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高院“隐证法官”武伟煜充当三无商人强揽工程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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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2-16 21:44:13 更新时间:2022-01-16 05:38:57

楼主:暴躁3716  时间:2021-12-16 13:44:13
——武伟煜“故意隐瞒“举报人依法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申请书》”的案件材料。故意违背事实作出“原审、再审期间,申请再审人虽对阿拉善盟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结果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的处理结果。不自查自纠,该当何罪?
楼主:暴躁3716  时间:2021-12-16 13:57:11

事实如下:
一、案件起因:被申诉人(三无不法商人企业、原告、被上诉人)无《施工资质》等,无施工资格,霸占三无项目地“拉屎占摊、伪造证据、恶意诉讼”。
2010年我们在内蒙古额济纳旗策克口岸筹建涵盖百货、煤炭等商贸进出口、旅游、国内外经济产业开发、法律服务、汽修、餐饮等十大产业的“中国策克口岸阳光物流园项目”期间,遭遇“强迫交易”等:当地三无不法商人李某明的额济纳旗宏信实业公司(无《施工资质》、无《施工图纸》、无《开工通知》等),强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法规;在项目地未勘察、未设计的情况下,在不符合开工、施工条件的情况下“霸占”三无项目地(无《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直接在戈壁滩上面胡乱摊风化石 “拉屎占摊、强揽工程” ;并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恶意拒不履行合同十一条“施工方进场时间及工期要求,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应向甲方递交详细的施工作业计划,进行一系列安排,并写出管理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机械设备数量登记,报甲方审核。甲方审核通过后。再把开工日期通知乙方,乙方方可开始施工”约定。不但构成了合同的根本性违约,还采用聚众滋事、扰乱秩序、卡车堵门、破坏经营等手段无理取闹前后3个多月,讹诈工钱和工程款等。 李某明等为谋取不法利益,还于2010年12月15日以2010年4月23日 “就不存在了”的阿拉善盟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伪造了虚假的、不合法的《工程量确认单》,并进行 “恶意诉讼”。
楼主:暴躁3716  时间:2021-12-16 13:59:27
二、武伟煜明知故犯、自相矛盾、隐瞒事实真相、隐瞒案件材料、枉法裁判,至今不“自查自纠”。
其一、明知依法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
据原审(2011)额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卷宗第71页显示,武伟煜明知申请再审人依法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申请书》(附1);明知原审卷宗第87页(庭审笔录)第4-8行申请再审人:申请法庭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其二、自相矛盾。
武某煜在其作为审判长的(2012)内民申字第931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第2段第2句:“阳光物流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对工程质量和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附件2-1)”。 可武伟煜确“知法犯法、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举报人依法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申请书》这一至关重要”的案件材料。故意违背事实作出“自相矛盾”的“原审、再审期间,申请再审人虽对阿拉善盟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结果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附件2-2)”的枉法认定。
楼主:暴躁3716  时间:2021-12-16 14:00:47
三、事实胜于雄辩,害群之马不除,仿效者将前赴后继?
这样的营商环境,今后哪个外地人还敢在内蒙古投资建设项目? 谁还敢在内蒙古营商?
党中央早在2013年2月23日告诫:“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
武伟煜明知申请再审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当时有效的)第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规定依法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申请书》。据此,武伟煜存在故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当时有效的)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楼主:暴躁3716  时间:2021-12-16 14:05:09

注:
1、该举报材料已通过邮政ems快递邮寄全国政法整顿中央第四督导组、查询已签收。
并报全国政法整顿12337平台。
2、举报人没有私心和个人恩怨,只是一心想把案件诉求明白、扫除项目启动建设的必要的障碍和非法因素,依法、合规的建设成功,造福当地。想挣钱的只要依法、合理、合情的与我合作,谁都可以。
附件:
第一组:
1、举报人(申请再审人、被告)2010年4月11日依法提交原审法院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申请书》(原审卷宗71页);下图:



2、“隐证审判长”武某“枉法裁判”(2012)内民申字第931号民事裁定书:





证明:
1、武伟煜故意隐瞒“申请再审人依法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申请书》”这一至关重要的案件材料。故意违背事实、枉法作出“原审、再审期间,申请再审人虽对阿拉善盟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结果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的处理后果。
2、武伟煜明知本案没有《施工图纸》、《施工许可证》等合法证据证明“被申诉人已完成总工程量的89%,即硬化工程146370平方米”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亦更不可能知道每个位置按照13.64元∕㎡计算款项;对单一证据的形式、来源不审核、查实。武伟煜明显压案不查、制造顽瘴痼疾,充当三无不法商人企业 “拉屎占摊、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的保护伞。
3、武伟煜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枉法裁判。涉枉法裁判等渎职犯罪,至今不“自查自纠”。是否依法应当追加刑事法律责任???
楼主:暴躁3716  时间:2021-12-16 14:14:07
本案焦点之一:武伟煜在其作为审判长的(2012)内民申字第931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第2段第2句已认定“阳光物流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对工程质量和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附件2-1)”的事实。可其又作出“原审、再审期间,申请再审人虽对阿拉善盟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结果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附件2-2)”的处理结果。据此,武伟煜作出的处理结果与认定事实“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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