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整治福建养老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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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9-29 04:53:40 更新时间:2020-11-23 06:50:26

楼主:吉祥岚山  时间:2019-09-28 20:53:40
能否整治福建养老乱象?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9月1日施行)增添了第十条:“(十)、、、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党中央确实英明伟大!为福建省相关问题量身定做了该条款,由于福建省在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着滥用【闽劳险(1991)009号】对抗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视同缴费”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使得众多本该合法退休养老人员老无所养!比如:福建省福清市工信局(原经委),采用欺诈、隐秘、造假和耍赖等手段,谋杀和暗杀下属职工的合法工龄,使得受害者们在办理退休养老手续时才发现,之前的所有“视同缴费”工龄已被主管局“买断”了!党和国家三申五令严禁“买断工龄”,显然,“买断工龄”本身就是严重错误,更何况福清市工信局是造假的“买断工龄”?!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视同缴费”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是为保障富余和下岗人员的固有权益,更是为了国家长治久安的英明决策!试想,假如都像我们福建这样,一个最小的科级单位(福清市工信局),就斩杀了数以百计下属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全国得有多少人老无所养、病无所医?民不聊生啊!甭说“凝聚民心”了,那是要亡党亡国的呀!这种违法乱纪行为实际上是祸国殃民的罪恶!

楼主:吉祥岚山  时间:2019-09-29 14:29:36
福清市工信局“买断工龄”已是违法行为,更何况是造假的“买断工龄”?
1、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请问①:20多年前就必须纠正的错误,到现在咋还没纠正?)

2、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请问②:负责了啥?连我们血汗工龄都要不择手段剥夺,是负责到底,还是赶尽杀绝?!)

3、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请问③:国家人社部所指的“任何单位”,至少包括基层各局吧?)

4、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请问④:本人原单位正是出售企业开发房地产,也适合该规定吧?)

5、《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 (注:《劳动法》真英明,的确无须"买断工龄"!况且当时“国务院第111号令”也已出台,传说中的补偿金很高,请问⑤:不是采取不法手段,谁会傻到自杀工龄呢?)

6、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请问⑥:既然贵局的顶级上司说了,该做法是不合法的!是绝不允许的!你们为何还要对抗到底?!)

7、朱镕基总理2002年9月13日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指出:“所谓的‘买断工龄’是错误的,中央从来就没有这个提法,只是讲可以补偿解除劳动关系。”(注:对啊,总理都知道,我只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根本不存在“买断工龄”,请问⑦:国家总理的指示你们也一直对着干吗?!)

8、国家劳动部(劳办发[1994]340号)规定:申请辞职的富余职工,经企业批准,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但无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否,其辞职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注:本人辞职时,不但已参保4年多,且连续工龄已远超15年的最低养老标准,即便截止那非法的(闽劳险[1991]009号)出台时间,我照样也早已符合了,请问⑧:为何非要跟我过不去?难道是、、、、?)

