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王立科余毒何时能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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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1-30 17:57:46 更新时间:2022-02-05 12:35:54

楼主:一呵而就之苏嘉誉  时间:2022-01-30 09:57:46
一举报检察长三年无说法



举报人:庄建飞,原系中共泗阳县委委员,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扶贫办公室主任,身份证:320825196401150230,手机:1851255009。
被举报人:谢兆宝,现任宿迁市检察院专委,原系泗阳县检察院检察长。
楼主:一呵而就之苏嘉誉  时间:2022-01-30 10:08:28
一、我的案件关键(只要查一下关键问题内容,我的案件真假立刻清楚)

2010年5月26日,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依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意见,对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认定我的贪污罪否定,并下达释放决定。
但时任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谢兆宝检察长拒绝放人,实施第二次刑拘,并采取偷梁换柱、移花接木之手段办假案,最后强行认定我犯贪污罪未遂!(当然此人吃喝嫖赌办假案不足为奇,后面有介绍)
二、我的案件过程
1、审计局奇怪的审计
2008年,泗阳县以省财政资金来奖励投资商。文件有一条重要规定:投资商投多少,县政府将补多少给投资商,同时规定总投资中百分之五十需形成固定资产!财政资金即归投资商所有!
而我所招的肉牛养殖场,为常州商人朱产松所投资300万元,县财政补贴300万元。至2009年底己形成实际固定资产305万元,流动资金300万元。符合与县文件规定。
第一次审计,2009年底,县政府招标,通过淮安市国信审计公司审计对肉牛养殖场等22个项目审计,审计结果固定资产305万元,流动资金300万元,符合要求!
第二次审计,2010年初,泗阳县审计局周建新带队审计,与第一次审计相同。
第三次审计,2010年初,泗阳县审计局孙建国自己又去审计肉牛养殖场(周建新己审计,不知何故孙建国又审计?),结果固定资产变为200万元左右了(把100万元设备去掉了)。
为什么恶意把设备100万元不计算为固定资产,并恶意减去?孙建国说:"去牛场审计,未找到牛场的人,也未见到设备,就看一下房屋院墙道路估价固定资产为200万元"。而牛场一直生产,一直有人,纯属睁眼说瞎话!故意而为之!
孙建国的假审计结论为后来检察院定我有罪提供了非法依据。
而县纪委双规我时,经核实,固定资产298万元,流动资金305万元,也符合要求。
孙建国为什么这么做呢?
孙建国妻弟小俞原为农工办驾驶员,因擅自把公车交他人驾驶,出交通事故报废,拒不交代实情,后被我开除,孙建国恶意报复而为之!
2、县纪委奇怪的定罪依据
经我调查:
孙建国(原审计局科长现财政局科长)证实:朱产松在被县纪委带到泗阳第一晩谈话时称:“牛场我没有投资,我身份证借给庄建飞使用,是庄建飞以我名义投资,实际投资人为庄建飞。"孙建国还称:“当年类似项目22个,其他项目都不如牛场投资的多,投资再多也无用,庄建飞胆子太大,是他庄建飞投资的,所以要查处他庄建飞。”
原审计局局长李德民把这些话告诉我,县有关部门找李德民谈话,竟然说李德民出卖机密,讨好庄建飞。试问某些领导什么水平,心中有鬼吗?
赵深(原泗阳县委书记现省档案局副局长)证词:“建飞,当年泗阳县纪委向我汇报,说牛场三百万元是你投资而套取补贴三百万元,所以查你,如果不是你投资而是朱产松投资的,凭什么查你啊?”
周振宇三年前与我通电话时,告诉我,只要朱产松起诉你,我们纪委出一个证明朱产松即败诉。周振宇的话印证了赵深及孙建国的说法。
如果县纪委周振宇认定我投资了300万元而查处我,这个依据太可笑了!
在2016年周振宇曾威胁我,禁止我申诉,既然案子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为什么怕我依法申诉?那么周振宇这么做是谁指使的?
之前省、市纪委一直说调查此事,一直无回话,原因大家心知肚明!
3、谢兆宝奇怪的变通
2010年5月12日,县纪委将我移交至县检察院,当日刑事拘留。然后县检察院提请市检察院逮捕。(理由是固定资产投资为200万元不足300万元,差了99万元,设备99万元不算固定资产,形成套取奖补资金99万元,以此认定有罪!!)。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上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请示。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不构成贪污,有研究意见。
