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河南洛阳无视证据制造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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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1-25 08:08:35 更新时间:2022-01-26 05:24:37

楼主:ty_144674206  时间:2022-01-25 00:08:35
我叫樊万俊。1990年12月,段村村委号召群众发展滩涂经济,村委以减免三年滩地承包费来鼓励村民开发洛河滩地。当时我和村民张和明等人联合承包段村30亩洛河滩地开挖鱼塘,后来他们退出,我就个人单独和段村村委签订了承包30亩洛河滩地合同。2007年原合同到期,段村村委又重新和我续签了一份承包合同,并把原来每亩每年500元的承包费约定改为每年每亩地1500元。2018年,我村的黑恶势力头子刘冠成因作恶多端,民愤极大,公安部门准备将其抓捕,他姐夫于怀仁(段村村长)知情后,就打通关系找到好友香鹿山镇炊为民和王富强密谋策划,以找替罪羊设“一箭双雕”之计,谋害诬陷我樊万俊顶替刘冠成以黑社会犯罪而被捕入狱,进而再达到他们霸占我30亩鱼塘的目的。为了给我捏造罪名,他们动用多种力量,采取多种卑鄙手段,费尽心机。开始派出所以问话为由将我骗走直接将我关进看守所,他们首先将我定为“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但证据不足被检方退回,接着又将我定为“侵占集体财产罪”再立案侦查,因证据不足又被检方退回。后来他们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就指使派出所王富强组织人员公然动用社会力量,在宜阳县范围内广泛张贴公告,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向警方揭发检举我樊万俊黑社会的犯罪事实证据,但都石沉大海,没有任何举报音讯。最后在他们机关用尽,黔驴技穷的困境中,诬陷我与段村村委签订的合同是虚假合同,并指派多名村委干部作伪证,把别人因毁坏我财产给我的赔偿费说成是我敲诈勒索,宜阳县法院按这些伪证将我按“寻衅滋事罪”判刑三年。就在我被判刑入狱后,我承包建设的价值200多万元的30亩鱼塘及其附属物却被人非法霸占开发,至今没找到霸主。
宜阳县法院一审判决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一审判决没有对辩护人提出的对我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使用的段村村委会印章的同一性进行鉴定,其程序错误。一审期间,我家属及辩护人均向法庭提供了我代表我家庭与宜阳县寻村镇人民政府和原段村村委会共同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件,并书面要求以该证书上的公章和我提供的承包荒地合同上的公章的同一性进行司法签订,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的程序。一审法院在没有排除该证书上印章与我的《承包荒地合同》印章的同一性的情况下,就作出判决,其程序错误。如果该两个印章具有同一性,则必然排除《承包荒地合同》是伪造的可能性。
其次,一审没有对我提供的两张《收据》、《承包荒地合同》原件上的经手人即原段村村委会工作人员的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没有合法排除相关证人是否存在虚假证言的可能,其程序错误。
第三,一审判决书以我提供的《承包荒地合同》上的印章与司法签订样本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就认定2008年以来我与原段村村委会签订的《承包荒地合同》虚假,任意侵占集体土地30余亩,未缴纳承包费,以偏概全,利用虚假合同一说纯属推测。当年我和段村村民张和明等人承包了段村河滩荒地开挖鱼塘,我和他们合伙开挖的鱼塘挖到一半时,张和明退出自己单独又承包河滩荒地开挖鱼塘,当时段村村委会和我签订有承包合同。但是,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没有提到段村村委会和张和明、胡建伟等人是否也签订有书面承包合同、是否缴纳承包费问题。也没有对张和明、胡建伟进行调查询问材料。关于河滩滩地承包费问题,在2007年之前我不欠承包费。公诉人提供的材料中,原段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姜琴、张会祥、武江波、刘铁建、卢孝义等人多次主动或者受村委会指派,去向我收取承包费,该村委会工作人员去向我收取河滩滩地承包费的事实,足以证明我与段村村委会签订的《承包荒地合同》不存在虚假性。派出所侦查期间,我提供了段村村委会与我签订的《承包荒地合同》、收据等证据材料,也证明不存在我与段科村委会签订虚假合同问题。如果原段村委会因为某种原因,更换过或者同时使用过两枚或者更多枚印章的话,即使是存在虚假成分,就不是我的原困了,我也根本不会知道实情。因此我占用段村村委会集体滩涂地兴建鱼塘、并按时向段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是光明正大的行为,不存在我利用虚假合同一说。