9、(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令第111号)第十条 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注:当年,正因为国家发布该命令,我们才遵令申请辞职,请问⑨:岂能拿幽灵文件来谋杀国家法令,暗杀我们的合法工龄呢?!)
楼主:吉祥岚山  时间:2019-09-29 15:26:50
福清市工信局“买断工龄”已是违法行为,更何况是造假的呢?事实如下:
当年办好辞职手续后,因种种原因,本人并未领取辞职补助金,所以,即便(闽劳险[1991]009号)也杀不了我的视同缴费工龄,于是,在我离厂后,有人制造了一份假得不能再假的《企业职工辞职申请表》,然后主管局把它塞入档案馆,从而暗杀我视同缴费年限,使我办理养老不能,说《企业职工辞职申请表》是假得不能再假,当然要举证论证如下:
1、该表特别备注:本表必须辞职者本人填写,但该表绝非我所填写(一目了然),这一点福清市工信局也不得不出示正式公函承认!(至此,啥都不用说了吧?但我还要顺便再说说)
2、该表连我的出生日期都写错,工龄更是少了一大截!如果本人知情,并按该假表所说:本人领取了补助金,那么请问:我干嘛要少领近一半的补助金?且本人完全符合国务院令辞职,照样领取补助金,那我干嘛要少领钱后再自杀18年血汗工龄呢?这是用脚指头想想就明白的事,对吧?
3、该表是为了对抗(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令第111号)所伪造的。内容是与正在贯彻执行的国务院令相对立的。
伪造+谬误+违法!请问:还能有比这个更假的吗?
楼主:吉祥岚山  时间:2019-10-01 14:06:17
书记强调: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这“三个决不允许” 个个命中了福建相关部门在“买断工龄”相关问题上的套路! 书记还强调:“从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让老百姓有更多成就感和获得感”。 是啊!民生第一,养老问题正是我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而“视同缴费”又正是我们前半生血汗付出所仅存的成就感和获得感!滥用【闽劳险(1991)009号】实属无法无天!
楼主:吉祥岚山  时间:2019-10-06 16:09:33
中国法制网:https://tieba.baidu.com/p/6280636016
楼主:吉祥岚山  时间:2019-10-08 18:58:05
人民网: http://liuyan.people.com.cn/threads/content?tid=6229682
楼主:吉祥岚山  时间:2019-10-10 17:30:55
改革前,国家职工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支撑着政府行政运转及国家建设,计划经济体系则赋予国家干部职工退休养老及公费医疗的终身保障,俗称“铁饭碗”,改革打破了我们的“铁饭碗”,我们无怨无悔,但,改革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是政府最起码的职责与担当。所以,【闽劳险(1991)009号】的相关规定是极不负责任的违法违规!
楼主:吉祥岚山  时间:2019-10-11 23:24:58
老有所养,民生第一!【闽劳险(1991)009号】却强行违法剥夺百姓的生路,这是群众的痛点、难点和焦点,希望上级介入督查!!!
楼主:吉祥岚山  时间:2019-10-19 23:16:20
人民网,给福建省委书记于伟国留言,福清市工信局至今未答复:
http://liuyan.people.com.cn/threads/content?tid=6229682
尊敬的于书记:您好!
走投无路时,冒昧给您写信,相信您能为民做主:
情况简介:本人原系国企职工,1993年企改(拟开发房地产)全员下岗,随后国家开始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令第111号),企业希望大家响应中央“不等不靠、自谋生路”号召,也明确表示按国务院令辞职不会取消工龄。为此,本人办理了辞职(此时合法工龄已达18年余,并参保4年多,已完全满足了60岁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所有条件。但本人离厂后,有人伪造了“买断工龄”的《企业职工辞职申请表》,该表假的不能再假!举证如下:
1、该表特备注:本表必须辞职者本人填写。但它绝非我所写(一目了然),后主管局也做了调查并出公函承认!(至此,啥都不用说了吧?)
2、该表连我的出生日期都写错,工龄更是少了一大截!(如本人知情,并“买断工龄”,那请问:我干嘛要少领一半补助金?按国务院令,照样领补助金,干嘛要“卖断工龄”?这显然是随意乱假)
3、该表是为对抗(国务院令)所伪造的。直接对抗正在贯彻执行的国务院令,伪造+谬误+违法!还能更假的吗?
不说是主管局的主意(虽众所周知),但该表必经主管局严审后入档,那这违法乱纪的《企业职工辞职申请表》,为何入档?!不就为让我“不属于代缴范围”吗?显然,原主管局违法将我列入“不属于代缴范围”,使我无法办理基本养老,铁证如山!为此,请求上级领导责令福清经信局立即纠错,依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等党性原则;遵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于担当、依法作为等政治纪律,立即代缴本人视同缴费年限应缴的保险金!这是国家赋予我们的权利!是为改革做出牺牲的下岗人员前半生血汗付出所仅存的念想及获得感!还需要啥证据吗?
福清经信局决不予答复的两个关键问题:
