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次向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实名举报临邑县法院王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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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1-23 06:18:32 更新时间:2022-08-11 06:58:47

楼主:谁来捍卫法律  时间:2021-11-22 22:18:32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领导:
我近百次向各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小组实名举报山东省临邑县法院法官王富元内外勾结制造是非颠倒的冤假错案,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具体答复,我认为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这次教育整顿成败的标准,不要只公布几个数字就草草收兵,不要让普通群众满怀希望而来,满怀失望而归,要继续深挖细究政法系统的害群之马,真正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今 第 一 百 次 在12337平台对临邑县法院法官王富元在(2007)临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案件判决(该判决已被山东省高院撤销)中涉嫌违法违纪情况进行实名举报:
1、王富元把从庆云公安局调取的的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4份笔录材料等资料(属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该刑事案件已被无罪撤销),允许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开庭前进行复印,该当事人以此作为证据长期公开进行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王富元和当事人均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和泄露个人隐私;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的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庆云公安局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卷宗材料属于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王富元违反上述规定;
3、王富元在(2007)临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案件判决中,明知本案原告进行虚假诉讼,却不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违背事实判决其胜诉(该判决已被山东省高院再审撤销),王富元涉嫌枉法裁判(该错误判决使我的两套房产从2010年1月4日被查封,给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该错误判决使我被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名单,名誉受到极大伤害);
4、王富元多次和原告到双力破产组调查取证,在明知原告在双力破产组没有债权,双力破产组没有给原告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却枉法判决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原告21.8万元的财物,且承担返还责任,王富元违背事实进行判决,涉嫌枉法裁判;
5、本案原告就同一事实向公安部门报案后,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公安部门没有程序终结的情况下,王富元就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涉嫌枉法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如果民事案件事实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的审理尚未终结时,中止审理。庆云县公安局对于我的刑事案件是于2010年4月10日才撤销的,而王富元是2009年3月11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王富元违反上述规定;
6、在原告诉中国工商银行陕西渭南东风街支行的民事案件中,王富元明知原告进行的是虚假诉讼,却在一审中判决原告胜诉,王富元涉嫌枉法裁判(王富元是该民事案件的主审法官);
7、王富元和临邑县法院的另一个法官及王道龙三人一起到聊城(大约是2006年5月17日),诱骗我给王道龙做假证,我们四个人一起在聊城香江宾馆吃的午饭,是王道龙付的饭费,王富元涉嫌违纪。
综上所述,王富元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泄露个人隐私、枉法裁判罪,再次恳求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督促相关部门对我的实名举报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清除政法系统的害群之马,还普通百姓公平与正义(违法法官披着法律的“合法”外衣,公开掠夺普通群众的合法财产,政法教育整顿部门对此若视无睹,对长期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涉嫌渎职,长此以往,会亡党亡国的)!只有真正清除这些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百姓才能安居乐业,国家才能够真正实现长治久安!生命不息,举报不止,不要让“莆田悲剧”重现!
纪俊智
楼主:谁来捍卫法律  时间:2021-11-23 09:07:45
尊敬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领导:
我百余次向各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小组实名举报山东省临邑县法院法官付东兴内外勾结制造是非颠倒的冤假错案,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具体答复,我认为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这次教育整顿成败的标准,不要只公布几个数字就草草收兵,不要让普通群众满怀希望而来,满怀失望而归,要继续深挖细究政法队伍的害群之马,真正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今 第 一 百 零 一 次 在12337平台对临邑县法院法官付东兴(2012)临商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中违法违纪实名举报如下:
1、付东兴至少两次到双力破产组调查取证,在明知原告在双力破产组没有债权,双力破产组没有给原告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却枉法判决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原告21.8万元的财物,并承担返还责任,付东兴违背事实进行判决,涉嫌枉法裁判;
2、付东兴在判决中,采纳原告提供的已经被庆云县公安局无罪撤销的刑事案件的笔录材料等案卷资料(属于国家秘密且涉及个人隐私)作为证据,涉嫌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枉法裁判;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的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庆云公安局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卷宗材料属于国家秘密且涉及个人隐私),付东兴违反上述规定;
4、如果我从双力破产组领走原告21.8万元的财物,我已构成刑事犯罪,付东兴就应该把该案移交到公安部门进行立案,追究我的刑事责任,付东兴发现犯罪线索不进行移交,构成枉法;
5、原告在本案中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付东兴却不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违背事实判决其胜诉,付东兴涉嫌枉法裁判(该判决使我的一套房产被执行拍卖,给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该错误判决使我被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名单,名誉受到极大伤害);
综上所述,付东兴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泄露个人隐私、枉法裁判罪,再次恳求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督促相关部门对我的实名举报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清除政法系统的害群之马,还普通百姓公平与正义(违法法官披着法律的“合法”外衣,公开掠夺普通群众的合法财产,政法教育整顿部门对此若视无睹,对长期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涉嫌渎职,长此以往,会亡党亡国的)!只有真正清除这些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百姓才能安居乐业,国家才能够真正实现长治久安!生命不息,举报不止!不要让“莆田悲剧”重现!