2010年5月25日,省检察院将泗阳县反贪局长刘之国喊到南京,告诉刘之国将我释放,并告诉了刘之国省检察院对我案件的研究意见。
刘之国当天中午十二点半从南京立即返回泗阳向谢兆宝检察长汇报,谢兆宝立即到市检察院找分管的戴飞检察长协调,要求市检察院不要下达庄建飞地释放手续,被严辞拒绝!
2010年5月26日,市检察院下达释放决定。
当天,谢兆宝立即把省市检察院退回的所谓贪污卷宗交泗阳公安局经案大队,责成经案大队把我办成挪用资金罪,经案大队经研究,认为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拒绝办理。
当天,谢兆宝又责成不懂经济案件的刑大办我挪用资金罪。办案人员直接告诉我,是检察院要办你挪用的,和刑大没有关系,只是帮忙。这与后来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唐春雨证词一致。
而刑大办挪用资金案既未侦查更无卷宗。
省检察院当天定我无罪且释放,而谢兆宝当天却坚决不放人,当天,在泗阳公安局经案大队拒绝办理挪用案后又在泗阳县公安局刑大办理成挪用!真是胆大妄为!
试问!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水平及权威比不上谢兆宝?比不了泗阳县公检法?
4、谢兆宝检察长奇怪的办案逻辑
泗阳检察院认定庄建飞贪污,报市检察院批捕→省、市检察院不批捕→泗阳公安局经案大队拒绝办理挪用案(谢兆宝指挥无效)→泗阳公安局刑大办理挪用案(谢兆宝指挥有效)→泗阳公安局上报县检察院挪用案提捕→泗阳检察院以挪用罪批捕→泗阳检察院以贪污罪向县法院公诉→泗阳县法院认定:贪污罪未遂。
综上所述,定我贪污,无论依据是我投资300万元套取奖补300万元;还是固定资产变成200万元,不承认设备99万元为固定资产,而套取99万元都是荒唐的。
在我的案件中,谢兆宝否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及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移花接木,偷梁换柱胁迫泗阳县公安局刑大办假案,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实,我的案件复查简单,只要调阅2010年5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对我案件研究决定,即可以知有无罪,这最权威的说法!同时,也可以认定泗阳公检法认定我有罪是对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是编造的,是假的,是错误的。
而现在的宿迁市检察院领导拒绝调阅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一旦查实,谢兆宝办假案原形毕露,就会被法办!实属包庇!
三、我的请求
1、查阅2010年3月牛场三次审计报告,即可查实原审计局科长现财政局科长孙建国假审计,打击报复陷害我的违法乱纪问题。
2、查阅县纪委庄建飞案中2010年4月9日或4月10日朱产松口供认定庄建飞投资问题。即可查实县纪委周振宇定罪依据真实性问题。
3、查阅2010年5月26日这天省检察院无罪释放决定意见(也应交市检察院一份),市检察院依据省检察院决定释放庄建飞的释放手续,以及当天泗阳经案大队否定庄建飞挪用案记录。查实泗阳刑大办案人及县检察院唐春雨证明挪用非刑大要办,而是检察院办刑大帮忙的证词。即可查实原泗阳检察院检察长谢兆宝办假案问题。
4、查处泗阳县公安局刑大未侦查无卷宗办案问题。
5、查处谢兆宝徇私枉法罪问题。依据刑法399条第一款、监委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其他司法人员渎职侵权罪,查处谢兆宝把有罪办成有罪,无罪办成有罪等问题!
案件关键人物:
赵深:原县委书记,现省档案局副局长
谢兆宝:略
赵居伦:原泗阳县公安局长,现市府秘书长、信访局局长
唐春雨:一直任泗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庄涛:原泗阳县公安局经案大队大队长
周振宇:泗阳县纪委副书记
李德民:原泗阳县审计局长
附:调查的录像录音(己寄省纪委九室)
案情简单容易查
举报数年无办法
关系保护形成网
相信法律相信党?


举报人:庄建飞



附:1.谢兆宝违法犯罪问题举报材料
2.我的申诉状
3.相关证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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