第四,本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采用的鉴定样本,进行鉴定的结论,本不能证明我提供的《承包荒地合同》上的段村村委会公章是伪造,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证据,没有达到刑事证据要求的证据必须达到的客观真实性、唯一性、并排除任何可能性的原则性要求。(1)在已经销毁备检的段村村委会印章实物的情况下,对我提供的《承包荒地合同》的印章进行印章的同一性鉴定,明显已经丧失了司法鉴定的客观依据基础,鉴定结果必然不科学、不唯一。(2)在备检的段村村委会公章已经销毁的情况下,没有对其他八个备检样本印章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认定我提供的《承包荒地合同》上印章与其他样本印章不一致,同样是荒谬的,不严肃的。司法鉴定之前就认为八个备检样本印章是真实的,是个伤命题。不能排除备检的八个印章样本使用的段村村委会公章,不是公安机关批准刻制井备案的段村村委会印章的可能性。(3)该司法鉴定没有采取将原段村村委会会计樊明安预留的段村村委会公章印模作为司法鉴定样本错误,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樊明安所称有两个豁口的原段村村委会印章就是公安机关核准刻制的印章,而樊明安将公安机关核准刻制的印章人为制造两个豁口的行为,明显是破坏印章完整性、严肃性的行为,原段村村委会会计樊明安明确表示其在2003年接任段村村委会会计,到2013年樊明安在其会计离任交接期间,樊明安将其保存的接任时和交接时分别预留的原段村村委会公章印模,都交给段村村委会。那么,在原段村村委会公章销毁的情况下,在司法鉴定时,该预留的印章印模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五,我不存在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事实,也没有对我得到的相关赔偿的合理价格或者价值进行司法鉴定。1、起诉状指控我收到段村村委会因污水污染我鱼塘赔偿的3万元、征用我承包地树木青苗等补偿款2.5万元、占用我猪场赔偿款10.6万元,都是事实!但是这都是我应当合法得到的,不存在任何违法。2、关于我收到翠提湾小区10万元,是我承建翠提湾小区工地的298米不锈钢材料围挡工程的材料费、施工费。3、关于我借赵玉霞5万元,系之前征地时我承包的土地、树木、青苗没有赔偿到位的后续赔偿款的权宜之计,同时段村村委会之前与我有协议授权。
第六、一审判决没有任何合法性保障的所谓八个备检印章样本与我提供的《承包荒地合同》上检材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在没有查明不是同一枚印章的具体原因是备检样本选取不科学、不容观原因造成的,或者是印章使用人本来就使用过多枚印章的原因造成的情况下,推定是我利用虚假合同任意占用集体上地30余亩多年,在没有查明我得到的赔偿款是否应当、应当赔偿多少的情况下,就推定我强拿硬要,证据存疑。判决我构成寻衅滋事罪,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019年8月5日,我不服县法院的判决,向洛阳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8月7日,洛阳市中级法院驳回我上诉,继持原判,2021年10月洛阳中院驳回我申诉。
综上所述,宜阳县法院一审故意混淆事实,把简单案件故意搞复杂,以实现浑水摸鱼。故意操控证据,以操控证据的手段,操控出所谓的“法律事实”。把真实证据凉一边,相反把假证据弄成了真实、合法、有效。故意避重就轻,在无关痛痒之处大书特书,而在关键处始终回避。故意滥用程序操控案件。故意错误确定法律关系,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混淆事实与法律关系,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滥用法律条款,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与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关系根本沾不上边。违反办案纪律,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在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依然胡说八道。故意混淆是非、愚弄欺骗,人为操控案件。根据刑事诉讼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排除任何可能性的原则要求,和疑罪从无的刑罚原则要求,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和终审裁定,改判我无罪!恳请上级领导为我主持公道!为我伸张正义!为感为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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