纪俊智
2021年11月23日
楼主:谁来捍卫法律  时间:2021-11-26 10:36:30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领导:
我百余次向各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小组实名举报山东省临邑县法院法官王富元内外勾结制造是非颠倒的冤假错案,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具体答复,我认为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这次教育整顿成败的标准,不要只公布几个数字就草草收兵,不要让普通群众满怀希望而来,满怀失望而归,要继续深挖细究政法系统的害群之马,真正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今 第 一 百 零 四 次 在12337平台对临邑县法院法官王富元在(2007)临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案件判决(该判决已被山东省高院撤销)中涉嫌违法违纪情况进行实名举报:
1、王富元把从庆云公安局调取的的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4份笔录材料等资料(属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该刑事案件已被无罪撤销),允许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开庭前进行复印,该当事人以此作为证据长期公开进行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王富元和当事人均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和泄露个人隐私;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的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庆云公安局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卷宗材料属于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王富元违反上述规定;
3、王富元在(2007)临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案件判决中,明知本案原告进行虚假诉讼,却不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违背事实判决其胜诉(该判决已被山东省高院再审撤销),王富元涉嫌枉法裁判(该错误判决使我的两套房产从2010年1月4日被查封,给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该错误判决使我被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名单,名誉受到极大伤害);
4、王富元多次和原告到双力破产组调查取证,在明知原告在双力破产组没有债权,双力破产组没有给原告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却枉法判决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原告21.8万元的财物,且承担返还责任,王富元违背事实进行判决,涉嫌枉法裁判;
5、本案原告就同一事实向公安部门报案后,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公安部门没有程序终结的情况下,王富元就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涉嫌枉法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如果民事案件事实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的审理尚未终结时,中止审理。庆云县公安局对于我的刑事案件是于2010年4月10日才撤销的,而王富元是2009年3月11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王富元违反上述规定;
6、在原告诉中国工商银行陕西渭南东风街支行的民事案件中,王富元明知原告进行的是虚假诉讼,却在一审中判决原告胜诉,王富元涉嫌枉法裁判(王富元是该民事案件的主审法官);
7、王富元和临邑县法院的另一个法官及王道龙三人一起到聊城(大约是2006年5月17日),诱骗我给王道龙做假证,我们四个人一起在聊城香江宾馆吃的午饭,是王道龙付的饭费,王富元涉嫌违纪。
综上所述,王富元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泄露个人隐私、枉法裁判罪,再次恳求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督促相关部门对我的实名举报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清除政法系统的害群之马,还普通百姓公平与正义(违法法官披着法律的“合法”外衣,公开掠夺普通群众的合法财产,政法教育整顿部门对此若视无睹,对长期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涉嫌渎职,长此以往,会亡党亡国的)!只有真正清除这些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百姓才能安居乐业,国家才能够真正实现长治久安!生命不息,举报不止,不要让“莆田悲剧”重现!
