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矛盾法官”苏依拉某某格“故意违反法律办案等”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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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2-16 05:13:53 更新时间:2022-01-09 11:58:52

楼主:兵不接刃1孙英叡  时间:2021-12-15 21:13:53
——二审,苏依拉某某格枉法作出“自相矛盾”的“上诉人不能以被上诉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对该工程进行鉴定为由拒付工程款,上诉人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的处理结果。见下图。
楼主:兵不接刃1孙英叡  时间:2021-12-15 21:53:58

——请问苏依拉某某格等法官们:若是你们买房子等,会买下“存在质量问题”的吗?既是法院判决你们“应承担支付相应款项的责任”, 你们会怎么办?
——阿拉善盟中院核查人员确说:“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见下图。
楼主:兵不接刃1孙英叡  时间:2021-12-16 10:46:48


诉 求:
1、请查明(2011)阿民终字第257号判决审判长苏依拉某某格对其“违法办案、压案不查、制造顽瘴痼疾”等渎职行为” 不自查自纠的真相。
2、请苏依拉某某格审判长和阿拉善盟中院早日依法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对其作出的 “上诉人不能以被上诉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对该工程进行鉴定为由拒付工程款,上诉人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等处理结果“自查自纠”,依法公正裁判。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良好的政法公信力。

楼主:兵不接刃1孙英叡  时间:2021-12-16 10:48:02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起因:被上诉人(三无不法商人企业、原告、)无《施工资质》等,无施工资格,霸占三无项目地“拉屎占摊、伪造证据、恶意诉讼”。
2010年我们在内蒙古额济纳旗策克口岸筹建涵盖百货、煤炭等商贸进出口、旅游、国内外经济产业开发、法律服务、汽修、餐饮等十大产业的“中国策克口岸阳光物流园项目”期间,遭遇“强迫交易”等:当地三无不法商人李某明的额济纳旗宏信实业公司(无《施工资质》、无《施工图纸》、无《开工通知》等),强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法规;在项目地未勘察、未设计的情况下,在不符合开工、施工条件的情况下“霸占”三无项目地(无《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直接在戈壁滩上面胡乱摊风化石 “拉屎占摊、强揽工程” ;并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恶意拒不履行合同十一条“施工方进场时间及工期要求,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应向甲方递交详细的施工作业计划,进行一系列安排,并写出管理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机械设备数量登记,报甲方审核。甲方审核通过后。再把开工日期通知乙方,乙方方可开始施工”约定。不但构成了合同的根本性违约,还采用聚众滋事、扰乱秩序、卡车堵门、破坏经营等手段无理取闹前后3个多月,讹诈工钱和工程款等。 李某明等为谋取不法利益,还于2010年12月15日以2010年4月23日 “就不存在了”的阿拉善盟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伪造了虚假的、不合法的《工程量确认单》,并进行 “恶意诉讼”。
楼主:兵不接刃1孙英叡  时间:2021-12-16 10:48:54
二、新证据证明:苏依拉某某格压案不查、枉法裁判、制造顽瘴痼疾。
据阿拉善左旗工商局出具的《阿拉善盟恒信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档案登记资料》的新证据,足以证明:
1、阿拉善盟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4月23日变更为其它公司,其《资质》于2010年5月1日亦期满,没有延续,不再具有合法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不存在了”。
2、被上诉人提供的2010年12月15日以“早已不存在了的阿拉善盟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制作的《工程量确认单》,来源不合法。
3、苏依拉某某格明知被上诉人提供的“单一证据”《工程量确认单》上不仅没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也没有“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亦不存在‘当事人签字确认’”。其形式不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 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 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 方签字后生效”等法规,该《工程量确认单》不但至今未生效、且形式不合法;苏依拉某某格竟无视国法、故意违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法规,按照生效证据判决。明显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法定情形”;存在“压案不查、制造顽瘴痼疾、枉法裁判”等并涉嫌渎职犯罪事实。
三、自相矛盾、枉法裁判
苏依拉某某格明知本案不存在 “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明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竟故意枉法作出“自相矛盾”的“上诉人不能以被上诉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对该工程进行鉴定为由拒付工程款,上诉人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的处理结果;很明显,其认定事实严重不清、判决证据严重不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等,明显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法定情形”,涉嫌枉法裁判等渎职犯罪的“法定情形”。
楼主:兵不接刃1孙英叡  时间:2021-12-16 10:55:28











