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了贪官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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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10-18 18:54:20 更新时间:2022-10-26 13:39:00

楼主:蚂蚁刑辩  时间:2018-10-18 10:54:20




一位正科级干部,名下拥有2亿多元的资产以及诸多外币和53套房产。小官巨腐的案例并不鲜见,面对党和国家的铁腕反腐,这些腐败分子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不过,河南这位干部却有点不一样,据本案《安文检公诉刑诉〔2016〕199号》起诉书显示,李某涉嫌的罪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罪最高刑期为十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该罪名来源于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加入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条文,最高刑期只有5年。在2008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法草案拟将其刑上限提高为10年。

该罪设立的初衷是作为一个兜底性条款,当证明贪污贿赂行为存在困难时对拥有无法解释的财产行为作出适当处罚,以严密法网、堵塞漏洞,不给贪官污吏可乘之机。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官员无法说明财产来源,且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相关贪腐证据的情况。如若没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这些贪官无法被定罪量刑。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兜底性条款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然而,贪污受贿罪所规定的的最高刑为死刑,相比之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十年的最高刑显得不够看。面对悬殊的量刑对比,很多贪官会趋利避害选择对抗调查,拒不交代贪污受贿的事实。对于那些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的官员而言,即使法院认定了自首、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量刑同样会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更重。这明显有失公允,也与我国“坦白从宽”的原则相违背。

该罪名立法的本意是好的,却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这也显现出该罪名再设计之初考虑不周。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刚刚颁布时,该罪名就成为热议的焦点。有人提出,官员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基本上就是没有被查实的贪污和受贿所得,所以应该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幅度提高到与贪污罪、受贿罪一致。如此一来,不法分子再无空子可钻。然而,在刑法对此罪名进行修正时,立法机关也充分比较了世界各国的立法现状。对于类似情况,美国规定处5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新加坡规定刑期不超过10年;印度规定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文莱则规定处7年监禁,我国对该罪刑罚的规定已属重刑。而且官员的巨额财产也未必尽是贪腐而来,按照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也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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