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加盖虚假公章 法院“看人不看章”判担责(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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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2-03 16:31:33 更新时间:2021-12-05 00:50:20

楼主:975626121  时间:2021-12-03 08:31:33

中国法院网讯(陶然 刘凌雄)民事交易行为中合同签订究竟是“看人”还是“看章”?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赵某虽在借条上加盖虚假公章,法院遵循“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结合被告赵某在南昌某工程公司所任特殊职务的权利外观,认定该行为不能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原告李某。最终依法判令被告南昌市某工程公司、赵某共同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起至2016年止,被告赵某多次向原告李某借款。根据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赵某共向原告李某出具了两张借条,分别载明因公司融资款,向李某借款200万元和140万元,并加盖“南昌市某工程公司”印章。后被告赵某陆续返还部分款项,但截至起诉时,仍拖欠借款本金26万元,利息24960元,原告李某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和南昌某工程公司共同返还剩余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

另查明,案涉借条中加盖的“南昌市某工程公司”印章,经鉴定,与样本中“南昌市某工程公司”公章不是同一印章所盖。

再查明,借款期间,被告赵某系南昌市某工程公司的副总经理兼二分公司经理、某工程项目的内部工地承包人。

法院认为,被告赵某向原告李某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原告李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与上述借条相互印证,足以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原告要求赵某返还借款本金26万元借款及按月息1分标准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南昌某工程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赵某在向原告出具收据时,盖有南昌某工程公司的印章,虽经司法鉴定认定该印章与南昌某工程公司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但是结合被告赵某在南昌某工程公司所任特殊职务的权利外观,已经足以让交易相对人李某产生合理信赖,而让原告对公章真实性负有实质审查的义务,对其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故原告李某诉请南昌市某工程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应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案例及裁判思路,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公章的真假,而在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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