家杜少领......”???
四、“虚假公证主任”尹某,虚假公证、拒不撤销的证据,下图:
1、尹某制作的“虚假错误”的公证书,下图:



2、新证据。律师于2020年1月17日从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阿拉善盟恒信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档案登记资料》,下图:



可以证明:
1、尹某在2010年12月25日以2010年4月23日“已不存在的专业机构”阿拉善盟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为不合法的事项”出具了虚假错误的(2010)额公证字395号《公证书》。
2、尹某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法定情形”。且不“自查自纠”。
注:
1、当地相关部门说:以上事实“不存在”。 是不是“背着牛头不认账、雪
埋死尸;无视国法、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案、地方保护.......? 这样的法治环境、这样的营商环境,今后哪个外地人还敢在内蒙古投资? 谁还敢在内蒙古营商?
2、举报人没有私心和个人恩怨,只是一心想把案件诉求明白、扫除项目启动建设的必要的障碍和非法因素,依法、合规的建设成功,造福内蒙。想挣钱的只要依法、合理、合情的与我们晋商合作,谁都可以。昨天“先有晋商‘复字号’,后有‘包头城’”;今日有晋商‘阳光商贸’,明日有策克新镇、未必不成?
3、以上事实等50份材料(不含后寄),已通过邮政ems快递邮寄全国政
法整顿中央第四督导组、查询已签收。邮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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