主要证明:
1、阿拉善盟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0年4月23日变更为“阿拉善盟恒信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其《资质》在2010年5月1日期满,未再延续。不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资格的“专业机构”。
2、本案中2010年12月15日以“阿拉善盟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制作的《工程量确认单》是不合法的。
3、苏依拉某某格作为审判长的(2011)阿民一终字第257号判决依据不合法的《工程量确认单》判决,未对单一证据进行核实,明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法定情形”;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枉法裁判”等涉嫌渎职犯罪行为的。

楼主:兵不接刃1孙英叡  时间:2021-12-16 10:58:49
第二组、(1)、2010年5月13日原审(庭审笔录)卷宗第87页第4-8行;2、举报人2010年4月11日依法提交原审法院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申请书》(原审卷宗71页),下图:




(2)、原一审那某巴特尔枉法作出“被告虽有异议,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的(2011)额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第3-4页,下图:




证明:1、原一审审判长那某巴特尔明知举报人依法提交《司法鉴定申请》等,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认定“被告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2、原一审那某巴特尔明显存在“认定事实严重不清、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程序严重违法,枉法裁判、制造顽瘴痼疾。”等“法定情形”并涉嫌渎职犯罪。
第三、1、案涉合同第二页(合同第十一条);2、2011)阿民一终字第257号判决第4页。下图:




主要证明:
1、苏依拉某某格明知被上诉人未履行合同第十一条“施工方进场时间及工期要求,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应向甲方递交详细的施工作业计划,进行一系列安排,并写出管理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机械设备数量登记,报甲方审核。甲方审核通过后。再把开工日期通知乙方,乙方方可开始施工(详见原审卷宗)”约定,“拉屎占摊”肆意施工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根本性违约的既定事实;明知被上诉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等相关法规,依法向上诉人提交《建设工程(阶段)竣工报告》等合法的工程验收、结算材料,导致工程验收和工程款结算的条件未成就”。并非上诉人“未按照约定未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故意颠倒黑白、枉法认定上诉人构成违约,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
2、苏依拉某某格明知本案没有《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纸》等合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完成了总工程量的89%”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自相矛盾”的“上诉人不能以被上诉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对该工程进行鉴定为由拒付工程款,上诉人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的处理结果。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程序严重违法、枉法裁判等“法定情形” 并涉嫌渎职犯罪。
3、苏依拉某某格“充当被上诉人(三无不法商人企业)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等保护伞。
4、苏依拉某某格对其涉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渎职犯罪行为“不自查自纠、企图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破坏阿拉善盟营商环境,破坏政法公信力。

第四、下图:阿拉善盟中院核查人员明知原一(那某巴特尔)、二审(苏依
拉某某格)认定事实严重不清、适用法律严重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且“自相矛盾”。
确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认定。 不知目的何在???
下图:


目前,党中央高度重视全国政法系统教育整顿工作的严肃性和成效性。
同时准备着对付任何“政法人员的腐败”的局面。但是个别政法人员无论如何“搞独立王国”,我坚信:党中央有自信、有能力出来收拾“残局”,决不会让个别“害群之马”横行到底。
事实证明:党中央的让步是有限的。因为,他们已“枉法在先、造成了累累伤痕”,而且严重的伤害了在内蒙古投资、营商的外地人的感情和权益;严重的破坏了内蒙古的营商环境;严重破坏政法公信力。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他们如果还为“全国政法整顿及国家的大政方针”等大局着想,就应该自己主动出来“自查自纠、医治这个伤痕”。
郑重声明:
若阿拉善盟中院的核查人员以及听证人员,有合法证据及相应法规,能证明苏依拉某某格审判长作出“自相矛盾”的“上诉人不能以被上诉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对该工程进行鉴定为由拒付工程款,上诉人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的枉法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举报人甘愿负“诬告、侵权”的法律责任!否则,你们将为你们的核查结果和听证结论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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