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向最高检党组第一巡视组实名举报!!!
发表时间:2022-01-26 03:26:50 更新时间:2022-01-26 05:05:32
楼主:正义贵哥1971
时间:2022-01-25 19:26:50
齐哈尔铁路运输齐检察院违法办案,检察官栾军弄虚作假、违法办案,检察院不履行职责、不作为。
最高检巡视组的领导:您好!
我是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的民警李维贵,依法控告齐齐哈尔铁路检察院违法办案,检察官栾军弄虚作假、违法办案、失职、渎职。检察院在办理2007年12月16日我在富拉尔基站候车室执行公务中,被打伤一案存在的违法和错误,我的举报完全属实,就敢于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事实与证据如下:
一、2007年12月16日,我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站执勤时,接到报警:有人酒后闹事,接报后教导员李全胜让我立即赶赴现场,在候车室看到李亮、李富起、李贵春三人正在围攻殴打民警王庆宇,我上前制止也遭到围攻殴打,被当场打昏倒地后送到医院抢救,住院52天08年2月出院诊断为:脑外伤后神经症反应、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出院后一直头晕、头痛。我因公负伤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对我的伤害没有进行司法鉴定,在我住院期间草草结案。事实上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有09年工伤鉴定为证。有公安处的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为证。
二、在齐铁检刑诉(2008)13号的黑龙江省齐铁运输检察院起诉书的第二页中:2008年2月27日,检察院写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实上检察院没有任何人找过我、在卷宗内根本没有(审查起诉阶段)的《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这个法律文书。
三、在起诉书的第二页中已认定我是被害人,检察官应当根据《刑诉法》第13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4条的规定联系被害人,并制作询问笔录,事实检察官栾军没有找过我,更别说:制作笔录了。
四、在起诉书的第二页中已写明我是本案的被害人,检察官应当根据《刑诉法》第137条规定;应当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重新侦查,在本案中只有受伤较轻的被害人王庆宇的法医鉴定书而没有受伤较重的我的法医鉴定书,检察院在缺失证据的情况下依然起诉,故意隐瞒、遗漏罪重证据。公安处刑警队的情况说明已经证实我在本案中受伤并住院治疗。
五、检察院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还建议齐齐哈尔铁路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判决书把我和王庆宇都判为证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抗诉,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事实上没有人进行监督和纠正。
六、2015年1月8日,我寄给检察院实名控告材料,直到2016年12月5日才给我答复函,明确指出公安处违法办案,遗漏证据,法院审判存在徇私枉法的行为,检察院却说:没有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职能。有(2016)齐铁检控复字第02号为证。
七、2016年1月27日,我向检察院渎职侵权局递交了当年办案人刘开庆的当年办案的事实经过,并给我做了笔录,渎职侵权局局长陈且鹏说;已经进入程序至今没有任何答复。
八、哈尔滨铁路检察分院的领导来齐齐哈尔,针对齐齐哈尔铁路检察院2017年12月22日的答复函说;答复函中的检察院的疏忽没有毛病。有(2015)哈铁中刑监字1号就证明了原判决显示我和王庆宇是证人是错误的,已被哈铁中级法院认定我俩是本案的被害人。
九、我多次去检察分院向领导反映问题并递交了控告材料,针对法律、法规的问题,他们避而不谈,至今也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实名举报人:李维贵
电话:15546293297
最高检巡视组的领导:您好!
我是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的民警李维贵,依法控告齐齐哈尔铁路检察院违法办案,检察官栾军弄虚作假、违法办案、失职、渎职。检察院在办理2007年12月16日我在富拉尔基站候车室执行公务中,被打伤一案存在的违法和错误,我的举报完全属实,就敢于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事实与证据如下:
一、2007年12月16日,我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站执勤时,接到报警:有人酒后闹事,接报后教导员李全胜让我立即赶赴现场,在候车室看到李亮、李富起、李贵春三人正在围攻殴打民警王庆宇,我上前制止也遭到围攻殴打,被当场打昏倒地后送到医院抢救,住院52天08年2月出院诊断为:脑外伤后神经症反应、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出院后一直头晕、头痛。我因公负伤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对我的伤害没有进行司法鉴定,在我住院期间草草结案。事实上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有09年工伤鉴定为证。有公安处的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为证。
二、在齐铁检刑诉(2008)13号的黑龙江省齐铁运输检察院起诉书的第二页中:2008年2月27日,检察院写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实上检察院没有任何人找过我、在卷宗内根本没有(审查起诉阶段)的《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这个法律文书。
三、在起诉书的第二页中已认定我是被害人,检察官应当根据《刑诉法》第13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4条的规定联系被害人,并制作询问笔录,事实检察官栾军没有找过我,更别说:制作笔录了。
四、在起诉书的第二页中已写明我是本案的被害人,检察官应当根据《刑诉法》第137条规定;应当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重新侦查,在本案中只有受伤较轻的被害人王庆宇的法医鉴定书而没有受伤较重的我的法医鉴定书,检察院在缺失证据的情况下依然起诉,故意隐瞒、遗漏罪重证据。公安处刑警队的情况说明已经证实我在本案中受伤并住院治疗。
五、检察院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还建议齐齐哈尔铁路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判决书把我和王庆宇都判为证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抗诉,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事实上没有人进行监督和纠正。
六、2015年1月8日,我寄给检察院实名控告材料,直到2016年12月5日才给我答复函,明确指出公安处违法办案,遗漏证据,法院审判存在徇私枉法的行为,检察院却说:没有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职能。有(2016)齐铁检控复字第02号为证。
七、2016年1月27日,我向检察院渎职侵权局递交了当年办案人刘开庆的当年办案的事实经过,并给我做了笔录,渎职侵权局局长陈且鹏说;已经进入程序至今没有任何答复。
八、哈尔滨铁路检察分院的领导来齐齐哈尔,针对齐齐哈尔铁路检察院2017年12月22日的答复函说;答复函中的检察院的疏忽没有毛病。有(2015)哈铁中刑监字1号就证明了原判决显示我和王庆宇是证人是错误的,已被哈铁中级法院认定我俩是本案的被害人。
九、我多次去检察分院向领导反映问题并递交了控告材料,针对法律、法规的问题,他们避而不谈,至今也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实名举报人:李维贵
电话:15546293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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