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院审判长何敏军枉法判决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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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0-25 05:48:57 更新时间:2021-10-26 14:35:34

楼主:蓝色静  时间:2021-10-24 21:48:57
被投诉人何敏军拒不履行审判人员职责,滥用审判职权,枉法作出(2016)浙10民终1755号《民事判决书》,其行为不仅构成严重违纪、违法,还严重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危害性极大,请求上级领导督促浙江省台州市职能部门予以立案调查,依法、依纪追究被投诉人党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林文斌以朋友徐旭日名义、牟喧荣以朋友陈海建名义、谢伟以胞弟谢健名义,于2012年分别与投诉人吴静订立了《投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徐旭日投资一股应缴投资款60万元已缴(占商源酒业的10%股份),陈海建投资一股应缴投资款60万元(实际投资40万元),谢健投资半股应缴投资款30万元(实际投资20万元)。事实上,上述投资款系林文斌、牟喧荣、谢伟三人投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三户股东签订协议书后,企业如果有盈利就分红,企业如果亏损无须三个股东承担,仍然可以按照投资金额获得一分月息,投资人参于经营管理。结果,造成商源酒业(鸿仙酒业)发生了严重亏损。
2015年9月徐旭日以书面形式已申请退服。以他名义原60万元股金投资款已从下列途径已全部归还,2012年现金收回18.8万元,2013年现金收回16.5万,2014年收回现金1.2万元,转帐13.3万元,2015年收回转帐20.5万元,2016年收回转帐2万元,徐旭日已从投诉人吴静(共支取同借款72.3万元与投资款60万元相抵消),实际徐旭日收回投资款72.3万元已超出了他的投资款。他开设的仙居钱柜KTV又欠投诉人仙居商源货款39.6万元,投诉人根本没有再欠徐旭日任何款。
不料的是,2014年4月30日,徐旭日从湖南开矿严重亏本回来,为了赖掉投诉人的货款,竟采用“鸿门宴”的方式邀投诉人到他经营的KTV去喝酒时,喝了他开的一小瓶啤酒后人感觉模模糊糊(怀疑在酒中下了违禁药),诱骗投诉人写下“结至2014年4月30日钱柜KTV所有货款结清”的假证明。
特别恶劣的是,徐旭日于2016年6月1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投诉人返还其所谓投资款60万元及利息,该院经办人本应针对本案事实作出公正判决,而经办人却违背本案事实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浙1024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非法作出了“被告吴静(即:投诉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归还原告徐旭日的借款本金57.12万元及利息”的违法判决。投诉人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后,台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何敏军不对一审判决不予纠正,仍以(2016)浙10民终1755号作出了与一审判决结果基本相同的终审判决,判决上诉人支付54.6万元给被上诉人徐旭日,造成错案的发生。被投诉人何敏军是经办本案法官。
而上诉审法院的本案经办人何敏军(即;被投诉人),对本案审判活动摆形式,走过场,对本案上述客观事实不作深入调查和认定,而是草率地作出与一审判决基本相同的终审判决。开庭时徐旭日当场拿出一张不实的证明,不实证明内容:(结至2014年4月30日,仙居钱柜KTV欠仙居商源货款2014年4月30日之前的所有货款结清),何敏军不对证明的真实性进行调查。作为经办法官的何敏军,本应对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对和审查,而被投诉人何敏军,却故意不作审查核实,人为制造错案。
何敏军法官把徐旭日在仙居开设的仙居钱柜KTV欠仙居商源39.6万元的货款结到临海商源的投资款中(不是临海商源)酒类货款39.6万元,结清造成投诉人有理无处诉,冤案无处申诉的严重后果。
综上事实,投诉人认为,身为台州中院审判法官的被投诉人何敏军不履行职责审判案件,而是对审判案件图形式走过场作出枉法判决,人为制造错案,给投诉人带来了巨大人为灾难。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严重失职,为此,请求上级对本人反映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对被上诉人违法和失职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其进行追责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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