1、本人是完全符合(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4月20日发布施行)的合法辞职者,即便领取了辞职补助金,辞职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属于代缴范围)也毋容置疑。对吧?(请选择答复:对或不对)
2、即便福清市经信局可以坚定不移地对抗国务院令,那本人的工龄依然符合视同缴费(属于代缴范围)。因为本人绝无领取任何辞职补助金,这是我局应该和必须早就查账证实了的!对吧?(请选择答复:对或不对)
楼主:吉祥岚山  时间:2019-10-26 10:12: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换言之:改革前的合法工龄已包含了退休养老权益,即“视同缴费”,除法定取消对象外,它本来就固定存在着,改革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都存在这部分工龄,福清市工信局的行为不但违法违规而且违宪!
楼主:吉祥岚山  时间:2019-10-30 16:48:15
说句心里话:两年多前我曾想啊,民不与官斗,之前所说的主管局违法乱纪对抗国务院令,我就认了!你伤天害理伪造《辞职申请表》我也认了!本人绝无领取任何补助金(福清工信局再次联合社区领导查账,也没查出我领取任何补助金凭证),你非要说我领了,我再认了!然后你再生拉硬拽地套上(闽劳社办[2004]48号)第五条来处置,我都认了!对!大家没看错,我曾全部都含泪认下了!!!然而,福清市工信局还是要置我于死地!事实如下:
(闽劳社办[2004]48号)第五条:"按照(闽劳险[1991]009号)办理离职或辞职手续并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其离职或辞职前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但可以申请补缴,未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其离职或辞职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可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归纳:①、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辞职前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②、未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可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由于《辞职申请表》造假太随意了,所以,本人有6年多工龄属于"②未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可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同时本人实际缴费年限4年多,合并计算后就有10年8个月缴费年限,按规定可补交满15年后按月领取最低养老金,于是,当初我就委曲成全地提出:那就补交这4年多的社保金吧,局里有救助经费最好,不行的话我就借钱交上,并将所有材料都提交给福清工信局,但过段时间后,材料被退回,坚决不给办!
楼主:吉祥岚山  时间:2019-11-01 15:23:18
党中央有再好的政策措施,有多严厉的政治纪律,有用吗?!百姓有时真的很无奈、很无助!但我坚信,政府平台绝非"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于是我坚持在平台上诉求!之前在福清"有问必答"平台上询问,福清工信局百问而无一答(其他局都是1小时左右马上就答);在福州12345政府平台上诉求无数次,福清工信局均随意答非所问,平台领导九次责令重新答复,福清工信局依然用原答复一字不改再答复!甚至随意曲解篡改中央国务院文件、、在人民网"省委于书记留言板"上提问,福清工信局依然不答:http://liuyan.people.com.cn/threads/content?tid=6229682。福建省长信箱提交诉求件,层层往下批转,最后还是落在福清市工信局手里,继续造假耍赖,周而复始!实在是走投无路啊!
楼主:吉祥岚山  时间:2019-11-13 07:21:00
顶!
楼主:吉祥岚山  时间:2019-11-14 10:43:53
已发在福建省省长信箱上的承诺:之前本人承诺:“福清工信局,你有丝毫依法,我即放弃诉求!”,现追加承诺:若谁比我更符合“视同缴费”,我也放弃诉求!请及时依法处理,谢谢大家!
楼主:吉祥岚山  时间:2019-11-21 00:29:18
顶!
楼主:吉祥岚山  时间:2019-11-21 09:12:59
《福建福清工信局违法乱纪漠视侵害百姓利益亟待整治》不公平:https://tieba.baidu.com/p/6331987547
楼主:吉祥岚山  时间:2019-11-23 15:01:39
《福建福清工信局违法乱纪亟待整治》网易新闻:https://tieba.baidu.com/p/6330183764
楼主:吉祥岚山  时间:2019-11-29 00:42:07
顶!
楼主:吉祥岚山  时间:2019-11-29 20:12:11
天涯论坛 福建 城事爆料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能否整治福建社保养老乱象?http://bbs.tianya.cn/post-92-614165-1.shtml
楼主:吉祥岚山  时间:2019-12-03 14:12:55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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