纪俊智
2021年11月26日
楼主:谁来捍卫法律  时间:2021-11-29 09:36:57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领导:
我百余次向各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小组实名举报山东省临邑县法院法官王富元内外勾结制造是非颠倒的冤假错案,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具体答复,我认为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这次教育整顿成败的标准,不要只公布几个数字就草草收兵,不要让普通群众满怀希望而来,满怀失望而归,要继续深挖细究政法系统的害群之马,真正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今 第 一 百 零 五 次 在12337平台对临邑县法院法官王富元在(2007)临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案件判决(该判决已被山东省高院撤销)中涉嫌违法违纪情况进行实名举报:
1、王富元把从庆云公安局调取的的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4份笔录材料等资料(属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该刑事案件已被无罪撤销),允许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开庭前进行复印,该当事人以此作为证据长期公开进行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王富元和当事人均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和泄露个人隐私;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的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庆云公安局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卷宗材料属于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王富元违反上述规定;
3、王富元在(2007)临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案件判决中,明知本案原告进行虚假诉讼,却不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违背事实判决其胜诉(该判决已被山东省高院再审撤销),王富元涉嫌枉法裁判(该错误判决使我的两套房产从2010年1月4日被查封,给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该错误判决使我被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名单,名誉受到极大伤害);
4、王富元多次和原告到双力破产组调查取证,在明知原告在双力破产组没有债权,双力破产组没有给原告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却枉法判决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原告21.8万元的财物,且承担返还责任,王富元违背事实进行判决,涉嫌枉法裁判;
5、本案原告就同一事实向公安部门报案后,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公安部门没有程序终结的情况下,王富元就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涉嫌枉法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如果民事案件事实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的审理尚未终结时,中止审理。庆云县公安局对于我的刑事案件是于2010年4月10日才撤销的,而王富元是2009年3月11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王富元违反上述规定;
6、在原告诉中国工商银行陕西渭南东风街支行的民事案件中,王富元明知原告进行的是虚假诉讼,却在一审中判决原告胜诉,王富元涉嫌枉法裁判(王富元是该民事案件的主审法官);
7、王富元和临邑县法院的另一个法官及王道龙三人一起到聊城(大约是2006年5月17日),诱骗我给王道龙做假证,我们四个人一起在聊城香江宾馆吃的午饭,是王道龙付的饭费,王富元涉嫌违纪。
综上所述,王富元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泄露个人隐私、枉法裁判罪,再次恳求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督促相关部门对我的实名举报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清除政法系统的害群之马,还普通百姓公平与正义(违法法官披着法律的“合法”外衣,公开掠夺普通群众的合法财产,政法教育整顿部门对此若视无睹,对长期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涉嫌渎职,长此以往,会亡党亡国的)!只有真正清除这些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百姓才能安居乐业,国家才能够真正实现长治久安!生命不息,举报不止,不要让“莆田悲剧”重现!
纪俊智
2021年11月29日
楼主:谁来捍卫法律  时间:2022-01-26 18:25:16
德州市纪委监委领导:
现继续把临邑县法院法官王富元在(2007)临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案件判决(该判决已被山东省高院撤销)中涉嫌违法违纪举报如下:
1、王富元把从庆云公安局调取的的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4份笔录材料等资料(属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该刑事案件已被无罪撤销),允许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开庭前进行复印,该当事人以此作为证据长期公开进行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王富元和当事人均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和泄露个人隐私;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庆云公安局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卷宗材料属于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王富元违反上述规定;
3、王富元明知本案原告进行虚假诉讼,却不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判决其胜诉(该判决已被山东高院再审撤销),该错误判决使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伤害,王富元涉嫌枉法裁判;
4、王富元多次和原告到双力破产组调查取证,在明知原告在双力破产组没有债权,双力破产组没有给原告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却枉法判决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原告21.8万元的财物,王富元违背事实进行判决,涉嫌枉法裁判;
5、原告就同一事实向公安部门报案后,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公安部门没有程序终结的情况下,王富元就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涉嫌枉法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如果民事案件事实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的审理尚未终结时,中止审理。公安局对我的刑事案件是2010年4月10日撤销,王富元是2009年3月11日下的判决,王富元违反上述规定;
6、在原告诉中国工商银行陕西渭南东风街支行的民事案件中,王富元明知原告进行的是虚假诉讼,却在一审中判决原告胜诉,王富元涉嫌枉法裁判;
7、王富元和临邑县法院的另一个法官及王道龙三人一起到聊城,我们四个人一起在聊城香江宾馆吃的午饭,是王道龙付的饭费,王富元涉嫌违纪。
综上所述,王富元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泄露个人隐私、枉法裁判罪,恳求纪委监委对我的实名举报进行调查核实(王富元涉嫌违法,证据确凿,纪委监委对此若视无睹,包庇纵容,涉嫌渎职),纪委监委部门不要逼迫我去北京进行信访,生命不息,维权不止!
纪俊智
2022年1月26日
楼主:谁来捍卫法律  时间:2022-03-18 18:48:48
生命不息,维权不止!
楼主:谁来捍卫法律  时间:2022-07-23 08: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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